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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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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我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制度中已经创设了私人和解制度。然而,现有的私人和解制度并不为海关所提倡;同时,权利人和进出口人在和解谈判中存在不平等的现象;并且,权利人可能滥用私人和解的权利,影响海关的执法积极性。此外,私人和解容易引发侵权人“花钱买路”的不正当和解。为解决上述问题,海关应当在和解制度中转变执法理念;同时,应当设立和解协议的海关审核与认定的标准,在和解制度中引入海关行政调解制度,并对权利人滥用和解权利进行限制,以完善我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制度。  相似文献   

2.
反垄断执法以和解方式结案已是许多国家或地区的普遍实践,这种执法方式的价值在于其提高了执法效率,体现了对被执法者的人文关怀,符合现代法的发展趋势和现代国家学说的精神,但其运行也存在着社会公共利益、相对人权利、第三人利益保护问题的隐忧。因此,从适用范围限制制度、和解说明制度、公众评论制度、相对人权利保障制度、第三人权利救济机制等方面入手规范反垄断执法和解是题中应有之义。依此而论,我国《反垄断法》第45条的规定有一定的积极意义,不过仍需完善。  相似文献   

3.
知识产权滥用是相对于知识产权的正当行使而言的,它是指知识产权的权利人在行使其权利时超出了法律所允许的范围或正当的界限,导致对该权利的不正当使用,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从中国现存的许多规制知识产权滥用的法律制度看,可以发现存在很多局限性,主要表现在知识产权法是一种回应型法律和其保护范围需要法律的特别规定,还有...  相似文献   

4.
本文从司法实践的角度出发,论述了刑事和解制度在实施过程中遭遇的难题及被滥用的情形,并从刑事和解制度与我国现行刑事法律制度的冲突入手,深刻分析其原因,最终为矫正刑事和解制度的滥用提出了方案:刑事和解制度应当在一定范围内遵循一定原则来实施。  相似文献   

5.
反垄断法私人实施赋予私人主体参与执行反垄断法的权利,更加全面地拓宽利益救济渠道,私人实施推动反垄断法公平与效率目标的实现,在增强反垄断法实施效果方面具有重要的作用。私人执法的合理性和司法成本的低廉性是私人实施反垄断法的法理基础,特别是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为私人实施提供了激励机制。反垄断法私人实施的可选择性具体路径应包括启动反垄断私人监督制度、完善反垄断私人诉讼制度、设置反垄断私人和解制度、构建反垄断私人仲裁制度等。  相似文献   

6.
知识产权是赋予权利人合理排斥竞争对手,独享资源与市场的制度安排,在利益最大化的驱动下,权利人便可能滥用其权利而形成垄断。因而知识产权领域的垄断行为也必然成为反垄断法的规制对象。我国反垄断法正在起草之中,对知识产权领域的反垄断规则如何制定仍需研究。国外一般规则和特别规定相结合的立法模式值得借鉴,但规则的具体内容则应结合我国经济与社会发展的水平和执法、司法机关的现实状况,斟酌损益而定。  相似文献   

7.
反垄断执法机关与涉嫌垄断经营者以和解方式结案已成为各国的普遍做法,我国《反垄断法》也引进了反垄断执法和解制度。然而,人们对该制度存在一些误读,认为执法和解程序属于非正式程序,执法和解契约在性质上属于公法契约,反垄断执法和解会降低反垄断法的威慑效果。实际上,反垄断执法和解制度之本相是:执法和解程序属于正式程序,执法和解契约在性质上属于公私法混合契约,执法和解会提升反垄断法的整体威慑力度。  相似文献   

8.
《南都学坛》2016,(4):75-76
作为反垄断法实施中的非正式程序,经营者和解制度以其能够节约反垄断执法资源、快速消除对竞争秩序造成不利影响的垄断性行为而在世界各国的反垄断法中得以实施,中国在《反垄断法》中引入该制度。然而,我国反垄断实施中的和解制度具有立法规定过于粗糙、程序实施缺乏必要监督等问题。应从增加反垄断法条构造本身的确定性、关注相关利害关系人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明确和解协议的制衡机制、完善执法机构的监督与被监督、加重恢复调查后的法律责任等方面完善我国反垄断法实施中的和解制度。  相似文献   

9.
我国《反垄断法》第45条规定的经营者承诺制度的实质是行政和解。鉴于目前经营者承诺制度立法及理论的不成熟,有必要借鉴行政契约理念及行政和解理论展开对反垄断执法承诺制度的重新诠释,使反垄断和解制度获得理念和原理的支撑,并回应反垄断执法和解制度的正当性危机,弥补执法程序规则阙失之不足,规范反垄断执法中公权力的行使,从而厘清其制度逻辑,彰显其制度禀赋,重塑其制度价值。  相似文献   

10.
国内外学界对诉讼和解的研究主要集中在诉讼和解的发生问题上,对诉讼和解的公平与效率问题尚没有系统的研究。当事人的谈判能力不仅影响诉讼和解的发生,也强有力地影响诉讼和解份额的确定。现实需求的迫切性导致处于经济劣势地位的当事人的贴现率非常低,进而极大地削弱了其谈判能力,而不对等的谈判能力导致低谈判能力当事人接受一个不公平的和解份额。在经济学的意义上,这进一步扭曲了社会经济活动中风险预防的效率。在诉讼和解实践中,很多处于经济优势地位的当事人滥用诉讼权利恶意拖延诉讼或者恶意逼讼,从而导致弱势地位的当事人的权利被打折。所以应当建立诉讼权利滥用惩罚机制,创新能动司法机制,平衡各方诉讼当事人的谈判能力,从而消除司法实践中不合理的贴现效应。  相似文献   

11.
知识产权制度自创设之初就赋予了其鼓励创新和促进技术传播的双重功能,然而目前愈演愈烈的知识产权滥用行为阻止了这一功能的实现,使得知识产权制度成为权利人垄断市场、限制竞争、遏止创新的工具。我国已经建立起了符合TRIPS协议要求的知识产权制度框架,但很不完善,尤其在规制知识产权滥用方面。我们应该借鉴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优化我国的知识产权制度,从而使其真正成为促进创新、实现技术进步的有力工具。  相似文献   

12.
《欧共体条约》中对欧盟知识产权保护具有重要影响的条约原则为货物自由流通原则以及竞争原则。对于货物自由流通原则与知识产权的地域性存在内在的冲突,欧洲法院通过一系列司法裁决确立了欧盟范围内知识产权权利用尽原则.而反对权利的国际用尽原则。竞争原则是为了保护竞争.禁止权利人滥用其优势地位,并在权利人和共同市场的利益方面找到平衡点,欧盟成员国知识产权的行使都要受《欧共体条约》竞争原则的限制。  相似文献   

13.
论反垄断执法相对人的利益保护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反垄断执法弹性很大,在反垄断执法过程中强调相对人利益保护对于防止执法权滥用、协调利益关系以及维护商业秩序稳定极为必要。规范反垄断执法自由裁量权和保障相对人的程序权利是保护反垄断执法相对人利益的基本路径。我国应当遵循这一基本路径,明确反垄断执法裁量范围,建立反垄断执法裁量标准体系,完善反垄断执法的司法监督机制,构建确保相对人有效参与的陈述、抗辩和申诉制度,完善反垄断执法协商和解制度,从而有效保护反垄断执法相对人的利益。  相似文献   

14.
在知识产权的权利冲突中,著作权与商标权之间的冲突是其主要表现形式。我国现行《商标法》协调二者冲突的条款过于倾向对在后商标权的保护,与知识产权法的理论及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不相符,实践中也易导致知识产权执法体制的不协调。完善商标法中的权利丧失制度,将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权力从行政权变更为司法权,能很好地解决这一问题。  相似文献   

15.
随着我国自由贸易试验区政策的进一步深化与推广,过境货物贸易日益频繁,与之相关的海关知识产权执法问题亦日益凸显,主要体现在过境货物知识产权监管的执法权依据不明确。为了顺应后WTO时期贸易与投资自由化的趋势,需要在现有立法的基础上,加快制定并完善过境货物的知识产权执法体系。执法体系的完善应体现知识产权的地域性,把握自贸区的贸易投资便利化功能地位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两者之间的平衡;还应统一并有效梳理过境货物知识产权的执法权限,从而推动与之相关侵权纠纷的便捷化解决,以推动我国自贸区战略定位下知识产权执法制度的完善。  相似文献   

16.
中国当前的效力瑕疵执行和解协议制度,存在权利救济情形过少、权利行使主体单一、权利行使方式不当的现实困境。这一困境是基于立法者忽视执行和解协议天生具备的私法属性,采取债权人中心主义与效率价值优先理念违背了利益衡量理念和多元价值衡平思维。为完善效力瑕疵执行和解协议制度,在理念上,应以比例原则与效率与公正衡平原则指导制度安排和司法适用。在具体规则上,应修正将执行和解协议与民事合同完全等同的制度设计:在权利救济情形层面,划定除显失公平外的所有实体法效力瑕疵为权利救济情形;在权利行使主体层面,根据实体法效力瑕疵类型重新界分权利行使主体;在权利行使方式层面,增设执行完毕后当事人权利实现的诉讼程序。  相似文献   

17.
世界贸易组织中的TRIPS协议从实体和程序两方面对知识产权执法问题作了明确规定.本文从知识产权侵权赔偿归责原则、赔偿数额的确定、知识产权纠纷的行政处理、临时禁令、诉前财产保全和诉前证据保全方面,把新<专利法>、<商标法>和<著作权法>与TRIPS进行了比较研究,指出我国知识产权法律符合国际先进标准,但在如何防止知识产权权利人滥用权利等方面仍值得改进.  相似文献   

18.
恢复性司法理念下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构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国历史上和现代的刑事和解实践无法实现恢复性司法的目标。针对这一问题,运用历史考察和比较研究的方法,对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发展进行了梳理,对我国刑事和解与恢复性司法进行了比较。我国的刑事和解在适用模式、适用范围和结果方面与恢复性司法存在一定的差别。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构建应该以联合国预防犯罪和刑事司法委员会《关于在刑事事项中采用恢复性司法方案的基本原则》为参照,在适用范围、和解结果等方面达到恢复性司法的目标。  相似文献   

19.
作者对作品享有的权利,即著作权是作者或其他权利人对作品所享有的排他性权利。世界各国均设立了各自的保护制度,以德国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国家偏向于将著作权作为作者的人身权(author’s right)进行保护,而以美国为首的普通法系国家则更倾向于将其视为权利人的财产权——"版权"(copyright)进行保护。我国著作权保护制度将"著作权"与"版权"视为同一概念,表示既应注重保护作者的著作人身权,同时亦要保障著作财产权,以此构建了比较全面的权利保护体系,在实践中也取得了丰硕的成果。然而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在作者的权利被保护的同时,社会公众获取信息的自由却面临挑战。以此问题为切入点,通过梳理和分析与著作权相关的知识产权正当性理论、我国著作权保护制度的立法状况与其在保护作者权利上取得的成果,以及社会公众权利所面临的挑战等内容,尝试研究与探讨我国当前著作权保护制度的合理性。  相似文献   

20.
研究了我国破产法中和解与整顿制度的特点,剖析了其存在的弊端,在与国外相关制度比较的基础上,探讨了完善我国和解与重整制度的途径与措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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