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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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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超级平台伴随数字经济蓬勃而生,在推动经济发展与转型的同时也带来了许多竞争问题,其中跨市场竞争损害问题成为当前反垄断规制研究的新热点.平台深化其业务分工,以吸引更多用户群达成多元化建设目标,形成相互关联的平台生态系统,并通过生态系统将市场力量传导至其他相关市场,阻碍、排除其他相关市场的正常竞争.而以价格理论为基础的传统支配地位规制框架暴露出相关市场界定困难、支配地位与竞争损害发生市场不一的缺陷,无法有效规制跨市场损害行为.因此建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中引入跨市场优势地位规制条款,设置典型滥用跨市场优势地位行为规范,对竞争损害行为进行有效规制.同时,设置抗辩条款并研究配套实施细则,保障平台企业的创新积极性,促进数字经济持续发展.  相似文献   

2.
互联网平台是数字经济条件下双边市场的主要载体。低成本性、高开放度、高共享度和网络外部性等技术-经济特征决定了平台发展按两阶段规律演进,这也是平台影响社会福利水平的根源。在高速发展阶段,平台的影响主要体现为社会福利提升效应,包括需求侧精准匹配供需、提高交易效率、扩大受益人群、改善消费环境等,以及供给侧提升运转效率、增加劳动收入。在平稳成熟阶段,平台的影响主要体现为社会福利分配效应,既存在优势平台索取剩余和福利的可能倾向,也存在跨界平台、新兴平台的潜在竞争带来的抑制作用。在监管实践中,高速发展阶段应营造更为宽松的环境,发挥平台的社会福利提升效应;平稳成熟阶段则应遏制优势平台的过度索取行为,支持平台业务多元发展和模式创新。  相似文献   

3.
数字经济时代,扼杀式并购逐渐成为大型数字平台维护其市场力量的重要途径。数字平台扼杀式并购在消灭潜在竞争威胁的同时,更会破坏市场未来的可竞争性,最终形成寡头垄断的市场发展格局。我国现行的反垄断制度框架在规制此类行为时存在一定的局限性,使诸多具有反竞争效果的扼杀式并购游离于反垄断审查制度之外。基于我国的政策考量与实践经验,有必要完善我国的并购申报机制与竞争损害分析工具,以及时识别扼杀式并购行为;同时,建立事后并购调查规则,为平台经济的发展提供一个公平有序的营商环境,实现维护市场有序竞争的反垄断规制目的。  相似文献   

4.
互联网平台经营者市场支配地位的根本特征表现为网络效应、锁定效应引起的转换成本的大小.从数据与网络相辅相成关系的角度,可以得出用户等数据量应成为判断平台经营者市场支配地位要素的结论.同时,互联网平台型产业中双边市场条件下的用户竞争策略,使得平台经营者可以利用杠杆传导市场力量,因此,判定其市场支配地位应考虑关联市场的市场力量.  相似文献   

5.
数字经济时代互联网平台因为其网络外部性和双边市场的特性快速发展.大型互联网平台经历了从依靠创新开辟市场,到使用"价格战"抢占市场,再到利用并购拓宽市场的过程.然而,互联网平台的并购行为因数字市场的特点存在反竞争风险,其中初创企业并购可能消除竞争和创新,而跨领域并购则强化了互联网平台的市场力量.现行反垄断法经营者集中制度在规制互联网平台并购行为时存在着申报标准不合理、竞争效果评估困难和处罚力度过小等诸多挑战.为了应对这些挑战,我们应当从立法层面建立综合性申报标准、推定互联网支配地位企业并购行为违法制度和提高处罚力度,在执法层面革新竞争效果评估方法,以完善互联网平台经营者集中控制制度.  相似文献   

6.
数字经济时代企业数据纠纷面临数据权属未定、缺乏统一裁判规则、司法规制思路落后等困境,导致数据要素市场不稳、企业数据权益难以得到有效保护。当前,对企业数据产权进行界定的时机尚不成熟,能动司法创造的“竞争法上的财产权益”思路值得肯定。企业数据纠纷的竞争法治理路径与我国数字经济现实相适应,现阶段以《反不正当竞争法》解决企业数据纠纷更具优势。司法实践中裁判理念应当进行革新,在对竞争关系进行重塑的同时,前移规制节点、重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判断范式、采纳新的赔偿数额认定规则,形成更加完善的数据纠纷解决机制。  相似文献   

7.
平台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损害竞争的根源在于平台兼具双重身份以及多业务线扩张引发的企业结构变动。反垄断执法机构惯用罚款与行为性救济,意图通过震慑、纠正违法行为的方式救济竞争损害。但这些传统解决措施在平台经济中震慑力减弱、适用难度加大,难以起到救济效果。因此,契合平台企业滥用支配地位行为损害竞争根源的结构性救济存在适用空间。现今,结构性救济虽然被学界与执法机构广泛质疑,但其与行为性救济具有互补性,不应被回避甚至忽略。反垄断执法机构应积极探索通过适用结构性救济规制平台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路径:首先,结构性救济的适用应遵循后置、综合适用,分类分级适用,正视适用成本的总体思路;其次,反垄断执法机构应明确结构性救济适用的主体、客体、情形及可行性评估标准,明晰管理手段,从而更好地回应有效救济平台企业竞争损害的紧迫需要。  相似文献   

8.
作为数字企业生长的背景因素,中国数字经济具有的母国优势成为数字企业“走出去”的重要推动力。构建包含母国数字经济的新OLI区位分析框架,运用上市公司对外直接投资(OFDI)数据,实证检验国家数字经济发展对数字企业OFDI的影响效应和作用机制,结果发现:中国数字经济的发展显著提升了数字企业OFDI数量;数字经济既能够增强数字企业支付更大市场兼容性成本的能力,也能够提升企业生产效率,二者共同推动OFDI数量增长。较数字制造企业而言,数字服务企业由于产品生产的定制化属性和知识成本的“接近性”特点,引致数字经济对其OFDI数量具有推动效应;无论持市场寻求动机还是技术寻求动机的数字企业,其OFDI均受到母国数字经济的推动效应;数字经济的边际规律和数字产业的“新”特征,引致低生产率数字企业OFDI相较于高生产率数字企业更加显著地受到数字经济的正向影响。因此,提升中国数字企业国际竞争力,扩大“走出去”步伐,需要统筹母国数字经济优势和市场化机制。  相似文献   

9.
基于2010—2019年中国数字经济核心产业A股上市公司数据,构建固定效应模型,考察政府补助和税收优惠两项产业政策对数字企业创新质量的影响。研究发现:政府补助和税收优惠对数字企业创新质量具有正向激励作用,且政府补助对数字企业创新质量的促进作用受市场竞争程度的影响,市场竞争程度提高会增强政府补助的促进效应。异质性检验发现,政府补助对数字企业创新质量的促进效应在非国有企业和小规模企业中更显著,而税收优惠激励效应则在国有企业和大规模企业中更明显。提出以产业政策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和激励企业创新,加强政府对数字企业创新的引导和支持,发挥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的协同,优化数字企业竞争环境等建议。  相似文献   

10.
反垄断首要的是反价格垄断,其主要原因是商品的生产者为攫取高额利润实施的价格行为限制或阻碍了竞争.这种通过人为控制价格形成的垄断是垄断的核心和基本手段.在我国经济性价格垄断体现为滥用市场优势操纵价格的行为和价格联合行为.  相似文献   

11.
利用数字经济发展契机促进创新资源流动,进而带动区域创新能力提升已成为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促进经济高质发展的重要路径。基于2010-2020年我国70个大中型城市的面板数据,实证探究了数字经济与区域创新能力提升之间的关系,并将创新资源流动纳入数字经济发展对区域创新能力影响的分析框架中,运用中介效应模型和空间杜宾模型着重分析其传导路径、区域异质性以及空间溢出效应。结果表明:数字经济与创新资源流动均存在正向的空间溢出效应;创新资源流动在数字经济与区域创新能力提升之间发挥了明显的正向中介作用;数字经济和创新资源流动对不同区域创新能力的影响并不相同,表现出较强的区域异质性特征。  相似文献   

12.
平台经济是数字经济的最活跃形态,在长期弱监管、强保护的数字市场中,平台制定的自我管理规则率先承担了大量市场管理功能,进而形成平台秩序。大平台的运行秩序带有市场经济秩序、社会管理秩序等公共秩序的表象,对平台秩序的底层权力关系认识不足,造成了刑法对干扰平台秩序行为的入罪过度。大平台依靠数字技术建立数据权力,趋向排斥竞争的垄断化秩序、支配用户权利行使的准社会秩序,但平台秩序的本质是平台营利的稳定性,它缺少社会秩序法益的可保护性。对于干扰平台秩序的行为,应区分平台秩序关联的不同法益而予以入罪限缩:对破坏网络产品或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优先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评价;对利用平台规则侵害平台财产法益的行为,回归《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调整;对侵害平台或平台内经营者、用户财产利益的行为,区分适用财产犯罪和计算机数据犯罪。  相似文献   

13.
新经济背景下的企业竞争面临着一系列新变化:新竞争环境下企业竞争的技术基础、制度基础 与市场基础的转变,竞争逻辑范式与竞争核心的转变。一系列新变化的出现对企业竞争优势的培育提出 了新的时代要求。以贯彻新发展理念为切入视角,新经济背景下的企业应主要从四个方面推动高质量竞 争新优势的培育:推动数字端组织耦合平台供需两侧的创新交互,建立起数字化竞争的弱关系网络与强 关系联盟,重视绿色价值创造对企业竞争的激励效应,始终坚持柔性化开放的战略逻辑。基于此,提出推 动我国企业培育高质量竞争新优势的路径和政策:加快数字基础设施的普及和更新,释放云计算、大数据 等新一代数字技术对企业竞争的数字红利;健全产学研深度融合的复合型数字人才培养体系,加快中高 级人力资本形成与转化;加大对企业数字化的政策支持力度,释放新一轮制度红利。  相似文献   

14.
数字金融在重塑金融业态、增强金融服务普惠性的同时,也对区域金融风险演化产生了重要影响。本文从理论上解析了数字金融如何影响区域金融风险,并结合2011-2020年中国省际面板数据实证检验了影响的中介传导机制和门槛效应。结果表明:数字金融发展总体上加剧了区域金融风险积聚,但作用程度具有明显的结构和地区差异性,其中使用深度的作用程度最大,中部地区的加剧效应最强;数字金融可通过提高金融杠杆、增强金融脱媒程度加剧区域金融风险积累;数字金融对区域金融风险的影响具有显著的门槛效应,其加剧效应随着数字金融发展水平的提升呈现边际递增态势。为此,应构建数字金融监管体系,防范和化解区域金融风险。  相似文献   

15.
数字基础设施平台垄断威胁数字经济健康发展,平台封禁成为典型的损害竞争行为。数字基础设施平台作为元平台,不断“以平台衍生平台”,形成层层叠加的数字生态。社交平台作为社会交往中心,将社会关系流量化、商品化,成为典型的元平台。必需设施原则是反垄断法上促进开放的关键,但在工业时代存在理论争议和适用障碍。数据的公共性消弭了必需设施原则既往面临的私有财产公共化危机,数字时代应当将必需设施原则重构为开放平台原则,以控制数据流量能力作为认定要素,以开放为原则,以不开放为例外,通过数据开放、利益共享的共票理论激励主动开放,并完善开放后的衔接措施。  相似文献   

16.
当前,数字音乐产业主要有收费下载、广告分润、会员增值服务和社交音乐平台等4种商业模式,其中存在音乐质量和下载费用的平衡、广告过多和广告质量的不可控性、强制用户购买会员服务、潜在的用户数据滥用和泄露的风险以及管理成本高、侵犯版权等问题。随着互联网和数字技术的飞速发展,数字音乐市场中消费者力量的崛起,打破了传统音乐市场的博弈均衡,逆转了商业模式,并进一步影响数字音乐产业价值链。在生产端,音乐内容的生产方式从人工到人工智能,科技力量扮演的角色愈发重要;在消费端,知识产权从垄断到去中心化,区块链技术将逐渐打破音乐版权的垄断基础;在音乐的寻找方式方面从搜索到个性化推荐,音乐的差异化需求逐渐得到满足。未来,数字音乐产业的商业模式将不断创新。流媒体订阅模式能满足用户对便利性、灵活性以及作品丰富性的需求;音乐IP化将进一步挖掘具有IP特征的音乐作品价值;音乐社区模式将在现有的平台模式下提供更有价值的音乐内容和更好的社交功能,形成独特的音乐社区特色和亮点。而全方位沉浸式体验模式将使用户可以通过数字音乐平台进入虚拟音乐世界,得到更加全面的沉浸式音乐体验。  相似文献   

17.
数字经济促进企业生态系统的构建,大数据为企业开展多元化经营、获取和沉淀客户资源赋能,研究企业数字商业模式的形成和扩大如何影响公司在产品市场中的竞争地位已成为深入了解企业数字化转型的重要议题。受资源积累和动态能力的影响,企业数字化转型提高产品市场竞争地位主要是通过增强企业创新能力和扩大企业客户网络影响来实现。当企业的融资约束较大、管理层权力较小和所在地区的文化更加强调业绩或未来导向时,上述结果更加显著。进一步的研究发现,企业数字化转型将提高公司采用差异化竞争战略的概率,降低公司采用成本领先战略的倾向,补充证明了数字技术驱动产品市场竞争力提升主要表现为企业销售优势的重构和增强。  相似文献   

18.
由于对网络服务平台“二选一”的行为特性及效果认识不足,以及对“市场优势”的认定存在市场支配地位与市场优势地位两种不同标准,加之我国《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电子商务法》尚未针对该行为形成相配套的操作规程,导致我国执法机构和法院在规制网络服务平台“二选一”的实践中存在明显分歧,造成实际上“虽有法但无所依”的局面。因此,我国应在“控制滥用市场优势+保护自由公平竞争”这一基本规制框架下,着重对“平台市场优势的认定标准”“‘强迫’‘不合理’‘不正当’的判定标准”进行完善,以促进我国对网络服务平台“二选一”的有效规制与执法。  相似文献   

19.
基于2013—2020年省级宏观数据和数字经济指数深入分析数字经济发展对居民消费的影响,并从市场供求两端分析其内在作用机制。研究发现:数字经济能够促进居民消费“扩容提质”,且这一作用在数字经济和消费不同维度下仍然显著,异质性分析进一步发现数字经济对中西部与低市场化程度地区的促进作用更强,呈现数字益贫性特征;动态叠加效应表明,数字经济在滞后期依然对居民消费存在促进作用,并且对居民消费“扩容”作用明显高于“提质”作用;机制分析表明,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收入差距、创新产出与产业结构升级分别在市场需求和供给端发挥着中介效应。因此,要继续发挥数字经济的包容性增长作用,大力推进科技创新,实现产业结构升级,推动实现消费型经济增长模式。  相似文献   

20.
近年来,数字经济成为中国经济增长的重要动能,互联网平台发展与数字反垄断呈现趋严的态势,而传统规制理论不足以为数字经济反垄断政策提供理论支持,数字平台的规制创新面临严峻的挑战。通过分析平台企业价格竞争行为,重新识别数字经济垄断问题,剖析数字平台隐形垄断对社会福利的影响。研究结果证明:(1)当平台企业在两个市场的均衡价格均高于边际成本时,相比于垄断的市场结构,双边市场中竞争性平台企业的价格水平均下降。而当市场间存在交叉补贴时,在受补贴市场中,竞争可能会引起均衡价格上升。(2)垄断性平台企业的市场势力不再满足于勒纳指数的“倒弹性”特征,交叉网络外部性导致双边市场失灵,同时也限制了平台企业运用市场势力进行价格加成的能力。(3)为了达到社会最优价格,政府需要通过产业政策或规制政策抵消平台一边的消费者对另一边创造的外部贡献,将交叉网络外部性内部化,从而弥补消费者进入一个市场的私人动机与社会动机的偏差。(4)平台企业借助买方信息优势,形成对卖方的纵向控制,导致平台隐形垄断。政府需要对平台企业的“买方垄断”行为进行有效监督,激励平台企业与平台内经营者尽可能真实地向消费者展示平台厂商的内部信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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