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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律在制度层面对亲属连坐的适用范围有明确规定,且在立法上考虑行为人的主客观因素,但在司法实践中常常突破法律规定,立法中的主客观因素也被忽视,基于实际需要,甚至以莫须有的罪名株连行为人亲属.实践与制度契合与背离的原因复杂,既有社会原因也有法律本身的原因,还有个案原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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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立法是婚姻立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从法律对离婚意志的支配来看,唐律规定了两种离婚方式:一是强制离婚;二是协议离婚,即和离。所谓和离即协议离婚是指法律将是否离婚的意志完全交由当事人双方共同支配,并从形式上赋予双方平等的权利,不允许任何一方将自己单方面的离婚意志强行加给另一方,因而具有协议的性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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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律中的贿赂罪包括行贿和受贿两种行为。针对不同官员在不同时间和地点因不同事由收受财物的行为,唐律将受贿罪区分为若干情形并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根据行贿人的不同目的,也将行贿的法律责任作了相应的规定。这些规定具体、明确、操作性强,可为我国的惩治和预防腐败立法提供有益的借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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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首作为一种法律行为,源远流长,追溯历史,可知自首制度从其产生到成熟经历了一个漫长的历史演进过程。对自首制度立法沿革的考察,在推动现今自首制度研究、发展和完善方面,作用重大,意义深远。鉴于此,本文对自首制度的历史沿革作了简要回溯,同时,因为唐律对自首的规定最为完善。所以,着重论述了唐律关于自首的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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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唐律,编撰于唐高宗永徽二年,共十二篇,三十卷,五百零二条,是我国迄今保留下来的一部最早最标准的封建法典。由于它上承《法经》以来历代封建立法之经验,下为宋后各朝立法之楷模,在中国法制史上占有继往开来的地位,因而唐后历代统治者无不对其推崇备至。唐律与所有法律一样,都是统治阶级意志的表现,在国家生活中起着调整统治阶级内部、外部两种关系的作用。它用刑事镇压的方法钳制农民对封建政权的反抗,也用刑事制裁的手段防止统治集团中个别分子对法律秩序的破坏。唐律在调整统治阶级内部关系的时候,把重点放在惩治官吏的违法犯罪上,试图以此达到统治集团内部协调一致的目的。应当承认,作为封建法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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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中国对情色贿赂法律规制积淀极深,以唐律为例,其既规定收受情色贿赂为罪——"枉法娶人妻妾及女"罪,也规定给予情色贿赂为罪——"有事以情色行求"罪,并对二罪的犯罪主体、犯罪客观方面、法律责任作了详细规定。不过,基于对礼教纲常的维护,情色贿赂在唐代更多被视为纲常犯罪,而非贿赂犯罪,故其规制不如一般财物贿赂完整全面,同时又因为社会性风气较开放及吏治逐渐败坏,规制效果亦不甚理想。借鉴唐律规制情色贿赂的历史经验,结合情色贿赂的本质及危害性,现行《刑法》应将情色贿赂犯罪化,以严密惩治贿赂犯罪之法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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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物权法》、《侵权责任法》等的颁布实施,人格权法的立法问题成为立法和实务部门关注的热点。研究肖像权商业利用中的法律问题,对于完善我国的人格权法律制度具有重要的意义。肖像权商业利用中的"肖像"应具有真实可辨、特别性及一定的声誉或吸引力。在实际经济生活中,自然人肖像权商业利用的法律形式主要有形象大使、作价投资、用作商标等。对肖像权的商业利用进行法律保护,要完善肖像权的法律规定,增加保护肖像权商业利用的规定,健全肖像权商业利用侵权的救济方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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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唐朝官员选拔中的举主连坐制度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唐朝官员选拔中的举主连坐制度早在唐高祖时期已有规定,此后有唐历代的相关规定日趋成熟。较之贡举中的举主连坐,官员选拔中的举主连坐在唐朝司法实践中贯彻得要好些。唐朝官员选拔中的举主连坐制度立法技术较高,预防目的明显,司法与立法背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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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封建社会的法律中就有惩罚侮辱罪、诽谤罪这类犯罪的规定。《唐律·斗讼篇》中就规定“詈骂尊长者罪之”。资本主义国家的法律,对于侮辱罪与诽谤罪的规定就更加详尽和具体。一八一○年的法国刑法典第二编第七节对侮辱罪、诽谤罪作了原具体规定。如第三七五条规定:“在公共场所或公共集会中,或在传布并分发的印刷文字或非印刷文字中,侮辱他人者,或对他人为无任何具体事实而指责其一定缺陷之侮辱言论者,处十六法郎至五百法郎罚金。”德国刑法典第二篇第十四章关于侮辱罪的规定有十六条。国民党反动政府时代的刑法第二十七章也规定了惩办侮辱罪、诽谤罪的条款。剥削阶级的法律,是维护剥削阶级利益的工具,它保证剥削阶级成员的名誉和人格不受侵犯;而被剥削的广大劳动人民处于被压迫被奴役的地位,他们的生命都得不到法律的保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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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存制度将债务人从不能履行债务的困境中解脱出来,有利于维护债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加速资金的流转,也有利于提高社会的整体经济效益。我国提存法律制度起步较晚,在立法方面存在缺陷,但社会关系游离于法制之外是法治社会所不允许的,况且法律制度的规定必须具有前瞻性。笔者从分析我国提存制度的立法现状出发,思考国外提存制度的立法例,最后提出完善我国提存制度的设想,期待对我国制度完善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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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尔肯·托乎提尼亚孜 《新疆社科论坛》1994,(Z1)
宫前,我国经济生活发生了深刻变化,多种所有制形式和经营方式并存,越来越多的法人组织作为强大的力量对社会进步、经济发展及入良的物质文化生活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我国法律虽然要求法人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活动,要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不允许采取欺诈、投机等手段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但社会现实中的一些法人,总是背离其亲旨,为一己之私利,在决策人或主要负责人的指挥、操纵或作用下,进行犯罪活动。法人犯罪的严重危害迫使我们必须正视这一反社会现象,必须统一对这种危害社会行为性质的认识,并采取相应的对策。“法人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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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前者指调整能源领域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后者指正在制定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根据立法目的层次结构,能源法的立法目的分为三个层次。广义的能源法的立法目的属于第一层次;狭义的能源法,即《能源法》的立法目的属于第二层次,它被语言文字明确地规定在《能源法》总则中。《能源法》立法目的的内容由其法律地位和立法需求所决定,可表述为"提高能源效率、优化能源生产和消费结构、保障能源安全、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其中"保护生态环境"代表了一国能源法发展的阶段,蕴含着环境保护和应对气候变化的双重含义,是《能源法》立法目的条款中不可或缺的部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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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确立,是我国刑事立法的历史性进步.但刑事立法中仍存在对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背离,具体表现在分则体系中刑罚种类与犯罪性质的背离,法定刑配置与刑罚预防目的的背离.笔者认为应从刑法总则刑罚体系、分则体系配刑模式的"面"上及刑法条文的量刑情节的"线"上两个方向着手调整上述的背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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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熊取胆"并不是一个法律层面上的野生动物保护问题,由此引发的争议反映了当前我国公众对动物福利关怀的逐渐升温,对此,立法应作出必要的回应。我国当前并不具备进行专门动物福利立法或在民法中创设"法律物格"制度的现实条件,可以通过对现行野生动物保护法中有关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以及野生动物产品出售、收购、利用的法律规定的修改、完善,逐步推动我国动物福利立法的进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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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是中国封建制度的强盛时期,经济的发展必然带来法律的完善和严谨。在以刑法为主体,诸法合体的唐律中,已包含了诸多的民事法律条款。本文从唐律中赔偿制度的适用范围、构成要件、赔偿的分类与数额、赔偿责任的免除以及对赔偿的法律监督等方面,对唐律中的赔偿制度作一探讨。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