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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46 毫秒
1.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对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的规定,落实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原则,实现了生态环境损害救济的公私法协同共治。依据《民法典》,生态环境损害责任是针对公益损害的新型责任,本质属于公法义务的私法操作,包含生态环境修复责任和生态环境赔偿损失责任两种方式。在责任构成要件上,需要对"造成生态环境损害""、违反国家规定"进行合理解释,进而在因果关系证明中由双方公平分担举证责任、降低证明标准。在责任承担方式上,应贯彻生态环境修复优先的原则,规范"生态环境能够修复"的判断标准以及生态环境修复的主体、方式、目标,而生态环境赔偿损失责任主要适用于受损生态环境不具有修复可行性和侵权人承担了生态环境修复责任之后不能覆盖的损失和费用。  相似文献   

2.
在当今这个风险社会,大规模侵权事件随时可能发生,如何避免大规模侵权下出现侵权人资不抵责而受害者救济无门的情形?传统的侵权责任法救济建立在侵权人资能抵责的基础上,保险制度在应对大规模侵权下也只能是连锁违约。大规模侵权损害救济基金的出现是对侵权事件发生后的应急措施,并且建立在侵权人资能抵责的基础上。而政府的救济,也只是一种临时状态。面对法律上的救济困难,建立大规模侵权预防基金无疑为一种新的探索。  相似文献   

3.
我国《民法总则》中关注了救助人和受益人因见义勇为行为而受损时责任如何承担的问题,但是并未提及无辜第三人因见义勇为行为而受损情况下的责任承担,这一立法空白也导致现实案例中情与法的冲突。我国的无因管理和紧急避险制度均不能妥善解决这一问题,法国民法中的默示合同制度和意大利民法中赋予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未来值得我国立法的借鉴。  相似文献   

4.
见义勇为致损救济是见义勇为立法的重要内容之一.如何对见义勇为者在救助过程中的权益进行有效的保护,也是当前学界所面临的一项新的课题.而当前仅仅使用民法中的无因管理制度并不能涵盖见义勇为的所有情况,因此通过对见义勇为行为的系统分析和归类,并借鉴西方国家“好撒马利亚人法”的经验,提出综合运用民事和行政两种方式来完善我国见义勇为致损救济机制.  相似文献   

5.
《东岳论丛》2017,(2):121-126
在被监护人遭受第三人侵害,而监护人也具有过错的案件中,我国司法实践的普遍做法是将监护人的过失视为被监护人的过失,二者视为一体,由被监护人承担,进而与侵权人进行过失相抵。这一做法在法理和逻辑角度难以自圆其说。摒弃视为一体的做法,由监护人和侵权人按照各自过错,承担按份责任。在此基础上,细化、完善司法适用的标准和思路,提供相对明确的可操作框架,是解决监护人、被监护人与侵权人之间损害分担问题,维护公平理念,平衡各方利益的应有之义。  相似文献   

6.
现行环境立法中不可抗力损害分担在主要依据"偶然事件由被击中者承担"规则的同时,还强调了依据侵权人主观过错程度.这种考虑了侵权人主观过错程度的"偶然事件由被击中者承担"的环境侵权中不可抗力损害分担规则,虽然体现了现代社会的效率理念,但是缺乏充足的理由支撑进而面临颠覆性的存在危机.因此,在环境侵权领域,我们必须继续探索并重构科学的环境侵权中不可抗力损害分担规则.基于环境侵权风险承担理论的合理性与科学性,在未来环境立法中,建议依据环境侵权风险承担规则(包括可控制性规则、可预见性规则、效率规则与经济能力规则)进行不可抗力损害分担,以促进环境友好型技术创新与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  相似文献   

7.
见义勇为行为民法属性新探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文章主要分析了见义勇为行为的基本内涵与外延 ,并在此基础上比较了见义勇为行为与无因管理行为、防止侵害行为的异同 ,首次提出并充分论证了见义勇为行为的民法属性为防止侵害行为而非无因管理行为。  相似文献   

8.
环境损害救济的企业互助基金制度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因环境污染损害得不到有效救济而引发的社会矛盾已成为危害社会安定团结的一个重要因素.企业互助基金制度是环境损害救济社会化的方式之一,它改变了在无法确定污染加害人或者虽然能确定加害人但是加害人缺乏赔偿能力时,受害人无法得到救济的情况.企业互助基金制度将企业的损害赔偿责任分散于具有同类风险的企业之间共同承担,同时不会将损害赔偿过多地转嫁给社会,仍然尽量由污染企业承担,实现了社会的公平与正义.当前我国环境污染损害严重,企业赔偿负担过重,因此,需要建立企业互助基金制度,缓解企业压力,保障受害人得到有效救济.  相似文献   

9.
我国目前正处在社会转型期,大规模侵权事件频发,对大规模侵权损害的救济不仅事关受害人权益的维护,而且在一定程度上关系到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大规模侵权在行为形态上可划归现行法所确认的侵权,但与被侵权人单一或人数较少的侵权行为相比具有受害人众多、损害救济复杂等独特属性。在侵权法框架下处理大规模侵权损害赔偿问题,既要遵从侵权损害赔偿的一般规则,又要基于大规模侵权的特性构建相应的特殊赔偿规则,如适用"私权优先"规则、确立损害不确定情况下的特殊赔偿规则和多个侵权人赔偿责任分担规则等。  相似文献   

10.
侵权人不明时的高空抛物侵权,要求不能证明自己不是具体侵权行为人的人承担连带责任的制度,对区分所有权人的自由权利而言,是巨大限制,但却无法解释和证成其正当性。以区分所有权人违反协助查找义务以及作证义务等公法上的义务为根据,要求其对受害人承担私法上的侵权责任,混淆了不同法律关系及其责任形式。高空抛物致人损害是抛物行为人的单一的作为侵权。对这种侵权行为导致的损害,要求所有区分所有权人承担连带责任,违反了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的基本原理。所以,该内容应该删除。  相似文献   

11.
近年来 ,有关精神损害赔偿的诉讼剧增 ,越来越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本文仅就我国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谈一点粗浅看法。  一、精神损害赔偿涵义精神损害赔偿是指民事主体因其人身权利受到不法侵害 ,使其人格利益和身份利益受到损害 ,要求侵权人通过财产赔偿等方式进行救济和保护的民事法律制度 ,是针对精神损害的后果所应承担的财产责任 ,即精神损害赔偿就是指侵害人致他人精神损害 ,应当承担一定的物质赔偿责任 ,以弥补、减轻或消除受害人在生理、心理或精神上的痛苦。从理论上讲 ,精神损害赔偿这种民事责任的法律性质 ,其一 ,精神损害赔偿…  相似文献   

12.
章莉 《理论界》2008,(12):90-91
无因管理及见义勇为有助于发扬人类的互助精神。但是我国现行的无因管理制度过于粗放,见义勇为者的权益也屡屡得不到保障。应当健全无因管理的法律法规,完善见义勇为的立法。  相似文献   

13.
韩思阳 《学术月刊》2023,(5):106-119
平台处理个人信息本是私法问题,公法介入保护需审慎,公法保护个人信息不能仅基于功能主义,还应基于规范主义考察。在场景构造上,个人信息可能关涉公共利益,平台也可能因履行公共职能而做出国家行为,公法只有基于公益维护和针对平台国家行为才可介入。保护路径方面,当基于公共利益保护个人信息时,行政主体可采用事前许可、事中监管与事后处置等方式保护个人信息,个人、检察机关也可提起行政诉讼督促行政主体履行保护职责。当针对平台国家行为保护个人信息时,可将公法以直接或间接方式适用于平台行为和损害救济。公法介入个人信息保护应确立合理限度。公法基于公共利益保护个人信息应以平台违反公法义务或违反私法义务达到一定规模为前提,公法针对平台国家行为保护个人信息时,应只对平台准行政行为渐进适用公法。  相似文献   

14.
生态损害突破了单纯的私益侵害的范畴,与传统侵权法并不完全相融,它需要公法和私法的双重救济。从私法的角度来看,这一新的损害类型对侵权行为法学理论研究和法律制度建设带来了挑战,要求民事法律制度进行修正和革新,为生态损害救济提供权源基础和直接法律依据。我国应在借鉴国外生态损害私法救济制度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现行法制和实际国情,探索建立环境人格权制度、环境保护相邻关系制度、环境地役权制度、环境容量使用权制度,完善生态损害赔偿制度和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  相似文献   

15.
在踩踏事故中,我国一般通过公法手段对事故责任予以救济。与私法救济相比较,公法救济有利于社会秩序的迅速恢复与巩固,但难以让受害人得到充分的救济与补偿,无法完全实现法律所追求的公平正义价值目标,因此,国家应增强踩踏事故中的“私法救济”而逐渐代替、消减“公法救济”。以风险控制理论为视角,从踩踏事故责任的私法属性、责任构成以及法律赔偿机制来看,我国目前宜构建包括私主体、国家和保险赔偿多元的救济机制,从而更好地实现对踩踏事故的预防和救济。  相似文献   

16.
王康 《兰州学刊》2014,(12):103-109
基因污染是因转基因技术的不当应用而产生的一种新型环境污染行为,其后果是导致环境、财产、健康或生命损害。基因污染在法律概念上体现了一种谴责性的标签。基因污染在损害形态上属于生态损害与传统损害的典型复合,但就我国现行法律规范的因应而言,只能就传统损害提供救济。基因污染在行为类型上可以归于环境侵权,将其定位于危险责任是基本的侵权法政策。基因污染行为人作为加害人应对受害人承担无过错损害赔偿责任,如为多数加害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相似文献   

17.
普遍的观点认为国家补偿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因合法行为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特别损失,国家给予的补偿。人们往往忽略了一类国家补偿即公法上的无因管理引起的国家补偿:公民在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的情况下,为避免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损失而支付了费用或受到了损害,国家作为受益人应给予的补偿。  相似文献   

18.
学校与学生之间是一种教育与被教育、管理与被管理、保护与被保护的法律关系,学校未尽到对未成年学生负有的教育、管理职责,即要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赔偿责任。特殊情形下,在未成年学生的损害发生后无法适用归责原则确定学校责任归属时,应依公平原则分担损失、救济受害学生。  相似文献   

19.
环境健康权是免于因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导致的人体健康危害或风险的权利。环境健康权兼具公私法二重属性,权利结构复杂,难以基于单纯的私法或者公法途径提供充分的保护。《民法典》人格权编中未能对环境健康权做出具体规定,使得司法实践中可能存在由于价值判断冲突而影响环境健康权益实现的情况。环境侵权责任条款的设置更多地倾向于对损害的事后救济,也难以单纯地从私法角度有效地预防环境健康风险。公法手段有助于在一定程度上弥补私法保护方案对损害预防关注的不足,并与环境健康权的社会面向相契合,从而有利于发挥公权力在保障环境健康权方面的优势。唯有实现公私法在环境健康权保护方面的有效沟通与协动,方可形成周全的环境健康权保障体系。  相似文献   

20.
宁立成 《江汉论坛》2003,(1):112-114
普遍的观点认为国家补偿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因合法行为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特别损失,国家给予的补偿.人们往往忽略了一类国家补偿即公法上的无因管理引起的国家补偿公民在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的情况下,为避免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损失而支付了费用或受到了损害,国家作为受益人应给予的补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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