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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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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通过审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本质,并结合广东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保护的实践,分析了目前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保护存在的一些问题。在深入研究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的知识产权具体制度和理论,并借鉴国外已有的相关经验后认为,应采取建立统一的保护组织、摸清遗产家底、确定保护重点、加强保护单位和传承人队伍的建设、在基层建立起保护机制、分类指导保护工作等工作措施,以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就保护模式而言,应采用知识产权综合保护模式,适时出台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保护的法规或者指导意见,以建立和完善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保护制度。  相似文献   

2.
论知识产权框架下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保护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下载免费PDF全文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人类智力活动的产物,本质是信息,是知识产权的客体.利用知识产权制度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正当性.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具体知识产权制度有专利权保护、著作权保护、商业秘密保护、商标权保护、专门知识产权保护等模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内容极其广泛,对它的保护依赖于以整个知识产权制度为基础的综合手段.  相似文献   

3.
知识产权制度表面上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具有某种契合性.但实质上,知识产权以私权垄断为创新激励的制度设计理念,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目标存在深层次的矛盾和冲突.单纯采用知识产权保护模式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保护,还很有可能造成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目标(保护文化多样性)背道而驰的逆向选择现象.因此,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不能依靠现有的知识产权保护模式,而应该在完善国家供给与国家补贴制度方面进行制度创新,并在国际范围内构建“使用他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有偿制度”.  相似文献   

4.
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迥异于知识产权的特征,能否构建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下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学界有不同的观点。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下位概念能否纳入知识产权法律保护范畴,也存在同样的争议。从相关国际公约和我国国内法的有关规定来看,利用知识产权保护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可行性,但可行性并不意味着可以忽视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和知识产权的差异性,而是应该明确利用知识产权法律机制保护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特殊性并以此为基础构建合理的法律保护体系。  相似文献   

5.
后《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时代,知识产权法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障碍值得进一步深入研究。基于哲学家波兰尼对编码知识与意会知识的分类方法,可以发现非物质文化遗产本体,即其属性与知识产权法预设保护的对象属性的不同,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私法保护障碍的深层次原因,印证了调整对象决定调整方法的法理。进而,从实证角度分析了知识产权制度和非物质文化遗产制度中相同的“保护”称谓不同的现实含义,并从不同保护模式与对象不兼容度的角度,讨论了现有以知识产权制度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尝试的局限及改进。  相似文献   

6.
知识产权法和行政法规或措施是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必要措施,但刑法的保护作用不应被忽视。刑法通过知识产权罪刑规范和附属刑法规范为非物质文化遗产提供保护。该文认为应完善我国刑法中侵犯知识产权罪的罪刑规范和非刑事法律中的附属刑法规范,以更好地发挥刑法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作用。  相似文献   

7.
福建是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十分丰富的省份。保护、发展好非物质文化遗产对福建省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由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与知识产权的契合性,推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知识产权战略很有必要,这也是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知识产权战略应从保护战略、应用战略、创新战略和人才战略四个方面推进。  相似文献   

8.
通过探讨哈萨克族传统文化与习俗阿依特斯的渊源关系,我们认为,哈萨克族传统文化是习俗阿依特斯形成的土壤和前提,但它们始终处于你中我有、我中有你并立共存的关系之中.因此,对哈萨克族优秀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阿肯阿依特斯的保护和传承,不能仅限于保护作为遗产本身的阿肯阿依特斯,还应该保护它原有的民俗氛围,不能使其失去原有的生存土壤和空间.  相似文献   

9.
石林彝族自治县有着丰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蕴藏着巨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在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下,石林县以阿诗玛文化为代表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大放异彩,正积极走向国际化品牌,而产业化发展也进行得如火如荼。审视石林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保护现状,其存在着民众保护意识淡薄、民事保护薄弱等问题。为此,应加强宣传,努力提高民众的文化自觉性;积极强化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的民事保护措施。  相似文献   

10.
"汤瓶八诊"系列案反映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知识产权制度在理论与现实上存在着紧张关系.这种紧张关系是由于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法制不健全和不完善而导致的,它主要体现在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在处理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知识产权问题时存在观点、思路差异."汤瓶八诊"系列案亦反映出我国亟须明确和厘清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是否拥有私权利、知识产权制度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的角色等问题.通过修改《非物质文化遗产法》(2011)等有关知识产权条款,明确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拥有包括知识产权在内的私权利及其他权利类型,改良知识产权权利及创新知识产权制度,将在某种程度上缓和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知识产权制度之间的紧张关系.  相似文献   

11.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日益受到重视,是国家实施知识产权战略的重要内容.以著作权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同时,可采用商标权保护模式,促进文化资源向经济效益的转换,实现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综合保护.商标法应当将非物质文化遗产纳入其保护范围,明确非物质文化遗产可以作为证明商标或集体商标申请注册.  相似文献   

12.
我国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方面尚缺乏体系化的立法和精细的制度设计,2011年出台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仅侧重对传统文化资源的公法保护;现代知识产权法中对权利主体、内容和保护期的要求以及来自“公共领域”理论的限制,压缩了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知识产权进行立法的空间;超越传统的知识产权法理论和权利框架,创新性地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权进行知识产权立法,将加速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的进程。  相似文献   

13.
蒙古族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我国文化经典的一部分,现如今发展草原旅游业促进蒙古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措施和传承方式提供了新一个平台和渠道;本文阐述蒙古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范围和特征,开发草原旅游业和蒙古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现状,以及分析发展草原旅游业对蒙古族非物质文化遗产带来的正、负面影响,并提出发展旅游业将保护蒙古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一些建议。  相似文献   

14.
论文以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罕伯岱村为例,论述了罕伯岱村达斡尔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况及其变迁后的现状,对罕伯岱村达斡尔族非物质文化遗产变迁原因进行了分析,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在文化变迁中保护与利用好罕伯岱村达斡尔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具体措施。  相似文献   

15.
作为新的知识产权,地理标志在自然因素与人文因素相结合、主体不确定性、权利不可转让性、权利永久性等方面与非物质文化遗产高度契合,因而能够突破传统知识产权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障碍,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保护的新发展。从制度层面上讲,非物质文化遗产地理标志保护可以采用商标法或专门法模式,并体现出权利共有性、权力分享性、地域限制性等法律特性。从实践层面上讲,非物质文化遗产地理标志保护有一定的发展,但在直接保护方面还存在较大差距,可望在将来克服差距、取得较大发展。  相似文献   

16.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迫切性与法律的滞后性矛盾十分突出。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民族性、传承性、区域性和变异性的特点,由此带来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难点。现在各国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有行政法保护模式和知识产权法保护模式两种,我国已有行政立法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规制,为完善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应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进行版权保护。  相似文献   

17.
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知识产权保护中,地理标志权具有群体性、地域性等特征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特征契合度最高,是国际上争议最少、可以直接使用的知识产权类型。地理标志产品集自然优势和人文优势于一体,市场价值远远高于同类其他产品。本文以五峰土家族自治县采花毛尖制作工艺这一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为切入点,探讨如何将资源优势、文化优势化作市场优势,促进少数民族地区经济发展,进而使得非物质文化遗产在利用中得到发展和保护。  相似文献   

18.
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民族传统文化的核心组成部分,是民族的精神命脉和生存根基.由于构成样态的多样性,没有一个单一的可行的办法能够解决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面临的所有问题.本文以拥有丰富资源的重庆市为例,认为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私法保护,适宜采取知识产权保护为主、辅之以反不正当竞争保护的综合保护模式.  相似文献   

19.
女书是湖南省永州市发现的世界上唯一存在的女性文字.它不单单为江永地带乃至湖湘文化增添了一抹色彩,也在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舞台上散发着独特的魅力,对于研究语言学、考古学、社会学、民俗学等多个学科都拥有重要的价值.然而,商业时代的到来,女书传人的离世,都使女书的传承与保护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以女书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知识产权保护为关注点,在剖析女书知识产权保护现状的基础上,借鉴国外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保护的有益方式,提出适合女书发展现状并能促进女书文化保护与传承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  相似文献   

20.
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的学术研究,近几年奉行权利建构模式,目前形成了独立的私权、知识产权和特殊知识产权三种不同进路。但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不仅存在权利的保护问题,亦存在利益保护问题。忽视利益的保护或者将利益与权利不加区分地均作为权利予以保护,都是有巨大缺陷的做法。单纯的权利建构模式引发了学术界内部的反思,也在司法实践中受到挑战。侵权法对权利和利益给予强弱不同保护的学术思路和司法实践,可以弥补非物质文化遗产私法保护体系上的缺憾。应在解释论的角度上,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建构起区分权利与利益,并给予不同程度保护的侵权法体系,以平衡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发展、权利创设与创造自由之间的关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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