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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王瑜 《中南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1):67-73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颁布施行一年半来,由于缺少配套的司法解释,其立法目的未能通过司法救济的途径得以保障有效实现。2009年11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明确了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的受案范围;确定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诉讼的原告和被告范围;对政府信息做了区分,协调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与《档案法》的关系等。但其内容也存在被政府作为据以拒绝公开口实的可能、增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人成本、庭审方式不能满足新型案件的要求等问题;因此,增加政府举证责任,借鉴日本《信息公开法》所确立的"屏蔽审查原则",在其中确立屏蔽审查程序等修改是必要的。 相似文献
2.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颁行,没有终结反而引发了国内对政府信息公开范围更大的争议。条例在基本范围和不公开事项等问题规定上的疏漏,不仅给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的推进带来了不利影响,而且给行政机关真正保护不应公开的公共利益制造了难题。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的推进,除需要有坚定的决心、正确的观念和有力的监督措施外,也需要通过《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修正案》填补立法上的疏漏。 相似文献
3.
冉艳辉 《渝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6):106-111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9条-第13条对政府信息应当公开的范围做出了规定。其中没有明确涉及与政府自身履职情况相关的政府信用信息。政府信用信息是对行政机关履行职责过程中出现的失信行为所做的记录。政府信用信息的公开,与涉及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以及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一般政府信息的公开相比,具有特殊性。随着政府信用法治化进程的推进,各地政府陆续制定规范性文件对政府信用进行规范。其中,有关政府信用信息公开的规定,应当以《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为依据。 相似文献
4.
《中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一般情况下,对于需要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自有关信息形成之日起20日内公开.对于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如果属于可以公开的范围,原则上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予以公开.但前述两类情况下都有可能涉及特殊情况而对公开时限产生影响,如“保密审查机制”和“协调机制”对公开时限的影响,以及被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且需要“征求第三方意见”从而对公开时限产生的影响等.如果因政府信息公开的时限而产生争议,则可以援用的救济方式包括提请调查、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等解决程序. 相似文献
5.
冉艳辉 《重庆工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27(6):106-111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9条-第13条对政府信息应当公开的范围做出了规定,其中没有明确涉及与政府自身履职情况相关的政府信用信息.政府信用信息是对行政机关履行职责过程中出现的失信行为所做的记录.政府信用信息的公开,与涉及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以及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一般政府信息的公开相比,具有特殊性.随着政府信用法治化进程的推进,各地政府陆续制定规范性文件对政府信用进行规范.其中,有关政府信用信息公开的规定,应当以<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为依据. 相似文献
6.
王瑜 《中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17(1)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颁布施行一年半来,由于缺少配套的司法解释,其立法目的未能通过司法救济的途径得以保障有效实现.2009年11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明确了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的受案范围;确定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诉讼的原告和被告范围:对政府信息做了区分,协调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与<档案法>的关系等.但其内容也存在被政府作为据以拒绝公开口实的可能、增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人成本、庭审方式不能满足新型案件的要求等问题;因此,增加政府举证责任,借鉴日本<信息公开法>所确立的"屏蔽审查原则",在其中确立屏蔽审查程序等修改是必要的. 相似文献
7.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已经于2007年1月17日国务院第165次常务会议通过,将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诉讼依然是行政诉讼的前沿问题之一,现实中也出现了少量的例子。在操作中具体做法也不尽相同,有关政府信息诉讼的理论论述并不多。本文尝试从政府信息公开的行政诉讼种类、可诉的法律依据、法院受理以及判决等几个方面进行论述.以期引起一些争鸣。 相似文献
8.
《江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1,(5)
2019年修订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15条规定涉及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行政机关不得公开,但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行政机关进行利益衡量后认为需要公开的,可以公开。然而,从实施现状看,该制度存在不确定的个人隐私概念导致对类似信息的定性不同、行政机关在涉及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公开中怠于行使裁量权、征求权利人同意的程序不明确等问题。结合司法实践中法院认定个人隐私的方法及该规定在适用中存在的问题,完善政府信息公开中个人隐私保护制度应当明确个人隐私的判断方法,规范政府信息公开案件中行政机关的裁量行为,法院在判决时也应当选择有利于解决行政争议的判决类型。 相似文献
9.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是保护公民知情权的重要手段。政府信息公开不仅是一个行政管理过程,而且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当前,我国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的立法存在许多欠缺。通过对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诉讼实例的分析,能够明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政府信息的涵义、信息公开的主体、信息公开的方式,并厘清政府信息公开与信息制作主体、政府信息公开与信息公开主体、政府信息公开与档案管理之间的关系,有助于了解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改革的方向,并从法理层面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构建。 相似文献
10.
唐芬 《西华师范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2012,(4):102-106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属于推出型信息公开法律"。它强调政府主动公开信息的原则,突出了主动公开的积极作用。但是,从食品安全领域的信息公开现状以及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之现行规定来看,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类型案件在司法审查方面还存在诸多困境。为此,在完善行政救济途径之外,还应当赋予当事人直接向法院提起司法审查之权利;司法审查时,法院应以政府信息"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为基本精神,对行政主体的首次判断予以适当尊重之同时,树立司法权威及司法终极裁断权的理念,谨慎进行利益衡量,对信息是否属于例外情形无法做出实质判断的情形下,必须严格程序审查。 相似文献
11.
杨晓丹 《福建农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0,13(1)
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诉讼当事人资格的认定规则应体现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诉讼的特殊功能。为保障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知情权,申请公开信息之诉的原告只需符合行政诉讼原告的一般条件,并没有特殊限制;反信息公开之诉的原告资格认定的关键是确定其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受到政府信息公开行为的侵害。为监督政府信息公开行为,明确政府信息公开法律责任,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诉讼适格被告应具有信息公开行政主体资格并实施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第三人的范围不仅包括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应当包括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及公共企事业单位。 相似文献
12.
王鹏 《华北电力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6):73-81
由于司法理念、受案范围和制度构建等的缺陷,当前法院对政府公开虚假信息的行为无法进行司法审查,这不符合建设法治政府和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要求。应重新认识相关司理念,明确法院的受案范围,并在此基础上进行相应的制度构建,以实现法院的司法审查权。 相似文献
13.
鲁运超 《淮海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8(3):74-76
阐述了我国《行政诉讼法》对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规定存在诸多的限制,分析了在对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进行确定时要考虑到司法能力和行政执法和行政管理现状等因素。提出应当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考虑因素出发来思考解决问题的思路,为完善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提供了的新视角。 相似文献
14.
陈仪 《淮海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7(4):40-43
澳大利亚《信息自由法》对例外事项作了详细列举,并严密定义及限制,凡不属例外事项的信息一律公开。同时,还规定了许多公共利益条款,有效地防止了例外事项被扩大化解释。相比较而言,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对例外事项的规定过于原则,存在大量不确定概念,行政机关自由裁量权太大,有可能对信息公开自行设限,架空《条例》,最高院司法解释也未能有效解决此问题。因此有必要借鉴国外立法经验,对我国信息公开的例外事项加以规范。 相似文献
15.
董萱 《山西煤炭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0,23(3):191-192
从1998年立项,到2007年公布,再到2008年实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走过了10年破冰的漫长历程。由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的第492号令,规定2008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正式实施。顺应了我国努力打造阳光政府、法治政府、服务政府的大趋势,是我国宪政道路上又一条限制政府权力保障公民权利的条例。该条例的施行保障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大大提高了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了依法行政,充分发挥了政府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具有极其重大的行政意义。 相似文献
16.
崔晓芬 《赤峰学院学报(汉文哲学社会科学版)》2014,(9):77-78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在2008年实施后,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在法治化建设过程中,已经取得了不少成效,如增强了公众对政府工作效率的满意度等,但同时也面临许多新的问题,扩大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修改并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就显得十分重要。 相似文献
17.
刘芳 《重庆邮电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5):40-45
对于立法背景的追寻有助于我们更好地理解、认识立法目的和法律条文,也有助于该立法将来辅助、配套法律法规的制定及施行。拟将对《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制定之际的立法环境进行剖析,从国家推进信息化建设、完善信息化立法、推进阳光政府、透明政府的建设等背景分析《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立法环境,从而能更好地认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制定和执行中存在的问题,以期对政府信息公开进一步的立法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18.
行政信息公开是透明政府、效率政府的内在要求,目前我国已经开始构建这一制度,并在一些行业系统取得阶段性成果。但总体来看,在信息公开的实践中还存在着缺乏相关立法、信息公开范围较窄等缺陷。当前尤其应抓紧以法律形式确立该制度,以便更好地与《保守国家秘密法》、《档案法》等相衔接。而且也要特别注意对该项制度的司法救济程序的建立。 相似文献
19.
20.
韩敬 《西华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9,28(6)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实施,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公民的知情权.然而,<条例>在规定政府信息公开法律救济途径时,由于并未充分考虑其独特性质,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国家赔偿等传统的法律救济手段中面临着诸多困惑与尴尬.因此,应在宪法中明确赋予公民知情权以基本权利的地位;待时机成熟时提升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法律位阶,由条例上升为法律;调整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审查方式,增加屏蔽审理程序;提高公民权利观念,加强政府法治理念,畅通救济途径.这样才能更加有效保障公民的知情权.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