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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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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梁秋花 《学术论坛》2015,(2):146-148
当今中国社会纠纷不断增多,并呈日益复杂之势。基于司法诉讼、人民调解等纠纷解决方式固有的制度性缺陷,应充分发挥行政调解解决纠纷的重要作用,从行政调解的原则、主体、范围及效力等方面着手,重构我国的行政调解制度。  相似文献   

2.
作为行政机关为社会公众提供的争议解决服务行为,行政调解体现了现代服务行政的理念,有助于实现政府的服务职能和对社会的有效治理.我国现阶段知识产权纠纷行政调解,存在着性质认识上的误区、运作模式上的偏差、调解制度设计上的不完备及调解效力不明确等不足,致使行政调解的功能没有得以充分发挥.构建知识产权纠纷行政调解服务机制,须明确行政调解定位和应遵守的基本原则;从制度设计的细节着手,扩大可调解的纠纷范围,设置专门的调解机构和人员,细化程序运行规则;以人民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为参照,形成针对知识产权行政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程序规则.  相似文献   

3.
行政调解问题刍议   总被引:10,自引:0,他引:10  
行政调解并非一个确定的概念和统一的制度,通常是指行政机关主持的调解,属于行政性纠纷解决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行政调解具有特殊的功能和价值,可用以处理行政争议和民事纠纷;其形式多样,在程序设计中需要妥善解决公权力处分、信息公开、调解协议效力及其与裁决的关系、司法审查等关键问题。鉴于我国当前行政调解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和困境,在制度建构和改革中应充分认识行政性纠纷解决机制的客观优势,充分考虑民众的纠纷解决习惯与实际需求,充分认识社会转型期的特殊性和社会发展的前瞻性需要,确立服务型政府的理念,以更好地发挥行政调解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作用。  相似文献   

4.
行政纠纷因行政机关管理行为而起,行政机关有义务先行处理行政纠纷,而不应当将自己引发的纠纷全部甩手给法院,应充分利用行政调解在解决行政争议方面的优势,减轻人民法院的负担。由于缺乏统一的规定,行政调解制度虽在我国遍地开花却五花八门,但无论如何都不应否定行政调解独立纠纷解决渠道的地位。另外,出于对相对人诉权的保护,调解与诉讼的衔接是不可回避的问题,对此,可从受案范围与效力衔接两方面切入。以合理性、合法性作为行政调解与诉讼受案范围的区分标准不符合实践,而应以裁量行政行为作为调解、诉讼受案范围衔接的纽带。当事人自愿达成的调解协议,在不违背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具有确定力,法院应对其所涉的有效事项不再处理,巩固行政调解的成果,避免行政与司法的资源浪费。  相似文献   

5.
多元纠纷解决机制中的行政调解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喻少如 《学术界》2007,(6):180-184
行政调解在性质上属于行政指导,应该在多元纠纷解决机制中占有一席之地,然而社会转型对作为"东方经验"之称的行政调解提出了新的挑战.总体说来,我国目前行政调解制度的规范化尚处于较低的层次.应该借鉴西方ADR中调解的经验,通过立法扩大行政调解的范围,设立专业化的行政调解机构,并完善行政调解的程序和保障制度.  相似文献   

6.
康枫翔 《理论界》2012,(2):63-66
荷兰的调解制度主要受美国和英国ADR发展的影响,于1993年设立的荷兰调解协会是一个承担公共管理职能的非赢利机构,相关法律规定了调解的原则、程序、调解员的行为和纪律准则等。荷兰调解协会在自愿、平等、效率和保密原则的基础上构建了一套完整的行政调解制度,对于荷兰的纠纷解决发挥了重要作用。其主要特点为:对调解人员的严格选拔和纪律要求、注重机构和人员的中立性、调解范围广泛(包括家庭、劳动、商业和行政纠纷等)。  相似文献   

7.
行政公示是我国政府行政系统经常采用的一种行政手段,也是行政相对人对行政主体进行有效制约的法律手段之一,其对行政公开价值的实现起着直接的促进作用.作为一个重要的法律手段,行政公示应当有相应的程序规则作保障.但就目前来看,行政公示程序立法在行政法治实践和行政法学理论中都是一个较为薄弱的环节.主要表现为:行政公示程序法规范不成形、行政公示程序立法权不集中、行政公示程序内容不确定.因此,应当从立法内容、立法形式上对行政公示程序进行规范.包括公示主体规范、公示范畴规范、公示方式规范.我国行政公示程序立法可采用统一立法、强效力立法和行文细密立法的模式.  相似文献   

8.
高效、公正地解决证券纠纷,是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证券市场健康发展的一项重要工作.在证券市场成熟的国家和地区,调解已成为灵活迅速化解证券纠纷的重要途径.证券监管部门通常设有专门机构,为投资者和证券经营机构提供调解服务.调解在我国具有深厚的历史文化基础,并已在司法调解和人民调解的立法和实践中取得较大成果.但由于制度、机制等原因,目前调解在证券纠纷解决领域的应用仍然较为有限.为加强对证券专业调解制度的研究,促进我国多元化证券纠纷解决法律机制的建立,本文在对境外证券纠纷调解制度的组织机构、基本原则、程序设置、调解效力、服务收费等方面经验进行总结的基础上,对我国证券纠纷调解制度的建立进行了构想,建议由证券监管部门主导建立基本工作机制和平台,采取自愿管辖与强制管辖相结合的调解启动方式,建立专业的调解员队伍,摒弃除诉讼调解外调解无强制执行力的观念,明确调解协议或裁定的执行效力,使调解在证券纠纷解决领域发扬光大.  相似文献   

9.
随着民事纠纷的多元化发展,各国在民事纠纷的解决机制方面也呈现出多元化的趋势。在我国,与法制发达国家ADR机制的蓬勃发展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原有的一些诉外解纷机制逐步萎缩。导致这种状况的主要原因之一在于法律关于诉外调解协议效力规范的缺失,对于以人民调解为代表的民间调解协议和行政机关主持下达成的行政调解协议,当事人可以随意反悔,这不仅极大地浪费了解纷成本,也挫伤了纠纷主体对于诉外调解的利用热情。提升诉外调解协议的约束力,通过一定的程序设置(使其效力与诉讼衔接)赋予其以执行力为核心的法律效力,是合理配制我国民事纠纷解决机制的必然要求。  相似文献   

10.
孙春伟 《北方论丛》2000,(4):115-119
我国现行有关法规中规定了公安机关在对公安行政管理过程中涉及的当事人之间的民事纠纷可以进行调解,在司法实践中,某些民事赔偿纠纷起诉到法院,则又必须经过机关的行政调解,否则,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公安行政调解有其存在的必要,有其自身的特点,但是,我国关于公安行政调解的立法却不统一、不完善。公安行政调解活动在实践中也存在着很多问题,急需解决。我国应当加强公安行政调解的立法,加强对公安行政调解的监督。  相似文献   

11.
和谐社会是一个矛盾纠纷不断得到妥善解决,社会内部各种要素和关系不断得以调整的动态过程和螺旋式上升的结果.而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顺应了这一时代需求,它以其特定的功能和运作方式相互协调地共同存在,结成一种互补的、满足社会主体多样需求的程序体系和动态运作系统.为此,我们必须从非诉讼机制,即行政调解;准诉讼机制,印行政裁决、行政仲裁和行政复议;诉讼机制,印行政纠纷的诉讼等方面对多元化行政纠纷解决机制进行理论架构,并不断完善相应的配套措施和各项制度的内在机能,实现诉讼与非诉讼解纷机制的对接与协调.  相似文献   

12.
行政调解作为一种非诉争端解决途径,是我国专利行政保护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目前,因其效力有限,行政调解协议的缺乏强制执行力,出现行政机关的行政调解职能不断弱化的问题。为了挖掘专利行政调解的制度潜能,提升专利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的整体合力,提出了专利纠纷行政调解司法确认机制,并对其进行研究和优化以实现政府资源和司法资源的有效配置,完善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  相似文献   

13.
2007年8月1日开始实施的《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首次在立法层面肯定了行政纠纷的调解解决制度,这一规定是针对我国转型期行政纠纷激增而作出的务实性反映,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但同时,立法上的这种变革与我国传统行政法学理论并不一致,需要重新予以梳理,而且,该条例关于调解制度的规定也并非尽善尽美,仍有诸多地方亟待改进。  相似文献   

14.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行政解决机制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纵观有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解决的法规,不难看出,我国主要是通过行政机构采取调解、仲裁及行政复议等方式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在这种状况下,现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行政解决机制的效果不佳,存在着诸多的负面影响,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行政解决机制的缺陷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行政解决机制实际效果不佳的根本原因.本文拟就如何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行政解决机制的缺陷和完善进行探索与研究.  相似文献   

15.
西方国家通过行政程序法的立法建立了一套完整的行政听证制度。规定了行政听证在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中的适用范围;规定了听证的组织者、主持人、参与人等行政听证主体;规定了通知、正式听证前的会议、听证开始、听证终结等行政听证法定程序;规定了行政听证笔录的效力和违反听证程序的法律责任等。这些规定对完善我国行政听证制度有重要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16.
日本和韩国的环境纠纷行政处理方式可以简化程序、降低成本,充分发挥行政机关在环境管理中的专业优势。我国将环境污染纠纷的行政处理规定为不可诉的行政调解行为,而对于自然资源纠纷的行政处理则规定为具有法律效力的行政裁决行为,这导致我国法律体系出现混乱和冲突。我国应当建立统一的环境纠纷行政处理制度,赋予环境行政机关在环境资源纠纷处理中均可行使包括行政裁决在内的完全行政权。  相似文献   

17.
《江西社会科学》2016,(5):167-172
合法性审查是重大行政决策法治化的关键环节和重要保障。由于缺乏统一的上位法指引,我国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在实践运行中存在审查主体独立性不强、审查范围宽窄不一、审查标准各异、审查的法律效力不高等现象。因此,需要建立科学的合法性审查机制,着重解决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的主体、范围、标准和审查效力等核心问题。具体而言,应由政府法律顾问承担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职能以确保审查主体的独立性与专业性;在穷尽列举重大行政决策范围的同时编制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年度目录;建立包括主体、职权、内容、程序、目的在内的合法性审查标准;实现审查意见的类型化并强化其法律效力。  相似文献   

18.
土地权属争议不同于其他涉地纠纷,依法由人民政府处理.土地权属争议的调处在范围、主体、性质等方面都具有自己的特征,必须与土地登记、土地确权和行政调解等相区别.在实际调处中,应遵循现有利益保护、从现实出发尊重历史和行政处理先行等原则.  相似文献   

19.
《社会科学辑刊》2007,(5):67-73
我国现有的分片分块、各自为政的地方行政立法模式已不能适应国内区域经济一体化趋势的客观需要,因此,变革地方行政立法模式、协调地方行政立法冲突就成了目前区域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借鉴欧盟法在其成员国中直接适用和优先适用的法制协调成功经验,可逐步构建能在区域内各行政区划统一适用的区域行政立法体系。它是一种介于国家行政立法与地方行政规章之间的中间层次的行政立法模式,其不仅是适合区域经济一体化发展的最佳选择,也填补了我国行政立法层次中的断层和空缺,具有重大的理论和现实意义。为此,应通过完善立法法和修改相关法律条款的方式明确区域行政立法是地方立法的合法形式,使区域行政立法合法化,并明确立法的主体、可协作的权限和范围,规定行政立法程序,解决法律渊源和位阶问题,理顺立法审查监督机制等。  相似文献   

20.
行政程序立法在我国尚处于薄弱环节,但是行政行为违反行政程序法律的情况时有发生,为此需要完善行政程序违法的法律责任机制。在对行政程序违法的主体和范围进行界定的基础之上对我国现有的行政程序法律规定和责任判定进行分析,认为我国行政程序违法的法律责任机制存在责任规定缺失、责任规定有失规范、责任形式不完善等问题。为了完善行政程序违法的法律责任机制,首先要健全无效、撤销、补正等行政程序违法的法律责任形式,其次应完善行政程序违法责任追究机制,保障行政权力行使的合理性与正当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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