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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洋学报》2016,(3)
气候变化下的北极渔业处于动态发展中,但发展参差不齐。由于地缘关系,大部分北极渔业处于北极国家"各自为政"的专属经济区渔业制度之下,难以形成一体化的北极渔业管理制度。北极还存在公海渔业,但北极国家的北极公海渔业管理主导意愿明显,造成北极国家与北极域外国家潜在的渔业权益争端。现阶段北极相关的区域性渔业管理组织由于分鱼类、分区域的特点而不能胜任北极渔业管理的职责。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为代表的国际法律适用于北极海域却不针对北极海域。因此,北极渔业管理面临着各种挑战。北极各国之间的双/多边合作、北极国家与北极域外国家之间通过区域性渔业管理组织开展的国际合作对未来的北极渔业管理至关重要;并且,鉴于北极海域生态环境脆弱,北极必须实践预防性措施及基于生态系统的渔业管理理念。中国是重要的近北极国家,明确北极渔业对维护中国北极权益的重要性,重视科技先行的作用,开展广泛的北极合作,是中国北极渔业应对之关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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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联合国大会正式启动了就国家管辖海域外生物多样性(BBNJ)的养护和可持续利用问题拟订一份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国际文书的进程。该文书被视为《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第三个执行协定,将处理包括公海保护区在内的一系列重要议题。在谈判过程中,各方对于公海保护区的管理模式到底应当采用全球模式还是区域模式一直未达成共识。通过对全球模式和区域模式进行深入分析可得,区域模式在公海保护区问题上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在后续谈判时,中国应当在继续主张采取全球模式的基础上提出相应的措施,以切实推动公海保护区议题的谈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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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洋学报》2015,(10)
北极地区除北极沿岸国的主权区域和管辖权区域外,绝大部分地区属于公海区域,为人类共同继承财产,其应该按照《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实行全球治理,而非由北极国家共治。作为区域性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北极理事会缺少国际法基础,我国不应将加入北极理事会作为参与北极事务的成就,更不应将北极理事会作为参与北极事务的重要平台。联合国国际海底管理局是符合国际法要求的合法组织,北极地区的治理适用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区域制度,而不是某几个国家或组织制定的区域性条约或规章。我国应在增强北极地区实质性目标的基础上,按照《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调整参与北极事务的工作思路,依托符合国际法的国际组织实现对北极的治理,同时加强对北极地区区域性国际制度和理论的研究,倡导全球共治北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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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极海洋生态安全是指北极海域生态系统处于一种平衡、稳定、健康的状态。近年来,随着气候变化加剧和极地人类活动的增多,北极海洋生态安全和人类利用活动之间的矛盾逐渐显现,在北极地区制定海洋空间规划、有效管理极地人类活动成为极地环境保护与可持续开发利用的迫切需求。本文在对海洋空间规划涵义进行界定的基础上,厘清了海洋生态安全与北极海洋空间规划的关系,并对北极地区现有的海洋空间规划实践案例进行分析,探究了当前在北极地区制定和实施海洋空间规划的困境,最后从海洋生态安全的视角提出了完善北极海洋空间规划的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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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根据重要国际海洋法平台的实践,研究了国际海洋法发展的一些重要动向。当前海洋事务管理协调机制进一步发展健全,国际海底区域、公海渔业、海洋环境保护、外大陆架方面的法律规则进一步细化和发展,国家管辖范围外海域生物多样性、全球海洋环境评估、打击海盗以及航行自由等领域,正在酝酿产生新的规则或海洋事务管理机制等。上述动向反映出全球海洋治理正逐步揭开面纱,各国在海上的活动将一步步走向依法有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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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洋学报》2020,(10)
《斯匹次卑尔根群岛条约》以"主权明确、权益共享"的模式结束了北极重要岛屿斯匹次卑尔根群岛的主权争议,条约在把群岛主权赋予挪威的同时,将在群岛陆地及领水自由进出、捕鱼、狩猎、开展海洋、工业、矿业或商业等活动的权利平等地赋予所有缔约国,以此建立了一种公平制度,以实现对该地区的和平利用。随着国际海洋法发展,缔约国围绕群岛渔业保护区与大陆架海洋权益是否应平等赋予缔约国的争议不断涌现,挪威凭借条约赋予的主权而制定的各项制度也不断压缩缔约国在该岛平等权利的适用空间。作为该条约缔约国、重要的近北极国家和北极利益攸关方,中国北极权益的拓展与条约平等权利的实现息息相关,鉴此,中国应坚持《斯匹次卑尔根群岛条约》平等权是条约基石,主张基于条约序言"公平原则"的目的与宗旨对平等权的适用作进化解释,以保留基于平等权在群岛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享有的经济权利,对争议问题应加强与挪威和其他缔约国双边和多边沟通和磋商,以促进北极地区的稳定、开发与利用。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