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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我国《电子商务法》第38条第2款有关电商平台经营者侵权责任的规定自立法之初便饱受争议,历经演变确立为“相应的责任”,体现出立法进程中多方主体的利益博弈与妥协。“相应的责任”在解释上存在较大的具体化空间,其法律适用成为司法实践关注的焦点。电商平台经营者“相应的责任”的法律适用应区分两种情形:一是属于特别法规定的情形,应优先适用特别法;二是不属于特别法规定的情形,应综合其尽职程度、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等因素进行侵权责任认定。其中,电商平台经营者违反形式审核义务的属直接侵权,应承担连带责任;违反实质审核义务的属间接侵权,应承担补充责任;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应承担按份责任。  相似文献   

2.
网约车平台法律关系的类型多样而复杂,现行侵权法难以妥当地解决网络信息时代网约车平台侵权责任问题。平台与网约车司机间法律关系的性质是构建平台侵权责任的法理基础。网约车平台侵权责任的构建应当在受害人及司机合法权益的保障与平台经营风险控制之间、公众安全与网约车产业发展之间寻求平衡。“顺风车模式”下的平台违反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共同侵权责任,并因过失或故意的不同而表现为补充责任或连带责任;“加盟模式”下平台应当作为承运人承担直接侵权责任,但其内部责任的划分以是否构成劳动关系为基础。  相似文献   

3.
电子商务平台性质与法律责任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是随着电子商务兴起而出现的一类特殊商业现象,其经营者不直接销售商品,而是提供撮合消费者与商品服务销售者的信息技术平台,并可以提供相关服务。通过分析电商平台与传统销售商异同,借鉴现有法律中关于展销会、集贸市场等最接近电商平台的市场主体的相关法律规范,认为需要从立法上研究电商平台的性质与权利义务,确立第三方电商平台区别于销售商也不同于展销会组织者、集贸市场经营者的独立法律地位,以便合理界定其责任界限。提出了电商平台应当承担合理谨慎的注意义务的建议,如果能够得到立法采纳,司法和行政执法均可以根据平台运行实际和科技发展状况,通过审判或者行政执法当中对合理谨慎义务的解释尺度进行调控,在打击假货泛滥与寻求电商平台企业管理能力、负担之间寻求适当平衡。  相似文献   

4.
在我国大力发展数字经济的时代背景下,电商平台具有独特的法律地位,在为平台内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搭建交易平台时,其凭借与二者间形成的平台服务关系,间接地对交易关系发挥着实质影响,成为隔离买卖双方的信息要素持有者。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我国立法虽然严格地规定了电商平台的过错责任和连带责任,但在因平台消费引发的民事案件中,极少出现判令由平台向消费者担责的判例。细究判理,虽然立法上有较为全面的责任设计,但与个案层面人民法院需要遵循的追责逻辑并不契合,立法规定的电商平台责任面临着严重的实施困境。从实践情况看,困境集中表现为:在认定平台存在主观明知时缺乏裁判标准,在确认违法经营行为出现后电商平台所采取的措施是否具有必要性时缺乏明确的程度衡量规范,导致消费者因举证不力而败诉。根本上讲,原因在于相关立法仍秉承电商平台是交易辅助人的传统思维。这与其在数字经济凭借技术优势对买卖双方享有的强势地位并不相符,故而应当基于数字经济区别于传统经济的特征,构建涉电商平台纠纷的数字经济责任模式;在价值理念上纠正商品服务关系中认定电商平台的误区,回到平台与用户的数字信息服务关系上,明确其应当负有的法律责任,促进平台与政府、用户、社会主体共同打造数字经济秩序的治理合作关系。  相似文献   

5.
我国“通知-删除”规则体系关于责任主体与责任承担等规定有所差异。与过往法律根据网络服务者所提供服务的类型、性质、特点的不同而将其分成四类主体或以简单概括方式对相关主体进行规范不同,《电子商务法》明确将责任主体规定为“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并给出了明确定义。此外,《电子商务法》对恶意通知人规定了“惩罚性”的责任承担,但该情形下适用这种责任承担方式缺乏正当性与逻辑性。在网络环境下专利侵权领域,应当结合《专利法修正案(草案)》第71条与“通知-转通知”“通知-信息披露”程序一并适用。  相似文献   

6.
陈兵  赵青 《兰州学刊》2022,(11):102-112
随着共享经济与灵活就业的发展,出现了专门为共享经济平台与平台就业人员提供证照代办、身份核验、业务分包、收入结算等综合性服务的“服务平台”。在服务平台场景下,平台就业人员的劳动权益保障又呈现出一些特有的新问题,突出体现在:企业用户借服务平台掩盖劳动关系,“多角用工”模式导致确定维权对象困难以及“劳动管理”的认定缺乏明确标准。作为保障服务平台就业人员劳动权益的对策,需要服务平台落实签约履约管理责任,监管机关整备用工关系认定指南,行业协会、工会乃至科研机构、主流媒体等社会各界共同参与,共建平台领域健康良好的用工秩序。  相似文献   

7.
作为“守门人”的主体具备对通道的控制力,在相关制度的发展中承担监管辅助者与被监管对象的双重角色。在我国平台责任中应厘清“以网管网”与对超大型平台特殊监管的不同规制逻辑。“以网管网”属第三方执行策略,利用第三方平台的“守门”能力以监管用户的不法行为,在此过程中平台承担着辅助监管者的角色;而特殊义务制度通过对超大型平台课以一系列特殊义务,以约束和引导其私权力的行使,防止其“守门”权力的滥用。我国应在充分利用平台“守门”能力的同时有效避免“守门”权力的滥用,强化超大型平台特殊义务的构建,通过填补相关立法空白、优化“守门人”界定、设置区分性义务、保留规则的灵活性等手段引导平台经济产业的健康发展。  相似文献   

8.
电子商务平台作为电商行业的发展核心要素,管控着平台内经营者,无论从社会学、经济学角度还是电子商务平台本身的特性分析,其承担企业社会责任均具有正当性与合理性。电子商务平台企业履行社会责任主要包括以下两种方式:一是电子商务平台利用自身资源,由企业直接履行的社会责任;二是电子商务平台利用自身的影响力,引导具有关联性的企业、非营利组织甚至普通用户共同解决与其有关联的社会问题。现阶段电子商务平台企业社会责任具体内容主要包括消费者权益保护、个人信息保护、劳动者保护、网络空间安全保障、知识产权保护、协助市场治理、就业支持以及技术创新等。  相似文献   

9.
“鬼畜”视频由既有视频剪辑而成,存在侵犯著作权、人格权的可能。现行法律规则和研究对“鬼畜”视频平台侵权责任的认定,没有注意到“鬼畜”视频特殊的生产方式,过度保护了视频平台,造成权利人维权困难。“鬼畜”视频的创作是由视频平台组织的“迷群生产”方式完成的?迷群成员共享一套素材和视觉符号,模因化地使用这些符号创作视频,迷群内形成一定的群体结构和创作者世代?视频平台在迷群的形成和组织中起关键作用?因此视频平台应当承担起更高的注意义务,对“鬼畜”视频是否超过了必要限度进行审查,不应单纯依“避风港”原则被动地删除侵权视频?“鬼畜”视频的平台责任确定,符合网络侵权的一般原理:互联网平台的责任应当与其在数字生产中发挥的作用相适应?  相似文献   

10.
在加强个人信息保护的大背景下,借助法律规范推进数据平台市场行为合规是必然选择。相较于其他保护路径,合规路径更符合数据平台自身的特征、法律的明确要求以及“守门人”的职责,所以该路径应当成为数据平台个人信息保护义务不可或缺的构成。数据平台个人信息保护合规义务的落实,在法律依据上还存在一定的缺失,这些缺失可能会导致法律监管的失灵、归责原则的偏离以及责任承担的过度延伸。因此,在保持法律监管与适度介入的基础上,应当遵循过错推定责任原则,辅以均衡的责任分配方案,加快风险管理从意识到义务的转换,拉齐个人信息保护水平标准;还应推进通用标准的法律转化,满足判定法律责任承担的技术基准的法治诉求。  相似文献   

11.
网络治理的“最大变量”在技术服务犯罪化的“最大增量”中呈现张力。信息网络犯罪的技术基础性、技术归责和主体归责的边界混同,导致技术服务犯罪参与处罚范围扩张、司法认定缺乏定型性。例外、常规、中立模式的归责方案存在理论缺陷。以新型网络犯罪独立说为代表的独立归责模式存在法益保护、构成要件、罪量标准的解释障碍,网络黑灰产业链的组织架构并未改变网络帮助行为的违法从属性。主体关系反向认定行为关系的“基础犯罪事实-辅助犯罪事实”区分之中,行为不法层面的技术服务行为具有事实、规范、程序的双重从属性,结果归责兼具参与性和独立性,实现罪责自负原则下的罪刑均衡。  相似文献   

12.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在实施自律管理时可能为促使自身利益最大化,损害平台内各类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有必要对其自律管理行为进行司法审查。平台经营者的基本管理义务是其基于侵权责任法、合同法应当承担的法定义务;平台经营者通常还会通过平台规则细化、强化其管理措施,故大多数精准化管理活动是其行使合同债权的表现。在依据格式条款相关规定审查平台规则效力时,既要维护平台内经营者在获取数据等方面的主要权利,又要尊重平台经营者的自治空间,允许平台经营者基于公平原则平衡消费者、知识产权权利人与平台内经营者的利益。网络侵权责任规定、违约金规定、禁止权利滥用规定以及诚信原则是审查平台经营者的具体管理措施是否具有正当性的依据。在依据上述规定进行司法审查时,须注重平台内公共利益的维护。基于诚信原则,平台经营者在指定提交证据的合理期限、建立证据采纳的统一标准等方面负有程序性义务。  相似文献   

13.
嵌入在冗长的平台服务合同中的免责条款难以引起用户足够的注意。采取免责条款的方式分散、降低和固化自己的法律责任风险,不仅是平台作为市场主体的本能驱使,亦是平台治理创新的需要。司法对免责条款效力的审查保持了足够的谦抑性,在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充分尊重平台自治。但司法实践也表明,由于平台角色和功能的变迁,仅仅依靠民事法律规范已经不能满足现实需求,应当在坚持公平的基础上兼顾效率。除民商事法律规范外,竞争法可转介为免责条款效力的审查依据,可将消费性免责条款与商业性免责条款以及实体性责任免责条款与程序性责任免责条款进行分类规制,细化提示义务审查标准并借鉴“黑名单”“灰名单”制度。  相似文献   

14.
一、现行编辑部的体制状况长期来 ,编辑部属于出版社的一个部门。编辑业务由出版社负责 ,其工作中的“风险”也由出版社承担。在由计划经济逐渐转向市场经济的条件下 ,编辑部现行的这种计划体制下的责权分离出版模式很难适应业务发展 ,其消极面表现为 :一是编辑部不能根据市场上各类读者的需要“自主”地去和作者打交道 ;二是一旦书稿内容出了重大问题 ,受惩罚的应是负责书稿内容的编辑部 ,但往往是由有“法人”责任的出版社承担。二、市场经济条件下 ,编辑应有经营者的责任和义务社会赋予编辑的责任就是出版好书 ,以满足社会不断增长的对精…  相似文献   

15.
顾楚丹  杨发祥 《社会科学》2022,(12):152-161
不确定性的文化分析框架包含“不确定性文化脚本—不确定性体验和行为实践—不确定性再生产”三方面的内容。沿着“文化脚本—行为实践—文化再生产”的路径,以巨型互联网平台企业字节跳动为案例的研究发现:互联网企业不回避不确定性,无论是企业层面还是员工层面都内化了对于不确定性的认知,企业讲着“拥抱不确定性是最优解”的故事,甚至将其发展成为一种治理术:一方面以不确定性为鞭,收获员工“野蛮生长”创造的超预期价值;另一方面以不确定性为由,在雇佣关系中以弹性灵活取代了责任承诺,同时也消解了员工不满。这种文化作为一种惯习,成就了“互联网人”工作不安全感的潜在认知,也塑造了他们跨边界的职业实践,以及结构化的“工作与生活失衡”。不确定性构成了企业及其员工共同认同的文化规范,指导着其日常生活实践,这种文化也随着“互联网人”特殊的职业体验、频繁的职业流动,以及行业的拓展、数字产业的跨国化和金融化得以不断再生产。  相似文献   

16.
复合型承揽关系中定作人应当承担何种侵权责任,《民法典》及其相关司法解释对此并无明确规定,在司法实践中此类纠纷数量多、分歧大,而裁判分歧主要集中于定作人承担的究竟是连带赔偿责任抑或按份过错责任。这两种侵权责任承担模式在法律适用上的分歧主要源自对该用工关系结构中“共同过失”的认定。通过从行为激励的视角对这两种侵权责任模式进行比较,以及对我国台湾地区职业灾害连带补偿模式的分析,不难发现按份过错模式是目前更优的制度选择,由此应对“共同过失”的认定采取一种较为严格的标准,以限制复合型承揽关系中定作人连带赔偿责任的适用。  相似文献   

17.
平台对商户及消费者实施的持续性、规模性价格补贴在繁荣平台经济发展的同时也产生了严重的负外部性。与平台价格补贴行为相关的法律规范及公共政策涉及价格法、竞争法和平台经济监管等多个领域,但既有的规则对平台在价格违法行为中的法律地位缺乏明确认定,在具体内容上或难以直接适用,或以行为人为直接经营者且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为前提,设置的豁免情形亦过于宽泛。应树立明确的规制理念和立场,以价格执法机构、反垄断执法机构、市场监管机构为不同类型补贴行为的规制主体,强化规制依据的针对性。应明确平台可以构成低价倾销或掠夺性定价的主体,对平台价格补贴引发的价格违法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以及垄断行为予以类型化的法律规制,并在平台经济监管领域的法律规范中完善法律规制的基础设施建设。  相似文献   

18.
关于国际海底区域开发损害的责任问题,国家责任说是学界主流观点,但国家责任说所采用的解释路径背离了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基于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的价值指引,国际海底区域开发损害的责任主体层面,应由现实主义解释转向结构主义解释,根据各类实体在国际海底区域开发中的规范角色对主体进行区分,即开发者、担保者、管理者及授权者。国际海底区域开发损害的责任构成层面,应以体系解释替代文义解释,阐明国际海底区域开发损害责任的一般要件为损害后果,特殊要件为责任主体与损害后果之间的联系。国际海底区域开发损害的责任承担层面,应在客观主义解释的基础上引入建构主义解释,明确责任承担范围为对实际损害的全额赔偿,责任承担方式为恢复原状、补偿及抵偿的递进适用。  相似文献   

19.
国家赔偿法理初探钱海“国家赔偿”这一概念,在各国表述不一,如“国家责任”、“国家损害赔偿”、“国家赔偿责任”等等,但涵义雷同。国家赔偿法,即关于国家机关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时,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失,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法律规范的...  相似文献   

20.
随着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四新”经济的迅猛发展,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不断涌现,其从业模式由“组织+雇员”模式向“平台+个体”模式转变。灵活就业的平台经济,使“简单的劳动关系”发展为“多重复杂的劳动关系”。由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利属性趋于弱化,导致其维权保障面临诸多挑战。设立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专项社会保险基金和以党建为引领、以工会为主导的“五工联动”的服务模式有助于缓解目前困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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