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250 毫秒
1.
量刑程序中的证据规则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传统的刑事证据法是以控制定罪为中心构建起来的,相应的证据法理论也遵循了无罪推定和严格证明的理念。但在相对独立的量刑程序中,无罪推定失去了存在的空间,为保证量刑证据的完整性和量刑信息的准确性,有必要按照自由证明的理念重构量刑程序中的证据规则。除了要确立较为宽松的证据能力规则以外,量刑程序中的证明责任和证明标准也应具有有别于定罪程序的特征。  相似文献   

2.
试论量刑证明的特殊性——以独立量刑程序为视角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量刑活动与定罪活动在刑事诉讼中的目的不同决定了量刑证据在种类、证明责任、证明标准、证明方法等方面都异于定罪证据。在定罪与量刑程序分离的改革中,应当充分重视量刑证据及量刑证明的特殊性,制定区别于定罪的证据规则,才能更好的实现量刑的适当性。  相似文献   

3.
刑事审判包括定罪与量刑两个阶段,由于我国司法实践中长期以来"重定罪,轻量刑"的影响,量刑证据在我国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从量刑证据与定罪证据相区别出发,对我国量刑实践中出现的辩方证据收集困难、同案不同罚、证明对象等问题进行梳理,最后针对定罪证据与量刑证据的区分、量刑证明标准、证明空间提出相关立法、司法建议以促进我国量刑证据制度的建构与完善。  相似文献   

4.
域外定罪量刑程序可分为定罪量刑程序分离和定罪量刑程序合一两种模式.鉴于定罪量刑程序分离模式在维护辩护权行使、彰显诉讼民主、体现人文观念、实现实体公正等方面的优势,定罪量刑程序分离模式应当成为我国的改革方向.定罪量刑程序关系模式的形成主要受诉讼理念、人权保障方式、陪审制形式以及审判前程序设置等因素的影响.我国在借鉴定罪量刑程序分离模式时,应当充分考虑本土因素,即在量刑程序中的人权保障上,应当注意国家、被告人、被害人、社区四方利益的兼顾与均衡;在定罪量刑主体的选择上,是否引入陪审团制需要具体分析;在对待罪状认否程序的态度上,没有必要单独设置罪状认否程序;在量刑程序的独立程度上,相对独立的量刑程序也许更具有现实可接受性.  相似文献   

5.
定罪与量刑是我国刑事审判过程中的两个重要阶段,刑事审判活动最基本的要求就是要实现准确定罪和适当量刑。我国的刑事诉讼活动长期存在"重定罪、轻量刑"的倾向,2010年10月1日《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开始在全国试行,将量刑纳入了法庭审理程序,相对独立的量刑程序正式确立。但是,量刑程序改革中仍然有许多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探讨。  相似文献   

6.
刑事简易程序由于其相对于普通程序更为简易和快速,而受到各国的青睐。在我国简易程序中,虽然在审判程序上予以了简化,但从实践来看,程序简化的运行效果并不理想,以至无法达到快速审判的要求;从理论上看,仅仅是程序步骤的减少也难以为"实质意义的简化"提供有力的支持。而简易程序在实体上对所有案件无差别的适用"证据确实充分"和"排除合理怀疑"的定罪证明标准,无疑是阻碍快速审判的一个重要原因。该定罪标准不仅与证明标准差异化、多元化不符,也不利于将更多的精力投入到疑难复杂案件中。在被告人认罪的案件中,事实相对清楚,争点也比较小,适当的降低定罪证明标准具有一定的可行性,并且在降低的同时,可以通过加强辩护权、重点审查认罪的真实性  相似文献   

7.
美国现代死刑制度以格雷格系列案为源头。在该案中,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将审查的焦点转向死刑的适用程序,并确立了一种两分式的死刑程序架构。即:死刑案件的定罪程序与量刑程序分离;死刑案件的量刑程序中,又分为适格决定和选择决定两个环节。其中,通过适格决定,确定对被告人是否可以判处死刑。其功能旨在限制适用死刑的案件类型和被告人类型。选择决定解决的问题是:被告人是否事实上应当被判处死刑?其功能则在于对个案中的特定被告人进行个别化的考量,以确定是判处终身监禁还是死刑。  相似文献   

8.
《江西社会科学》2015,(8):186-191
贪污罪与受贿罪一直是反腐败工作打击的重点。我国刑法关于贪污受贿犯罪定罪量刑标准的规定不能全面反映个罪的社会危害性,难以实现罪责刑相适应,不利于反腐目标的实现。贪污罪与受贿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应该二元分立,确立"概括数额加情节"的定罪量刑标准;起点数额应以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基准,综合货币购买力、居民消费指数、通货膨胀等因素加以确定,并在刑法中直接予以规定。  相似文献   

9.
在当前的网络犯罪治理进程中,仍存在诸多理论和实务问题,较为典型的即"重定罪、轻量刑"的趋势。中国网络犯罪治理所采用的违法/犯罪二元区分模式,意味着在证明过程中需要整体考量纯正的量刑事实和不纯正的量刑事实,而当前的量刑证明理论无法有效指导实践,亟须更具包容性的证明模式破解理论和实务困局。在"整体主义"证明理论的支撑下,能更有效地运用"全链式"综合认定、把握证明过程的整体性并且以更为灵活的方式坚持法定证明标准,进而探索网络犯罪量刑证明的规范化进路。  相似文献   

10.
《江西社会科学》2017,(8):183-191
我国未对死刑案件与普通刑事案件作有效切割,死刑裁判长期存在着"重定罪而轻量刑"的不良倾向,整个庭审活动主要围绕定罪进行,量刑无法成为庭审的实质内容。死刑量刑附属于定罪程序,存在着干扰法官量刑心证、合议庭量刑虚置、陪审量刑适用率低、控辩双方参与量刑受限等一系列量刑非实质化问题。定罪量刑程序彻底分离才能保证死刑量刑的适当与公正,符合死刑量刑程序的国际趋势。死刑案件量刑程序的改革应以实现死刑量刑实质化、控制死刑适用、保证死刑量刑公正为目标,严格遵循"先定罪、后量刑"的两阶段庭审结构,重塑具有本土特色的完全独立的死刑量刑程序模式。  相似文献   

11.
定罪与量刑是研究宽严相济政策与刑事审判之间关联的理想切入点。定罪环节,宽严相济政策对于审判机关的总体要求是趋向严厉的,对于被告人则意味着宽和、轻缓,具体可从犯罪构成的模糊性规定、排除犯罪性事由以及疑罪进行分析;在量刑环节,宽严相济精神的践行可在法定量刑情节、酌定量刑情节、死刑三方面体现。  相似文献   

12.
定罪与量刑是研究宽严相济政策与刑事审判之间关联的理想切入点.定罪环节,宽严相济政策对于审判机关的总体要求是趋向严厉的,对于被告人则意味着宽和、轻缓,具体可从犯罪构成的模糊性规定、排除犯罪性事由以及疑罪进行分析;在量刑环节,宽严相济精神的践行可在法定量刑情节、酌定量刑情节、死刑三方面体现.  相似文献   

13.
我国量刑的合理性与规范性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长期以来,我国量刑活动中存在以下三大问题:量刑偏差、量刑失衡、量刑程序与定罪程序的混淆。通过借鉴美国量刑改革的一些做法,提出保障我国量刑活动实现合理性与规范性要求的建议:修改和完善我国的刑事法律法规;制定中国式的规范量刑指导意见;改善法官传统的报应主义刑罚观;提高审判人员的综合素质;正确处理好"严打"刑事政策与法律规范之间的关系,为保障我国司法审判人员作到量刑公正,最终实现刑事正义的价值追求。  相似文献   

14.
刑事指控体系的建构是在“以审判为中心”背景下检察机关提出的理论命题,亦是对传统公诉理论的重要发展。刑事指控体系是检察机关为实现刑事追诉目标所进行的一系列环环相扣的指控活动的有机整体,应以刑事实体法为指引建构刑事指控的事实基础,实现“以证据为核心”向“以事实为面向”的转变。刑事指控的实体范畴包括定罪指控、量刑建议及财物追缴,其中,定罪指控是刑事指控的根基,量刑建议是刑事指控的必要延展,财物追缴是刑事指控的应有内容。在程序上应以事实为面向,发挥检察机关的侦查指引作用,全面搜集证据,强化证据能力的审查,完成指控事实的建构与证明,同时完善量刑程序、涉案财物处置程序,为刑事指控体系的实现提供程序保障。  相似文献   

15.
认罪认罚案件证明标准问题研究是我国法律界一大难点.深入分析制度价值和司法实践需求可知,认罪认罚案件单一证明标准已无法满足我国刑事诉讼完善发展的需要.通过域外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证明标准适用经验与我国实际情况的结合考察,可探索认罪认罚案件差异化证明标准的适用.认罪认罚案件应结合庭审程序和罪行轻重对定罪证明标准作"大致心证"和...  相似文献   

16.
何东燕 《天府新论》2005,(Z1):205-207
量刑建议权属于检察机关的公诉权的一部分,并没有侵犯法院的审判权.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量刑建议,不仅包括对被告人的定罪的建议,还包括对被告人的应当判处的刑罚的建议.  相似文献   

17.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适用中的主要问题,在于该规则适用范围的模糊性、程序启动的艰难性、庭审证明的形式化及裁判程序的滞后性。故应从遏制刑讯、强化职权及尽早排除的原则出发,对上述问题进行厘清和解决。对非法证据应做狭义理解,对它的排除是基于证据能力而非证明力的排除,瑕疵证据不同于非法证据,二者有本质的区别;应克服非法证据证明形式化及证明标准的虚化问题,严格掌握证明标准;确立独立前置的非法证据排除程序,提倡在庭前会议中解决非法证据的问题。  相似文献   

18.
量刑规律乃是犯罪的危害量与刑罚量交换的基本规律.其中,宣告刑围绕基准刑上下浮动正是量刑规律在量刑实践中发挥作用的具体表现形式.而量刑规律的实现又依赖于以下被细化的量刑步骤:以抽象个罪的基本危害量为依据确立量刑基准;以量刑基准为基础确立具体个罪的基准刑;提取量刑要素并得出其最终的量刑比例;以量刑比例为工具计算出拟定宣告刑;以法官自由裁量权合理修正拟定宣告刑并得出最终的宣告刑.  相似文献   

19.
为了有效地打击贪污贿赂犯罪与恐怖活动犯罪这类重大犯罪案件,新刑事诉讼法增设了未定罪没收程序。从立法现状、立法目的以及刑事诉讼基本原则来看,设置未定罪没收程序合理且必要。从立法背景、目的、整个诉讼程序、诉讼标的、与犯罪事实的关系以及合法财产保护各方面来看,未定罪没收程序应该是一项刑事诉讼程序。作为一项具有相对独立性的刑事诉讼程序,未定罪没收程序具有相对独立的证明标准——证据优势;作为一项针对特殊案件类型的刑事诉讼程序,未定罪没收程序应适用特殊的证明责任分配原则——证明责任部分倒置。同时,实践中该程序要得到有效适用,须解决案件类型范围与涉案财产范围认定的难题。  相似文献   

20.
夏良田 《东岳论丛》2005,26(4):150-153
证明责任倒置理论是对“谁主张,谁证明”的一般证明责任分配原则的重要补充和修正,虽然证明责任分配的一般分配原则体现了基本的公正观念,但是,对有的特殊情况如果仍然固守这一传统分配原则,让主张者对一些其不能举证的事实承担证明责任,这不仅将不利于案件事实的发现,也将影响程序和结果的公正。因此,证明责任倒置理论从证据的距离、为被告人所独知、公平的角度考虑,确立被告人对部分特殊事实承担证明责任,更有利于实现刑事诉讼发现事实真相的目的、打击严重刑事犯罪,维护社会安全、提高诉讼效率、降低司法成本。因此,在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倒置制度的适当确立是十分必要的。由于证明责任倒置是将部分事实的证明责任倒置给被告方承担,因此,在使用时,必须慎重,否则容易加重被告人证明责任,陷入有罪推定的不利局面。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