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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在总结现有电子教材优点的基础上,以<植物栽培学>为例,讨论一种全新的电子教材的设计与实现.探讨了人工智能原理与应用、电子教材现状与改进方向、基于人工智能的电子教材的设计、基于人工智能的电子教材的工作流程,并以回答问题与模糊搜索为例说明了<植物栽培学>电子教材的功能并分析了其支撑技术专家系统、自然语言识别的实现.  相似文献   

2.
文章首先讨论了教与学的辩证统一关系.根据教与学的关系,结合人工智能课堂教学的实际,提出以下几点改进意见:教材,教学大纲,教学技巧,多媒体辅助教学,实验,以及教师自身素质提高等,并进行相关讨论.  相似文献   

3.
斯塔尔人工智能生态系统伦理治理思想以繁荣伦理学为视角,旨在塑造促进人类繁荣的人工智能生态系统。它认为应确立人工智能生态系统的中心节点,由这些中心节点担任人工智能生态系统伦理治理的元责任主体,负责确保个人、组织和国家了解他们的责任和履行责则。在斯塔尔看来,人工智能生态系统伦理治理应遵循韧性原则、试探性治理原则、学习能力原则和元责任原则。他还提出了自己的人工智能生态系统伦理治理路径:重新反思人工智能研究和创新与伦理之间的关系、测量人工智能的开发和使用对人类繁荣的影响、建立人工智能知识库、构建利益相关者参与治理机制。斯塔尔人工智能生态系统伦理治理思想一方面引领人工智能伦理治理研究从技术个体层面向系统层面发展,另一方面为人工智能生态系统的伦理治理提供方法论指导。  相似文献   

4.
数字时代人工智能逐步深入人类生活,在改造和重塑各行业、为社会发展赋能的同时,也引发了不容小觑的法律和伦理风险。尤其是在Chat GPT等生成式人工智能面世后,人工智能立法规制的必要性大大增加。欧盟和美国率先针对人工智能发布立法规制,这为我国人工智能综合立法中基础法律问题的解决提供了先行经验,如解决人工智能法律主体地位和知识产权争议等相关问题。除此之外,分析美欧人工智能相关立法也为中国应对AI风险等级分类管理、全过程体制监管以及建立人工智能相关治理机构等具体程序性问题提供了参考。目前,我国针对生成式人工智能出台了《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深圳、上海等地也相继出台了地方性立法,但还未形成国家层面的人工智能综合立法。综合立法可以解决我国人工智能法律规范数量少、层级低、缺乏顶层设计等问题,更好地进行人工智能管理和促进其发展。此外,树立良性道德伦理规范有利于为后续立法进程打好基础,加快数据、算法等基础立法进程也有助于促进人工智能的综合立法进程。  相似文献   

5.
人工智能体道德的出现引发了人们对传统伦理体制的思考。随着技术不断革新,人工智能体的内涵也不断丰富,它的自由性和独立性日趋进步。人工智能体的安全性凸显,在设计和应用人工智能体的过程中,传统的研发进路已然落后。人们对人工智能体有无道德以及道德去向提出了质疑。人工智能体走向人机一体化可能更有助于人工智能体道德的确立,人机之间的互动与交流对于人工智能体道德所引发的伦理困境而言具有进步意义。人机之间的和谐相处可能是未来人工智能体道德迈出困境的一条路径。  相似文献   

6.
赋予人工智能拟制法律人格是界清人工智能产物的财产权利归属和人工智能侵权责任的必要前提。我国民法总则和公司法等法律规范只确立了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三种主体的法律人格,对人工智能并无规定。为了适应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解决涉及人工智能产物的权利归属纠纷和人工智能侵权纠纷,需要从人类权利优先的立场出发,运用法律拟制的立法技术赋予人工智能独立的法律人格;借鉴法人制度建立人工智能登记备案制,完善人工智能的法律责任制度。这一方面有利于促进人工智能更好地服务于人类,另一方有利于确保其不异化为“超人类”的主体。  相似文献   

7.
人工智能技术在促进教育变革的过程中,也给教育带来不可预知的伦理风险.作为人工智能教育应用的重要产物,教育人工智能系统备受推崇,但必须遵循相关的伦理原则.首先,从宏观层面探讨教育人工智能系统的一般伦理原则,即通过对世界各地相关政策文件的分析解读,明确人工智能伦理原则和教育人工智能伦理原则.其次,从微观层面探讨教育人工智能系统的具体伦理原则,即通过相关国际标准和规范的学习借鉴,明确教育人工智能系统开发与应用的伦理原则.最后,针对未来人工智能教育的发展和可能遇到的伦理挑战进行预测,并结合国情,提出我国教育人工智能系统未来发展的策略建议,即培养具备合格人工智能素养的社会公民、制定更加科学的教育人工智能系统伦理原则、构建教育人工智能系统应用过程的监管机制、重视人文关怀的情感教育力量.  相似文献   

8.
人工智能是否会成为类人的行动者?从语言理解的角度出发,答案是否定的。虽然人工智能语音产品大多都能体现出语音识别和语言对话的能力,但这并不意味着人工智能可以理解自然语言。第一,人工智能对符号的处理无法使符号具备语义和涵义内容,因而无法理解自然语言的语义层和涵义层。第二,在交流过程中,人工智能无法理解说话者的意图。基于唐纳德·戴维森和查尔斯·泰勒对语言的分析,人工智能不能理解语言会导致一个重要推论,即人工智能无论如何也不会成为类人的行动者。  相似文献   

9.
人工智能配音是指以大数据处理与学习、虚拟合成与化身、人机交互等人工智能技术为动力,负责广播、电视、电子出版物和互联网上的同步和广播任务的智能媒体产品。人工智能同步技术在当前配音领域的引入,使配音的形式更加丰富多彩。从人工智能配音发展现状的梳理出发,阐述了人工智能配音的实际应用场景,对比人工智能配音相比传统真人配音的优劣,分析人工智能配音对影视配音行业的影响,重点落脚在于人工智能配音时代配音人员应如何保持自身独特优势。  相似文献   

10.
人工智能著作权主体适格性分析是研究人工智能创作物权属、定性以及行为责任承担的前提,关涉著作权法律制度逻辑的自恰性。以认识论为视角,运用文本、比较和逻辑分析方法分析后可知,人工智能主体适格性与其特定发展阶段是相适应的。弱人工智能与强人工智能阶段,人工智能扮演\  相似文献   

11.
在互联网时代,人工智能的发展促成了一场深刻的社会变革,改变了人的生存方式、实践方式与思维方式。在人工智能背景下,人的主体性不仅成为学界关注的焦点,也是人存在和发展的基础。人工智能的发展既是阿里巴巴的山洞,又是潘多拉的魔盒。人工智能在给主体的自主性、独立性、判断能力和实践能力带来机遇的同时,也不可避免地对主体的道德观、生存环境、能力提出挑战。要实现人工智能背景下主体的持续健康发展,应优化人工智能大环境,重视人工智能环境下人的主体性地位,尤其要重视人工智能与人的主体性的有机结合;同时,积极迎接人工智能发展对人的主体性的挑战,准确把握机遇,制定应对策略,以此促进人与人工智能的良性发展。  相似文献   

12.
自2013年起,中国服务业超过制造业成为第一大产业,为了促进服务业的高质量发展,迫切需要人工智能赋能服务业。从中国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角度而言,根据服务业的特点,人工智能要赋能服务业,就不能仅仅开发人工智能的智能,还必须同时开发人工智能的情能。从人工智能技术发展的角度而言,目前人工智能处于弱人工智能发展阶段,主要着重于开发人工智能的智能。但弱人工智能必然要发展到强人工智能,而强人工智能像人类那样行为是其基本规定,人类既拥有智能,也拥有情能,因此,强人工智能不能仅仅拥有智能,还必须拥有情能。根据“多重可实现”理论,一种功能可以有多种不同的实现机制,尽管人工智能与人类具有不同的物质基础以及行为逻辑基础,但人工智能仍然可以模拟包括情能在内的许多人类行为。根据人类情能的特点,通过模拟可以使人工智能拥有情绪感知能力、情绪表达能力、情绪理解能力和情绪调节能力,从而使人工智能拥有基本的情能。拥有基本情能的人工智能,能够有效提高赋能服务业的效率,从而促进中国服务业的高质量发展。  相似文献   

13.
张子宁 《国际公关》2023,(11):62-64
2010年,世界范围内人工智能大爆发,无论是运算能力还是深度学习算法,均较以往有所升级。2010年至今,人工智能逐渐渗透社会生活、经济和安全等领域,并加快了“人工智能时代”的到来。文章以此为背景,介绍了什么是人工智能,剖析了国际关系的内涵,围绕人工智能的国际关系展开讨论,详细说明了人工智能给宣传能力、情报能力和经济力量带来的影响。  相似文献   

14.
在医疗领域,人工智能被广泛地应用于临床诊断、医学治疗、医疗康复、疾病预测和医学研究等多个方面,但由于人工智能技术发生错误,致使患者合法权益受损的事例时有发生,因此医疗人工智能的应用面临多种风险。如医疗人工智能法律主体资格尚未明确;不良后果发生时法律责任认定存在争议;存在数据偏见和歧视,数据公平难以保障;数据隐私和个人信息保护力度不足;立法监管制度不够健全;缺乏医疗人工智能相关人才。面对这些风险,有必要明确界定医疗人工智能法律地位、明确划分人工智能医疗事故责任承担方式、选择适当数据样本及研发者以规避偏见、尽快出台个人信息保护法、完善人工智能相关立法加强全流程监管以及大力培养医疗人工智能相关人才,以促进医疗人工智能技术健康快速发展。  相似文献   

15.

通过对220件涉人工智能案件裁判结果的分析发现,现阶段涉人工智能案件法律适用存在以下突出难题:“拿来主义”的人工智能区分标准,无法契合司法实务需要;传统法院审理案件的效率较为低下;对人工智能开发者和使用者的注意义务认识不清;对用人单位以调岗为由而变相辞退员工的案件事实,缺乏深入考察;对人工智能自检等无人取证新手段,缺乏正确理解和应用;人工智能作品的权属认定存在困难;等等。破解涉人工智能的法律适用难题,应当转变思路:以创造出来的具象化(智力)成果及其风险能否被人事前预知为标准将人工智能分为工具型人工智能和智力型人工智能;推进涉人工智能案件由专业性法院管辖;对人工智能开发者和使用者注意义务的认定标准应富有弹性;要求用人单位为被迫调岗的员工划定收入大幅调降前的合理缓冲期;允许满足条件的人工智能自检报告作为证据使用;暂时将人工智能作品归入虚拟财产进行保护,并要求其在被展示时与人的作品进行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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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法律人工智能既是法学与计算机、应用数学和心理学等多学科交叉的新兴学科,又指具有同法律人的思维功能相似之能力的智能系统,它可以分为强法律人工智能与弱法律人工智能。法律人工智能背景下的法律推理拥有基于道义论推理以及基于实践理性推理的性质,具备超越性、辩证性、所依赖知识的特殊性、语用性、因果关系的特殊性和真值的不敏感性等特征。强法律人工智能和弱法律人工智能法律推理在每一特征上亦有所差别,这促进我们因应人工智能的不同发展阶段对人工智能法律推理问题采取不同的研究策略。  相似文献   

17.
人工智能"创作"物是否构成作品而受版权保护取决于其是否是智力成果并满足独创性特征。人工智能"创作"物实质是在人的意识支配下的一种智力创作成果,当其内容能够与其他表达相区别而被受众触动就满足了独创性特征而属于作品并受版权保护。人工智能在人支配下的"自主创作"能力,使得人工智能并非人工智能"创作"物的作者,人工智能的使用者才是真正作者,因而人工智能"创作"物的版权应归属人工智能使用者。人工智能"创作"物的保护程度应兼顾人工智能使用者和其他受众的利益。  相似文献   

18.
目前对人工智能的定义尚缺乏共识,但可按发展程度分为弱人工智能、通用人工智能和超人工智能。在行政治理中,人工智能可以参与行政立法过程、政策形成和行政决定,推进行政治理智能化。但同时亦需认识到人工智能治理适用范围的局限。人工智能治理中不仅存在诸如歧视、安全和隐私等风险,甚至可能导致政府控制能力减弱。因此,需对人工智能治理加以法律控制,施加正当程序约束,以实现其良性运作。  相似文献   

19.
国内外若干关于人工智能影响就业的研究成果更多地集中于人工智能影响就业的净效应的增减趋势争议。人工智能影响就业的效应和机制是复杂的,当前更应该关注人工智能冲击劳动力市场的系统性风险。人工智能的应用与发展会导致结构性失业累积风险、收入极化风险、零工经济的契约缺失风险和人工智能嵌入的就业歧视恶化风险,应从教育体系再造、再分配政策和法规完善等路径积极应对。  相似文献   

20.
为了解公立医院医务人员对人工智能医学应用中伦理问题的认知差异及其影响因素,提升医务人员的伦理认知和伦理决策能力,文章采用方便抽样方法,用自行设计的问卷对安徽省某三级公立医院813名医务人员进行问卷调查。结果显示,医务人员了解人工智能医学应用中伦理问题的渠道分散,主要通过新闻资讯和科普文章;医务人员认为安全风险和隐私保护是人工智能医学应用中最主要的伦理问题,分别占76.1%和64.9%;医务人员的专业年限、职称和对人工智能医学应用的了解程度与其对人工智能医疗应用中伦理问题的认知有关(P<0.05)。大多数医务人员对人工智能医学应用及其带来的伦理问题了解程度不高,认知缺乏系统性。应加强医务人员对人工智能医学应用中伦理知识的教育和培训,采取有效措施提升医务人员人工智能医学应用的伦理认知水平,规范开发医疗人工智能技术的算法,健全医疗人工智能的伦理监管体系,推动相关立法,保障医疗人工智能健康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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