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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物返还请求权可区分为物权请求权性质的所有物返还请求权与债权请求权性质的所有权返还请求权。相关请求权之间的适用次序应为:原物权属未发生变动,行使物权请求权;原物权属虽发生变动,但原物尚能返还,行使所有权返还请求权;原物权属发生变动,且原物事实上或法律上已不能返还时,行使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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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988条规定的是无偿受让利益的第三人的返还义务。第988条在民法典编纂过程中,草案将二审稿中第三人的“返还责任”改为“返还义务”,使得条文表述更加精确。第988条的规范意旨在于通过突破债的相对性,防止受损人免受利益多重转让的困扰,确保利益的公平分配。构成要件上,第三人受有利益,需要以得利人无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为前提,且得利人的转让行为系无偿转让。法律效果上,第三人无偿受让利益之后,受损人可以请求第三人主张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返还范围要结合“相应范围”予以理解。举证分配上,受损人应就无偿转让行为及得利人返还义务承担举证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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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当得利请求权的诉讼实施需要实体和程序的密切协同,是实体规范向裁判规范转化的典型例证。在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与其他权利产生竞合时,须根据竞合类型配置不同实施路径,特别是科学利用诉之合并制度。民事法律理论界和实务界已针对“没有法律根据”积累了较为丰富的类型化成果,其诉讼实施则须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划定不当得利纠纷中复数之诉讼标的。“没有法律根据”系不当得利请求权的本质性、原则性构成要件,与其对应的案件事实由受损人负担主张/证明责任。“得利人善意”应作为不当得利请求权的消灭要件,对应的要件事实由得利人负担主张/证明责任。“得利人恶意”应作为得利人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成立要件,其要件事实由受损人负担主张/证明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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尹涛 《福建论坛(人文社会科学版)》2009,(Z2)
财产变动之所以构成不当得利,应该予以返还,是因为此项财产变动欠缺法律上的原因,因此,无法律上的原因是不当得利纠纷中最重要、最基本的概念.目前,学界与审判实务中对于构成不当得利的三个要件事实之一,即"受益必须是没有合法根据"这一事实应由谁承担证明责任,存在较大争议.笔者认为,在不当得利纠纷中,"受益是否有合法根据"这一事实的证明责任应该由原告承担.如果由被告来承担取得不当得利必须有法律上的依据,既不利于法律秩序的稳定,也违反了人们的日常生活习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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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发生无权处分的情形下,德国法与美国法均要求无权处分人将处分所得作为"不当得利"返还给权利人。这一规则的正当性既不能用法经济学传统的结果导向进路加以解释,也与交易成本的高低无直接关联,而毋宁在于对针对标的物的交易获利机会的权属进行分配,尤其是对小概率获利增加机会的权属实现清晰化。相比之下,侵权损害赔偿规则通常只能针对不超过客观市价的交易获利机会实现权属分配,而无法处理小概率获利增加机会的权属不清晰和租值耗散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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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的性质应采法定特别请求权说。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的成立无须将票据权利的有效存在及"票据义务人实际受有利益"作为必要构成要件,"丧失票据权利"的表述应修改为"因票据欠缺必要记载事项而不能享有票据权利的",票据利益偿还请求权的义务人应为出票人或承兑人,特殊情况下也可为背书人。此外,应明确是否必须占有并提示票据、可以请求返还的利益范围;与原因债权的权利竞合问题及诉讼时效、管辖权及举证责任等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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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益返还请求权性质之讨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利益返还请求权,亦称受益偿还请求权,利得返还请求权,是指票据权利因时效之完成或手续之欠缺而消灭时,持票人对发票人或承兑人,在其所受利益的限度内,请求偿还其利益的一种权利。票据权利通常在下列两种情况下容易丧失:(1)因票据时效短于一般债权时效,票据权利人易因时效届满而丧失权利。(2)票据行为是要式行为,票据权利人易因票据操作上的问题即行使和保全票据权利的手续不健全而丧失票据权利。这时票据权利归于消灭,因为票据时效制度和票据行为规则本身就是为了规范票据权利有效成立及其延续的条件。但在持票人与承兑人或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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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行政审批功能是行政权对公民私人自治空间的管控。申请义务人申请行政审批是履行行政义务和先合同义务。房屋转让合同的行政审批在合同效力结构中处于合同生效层级的地位。行政权对报请审批的合同条款有变更的权力。合同当事人应遵守行政审批改变后的合同条款的拘束。由于行政审批改变合同条款而产生的不当得利之债,受损害人享有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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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军峰 《西藏民族学院学报》1997,(3)
在商品经济条件下,人们在生产、生活中,经常会有不当得利的情况发生。不当得利是民法中的一项制度,也是一种法律事实。世界上其他国家的民法中对此都有规定。我国1986年颁布的《民法通则》中明确地规定了不当得利。因不当得利的事实发生会在有关的当事人之间产生债权债务关系,这种债的关系处理不好,就会发生民事纠纷,给商品经济带来不安定的因素。因此,研究和探讨不当得利,弄清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履行原则和处理方法,分析不当得利的具体发生情况,对于保护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正确解决纠纷有着重要的意义。一、不当得利的概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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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返还国际争议体现了不同利益之间的紧张关系,一方倾向于将文物留存在国内,而另一方则极力主张文物的自由流转。解决文物返还国际争议,应遵循国际合作原则,寻求建立一种以共享和交流为主要方式的互惠性的安排机制,从而协调相互)中突的利益需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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毋国平 《山西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2008,20(6):93-95
《物权法》在两处规定了所有物返还请求权的具体内容。对于这些规定,有必要运用体系化解释的方法加以系统化,以便发现其中的模糊之处和法律漏洞。为了做到这一点,还有必要参考外国的相关学说和司法实践。我们发现,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完全可以在“所有权人一占有人”的框架下,对所有物返还请求权及其附带产生的其他权利加以说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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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为已婚子女购房,于子女离婚时要求返还的,理论和实践中有借名买房、夫妻共同债务与夫妻双方赠与三种进路。第一种进路因欠缺借名买房合意而不成立,或因背俗、恶意串通而无效;第二种进路有悖于程序法的证明责任分配体系,且偏离了实体法上夫妻共同债务制度的功能;第三种进路完全忽视父母的利益,亦未发挥民法典的内外部体系效应,但《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予以采纳。通过《民法典》合同编与总则编规则的类型化适用,可以消解夫妻双方赠与进路的不足。若未办理不动产登记,父母可以通过行使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权请求返还。若已办理不动产登记,子女之配偶存在忘恩行为时,父母可以通过行使赠与合同的法定撤销权请求返还;不存在忘恩行为时,父母对子女之配偶的赠与可视为附默示解除条件的赠与。该解除条件不存在无效事由,且仅在因子女之配偶对婚姻关系消灭具有可归责性时方能成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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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民法典》以“债权形式主义”为主的物权变动模式,在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后的双方返还中,返还原物的请求权可以是物权请求权,返还价款的请求权则只能是债权请求权。返还双方权利的不对等可能导致双方利益失衡。基于《民法典》第157条对双方返还“同时性”与“对等性”的内在要求,宜赋予返还当事人拒绝返还抗辩权。若一方不履行返还义务,另一方可准用《民法典》第525条的规定,以拒绝对方要求相应的返还的请求。在双方陷入“返还僵局”后,返还原物义务人可对标的物进行变价,以所获价款优先清偿其债务,以实现《民法典》第157条的立法目的。拒绝返还抗辩权原则上采“存在效果说”,但对于变价效力与优先效力的行使,宜采“行使效果说”。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