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土司制度     
土司制度是我国历史上的封建王朝在某些少数民族地区实行的一种政治制度。它渊源很早,唐代在少数民族地区设置的羁靡州就有土司制度的刍型,但通常认为这种制度始于宋元,而完成于明代,清代因袭沿用。元、明推行土司制度主要在西南各省民族地区,其中又以云南设置的土司、土官最多,职官种类也最为完备。土司制度的内容,主要是暂时不触动各民族固有的生产方式,利用原来的统治机构对当地统治者加封一些不同于内地的职名封号,使之“谨守疆土,修职贡,供征调”(《明文·职官志》)。所封职名有宣慰使司宣慰使(从三品)、宣抚司宣  相似文献   

2.
土司制度确立于元代说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土司制度是封建王朝中央继羁縻制之后在僻远和边疆少数民族地区实行的一种政治制度。它确立于何时,有的说始于唐或宋,有的主张成于元,有的则认为确立于明代。论者见解不一。本文据实分析了羁縻制与土司制各自的特点和相互区别,论证了土司制度形成于元代。它的确立,使土官治理区也就是土司成为元封建王朝的地方政权机构,确保了中华的一统。  相似文献   

3.
试论明代广西土司的置、废、改流及其历史特色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有明一代,中央王朝为了在广西少数民族地区加强直接统治,使各地土官按照自己的意图行事,他们在承袭元代土司制度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了土司制度。为了钳制广西的少数民族,明王朝运用“抚”、“剿”两手,采取以流官辅佐土官,并废一些土府、州、县,在一些土府、州、县改土归流,甚至增设或复设一些土州、县、长官司、巡检司等多种手段,“相机而行,随宜而处”(于谦《议相机抚捕蛮夷疏》,见《粤西文载》卷.5),千方百计不失时机地进行变间接统治为直接统治的各种尝试,以实现其“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的大一统的“宏图”。虽然元、明、清、民国时期,土司制度在西南、西北等少数民族地区均有实施,但由于时间上,地域上的差别,政治、经济状况等方面的差异,各地在具体实施、产生的影响与作  相似文献   

4.
烟瘴是一个历史性和区域性突出的现象,曾对南方少数民族及地区产生较大影响。明代广西土司区烟瘴肆虐,成为明朝经营和治理的主要困难,因此明朝在广西土司区采取了以土治土,倚重土官的策略。烟瘴,在一定程度上与广西土司制度的存在有着密切关联。  相似文献   

5.
李宗放 《民族学刊》2018,9(2):25-34, 103-105
元代至明嘉靖中期没有“土司”名称,嘉靖四十一年才出现“土司”名称。嘉靖、隆庆时土司是对武职个体的专称,在四川、贵州少数地方使用。明嘉靖至万历时,土司、土官区别明显,土司主要指属兵部的武职带“司”的职衔、衙门和官员,土官指属于吏部的文职。万历至天启、崇祯时,土司扩大为武职、文职的统称。清承明制,只是兵部所辖武职称土司,吏部所辖文职称土官。明代湖广、四川、贵州、云南、两广使用土司名称,东北诸夷、西北诸夷和属番的同类职衔没使用土司名称。清乾隆时,土司使用范围增加了甘肃、青海、西藏的土司。因此,把元明清王朝在民族地区以各族首领为世袭土职的统治制度称为土官土司制度更准确,称为土司制度不准确。  相似文献   

6.
土司制度     
土司制度是我国历史上封建王朝在西北、西南少数民族中,通过给予民族上层世官名号和世袭特权,以统治当地人民的一种政治制度,创始于元,兴盛于明,沿袭于清。土官世有其地,世有其民,类似小土邦。青海东部农业区的土司,是明初归附的前元官吏和当地各部首领。其中陈子明归附最早,原为元淮南右丞,汉族,于洪武开国前即投降朱元璋,后奉调遣,前来青海,遂世居兹土,他是青海土司中仅有的汉族。祁贡哥星吉原为元甘肃理问所土官,蒙古族,世居西土,洪武元年归附,守备乐都,准予世袭,其后以祁为姓。李南哥原任两宁州同知,洪武四年以西宁州投降,授西宁卫指挥使,世袭。其余阿、汪、纳、朱、甘、辛等姓土司,都是洪武四年降明的少数民族头人。都授以卫所世袭武职、指挥使、同知、佥  相似文献   

7.
“土司”一词究竟如何界定,学界至今仍然是众说纷纭,见仁见智,但将“土司”一词在明、清两朝的演变细细梳理一番,则“土司”一词在不同时期的所指亦有脉络可寻.嘉靖时期“土司”一词刚刚从“土官”一词中衍生出来,使用次数很少,是明朝以来民间对于兵部或吏部所管辖的宣慰司、宣抚司、安抚司、招讨司、长官司等土官机构或首领约定俗成的泛称.万历至明末,“土司”一词开始普及,其所指与嘉靖年间大体相当,但也有个别例外.清朝以来,“土司”一词普遍泛化,往往与“土官”一词混用.无论是文职土官,还是武职土官,亦或藏族、维吾尔族部落首领均可称为“土司”.由此导致在《大清会典》中,吏部既管辖文职土官,也管辖文职土司;同样兵部既管辖武职土官,也管辖武职土司.清代“土官”、“土司”两词虽可混用,但吏部与兵部的管辖职责却是清晰的.  相似文献   

8.
土司制度,是元明清三代封建王朝在我国部分少数民族地区授予各族首领世袭官职管辖地方、藉以实现间接统治的一种制度。这种制度,实际上是一种分封制,它与历史上裂土封侯不同的是以当地现实的势力划分为基础,是承认事实的分封。这种制度,是“羁縻”政策的发展,为中央政权治理少数民族地区的重要施政。对于巩固祖国的统一和促进民族团结,土司制度具有重要的历史意义。  相似文献   

9.
一直以来学术界对于中国土司制度的研究大都以西南土官为重点,对于甘青地区的土官制度研究只限于简单的阐述.明代甘青地区的土官制度有着自身的特征,它与明代西南地区的土官制度有着较大的区别.然而何以产生这样的差异,学术界讨论的并不多.本文认为明代甘青地区之所以实施以流为主的“土流参治”制度,主要原因有三点:一是民族文化类型不同;二是历史上中央王朝对这些地区的治理程度明显不同;三是明初西北、西南地区所面临的边疆问题不同.  相似文献   

10.
在明清王朝大力推行户籍、赋役制度的背景下,无论是桂东、桂中流官统治区,还是桂西的土司地区,都对相当多的少数民族户口进行了调查统计,而桂东、桂中的熟瑶、熟僮先被纳入户籍系统.随着改土归流政策的推行,桂西改流地区的少数民族户口被编入户籍系统,成为王朝的编户齐民.土司户口虽然仍未入籍,土官却进行了调查统计,并上报地方官府备案,成为官府管理土司地方的重要依据.  相似文献   

11.
四川藏族地区土司制度概述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土司制度是我国历史上封建王朝在少数民族地区,通过分封地方首领世袭官职,以统治当地人民的一种政治制度。四川藏族地区在元、明、清时期曾比较普遍地设置了土司,清代以后尽管多次推行“改土归流”,而多数土司却未能废掉,成为解放前我国少数民族中保存土司较多的地区。本文根据有关文献记载和实地调查材料,对四川藏族地区土司的设置,封建王朝和诸土司的关系、土司统治地区的社会经济结构与政治制度,作一个粗浅的概述。  相似文献   

12.
在土司制度“渊源”、“发展”及“衰落”历程基础上,首次集中讨论了中国土司制度的十个问题.本文认为,土司制度目的是稳固边疆少数民族地区的统治,设置四种类型的土司也是围绕这一目的.土司制度的社会基础是奴隶制和农奴制,核心与实质是土民与土司的依附性,根本是土兵.土司制度鼎盛于明代,衰落于清代,清代“改土归流”实际上是变土司地区的奴隶主和农奴主专政为封建地主阶级专政的过程.与西南土司制度相“异”的是明王朝版籍内的东北边外土司,它是经过朝廷遣官“招谕”、少数民族首领入京进贡输诚后才授予土司官职的.研究土司制度的意义就在于“存史”和“资政”,总结历朝历代施行土司制度的经验教训,为新时期制定民族政策、做好民族工作和推动社会经济文化的发展服务.  相似文献   

13.
容美土司田氏作家群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聚居于湘鄂川黔接壤地区的土家族,是我国民族大家庭中具有悠久历史和灿烂文化的少数民族之一。在土家族历史上,曾在较长的时期内存在过制约着土家族地区政治、经济、文化发展的土司制度。在土司时期的大小数十个土司中,湖北容美土司以其强盛的实力雄据一方。特别令人瞩目的是,在明末清初之际,容美土司田氏涌现了一个历时六代人、兴盛百多年、有名诗人达十余人之多的家族作家群,为世人所惊叹。这不仅是土家族历史上所绝无仅  相似文献   

14.
前言中国的历代封建王朝,对边疆少数民族地区采用了“以夷制夷”的方法,宋称为羁縻州制,元、明、清定为土司制度。明初广西西部右江流域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是由继承前代的土官岑氏家族来统治的。到了明代中期,该地区的思恩、田州二府的在仅半个世纪内就相继发生了由土官、土目发起了三次叛乱。明朝对这三次叛乱采取了相应措施,改土为流,慢慢地巩固了统治地位。关于思恩、田州二府土官、土目的叛乱以及明朝采取的对策,笔者拟作一探讨。首先,我们看一看有关右江流域的思恩、田州  相似文献   

15.
广西土官制度作为一种政治制度,它的兴衰存亡,固然和各个历史时期中央政权对广西少数民族地区所采取的民族政策有关,但也和在这种政治制度统治下土地制度的变化情况有关,故研究土官制度就得研究土官统治区的土地问题。本文试就清代广西土官统治区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变化以及这种变化所产生的影响,作初步的探讨。  相似文献   

16.
<正> 1982年,国家民委转发的《湘鄂川黔四省边境地区部分群众恢复土家族成份工作座谈会纪要》规定:“恢复土家族成份,主要是清代‘改土归流’前的土司、土官管辖的土家族地区,在其周围的卫所地区和边缘地带也有这个问题。”湖南张家界地区在清代以前正是土司、土官管辖的土家族地区。封建王朝为了加强对湘西少数民族的统治,在元明清时期建立了土司机构,明清时期又新建了卫所机构。下面就元明清时期张家界地区土司及卫所机构作个探讨。  相似文献   

17.
论德格土司的特点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土司制度是封建王朝在少数民族地实施的一种统治方式,其基本特点为“世官其地,世有其土,土民世耕其地,世为其民。”由于中国社会经济、政治发展的不平衡,加上各地的自然环境的悬殊,因而土司制度也具有鲜明的地方特色。作为西南民族地区一部份的康巴藏区,也曾是土司制度推行得广泛而长久的地区,“历代之于西康番人,皆以羁縻之术,官其酋长”。土司制度  相似文献   

18.
甘肃土司始于何时,这是撰写《中国土司制度通史》必须要解决的问题。根据《明史》《清史稿》等记载,明代甘肃的卫所官并未列入土司系列,《明会典》中所列明代的土司职衔,也不包括卫所官。明代严格区分土官与夷官,土官指云南、贵州、广西、四川、湖广之土官(即土司),而甘肃及东北等卫所官则属夷官。此外,明代甘肃卫所官的世袭与内地卫所官并无区别。甘肃的卫所官是在清朝划归土司系列的。  相似文献   

19.
试论土目内涵的演变及其在土司制度中的地位和作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上司制度是封建统治者对西南等地少数民族采取的一种特殊的统治方式,即在政治上利用少数民族的首领进行统治,在经济上“让旧生产方式维持下去,自己满足于征收贡赋”。①作为土司直接统治各族人民的爪牙,土目则是达到这种统治目的的重要环节。因此,搞清土目在土司制度中的地位和作用,对进一步研究土司制度无疑是有帮助的。  相似文献   

20.
新中国初期,西南民族地区暂时保留了“土流并存”格局。同时以新政权建设为依托,中共从两方面培养了民族干部。一是分时期采取不同方式对土官进行政治安排,在初步稳定他们以后,启动对他们的教育改造。因此,土官成为改造式培养的民族干部;二是采取特殊措施,在西南塑造式培养了一个新型民族干部群体。最终,民族干部化的土官自我“背叛”了土司制度,发展壮大的新型民族干部替代了传统土官,土司制度得以根除。此举,既实现了民族干部的培养与土司制度根除的完美结合,又在实践中发展了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