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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的适用主要是通过刑法解释实现的。在司法中心立场下,刑法解释的主体为法院和法官,作为直接与个案接触的法官,其解释活动无法做到价值无涉,其"先见"势必会参与到对案件的事实认定与法律判断中。因此,要使法官在刑法解释限度要求内做出合法的司法判决,就必须树立解释者对法律文本的尊重,并对其价值取向进行合理的引导与规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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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刑法解释的对象限定为刑法文本,是近代理性主义观念遗留给法学研究的学术遗产。但现代解释学表明,只要我们承认解释者合法偏见的有效性,解释的真实过程就不应仅仅是文本自身的独白,法律的意义只有在解释者目光往返来回于事实与规范之间,并在自己的"偏见"引导之下才能最终呈现出来。在这个意义上,刑事司法的核心任务,无非是如何在事实与规范之间建立起没有裂缝的对接,司法的过程于是就成为一个案件事实、刑法规范和解释者之间的合意过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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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大双 《长春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25(10):25-26
法律推理将既定的规范应用于具体案件,涉及文本、逻辑、经验、信仰、知识、道德等因素,是对事实、规范与价值的逻辑分析。法律事实认定、法律规范识别、法律价值论证作为法律推理的三个逻辑支点,探寻解决法律问题的最佳路径,承载着对社会价值和社会现实的关注。法律适用中的事实认定与规范选择之间是一种相互依存关系,只有进行价值判断,才能确认由事实判断向规范判断、由规范判断向价值判断转换的逻辑机制,由此打开前提与结论间的逻辑通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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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实证主义在法学中的理论形态,分析实证主义法学和社会实证主义法学都要求在观察法律现象过程中秉持价值中立和排除主观预断。而语言哲学的诠释学转向证明,对法律文本和法律实践的理解无可避免地带有解释者的前见,前见中包含着传统、权威等因素。解释既是一种创造,也受被解释的文本约束。法律是阐释性概念,法律的确定性是因为前见的先定性,解释者对此不具有可选择性,而法律的不确定性是因为解释的主观性,解释者不可避免地带有自身前见。实现法制统一性的理论探索需要考虑实证规范本身的严密性,也需要考虑规范文本之外的人文因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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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彦峰 《山西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2011,23(4):71-73,77
犯罪构成是罪刑法定原则在司法中得以实现不可缺少的理论工具,其构建应该围绕准确判断某一事实在客观行为和主观罪过两方面与某罪的刑法规定是否一致而进行。罪刑法定原则在立法上的先天不足决定了在司法中运用犯罪构成判断客观行为时必须先进行事实判断,再进行价值判断。通过考察发现,我国犯罪构成的基本框架不必重构,对我国犯罪构成要件功能需要进行重新认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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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是社会制定或认可的关于人们具有社会效用的行为应该而非必须如何的非权力规范。由道德价值、道德价值判断和道德规范三因素构成。当且仅当道德价值判断是真理时,才能够制定与道德价值相符的优良道德规范,而避免制定与道德价值不符的恶劣道德规范。道德既具有适用于一定社会的特殊性、相对性,因而存在特殊的、相对的道德,又具有适用于一切社会的普遍性、绝对性,因而存在共同的、绝对的道德。道德就其自身——道德规范——来说,是主观的、以人的意志而转移的;就其基础和根本内容——行为事实——来说是客观的、不以人的意志而转移的:道德规范的正确性或优良性,说到底,取决于是否与行为事实相符。而不以人的意志而转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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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规定的68种死罪中,具有概括加重情节的就有40种.在死刑的立法控制存在较大困难而司法控制成为现实的路径选择时,合理解释死罪概括加重情节具有极其重要的价值.它包括客观、主观和人身危险性认定三个相统一的内容,故应避免唯数额论和唯后果论二种纯客观的倾向.刑法总则第48条确立了解释的界限和框架,通过总则和分则结合、规范与事实类推,具有概括加重情节之死罪的司法控制目标即可达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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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直以来,大陆法系关于法律解释目标或任务存在主观论、客观论和折衷说的分歧,难以解决.而实际上,富勒"程序自然法"学说蕴含了对该问题的答案.其"法律的公布"、"法律的明确性"和"官方行为和公布的规则之间的一致性"三项原则构成了法律文本的解释性准则,并由此决定了法律解释的任务是"重述"法律文本的公开性内容.即法律解释指向并限于法律文本;立法资料不能构成解释法律文本的依据;法律解释是且仅是对法律文本公开性内容的重述.这是属于客观主义的解释立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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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解释的方法论辩证——兼论社会学解释方法应当作为宪法解释的首选方法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宪法文本的抽象性和概括性是宪法解释方法重要性的现实基础.原意主义解释方法诉求制宪者的权威,但每个人无法回避的"历史前理解"使其难以厘清个人理解和制宪者意图的清晰界限;文本主义解释方法关注文本的通常含义,但其始终是以不致产生荒谬结果为前提的.社会对宪法解释所产生的社会效果的认同是衡量宪法解释方法优劣的首要标准.社会学解释方法正是在这种理念下应运而生,这是其成为宪法解释首选方法的内在缘由,同时,宪法的政治属性和最高性是决定社会学解释应当作为宪法解释首选方法的外在条件.社会学解释方法虽赋予释宪者较大的自由裁量权,但其是在遵循"法律解释共同体"的内部规则和解释传统的过程中作出的,故其结果并不是主观的,而是客观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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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系解释的反思与重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体系解释作为通过建立理解的语境进行解释的法律方法,遭遇到解释学循环的难题.通过对体系解释进行诠释学的反思,体系解释中的解释学循环由方法论走向了本体论,体系解释的过程势必是解释者前理解结构参与下的理解过程,成为理解的螺旋上升过程.因此,体系解释所依赖的法律体系势必是需要解释者进行价值评价的开放体系,但是不能因此否定法律文本含义的稳定性,从而以读者权威取代文本权威.为维护法律文本的权威,体系解释的目标则由法律文本的协调性走向解释者价值评价的融贯性,要求解释者采取一种建设性的解释态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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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理论上弄清政治哲学和政治学的区别和联系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政治学作为一种社会科学应当对其研究对象采取一种不含有研究者任何主观偏好的客观态度,因此它没有阶级性.然而政治哲学的核心问题则是政治的合理性或合法性问题,因而它对政治问题的研究必然包含价值判断.政治学与政治哲学的区别基于"事实"与"价值"的区分.因此,二者之间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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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众哄抢罪是我国当代刑法中特有的、来自实践的罪名,相关行为及司法处置在传统时代亦不鲜见,有必要运用历史解释的方法、从法律史的视角进行解读。在这样的解读之下,聚众哄抢罪是抢夺罪而非盗窃罪的特别减轻法条。因为抢夺罪与盗窃罪的界限在于公然性(而非公开性),公然性包括主观恶性与客观上对社会公共秩序的损害及可能损害。聚众哄抢罪与抢夺罪保护的法益均包括社会公共秩序,但主观方面的期待可能性和主观恶性较低。盗窃罪与侵占罪较抢夺罪轻,具备与聚众哄抢罪同样主观心态的盗窃、侵占行为人,也应类推适用特别减轻的办法。不仅研究聚众哄抢罪、抢夺罪这样与传统有莫大关系的罪名可以并应当运用历史解释、法律史的方法,而且现行各类民商事、行政、诉讼程序制度和实践均存在古为今用的空间与价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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帕斯卡概率解释主要有逻辑解释、主观解释、频率解释、性向解释以及主体交互解释五种。与逻辑解释相比较而言,主观解释和它的衍生物主体交互解释是更为有效的认识论解释;而与频率解释相比较而言,性向解释是当前可利用的更为有效的客观解释。由于在自然科学中要找到一系列独立的可重复条件是可能的,因而一般说来客观解释适用于自然科学;而在社会科学中任何事件的独立重复都是不可能的。因而认识论解释适用于社会科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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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段论将作为大前提的法律规则和作为小前提的案件事实舍乎逻辑地推导出判决结论是实现司法裁判正当性的一种基本模式,同时由于司法裁判在法律解释和案件事实问题上必须进行价值判断,因此,逻辑与价值判断构成了司法三段论的两个基本内容。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