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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行政赔偿的范围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行政赔偿的范围马怀德所谓行政赔偿,是指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的过程中,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国家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行政赔偿的范围包括两部分内容:一是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行为范围;二是承担赔偿责任的侵权损害范围。前者指...  相似文献   

2.
在行政、民事混合侵权的情况下,不动产物权登记机关的赔偿责任的认定与承担在司法实践中颇有争议.在性质上,不动产登记应属行政行为,登记机关因"错误"登记而引发的赔偿责任应为国家赔偿责任,其归责原则适用过错原则;在责任承担方面,登记机关作为赔偿义务机关应与民事侵权人按份额承担各自的责任;在责任的实现程序上,行政与民事问题应一并解决.  相似文献   

3.
如果借鉴民法理论,行政不作为赔偿与民事赔偿交织案件中可能的责任分担形式主要有4种:行政机关和民事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行政机关和民事侵权人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行政赔偿与民事赔偿并行和行政机关承担保证责任.每种责任分担形式都各有利弊.问题的难点在于行政民事基础理论的统一与行政民事诉讼程序分立之间的矛盾.实现基础理论的统一在中国并不可行,可行之道在于行政与民事两种诉讼程序的彻底分立.分立后的两诉讼尽管在诉讼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上存在表面的不一致,但实质上并不矛盾,需要实现的只是赔偿数额认定上的统一.  相似文献   

4.
试论我国行政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应该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并不意味着只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或只要行政被管理人受到损害就发生行政赔偿。各国法律都规定 ,行政机关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需要具备一定的条件。本文拟根据我国《宪法》、《行政诉讼法》、《民法通则》及其他行政法律、法规和《国家赔偿法》的规定 ,对我国行政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5.
外部规范通过一定方式或形式影响到外部相对人的权利义务,并对外产生实质影响,则该内部规范可以成为法定作为义务的来源,这也是行政机关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首要条件,如果该条件成立,根据行政赔偿的构成要件,行政机关违反该内部规范,且导致外部相对人损害,即违法行为与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行政机关则应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6.
行政机关依法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主要有行政赔偿责任、行政法律责任和民事法律责任三种。由于这三种责任皆因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所致,所以在我国有关的理论著述、法律规定及司法实践中,上述责任往往被相互混淆。为此,本文拟对其区别略加探讨。  相似文献   

7.
几种特殊类型的行政侵权责任探讨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行政侵权责任是指行政主体及其公务人员在行使职权或履行职责的过程中 ,行为违法 (包括部分不当 )侵犯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而依法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深入研究行政侵权责任对于推进行政法治具有重要意义。本文对几类较为特殊的行政侵权责任 ,如抽象行政行为、共同执法行为、行政不作为、不当行政行为等的行政侵权责任进行了分析与探讨  相似文献   

8.
赵康 《学术研究》2001,(8):80-84
建筑质量侵权责任是指建筑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所有人或管理人因建筑质量缺陷,致使他人人身或财产遭受损害而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它是独立于产品质量侵权责任的一种特殊民事侵权责任.建筑质量存在缺陷是构成建筑质量侵权责任的前提条件,归责原则为严格责任,且责任主体应承担连带责任.  相似文献   

9.
行政赔偿程序是指受害人依法取得国家赔偿权利、行政机关或者人民法院依法办理行政赔偿事务应当遵守的方式、步骤、顺序、时限等手续的总称。行政赔偿程序的意义在于保障受害人依法取得和行使行政赔偿请求权。规范国家机关受理和处理赔偿请求的手续、及时确认和履行贻偿责任。行政赔偿程序,从不同角度划分,可分为多种行政赔偿程序。赔偿请求人根据实际情况来具体选择适用。如选择恰当,可以节省赔偿请求人的时间、精力和资金。  相似文献   

10.
侵权责任方式是实现侵权责任的重要手段,我国侵权责任法中规定的多元化责任方式可作不同划分,基于其功能不同可类型化为预防性、恢复性与赔偿性责任方式。考虑到环境侵权的潜伏性、累积性、长期性等特质,需要可以相互协调的多元化责任方式,方能为环境侵权提供圆满救济。立法上将环境污染责任与生态破坏侵权分置规定,但在责任方式上均共同适用预防性、恢复性和赔偿性等类型。  相似文献   

11.
论我国行政侵权精神损害赔偿的基本原则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世界上许多国家都在法律上对因国家侵权(包括行政侵权)造成行政相对人精神损害做出了经济赔偿的规定。在行政赔偿中增加有关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是时代发展的需要。行政侵权精神损害赔偿应遵循以下原则:法官的适当自由裁量原则,惩罚性赔偿原则,禁止滥用原则,数额适当原则,关注个体公平的差异性原则等。  相似文献   

12.
关雨青  刘大伟 《理论界》2022,(11):63-68
演职人员包括演员与职员,承担着社会舆论引导与文化传播的重要责任,故而须对自身言行举止尽到比一般公众更高的审慎注意义务,并对因自身的不当言行造成的出品方利益损失负侵权赔偿责任。其不当言行侵权应以过错责任原则为基础,按照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即主观过错、侵权行为、因果关系、损害结果)进行具体分析。在不当言行的实施构成第三人侵权或受害人过错时,应当免除或减轻该演职人员责任。  相似文献   

13.
《民法典》关于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的规定体现了《民法典》的保护范围不再限于私益,而是向公益保护转变。与此同时,侵权责任编也为环境公益诉讼提供了制度的基础。通过设立惩罚性赔偿的规则实现了由赔偿向预防的转化,并通过对制止与防止损害发生或扩大的费用的赔偿和预防性责任,强化其预防作用。《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关于生态环境修复责任的规定,成为确保环境污染破坏得到恢复的手段,通过责任承担方式的创新实现了保护环境、维护生态的立法目的。  相似文献   

14.
徐祖林 《云梦学刊》2011,32(1):79-82
旅游侵权的法律治理对于国家旅游业战略的实现至关重要。遵循法律的逻辑与灵魂,旅游侵权仅指依法对旅游者行使旅游权承担义务或职责的旅游活动主体,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应当依照旅游特别法的规定,承担特殊民事责任的侵权行为,非指一般性的侵权行为。旅游业经营者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侵权、旅游辅助人侵权、旅游业管理者或国家相关职能部门违反职责侵权以及多原因力旅游侵权是旅游侵权的典型形态,侵权人除须承担财产和人身方面的常规赔偿责任外。还须承担精神损害和惩罚性赔偿民事责任。  相似文献   

15.
最近,笔者见有同志著文认为:行政侵权赔偿诉讼的举证责任在被告。对此观点,我有几点异议,现简述如下: 大家知道,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被告行政机关在行政诉讼中负有举证责任,这是因为行政审判是审查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而被审查的具体行政行为是被告单方意思表示的结果,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国家行政机关是处于管理的领导地位,它可以依据行政职权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无需事先征得被管理者的同意。如果被管理  相似文献   

16.
我国目前正处在社会转型期,大规模侵权事件频发,对大规模侵权损害的救济不仅事关受害人权益的维护,而且在一定程度上关系到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大规模侵权在行为形态上可划归现行法所确认的侵权,但与被侵权人单一或人数较少的侵权行为相比具有受害人众多、损害救济复杂等独特属性。在侵权法框架下处理大规模侵权损害赔偿问题,既要遵从侵权损害赔偿的一般规则,又要基于大规模侵权的特性构建相应的特殊赔偿规则,如适用"私权优先"规则、确立损害不确定情况下的特殊赔偿规则和多个侵权人赔偿责任分担规则等。  相似文献   

17.
大规模侵权案件侵权行为与侵权结果存在特殊性,传统的侵权责任诉讼救济模式在我国现阶段可给予潜在受害人的救济较为有限,难以克服因侵权责任诉讼救济带来的赔偿数额减少的负效应困境与侵权企业破产后潜在受害人无法得到救济的困境。在公平受偿、保障效率和充分赔偿受害人理念的指导下,我国可借鉴各国潜在债权代表人制度、赔偿基金制度、责任保险制度的相关经验,构建适合我国本土的潜在受害人救济的具体路径,给予潜在受害人最大程度的救济。  相似文献   

18.
《侵权责任法》中产品责任的惩罚性赔偿评述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惩罚性赔偿从英美法系发展到大陆法系历经波折,争论不休,其本身的性质尚无定论。200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简称《侵权责任法》)出台,在产品责任上规定了惩罚性赔偿,这项大胆尝试是《侵权责任法法》最大的突破。综合各种因素考虑,必须承认作为舶来品的惩罚性赔偿可以适应中国的立法环境,尤其在侵权法领域有特别的意义,产品责任中的惩罚性赔偿将体现此制度的最大用武之地。  相似文献   

19.
杨蓉 《学术探索》2014,(11):61-65
一般情况下,当我们讨论侵权责任问题时,多以大陆法系的典型国家为参照物,但事实上,不论是大陆法系的法国或德国,还是本文研究之英美法系国家美国,哪怕彼此的法律传统不同,就侵权责任上仍然是在相似的机理支撑下发展的,即都或多或少地受到了罗马法的影响。因此,对美国垄断致损赔偿责任进行“构成要件”之解析,并不是标新立异。对美国垄断致损赔偿责任中有关“行为主体、客体、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内容”的分解,是深化认识垄断致损赔偿责任的一种比较法尝试,能够给我国垄断致损赔偿民事诉讼的司法实践带来新的启迪和思路。  相似文献   

20.
邬砚 《社会科学家》2015,(3):106-110
在侵权补充责任诉讼中,若直接责任人可以确定,赔偿权利人可以仅起诉直接责任人,也可以一并起诉直接责任人与补充责任人,但不能仅起诉补充责任人。若赔偿权利人仅起诉直接责任人或补充责任人,法院不得依职权追加补充责任人或直接责任人。若赔偿权利人先后或一并起诉直接责任人与补充责任人,直接责任人主张的抗辩应及于补充责任人,而补充责任人主张的抗辩不及于直接责任人。在直接责任人无法确定或有证据证明直接责任人无赔偿能力的情况下,赔偿权利人可以突破侵权补充责任的顺位设计,直接要求补充责任人承担责任,但直接责任人下落不明的,不构成直接诉请补充责任人承担责任的条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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