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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股东以通讯方式行使表决权无论对股东还是公司而言,都有其独特的价值,我国实践中对通讯表决适用范围作出的限制不利于其优势的发挥.重构股东通讯行使表决权制度,应当允许其适用于所有的股份有限公司,适用于股东大会所有的决议事项,并允许所有的股东采用.  相似文献   

2.
表决权在资本多数决的股东大会决议机制下分化为意思表达权和形成权两种性质各异的权利,其原因在于股东大会决议行为的特殊法律行为属性和特殊法律效力,在于股东表决的不同性质——意思通知和单方法律行为,并由此导致对一系列关乎股东表决权的制度的重新评价和审视,如表决权排除、类别股东表决、异议股东股份购买请求权以及资本多数决的决议机制等。  相似文献   

3.
信息技术的嵌入实现了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的技术创新,而技术创新需要制度的调适与应对。中国证监会以其发布的规则来应对股东大会的技术创新,然而要实现技术创新到制度创新需要一个以公司法改革为核心的系统工程。我国当务之急是要进行公司法修法,确立以股东大会召集程序电子化、表决权等股东权行使电子化为核心的制度框架,同时推行“视频会议”+“电子表决”+“互动易”模式的部分网络股东大会,实现股东大会会议的网络化。  相似文献   

4.
股东会决议撤销权属单独股东权,凡股东皆为撤销权主体。即股东会决议作出后取得股东资格的股东、未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无表决权股东、赞成股东会决议的股东亦享有撤销权,只不过基于诚实信用的法理,其权利行使可能受到狠制,而不能成为适格的提诉主体。  相似文献   

5.
在公司从未召开股东会审议利润分配问题,或者股东会决议中从未涉及利润分配议题等情况下,法院受理“公司盈余分配纠纷”应以股东权利行使为前提,即股东会的召集权和提案权,但股东书面一致同意可以替代股东会的利润分配决议.全体股东关于利润分配标准的约定除了对签订协议的股东有效之外,在新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形成之前,对公司、董事等也应有效.因股东会决议不分配而产生的公司盈余分配纠纷,要审查股东会决议的效力,并应区别股东会决议程序瑕疵和内容瑕疵而做不同处理.在股东会分配决议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应对所有股东一体适用财产返还责任.法院确定利润分配的标准时,可以借助审计报告或者司法会计鉴定报告.  相似文献   

6.
信息技术的发展及网络的普及对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变革提出了新的要求,也为网络虚拟股东大会的召开奠定了技术基础.虚拟股东大会可以促进中小股东参会,有利于股东独立行使表决权,大大降低了股东大会的会议成本,必然成为股东大会发展的方向.国外已经有网络虚拟股东大会的立法与实践,我国股份有限公司也已具备了召开虚拟股东大会的条件,相关立法应适时确认这一方式.  相似文献   

7.
现代股份公司规模的日益扩大,股份分布相当分散,多数中小股东若参加股东大会行使股东表决权则成本必然大于收益,因此股东投票代理权制度应运而生.本文即结合美国和我国台湾地区从比较的角度分析我国股东投票代理权征集法律制度,并对我国的投票代理权征集法律制度完善提出建议.  相似文献   

8.
推动东北老工业基地改造的关键是,将东北国有上市公司的国有股表决权证券化为类似于股票的国有股表决权证,竟价发行后上市流通交易,与原有流通股一起构成统一的公司控制权市场.改进政府对公司的控制模式,分离主动表决权与被动表决权,制定<国有股被动表决权行使法>,政府只以被动表决权方式行使有关政治、产业政策方面的保留权利;而将资源配置方面的权利售予流通股公众,由流通股东控制公司经营权,调动流通股东促进资源配置的积极性,形成政府依法监管与企业自主经营相结合的新型政企关系.  相似文献   

9.
关于股东救济权的法律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秦扬 《学术界》2004,(5):75-85
股东救济权是股东权利的重要内容 ,该权利使股东在自己的利益直接受到损害或者公司的利益受到侵害时 ,有权自力或者通过法律来进行补救。就体系考察 ,救济权大体包括利润分派的补偿保障权、股份收入请求权、危害行为停止请求权、质疑股东大会决议效力之权、质疑公司存续之权、股东派生诉权等内容。  相似文献   

10.
王宗正 《学术界》2008,(2):206-210
我国的通讯表决实践存在的许多问题源于法律障碍,重构我国股东大会通讯表决制度具有必要性与迫切性.重构通讯表决制度,应当赋予通讯表决与其它方式同等的地位,采取恰当的立法模式,并规定其具体运作方法.  相似文献   

11.
理论界对新《公司法》第43条有关出资比例的理解,有实缴说、认缴说及折衷说三种.从国外和台湾地区的立法实践、表决权的功能、股东分期缴纳出资制度本身的特点、未出资股东与出资瑕疵股东的差异性以及上位法与下位法的关系等原理考量,在公司章程未作规定的情况下,采用认缴说,将该出资比例解释为认缴的出资比例较为适宜.在表决权的行使过程中,要考虑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时表决权行使的依据及股东未按约定的出资期间及时足额缴纳认缴出资时表决权的限制等问题.  相似文献   

12.
本文对分拆上市的概念与特征以及完善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对策等进行了分析和阐述。主要观点是,为了更好地保护中小股东的权益,应将上市公司分拆上市的表决权转移至股东大会;在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受让股份时,应规定中小股东的优先购买权与表决权;应确定分拆上市的上市公司的资格,量化具体标准;中小股东应享有监事与独立董事的提名权,监督分拆上市后中小股东权益的分配。  相似文献   

13.
张立锋  邵艳梅 《河北学刊》2007,27(4):176-178
合同法定解除权成立后,权利人应当通过一定的方式和程序行使这一权利。合同法定解除由权利人以意思表示通知对方的方式行使法定解除权,针对目前在法定解除权行使过程中需要注意的问题,本文分析了其中的不足之处,并提出了改进与此相关的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14.
郑显芳 《天府新论》2005,(Z1):214-216
不公平的关联交易的损害小股东利益,股东表决权信托制度应运而生,这一制度符合我国立法精神.股东表决权信托作为一种特殊的信托,具有以下几个属性是对股东权的一部分而非全部进行信托;股东在信托表决权部分股份上的转让权在信托期间受到限制;它是意思表示权利的信托,而非实物财产的信托;信托结果承受人是股东.股东表决权信托不仅可以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还可避免不公平关联交易中公司财产的损失,保障公司债权人的利益,抵制不公平关联交易中关联控制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对公司管理层的不适干预,确保公司管理的稳定性和连续性.  相似文献   

15.
业主撤销权属于形成诉权,需通过撤销权诉讼行使。应按照区分权利享有和权利行使的思路,以诚实信用为判准,厘定业主撤销权的行使资格,据此得对业主大会或业委会决定提起撤销权诉讼的业主应限为:参与表决并明确表示异议的业主,主动不参与表决、但未根据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计为非异议票的业主,被动不能参与表决的业主。司法解释确定的1年业主撤销权除斥期间失于过长,应比照《公司法》关于股东撤销权除斥期间的规定,将其缩短为60日,自决定作出之日起算。在业主大会或业委会决定仅具有形成瑕疵场合,若该形成瑕疵不影响决定的内容,应赋予法官是否驳回业主撤销请求的自由裁量权。  相似文献   

16.
股东表决权的主要功能及意义,即是透过民主程序,使得身为公司投资者的股东能适当监督公司的人事布局与经营策略,以确保自己对公司的投资不致落空.同时,股东也可以藉由参与股东会并以股东表决权的行使(无论直接或是间接)制衡经营不善的经营者或淘汰更换公司经营者.藉助比较研究的方法,可以重新审视与检讨我国<公司法>关于股东表决权的制度,为我国公司自治的实现奠定坚实的理论基础.  相似文献   

17.
罗绍林 《天府新论》2005,(Z1):226-227
公司法人治理以公司法为根本大法,有英美模式、德国模式、法国模式和日本模式四种"政体"模式.我国公司治理兼采上述四种公司法人治理模式的优点,以<公司法>为根本,由股东大会行使决策权,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董事组成董事会及其聘任的经理行使经营控制权,由股东、职工共同组成监事会共同行使对董事经理的监督权,三种权力相互制约与协调,构成我国特有的现代公司治理模式.  相似文献   

18.
盈余分配请求权是股东一项基本权利.小股东该项权利正常行使几乎完全依赖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而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往往以对公司控制,欺诈压制小股东,损害小股东利益,小股东正常行使无法进行.由于公司法规定的模糊和笼统,小股东采用股东会会议召集权、股东派生诉讼权、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股东会决议无效或撤销权等救济手段只能是间接的.为此,须根据公司法和其他法律规定,建立完善有限公司股东盈余分配请求权行使的程序法体系.  相似文献   

19.
论完善表决机制与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目前 ,普遍实行的多数表决机制在某种程度上使上市公司大股东压制、侵害中小股东的现象合法化 ,如何建立一个公平的表决机制 ,使上市公司大股东和小股东之间保持一种均衡的态势 ,既不伤害大股东的投资利益 ,又不损害中小股东的投资利益 ,这是各国在对有限责任公司立法时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之一。我国公司法表决机制立法单一 ,使上市公司中小股东权益无法得到保障。从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出发 ,建议我国公司法引入累计投票制、代理表决制及明确表决权排除制度 ,以真正有效地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20.
表决权集合:上市公司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有效途径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蒋铁柱  陈强 《社会科学》2004,(12):17-23
保护中小股东权益是证券监管机构的首要任务。由于上市公司“一股独大”的独特的股权结构,造成了大股东操纵上市公司、采取各种方式侵害中小股东的权益的违规现象。中小股东因持股分散而难以“千手对一手”,造成“无作为”、“用脚投票”的消极状况。有鉴于此,本文运用数学“集合”概念,对上市公司现行的股东会表决机制进行了分析,提出了将分散的个体进行“集合”的科学设想,通过中小股东表决权集合抗拒大股东操纵上市公司,以维护中小股东的权益,促进证券市场健康发展。作者还提出了一些切实可行的建议,以推进表决权集合工作的顺利实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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