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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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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包涵 《理论界》2009,(11):50-52
不能犯是大陆法系刑法上的重要概念。由于国家法律文化和法律习惯的不同,对于不能犯在刑法上的地位会作出不同的解读。德日的不能犯理论发展至今都具有本国的特殊过程。中国特有的法律文化积淀深厚,对于法律概念的解释应该切合自身的特色,而不应盲目移植国外的理论。  相似文献   

2.
孙杰 《学术探索》2013,(3):75-78
摘要:不能犯的可罚性问题历来是刑法理论中争议较大的问题之一。而其中的核心则在于如何理解“危险”的含义。危险不仅仅是一种引起侵害结果的事实状态,更是人们对这一状态的价值判断。应从行为人与行为两个层面,并结合刑罚的预防目的来把握不能犯中的危险含义。  相似文献   

3.
不作为犯罪历来是刑法学领域中备受关注的问题,而刑法学界关于不作为犯罪的争论又几乎全部围绕不纯正不作为犯而展开。其被大陆法系刑法学界称为是"未解之题"或"最难且未令人满意地解决的难题"。由此,不纯正不作为犯之问题研究对于我国乃至世界刑法学研究的重要价值可见一斑。而我国刑法理论界对于不纯正不作为犯的研究远远没有大陆法系刑法学界对于这一问题的研究深入。本文将对以往刑法学界关于不纯正不作为犯的研究成果进行简要介绍和分析,以期对今后我国刑法学理论的发展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4.
目的犯是大陆法系刑法理论中的重要概念。目的犯目的作为主观违法要素,其地位和作用循着刑法理论的发展逐步得到认同,并由此形成了关于目的犯较为成熟的理论类型,这种理论类型对司法实践有积极的借鉴作用。当前司法改革背景下,我国司法实践应重视成熟大陆刑法理论的借鉴作用。  相似文献   

5.
行为犯与危险犯之界限探析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李洁 《阴山学刊》2004,17(6):84-88
作为犯罪既遂形态的两种相互紧密联系的类型,明确行为犯与危险犯之间的界限对于妥当地处罚犯罪人是相当关键的。无论以危险的法定、危险的程度还是危险的表现形式来区别行为犯与危险犯都存在困难。行为犯和危险犯的区别的前提在于危险的表现形式不同以及对客体的关系不同。行为犯是与结果犯相对应的犯罪形态,而危险犯是结果犯的类型之一。行为犯与结果犯的区别在于立法是否规定了结果。危险犯与纯正的行为犯的区别在于是否通过行为结果表现对犯罪客体危险;危险犯与不纯正的行为犯的区别在于是否造成了现实的侵害。  相似文献   

6.
薛铁成 《齐鲁学刊》2023,(1):106-116
刑法归责对象包含侵害性犯罪和危险性犯罪已成为通识。我国对危险犯的研究起源于20世纪初,但对其分类问题一直存在争议。危险犯是指法益陷入某种危险之中,具有结果属性。危险性犯侧重行为本身的描述,不具有结果属性。具体危险犯与抽象危险犯是从行为角度认定犯罪分类的结果。虽然这一分类源于日本,但与德国刑法中的危险性犯具有相同的内涵。具体危险犯对应危险性犯中的具体危险性犯,抽象危险犯对应危险性犯中的抽象危险性犯。对前者行为危险性的判断,需要法官依据具体情形作出,对后者行为危险性的判断,由立法直接作出规定,无须法官依据具体情形作出。鉴于刑法用语的科学性和规范性,应采用危险犯与危险性犯的危险犯犯罪分类,抽象的具体危险犯(即准抽象危险犯)其本质属于具体危险性犯,不应单独增设。  相似文献   

7.
传统观点认为不能犯是犯罪未遂的一种,所有的不能犯均构成犯罪。这种观点没有正确理解刑法意义上的危害行为,事实上不能犯分为可罚的不能犯与不可罚的不能犯。本文结合外国刑法学关于不能犯的刑事责任依据理论,论述了可罚的不能犯与不可罚的不能犯的行为危险性的判断方法。  相似文献   

8.
我国已经进入风险社会,它要求刑事立法由传统的罪责刑法向安全刑法转型。后者是一种新的刑法观,其注重事先预防和维护社会的安全与秩序。我国现行《刑法》坚持结果本位立场,恪守传统的罪责自负原则,过度追求法典化,其归责范围过于狭窄,与安全刑法理念不相适应,难以有效规制实践中出现的大量危险犯。由于许多环境污染行为所造成的实害结果一般不会立即出现而是以危险状态长期存在,其最终造成实害结果是一种必然,所以在《刑法》中增设环境危险犯对于环境犯罪的规制意义明显。我国环境犯罪中的环境危险犯设置,应采具体危险犯的立法模式;在罪过形式上,应评价对“行为认识”的罪过而不是对“危险认识”的罪过;在处罚范围上,应当承认单位作为环境危险犯的犯罪主体;在刑罚适用上,应对环境危险犯与环境实害犯进行区分。  相似文献   

9.
不作为犯理论一直被两大问题纠缠:不作为与作为的界限;不作为犯的因果关系。不作为与作为的界限植根于规范,即违反命令规范还是禁止规范,而命令规范同禁止规范的分野则应从立法意图及选择可能的角度进行考察,不能仅着眼于规范表述。刑法的因果关系属于社会的因果关系,不同于自然或哲学的因果关系,因此不作为犯的因果关系具有规范性,在判断时需结合假定消去法与假定肯定法。  相似文献   

10.
论及后果考量显应首推英美法系,但此种进路并不适用于大陆法系国家,尤其不适合法治相对落后的中国之实际。文章希望沿着大陆法系司法理念缔造者的思考轨迹,找出一条适于中国之司法后果考量的道路。康德是明显反对司法的后果考量的,其道德哲学的基本要求即是为了道德而道德,而不要为了结果而道德,这一道德哲学要求映射到司法即成了为了法律而法律,而不能为了法律的适用结果而改变法律。尽管如此,康德的哲学体系仍然给后果考量留下了可能性。而这一可能性被拉德布鲁赫所发挥,形成了他所谓法的理念理论。而拉伦茨则向我们贡献了他平衡法的理念各要素的实践智慧以及方法,将法的安定性、正义与功利的权衡视为一个作为整体的过程,而非一个非此即彼的判断瞬间。最后,文章将对于后果考量的可能性与操作技术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11.
不纯正不作为犯在刑法中并无明文规定,对其进行处罚是按照作为犯的构成要件来进行,如何实现不纯正不作为犯和作为犯之间的等价值,是值得深入思考的问题。本文通过对不纯正不作为犯学说起源的考察和对等价值性性质的认定及判断标准的分析探讨,认为等价值性具有独立的存在意义,其在犯罪体系中具有重要地位,并应当从作为义务之外进行认定其性质。在对等价值性进行判断时,应采用主观和客观相统一的原则,即采用构成要件标准进行认定。  相似文献   

12.
危险犯作为结果犯的一种,是以法定的危险状态的发生作为成立要件的犯罪,其范畴与概念的这种认定具有重要意义:危险犯成立犯罪的初始形态为未遂;危险犯分为具体危险犯和抽象危险犯是可行的也是必要的。  相似文献   

13.
姚瑶 《浙江社会科学》2022,(12):59-67+157
以自动驾驶汽车为代表的人工智能产品致害所涉犯罪主体复杂多样、前置性规范缺失,以及人工智能产品固有的自主与黑箱特性等问题给过失犯理论带来了变革的压力与挑战。传统过失犯理论、新过失犯理论以及客观归责理论都无法解决人工智能产品致害所涉过失犯罪认定问题。人工智能产品致害所涉过失犯罪刑事责任的认定问题应当接受“法益保护优先,兼顾科技发展”刑事政策的约束与指引。坚持“法益保护优先”的基本定位,意味着要借鉴风险控制理论,以及客观归责理论中创设法所不允许危险与实现法所不允许危险的判断规则,进行客观层面是否入罪的判断;遵循“兼顾科技发展”的制约原则,则需要运用结果预见可能性理论中信赖原则等内容,进行主观层面是否出罪的认定。  相似文献   

14.
作为大陆法系法律体系的建构基础,公法、私法的划分颇具实益.其理论基础是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的二元结构理论,其区分标准是"主体说"等.与公法、私法的划分相应的是公权与私权的界分.宪法、民法分别作为公法、私法属性的规范,它们关系密切,对于私权保护作用重大.公私法的分野是大陆法系的现实,虽备受争议,有斟酌的必要,但其对正确判断权利性质和争议事实的法律关系性质,决定调整方法、范围及国家介入的深度和广度具有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15.
不能未遂是行为人想通过本来不包含完成犯罪的危险行为以实现犯罪的情形.中止未遂是已经着手实行犯罪,但根据"自己的意思"而中止的场合.不能未遂与中止未遂都属于广义的未遂犯范畴,在时间、结果等方面存在着竞合的可能性,二者的竞合是学术界争论已久的问题.从应然层面看,应该将其定性为中止犯,但是从实然层面分析,准中止犯符合中国的法治环境,与中国主客观相统一的刑法理论一致,在世界范围的准中止犯立法化的趋势下,引入准中止犯的概念是必要且可行之举.  相似文献   

16.
论过失犯实行行为的界定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过失犯的客观方面不仅要求结果的客观定型而且要求从实行行为方面来把握,过失行为的本质既是结果的不法,也是行为的不法,肯定过失犯实行行为的存在是建立在二元违法性的行为无价值论基础之上的.过失犯不仅存在于结果犯之中,还存在于行为犯之中.注意义务是实行行为的前提,实质危险性行为是本体,行为发生的自然过程是实行的存在时点.在规范评价基础上的客观归责理论对于过失行为和结果中因果关系的确定提供了认定标准.  相似文献   

17.
保证人地位是实质的作为义务判断的必备要件,其分为保护型保证人和监护型保证人两类,其性质与类别为众多理论所支撑。在"医师妻子乳癌案"中,医师丈夫无疑具备保证人地位,且保证人地位具有相当的特殊性,其保证人地位的产生时间在案情的不同阶段也有所不同。在此基础上,丈夫的不作为行为还具备与作为行为的等价性。等价性的判断应该采取主客观相结合的标准,需要满足存在法益侵害的危险、法益对行为人具有依赖性以及行为人在阻断危险的过程中处于排他性支配地位三个条件。由于丈夫还具有作为能力,却不让患病妻子得到有效救治,行为人最终构成不真正不作为犯。  相似文献   

18.
危险犯既遂后主动排除危险状态行为的定性问题是刑法学的一个重要的理论与实践问题,为此学者们进行了不断的探讨。理论上存在危险犯既遂说、危险犯中止说以及实害犯中止说三种观点。本文在评析这些观点的基础上,赞同实害犯中止说。  相似文献   

19.
我国《刑法》第15条以“预见”为中心规定了过失犯罪的规范内容,由此“结果预见可能性”的认定一直以来对于判断行为人是否应承担过失责任具有重要作用。“契机说”为明确预见可能性的推导流程提供了具有可操作性的判断框架,确有可借鉴之处,但在引入信息搜集义务、泛化理解“允许的危险”等方面存在不妥。在维持“契机说”基本思考方式的前提下,可以尝试以事发当时所存在的预示结果发生之危险的危险信号为推导起点,按照“探察行为当时的危险信号→行为人对危险信号是否存在认识或准认识→是否容易联想到因果经过的基本部分,从而肯定对最终结果的预见可能性”的认定框架进行顺次判断。在以同领域一般人为参照的基础上,通过比例原则对推导过程进行适当限制。如此,有助于破除司法实践中部分存在的过失责任的认定“黑箱”,将过失犯的成立限制在适当的范围之内。  相似文献   

20.
韩瑞丽  张勇 《理论界》2006,(3):110-111
信赖原则是大陆法系国家刑法理论中确定过失责任及其程度的重要理论。其根据为被允许的危险和危险分配理论。它最初适用于交通运输领域,随着科技和社会的发展,信赖原则广泛适用于其它领域。信赖原则的适用存在主观和客观条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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