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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接占有制度是物权法上一项重要的制度,它具有解决物之归属和便利物之交易等方面的功能,在物权法中应有一席之地。废除该制度会造成一系列的理论和实践上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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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令 《洛阳理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2):99-103
无权处分制度存在危害交易安全、易生欺诈且与权利瑕疵担保冲突等问题。原因在于宥于有物权合意必有物权变动的桎梏,未能正确处理公示与包含于债权合同的物权合意在物权变动上的关系。物权合意的成立、生效及是否发生物权变动由立法政策决定。债权形式主义下物权合意与公示在物权变动上的正确关系是物权合意有效,但不经公示不发生物权变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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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证券法之"证券"应当具有严格的法定性,在立法以"列举式"定义证券却无法周延的情况下,可通过分析美国证券法判例中的"Howey Test"并结合我国证券法律实践,确立我国证券法界定证券范围时使用"兜底条款"所应当采用的标准。"资本证券"是一个在证券法领域颇受重视且频繁使用的概念,但是,在比较各国或地区的证券立法并对证券法理论进行回顾后可发现,"资本证券"既没有成为立法用语,也没有得到广泛深入的研究。对此,可在分析有价证券、证券资本的基础上,厘清证券法上的"证券"和有价证券、资本证券之间的关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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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材料显示,20世纪三四十年代,湖南地主、富农总体上占地约45%左右.但是各地土地占有关系不均衡,在土地关系集中地区、土地关系一般地区以及土地关系分散地区,地主、富农占地分别为60%强、40%左右、25%上下.地主、富农人均占有土地几倍甚至几十倍于其他阶层的同时,土地租佃普遍存在,牵涉面广,无疑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因地权分配不均导致的阶级矛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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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质押已经成为股份有限公司融资的重要手段之一。《物权法》对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质押设定程序的规定过于原则,与忪司渤有关股权转让的条文也有较大冲突,不能为人们提供明确的行为预期。应该为股权质押的设定程序制定统一的规则,关键是对股权质权公示方法的选择。应采取内部登记与外部登记或者内部登记与占有、交付结合的方式,在质权人、公司、出质股东及交易安全之间达成适当的平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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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有保护请求权说到底是物权法上的请求权,物权法上的请求权与侵权责任请求权在未来民法典的编排体例上到底是并立、包含还是竞合,直接决定了占有保护请求权的设计和适用.以统一救济模式的侵权责任法的设计体例为依托,构建统一救济模式的占有保护请求权,将对占有的物权法保护和侵权法保护统一于侵权责任法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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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的本质决定了债权自助行为在民法请求权救济体系中具有特殊性,并占据重要地位。债权自助行为分为紧迫性债权自助行为和对债务人抵抗其容忍义务的自助排除行为。实现债权自助行为的制度化需要在利益衡量的基础上合理设计其一般规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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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调查材料来看,20世纪30-40年代,总体上,中南区地主、富农占地约45%左右.但是中南区的土地占有关系是不均衡的,在土地关系集中地区,地主、富农占地超过60%;而在土地关系分散地区,地主、富农占地一般在25-30%左右;在土地关系一般集中地区,地主富农占地一般少于40%.尽管存在一定的差异,但地主人均占有的土地要几倍甚至几十倍于其他阶层,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阻碍了农村生产力的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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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在抵押权、质权制度方面的一些改进,将对抵押权、质权竞存问题产生重要的影响.我国应综合考虑影响抵押权、质权竞存顺位的因素包括占有与登记公示效力的差异、当事人主观善恶的差异、地域范围等,并综合考察他物权善意取得制度(即准善意取得制度)等制度,妥当解决抵押权与质权竞存时的顺位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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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特种债权之物权担保的否定性思考——兼论特种债权的优先效力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特种债权是指基于公法产生或者具有公法性质的一类债权债务关系,主要有税收、司法费用、劳动工资等.并不存在一个独立的具有担保物权性质的优先权,优先权担保特种债权的实现是一个伪命题.特种债权本身具有优先效力,其实现本质上属于债权法、程序法而非物权法的范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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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初徽州府歙县鱼鳞册所见,各阶层土地占有量低,宅基地在册登记,地权呈零细化。明清歙县长龄村郑氏家族为著名徽州盐商,在故里占有屋地。册载土名反映,富商与自耕农、佃仆的居住条件不同。明代徽州地权渐趋分散,至清代占有土地多者不过数百亩。自然环境和赋役政策使得经营土地无利可图,徽商在故里占地以非生产用地为主。明清宅基地纳入田赋,徽州非生产用地约为在册登记土地总面积的10%。歙县清初土地清丈考虑到徽商在外,注意维护其在故里的土地权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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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而言,在债务人违约时,担保债权人比无担保债权人拥有更多的选择权。英国法律以其灵活性、以及接受并赋予创新性结构以法律效力的能力,提供了既满足消费者又满足资本提供者需求的担保机制,从而在商业发展中发挥着重要作用。驱动着法律发展演变的是实践人士而不是立法机构,并在面临不确定性时由法院来决定其法律效力。"担保利益"的范围,面临一定的不确定性。在法律含义上,授权与保留存在根本的区别。担保财产包括抵押人在未来可以获得的财产,但该未来财产的类型应存在限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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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二战后的重要小说家拜厄特(A.S.Byatt)一直是当代英美小说批评界的关注对象.在她众多的作品中,<占有>在近20年来国内外各路评论家的著述中已经成为一部现代经典.值得注意的是,关于该作品评论一直呈现为维多利亚传统和后现代各执一端的对立现象.<占有>在叙述形式方面表现出的后现代特点,恰恰是该作品予以质疑甚至批评的对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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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侵害债权是德国民法学界为弥补旧有给付阻碍法的不足而提出的理论.作为第三种违约形态,主要包括不良履行主给付义务、违反附随义务和拒绝给付三种义务类型.2002年的德国债法改革,通过引入违反义务概念,将积极侵害债权理论的内容融入新债法,但却拒绝将积极侵害债权作为一种独立违约形态.这表明在统一的违反义务概念之下,积极侵害债权理论已失去了其原有位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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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在从事证券业务的过程中,未能勤勉尽责,应对第三者主要是投资者承担民事责任。但是对这种责任的法律基础问题,一直以来讨论得不够深入,本文将以纯粹经济损失理论为出发点,结合各国立法和司法审判实践,以比较法实证研究为进路,回答上述责任的法律基础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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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法院通过1934年证券交易法10b条款确立了默示诉权和默示责任。10b条款和10b5规则默示了诉讼资格、欺诈的重要性和损害结果、被告主观故意以及因果关系等诉讼要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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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合同业已履行,买受人已占有宅基地房屋的前提下,城镇居民购买宅基地房屋用于生活居住,该宅基地房屋买卖合同应认定为有效。这并不违背禁止土地投机的政策目的,也未违反公共秩序。诚实信用原则既能成为分析合同有效的解释依据,也可基于结果的实质不正义,通过个案规范加以论证适用。在认定合同有效的前提下,买受人对宅基地房屋的占有是基于债权的占有,其性质是一种具体的财产利益,这种基于完全正当权源的占有足以对抗出卖人的返还请求。买受人继续占有宅基地房屋,出卖人仍静态保有宅基地资格权与宅基地使用权,只是在房屋未灭失或未拆迁前,出卖人的现实利益无法得到具体实现。从这一角度来说,农民在宅基地房屋上设定无身份限制的居住权可成为未来盘活闲置宅基地资源的有效方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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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犯罪属于行政犯罪的范畴,具有“前提法定性,刑事法定量”和承担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双重责任的特征。其认定有赖于证券行政执法权力的有效实现。文章以完善证券行政执法为切入点,通过保障调查权力、建立健全证券法律法规的规定、完善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衔接等一系列法律治理举措,实现遏制证券犯罪的有效路径。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