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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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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我国<仲裁法>明确规定了仲裁与调解相结合的制度,这项颇具创造性的制度在国际上被誉为"东方经验".但是由于立法的不完善和调解结案本身的特性,仲裁调解制度在实务中的应用遭遇了很多难题.当事人能否就确有错误的仲裁调解书向法院申请撤销,这个问题在立法上没有明文规定,在学术界鲜有关注,不同的法院处理方式也不尽相同.我国有必要设立仲裁调解书撤销制度,并完善撤销仲裁调解书的配套机制和救济渠道.  相似文献   

2.
郝萍 《社区》2003,(10)
律师同志: 我与李某经人介绍认识,不久就结了婚。婚后感情不 和,经常发生争吵。我向法院提出了离婚申请,在法院主 持下经过艰苦的调解,终于达成离婚协议,我和她都在协 议上签了字,并按下手印。几天后,我签收了盖有人民法 院大印的离婚调解书。可不久,法院又通知我由于李某拒 绝签收离婚调解书,我和她的离婚调解书无效,要继续依 法审理。请问离婚调解协议已经在法院主持下达成,一方 还能反悔吗? 张小峰 ;  相似文献   

3.
依据现行立法,由法院作出的民事“执行依据”文书主要有民事判决书、民事裁定书、民事决定书、民事调解书和民事命令五种。在司法确认制度试点阶段,地方法院曾使用过判决书、支付令、决定书、调解书和确认意见书等多种文书形式。理论界主要有判决书说、裁定书说、决定书说、调解书说和确认书说五种。2013年1月生效的新《民事诉讼法》规定司法确认文书形式为裁定书,这一规定面临诸多种困境,建议将调解书作为司法确认文书。  相似文献   

4.
我国法院调解制度存在的弊端主要包括:调审合一的制度设计使法官角色定位出现偏差,从而使调解容易违反当事人的意愿而丧失调解的特质;法院调解制度中的一些原则设置不尽合理;调解书这一法律文书的效力没有得到应有的强化等。对此,可以采取如下对策予以解决:实行调审分离的模式;废除调解制度中的查明事实、分清是非原则,增加保密原则,明确合法原则的内容;以及赋予调解书应有的法律效力,使其摆脱效力的不确定性等。  相似文献   

5.
张兆利  陶玉荣 《老友》2014,(9):54-54
正申请财产保全要及时案例:杜大妈乘坐郑某驾驶的面包车外出。在一个路口,面包车与一辆出租车相撞,造成杜大妈重伤。交警部门认定郑某负主要责任。因赔偿协商不成,杜大妈向法院提起诉讼。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和解协议,郑某向杜大妈承担赔偿金。调解书生效后,郑某没有履行赔偿义务,杜大妈便向法院申请  相似文献   

6.
周玉文 《老友》2020,(2):54-54
编辑同志:我是一名退休工人。2011年,我和洪某再婚,但近几年两人隔阂增多,无奈之下,我俩在法院调解下离婚。在法院作出的民事调解书中,我俩对财产问题的约定是:"王某名下的轿车归王某所有,个人的衣物等生活用品归各自所有,每人名下财产归各自所有,各人债务由各人承担。"但对我们共同居住的、记在洪某名下的住房没有涉及,因为该住房是2016年年初购买的,总价款是80万元。  相似文献   

7.
司法调解、法院调解和诉讼调解既是相同的,也是有区别的,狭义的法院调解是以法院调解书结案的调解,具有法院审判同等效力.我国建立了以大调解格局为特征的多元化纠纷解决体系,法院调解在此体系中并不居于主导地位,而是重要的参与者,起到标杆的作用.法院调解更需要根据自身的定位进行规范,坚持“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原则;建立审前强制调解和审中注重调解的结合制度;规范自愿与合法的原则;建立执行调解制度.法院调解只有规范,才能在大调解格局中位于醒目的位置,发挥不可替代的作用.  相似文献   

8.
解释刑法用语的含义,不能超出普通民众能够理解的、可以察觉到的范围。无论是司法解释,还是立法解释,在解释"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时均未表示可以涵盖"调解书"。结合罪刑法定原则、刑法谦抑性、期待可能性等理论,应当认识到仅凭行为人拒不执行调解书而对其行为进行刑法上的归责,是欠妥当的。  相似文献   

9.
调解书的制作方法都大同小异 ,同者为正文都写案件事实和调解协议 ,写作要求相近 ;异者之一则是法律效力及其表述。而这无不受法律的制约。人民法院调解书和公安机关调解书有各自的适用范围及法律效力 ,而公安机关调解书的法律效力尤其特殊 ,故法律效力的表述不可模仿人民法院的调解书 ,“治安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效力”的写法是片面的、错误的 ,是违反法律规定的  相似文献   

10.
《社区》2022,(8):62-62
案例:小张和小李在国外留学期间办理了结婚登记,两年后二人在国外离婚,持有国外的离婚证书。问题:持有国外的离婚证书,回到国内后需要国内法院承认吗?分析:民政部、外交部关于印发《关于离婚当事人申请再婚登记的补充规定》的通知规定:一、离婚的中国公民在国内申请再婚,如果其前次婚姻关系是在国外按当地法律通过司法程序解除的,其离婚证件(指法院出具的离婚调解书和离婚判决书)领经我国人民法院裁定承认。被裁定承认的,视为有效;被驳回的,视为无法律效力。如其前次婚姻关系是在国外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离婚的,离婚证件无需经我国入民法院裁定承认,但须经其居住国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权机构的认证和我国驻该国使、领馆的认证。  相似文献   

11.
对行政诉讼再审程序的启动要严格限制和把关,要以再审事由的有限性、明晰性为标准,以存在错误的严重性为依据,以维护法院生效裁判的既判力为前提,来设计再审事由的内容。我国新修改的行政诉讼法对再审事由的规定存在标准不一、表述不一致等形式上的问题,以及再审事由的模糊性、不确定性与错误程度不够严重等内容上的问题。目前,要在保持新行政诉讼法稳定实施的前提下,对其规定的再审事由进行解释性改造,使其成为维护裁判既判力和纠正某些严重错误的有效武器。  相似文献   

12.
检察机关行使民事诉讼监督权,要在法治框架下实现检察权与审判权、当事人诉讼权利之间的相互协调,遵循检察机关监督民事诉讼法理基础。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使民事检察监督的范围更加明确,从原本的监督“民事审判活动”,扩展到修改之后的监督整个“民事诉讼”,除生效民事裁判之外,将符合条件的调解书、民事执行活动、法官违法行为等也纳入了检察机关的监督范围。界定民事诉讼检察监督的范围,有助于民事检察监督权的有序运行。  相似文献   

13.
中国现行法律规定,刑事审判监督程序的提起主体是终审法院的院长、终审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和终审法院的上级人民检察院。这不利于保障被告人的权利。应当对人民法院提起审判监督的权力进行改革,即将审判监督程序启动权收归上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而且要区分有利于被告人的再审和不利于被告人的再审。人民检察院的抗诉权对于有利于被告人的再审和不利于被告人的再审应该区别对待。  相似文献   

14.
本文阐述了海峡两岸法院调解制度的基本规定,认为它们均源于中国的传统 文化和传统道德,但又在不同法域中各自成长。通过考察和比较两地法院调解制度的利弊, 认为我们应重新审视传统法文化的优势和不足,并进一步探讨我国法院调解制度的理论价 值。  相似文献   

15.
鉴于我国民事再审制度中再审程序启动具有随意性,申请再审与申诉关系混乱,以及重实体轻程序的倾向严重,结合国外再审立法的经验和措施,在重构我国再审制度时,应当以裁判的稳立性和程序的安定性为根本;对再审作必要的限制;尊重当事人的处分权。为此应取消法院主动发动再审程序的方式;对检察机关民事再审监督权作必要的限制,并规定再审法院的级别和审案法官人数,建立一整套规范的再审程序制度,以保证民事再审制度公正性、独立性和权威性目的真正实现。  相似文献   

16.
关于民事再审程序的启动,以往学者虽一致认为应当取消法院再审的发动权、完善检察院发动的再审、建立由当事人作为唯一启动主体的再审之诉,但对于哪些当事人可以成为提起再审之诉的适格主体,学者们并没有作更加深入的研究。基于此,本文进一步探讨了提起民事再审之诉的适格当事人主体,认为应将提起再审之诉的必要性和实效性作为适格提起主体的考量基础,并探讨了不同情形下再审提起主体所具体包括的当事人,以期对实践起到更好的指导作用。  相似文献   

17.
法院调解制度是我国民事诉讼中最富有特色的制度 ,但近年来 ,理论界有将调解与审判分离的改革构想。法院调解保持其高度稳定性有其内在成因 ,一是国家立法政策导向 ,二是民事诉讼程序内在价值的反映。司法实践中 ,法院调解在实现的过程中出现了大量的冲突 ,但其中有法官主观因素。为使调解的结果尽量与判决一致 ,纯化合意、化解冲突是当前解决法院调解实现中的冲突的必由之路  相似文献   

18.
赋予废弃判决拘束力,目的在于保护当事人及维护诉讼经济,此种拘束力系民事诉讼法为发回判决所特别规定。废弃判决之拘束力的客观范围限于否定原审判决且与撤销原判决有直接因果关系的法律见解及该法律见解的必要前提条件。重审法院及作出发回判决的法院均应受此拘束。在我国,发回裁定并不具有拘束上下级法院的效力,显有必要予以改进。  相似文献   

19.
文章通过梳理德、法、日等大陆法系国家关于民事再审理由的一般法理,评析《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改善我国民事再审理由所起的作用,提出完善我国民事再审理由应从三个方面着手:根据启动再审的不同主体,设置相应的再审理由;再审理由的适用条件需进一步明确、具体;为强化上诉审,发挥再审的特殊救济功能,法律应明确规定“程序的顺位性原则”。  相似文献   

20.
涉刑信访是指在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或者审结后,当事人或其亲属通过来信、采访等方式向法院、检察院等机关提出申诉的行为。涉刑信访是当下严重困扰我国刑事司法的难题。涉刑信访加剧了行政权的肥大化及其对司法权的挤压态势,同时也削弱了司法权威,损害了程序安定,使法院陷入恶性循环的怪圈。这一怪圈的合理化解,端赖于刑事再审制度的完善和回归诉讼程序的涉刑信访终结机制之构建等多方面的建设性举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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