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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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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环境问题的日益严重,客观上需要立法加以保障和有效实施,而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正是维护环境公共利益、实现环境权从理论到实践的重要途径。针对目前我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在法律上的空白以及现行法律在环境公益保护方面存在的问题,本文在借鉴国外立法经验的前提下,从现实和法理的角度出发,提出了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法律制度的构想。  相似文献   

2.
如何实现对环境权的司法保障是环境权研究的终极目的之一,环境权的内在特征和发展趋势都需求建立特殊的诉讼程序和制度。公益诉讼制度是一种高效的手段和模式。环境公益诉讼与环境权共有属性相契合,公益诉讼的预防性特征符合环境权的内在需求,使环境公益诉讼成为环境权保护的最好方式。  相似文献   

3.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法律制度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环境问题的日益严重,客观上需要立法加以保障和有效实施,而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正是维护环境公共利益、实现环境权从理论到实践的重要途径。针对目前我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在法律上的空白以及现行法律在环境公益保护方面存在的问题,本文在借鉴国外立法经验的前提下,从现实和法理的角度出发,提出了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法律制度的构想。  相似文献   

4.
环境问题的日益严重,客观上需要立法加以保障和有效实施,而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正是维护环境公共利益、实现环境权从理论到实践的重要途径。针对目前我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在法律上的空白以及现行法律在环境公益保护方面存在的问题,本文在借鉴国外立法经验的前提下,从现实和法理的角度出发,提出了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法律制度的构想。  相似文献   

5.
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确定无疑是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构建的关键,我国2012年8月31日通过的新的民诉法已确立了环境公益诉讼制度,规定了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提起环境公益诉讼,但应在相应立法如正在修定中的《环境保护基本法》中对该条文作更加明确的规定,使之细化具有可操作性,并设置限制性条件避免公益诉权的滥用以减少司法资源的浪费,从而使公民的环境权益能协调有效地运行,进而使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功能得以有效发挥。  相似文献   

6.
基于环境权理论的发展和环境公共利益受到侵害却得不到保护的现实,我国应该构建环境公益诉讼制度。通过借鉴不同国家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并结合我国的国情,我国应该在实体法上进一步明确环境诉讼权利,并通过修改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拓宽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范围,在环境基本法中具体确定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与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主体,同时应将环境抽象行政行为纳入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受案范围,并对环境公益诉讼的诉讼费用作出合理安排。  相似文献   

7.
作为环境法基石范畴的环境权能否得到有效实现,从终极意义上讲,是环境问题能否得到有效解决的决定性因素。环境权的实现依仗于诉讼。环境公共利益所具有的不同于国家利益、个人利益和一般社会利益的特性,环境法的可诉性特征,以及当前关于环境公益诉讼的制度设计中诉讼主体和诉讼事实的广泛性特征构成了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建立的法理机制。  相似文献   

8.
论证环境权入环境法典的理由包括价值引领和构建公益诉讼权利基础的需要,但这两条理由均可商榷。环境法典作为部门法应该规定环境容量利用权、各种自然资源利用权等具体权利,不宜纠结于环境权入典。环境权本质是价值表述,但措辞抽象而未能明示需要协调的价值,立法目的表述令环境保护、经济社会发展的协调显性化,是比环境权更好地体现环境法典价值的方式。义务正当性并非只有权利论证模式,环境公益诉讼的正当性也并非来自权利,遑论环境权。环境权条款因缺乏构成要件和法律效果不能成为主要规范,且内容抽象不能胜任辅助规范功能。强行适用环境权条款将导致司法专断,或令本已错综复杂的公益诉讼之间的关系更加混乱。  相似文献   

9.
环境诉讼制度是近年来我国法治建设中的一个重要领域。尽管已经取得了较大的实践进展,但环境公益诉讼的理论研究仍然不够充分,需要运用诉权理论来对环境公益诉讼进行更深层次的理论分析。诉权是一项基本人权和宪法性权利,确立了公益诉讼制度的本质规定性。环境公益诉讼中的诉权来源于公民对良好环境所拥有的基本权利(公民环境权),并通过特定的法律途径加以实现。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涉及到诉权的主体问题,应广泛地赋予特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公民这三类主体。环境公益上的受案范围涉及到诉权的客体问题,应当尽量扩大"诉的利益"的范围,实现环境公共利益的整全性保护。诉讼制度变革与维护环境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是今后学术研究需着重加强的领域。  相似文献   

10.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之概念辨析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民事诉讼作为保护权利与解决纠纷的衡平机制 ,它的产生是基于当事人对司法救济的需要。在运用诉讼程序解决民事纠纷时 ,存在利益衡量的问题。在西方国家法谚中有“无利益即无诉权”的说法 ,环境权是一项私益性与公益性相结合的权利 ,因此 ,既可私益诉讼 ,也应允许公益诉讼。在许多国家 ,对涉及公益的诉讼都建立了相应的诉讼机制 ,其中环境公益诉讼在这些规定中往往占重要地位。而在我国现行的法律框架内 ,并无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立足之地 ,因此 ,我国可借鉴外国立法模式 ,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法律制度  相似文献   

11.
环境公民诉讼是对公民或公民组织作为原告提起的环境公益诉讼的学理简称,而我国立法将其属性错误地设定为环境公益侵权诉讼。此种错误属性设定的理论基础有二,分别是以环境权为基础的诉权基础理论和将环境公益责任属性认定为民事责任的理论判断。这二者都存在根本性错误。环境公民诉讼的诉权基础应是宪法监督权,环境公益责任的属性应是行政责任。在对这两项理论基础进行辨析与矫正后,应将环境公民诉讼的属性从环境公益侵权诉讼矫正为环境公益监督诉讼,即环境公益司法审查诉讼。此外,针对现有的环境公民诉讼制度程序设置存在的载体错择、与行政执法程序脱节等问题,应将程序载体更改为行政公益诉讼,并完善行政管辖优先原则与规则的相关规定。  相似文献   

12.
由于我国现行司法制度缺失对环境公益案件的救济制度,即使是环境公益屡屡受损,而司法却无法成为最权威、最有效的维护手段.倘要使环境公益得以最终维护,还必须在我国构建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在我国建立环境公益诉讼的理论依据是: 环境权是环境公益诉讼的权利基础,诉之利益的扩张使得任何公民均可以作为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提起诉讼,赋予检察机关环境民事公益代表人的主体资格,更有利于保护环境公共利益.  相似文献   

13.
现实生活中屡屡发生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公众环境权益的情况,但是我国目前的司法体制中却没有适当的救济机制,从而公众环境权益得不到有效的保障。针对这一问题,文章在对环境行政公益诉讼进行法理分析和对国外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进行比较研究的基础上,提出了建立我国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具体构想。  相似文献   

14.
无论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55条,还是2014年《环境保护法》第58条,对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规定都过于粗略,不具有操作性。有鉴于此,2014年12月最高法院连续作出了两次司法解释,力图为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提供可操作的司法规则。我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进步之处在于确立了中级法院的管辖权,初步确立了特别保护弱者的激励机制,首次确立了生态修复赔偿之诉等方面;但是仍然存在明显不足:原告资格过于苛刻、受案范围过于狭窄、管辖规则与激励机制半就半推等。针对这些不足,有必要进一步明确"法律规定的机关"的范围,赋予公民个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建议权与起诉权,正确处理环境公益诉讼与环境行政执法、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及其他民事诉讼的衔接关系,落实巡回法庭管辖规定,确立私人原告胜诉奖励制度,以期能够更有效地保障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实施。  相似文献   

15.
卫国平 《南都学坛》2010,30(4):99-100
公民只有在自身环境利益遭受了事实上的损害时才能提起环境公益诉讼。针对起诉难的现状,可通过司法解释把损害扩展至视觉、精神感觉等方面的非实质性损害;也可在实体法上规定公民的环境权,使环境公民诉讼有实体权利保障。环保组织的起诉权应该与其成员的起诉权连接在一起。由行政机关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是行政机关管理职责的自然延伸。检察机关可以成为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原告,但不应成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原告。  相似文献   

16.
赋予公民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原告资格,有利于保护公民环境权益、保护环境,推动社会发展。但要赋予公民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原告资格,民事诉讼法要突破传统诉讼理论,采用诉的利益学说,对民事诉讼范围及当事人概念进行拓展。在科学构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中,可以借鉴美国公民诉讼的一些做法,建立防止“滥诉”的相关机制。  相似文献   

17.
《民事诉讼法》虽确立了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但没有明确规定由哪些机关和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环境公益诉讼,也缺乏具体的环境公益诉讼机制和程序,使得司法适用面临诸多困难。因检察机关是环境公益最合适的代表,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符合检察机关的性质和职能,检察机关也具备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专业知识和能力,所以检察机关具有参与环境公益诉讼的合理性,甚至优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权的行政部门。在制度构建方面,确定检察机关全过程参与的原则,检察机关可通过支持起诉、检察监督、直接起诉参与环境公益诉讼,具体制度包括登记备案、环境公益损害调查、提起诉讼等方面。  相似文献   

18.
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建立关涉一国的可持续发展,而其立法的良善与否直接影响该制度落实的好坏。我国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立法虽初有建树,但随着环境保护紧迫性的加剧,环境公益诉讼的立法短板在实践中愈加显露。美国环境公益诉讼起步较早,经过多年发展,法律体系相对完备,政策制定技术娴熟,值得我们借鉴。比较中美环境公益诉讼的立法背景、立法基础、立法原理与立法内容, 在公众参与意识培养、“代表信托理论”的发展与环境权的借鉴之基础上,可以从公民赋权和程序立法两方面改造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存在诉讼资格限制与诉讼程序操作性差的困境,最终建立属于中国特色的“多元环境公益诉讼”制度。  相似文献   

19.
随着新《民事诉讼法》和《环境保护法》的颁布,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在我国正式确立。长久以来有关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争论从未休止过,其中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简称环境管理机关)原告资格的分歧较大。笔者认为,虽然环境保护法的修改意在与民事诉讼法进行衔接,但是其中对于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规定却没有把握住民诉法第五十五条的立法原意。仅仅将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赋予公益性社会组织的做法还有失偏颇。因此要扩大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范围,即赋予环境管理机关环境公益诉权更具优越性,这样不仅可以提高司法效率、有效保护环境公益,而且还对推动环境公益诉讼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20.
检察机关能否作为适格原告主体提起环境公益诉讼,一直是环境法学界争议的焦点,深究其因,检察机关特殊的法律地位和法定职能对环境公益诉讼的双重影响是检察机关原告主体适格问题的症结所在。无论是从检察机关的职权属性还是从检察机关的法律地位来看,检察机关介入环境公益诉讼,实属公权力的后盾式彰显,其诉讼主体资格源于公权力而非依据通常意义的诉讼权利(诉权),赋予检察机关原告主体资格无明晰的理论来源。鉴于环境诉权是依附于环境权益的程序性权利,有必要从制度层面入手,对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主体范围予以严格的限制而非宽泛化,严格限制和检察机关参与环境公益诉讼的范围及权力,明确其作为公益诉讼人的角色和地位,以充分发挥公力救济的弥补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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