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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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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普通法院在适用法律的过程中能够发挥救济宪法上基本权利的作用。这是因为:其一,普通法律是根据宪法制定的,是宪法内容的具体化;其二,从国家承担的保障人权义务来讲,法院也不能例外。在中国,人民法院并不享有直接适用宪法的权力,但可以借助普通法律的适用通过选择所适用的法律或直接适用普通法律来保护权利,即在宪法基本权利规范的指引下通过确定普通法律中具体权利的内容等方式来发挥救济基本权利的作用,以此来促进中国宪法的实施。  相似文献   

2.
行政诉讼在推动宪法实施方面的作用不容忽视,行政诉讼是中国宪法实施的重要推动力。行政诉讼制度的建立和实施,使中国宪法有关公民申诉控告权的规定得到贯彻落实,也使其他实体性的公民基本权利开始受到普遍重视,并彰显了权力制约的宪法精神,而且还探索出了"依宪解释"的宪法实施新路径。当然,现行行政诉讼制度及其实践在推动宪法实施方面仍有不足之处,面临挑战。由此,应该进一步积极发挥行政诉讼的立法适用宪法、监督适用宪法、解释适用宪法的三大功能,从而进一步推动中国宪法的立法实施、监督实施和解释实施。  相似文献   

3.
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乃是国家的伦理职责所在,也是一国宪法的应有之义.然而公民的基本权利并不仅限于宪法明示的条文,还包括可以从宪法推演出来的隐性权利.隐性权利以国家政治伦理为基础.可以通过法律制定、宪法规定、宪法解释和宪法适用等多种途径来实施宪法的隐性权利.  相似文献   

4.
《求是学刊》2015,(6):69-76
对公民福利权的生成与实施的研究成为近现代公法发展的趋势。从权利的生成角度看,公民福利权是近代民主政治发展的必然结果;从权利实施路径看,法治成为公民福利权保障的主要方式体现在三个层面:宪法为公民福利权提供最高法依据,代议机关以立法形成权将公民福利权内容具体化,司法机关为公民福利权展开适度审查救济。我国公民福利权在权利生成的内在动力与法治实施机制上尚存诸多问题,宪法层面也未确认公民福利权保障理念,立法机关对福利权的回应机制还不健全,健全与完善公民福利权保障制度应加快民主法治进程,从宪法上确立福利权规范,充分发挥人大机关在公民福利权立法与监督上的作用,充分利用人民法院咨询、合作等谨慎而灵活的方法来促进公民福利权的实现。  相似文献   

5.
德国的人权发展经历了艰辛的历程,而人权的司法保障更是在《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实施之后实现的。在《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构建的宪法秩序中,公民的基本权利真正占据了核心地位,以基本权利为出发点和最终落脚点形成了国家权力,即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这三种权力相互制衡并受到基本权利的拘束,其中,司法权通过制约立法权和行政权来保障基本权利不受侵害。由《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而创设的联邦宪法法院是基本权利的有效维护者,公民在其基本权利遭到侵害时可以向联邦宪法法院提起宪法诉愿,根据宪法诉愿,联邦宪法法院以基本权利教义学的论证方法来切实有效地维护公民的基本权利和宪法的基本秩序。  相似文献   

6.
在香港问题上实施宪法,因充斥着法理争议与政治争拗,始终是基本法研究领域的难点。经过梳理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针对香港问题通过的规范性文件,发现在涉及"解决《中英联合声明》的批准""创设香港新宪制秩序""处理香港政改争议""行使法律解释权"和"决定特区租管地"五方面问题时,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至少在33份规范性文件中实施了宪法。由此可见,宪法在涉及香港问题上加以实施绝非纯粹的学理想象,而是真实存在的现实问题。当然,现有的宪法实施模式在宪法条文的选择及实施方式上仍存在一定的局限,这其中既有法律理念的原因,也有政治考量的因素。应看到,在基本法逐渐被香港法院"宪法化"的趋势下,提炼宪法在香港实施的原理,不仅有利于澄清宪法在香港宪制结构中的地位,而且对提升港人的国家政治认同也会产生积极作用。  相似文献   

7.
个人是宪法权利的主体,宪法权利主要是指人权.集体不是宪法权利的主体,至少不是宪法权利中基本权利的主体,集体中的个人所拥有的人权也不完全等同于集体中的个人作为其成员的权利.集体人权作为宪法权利主要是指集体中的个人的权利,而不是作为集体的权利.集体中的权利有三个层次,即作为个人享有的普遍权利,作为特定人群享有的某些特殊权利以及作为该集体所拥有的集体权利.国家有权利,但国家也不是宪法权利的主体.  相似文献   

8.
论我国宪法的效力根据——基于一种开放的规范主义立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唯有明晰地界说宪法的效力根据,才能理解为什么宪法是根本的和高级的.对宪法之效力根据的探讨对于完成宪法的体系化思考是必要的,而这又对宪法解释与适用的实践助益甚大.笔者认为以事实论的立场探讨该问题从根本上说是错误的;而以传统规范论的立场解决该问题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故而提出开放的规范主义,尝试以实定宪法的内部与外部规范为依据比较融贯地证成我国宪法的效力根据.  相似文献   

9.
钱福臣 《学术交流》2007,(10):46-52
对美、中两国开国后首部宪法进行比较,意在揭示一个共同的宪政规律,即宪法制定时的人性估价和价值侧重与政体的选择和设定具有必然的逻辑关系,不同的人性估价和价值侧重导致不同的政体的选择和设定。具体地说,美国1787年宪法人性"私"估价和私有财产权保护的价值侧重,导致了民主分权制的政体选择和设定;而中国1954年宪法的人性"公"估价和公有财产权保护的价值侧重,则导致民主集中制的政体选择和设定,或甚至导致宪法约束的不必要。前者的运行和实施不以主体具备较高的道德水平为必要条件;而后者的运行和实施则以主体保持"先进性"和"以德治国"为必要条件。  相似文献   

10.
我国宪法规范中明确规定家庭受国家保护,然而实践中家庭、户、家庭成员之间的边界却含混不明。同时,将对家庭的保护视为制度性保障还是权利保障,也素来存有争议。这些情形都很容易模糊化"家庭"以及"保护"的涵义,也会成为不当干预家庭事务的缘由。因此,分析宪法规范的原初意蕴进而确定国家调整家庭事务的时机、界限以及内容,将有助于实现对家庭真正的保护。  相似文献   

11.
宪法学的研究内容实可分为规范的正当性、确定性(权威性和逻辑性)和实效性三个部分.因此,宪法学在强调宪法哲学、解说宪法学、宪法教义学等多种研究方法运用的同时,必须重视宪法社会学的研究.宪法社会学通过融会贯通当代社会科学的诸多理论知识,以宪法与社会关系为中轴,从历史和知识谱系发展过程角度以及社会效果层面研究宪法规范的正当性和实效性.由此言之,宪法社会学在宪法学学科大厦中占据着基础性的地位.  相似文献   

12.
法学家与政治学家在理解问题与思考方式上的差异,导致他们对宪法的理解也不同.图施奈特的厚宪法/薄宪法范畴与他的大众主义宪法理论的缺陷在于,在一个没有健全民主制度的国家,无法实施;佩里的第一宪法/第二宪法范畴与宪法原则第一的宪法解释理论无法解决传统宪法原则与新的宪法需求之间的矛盾,因而不适用于社会转型国家;尼诺的历史宪法/理想宪法的范畴与法院裁决正当性和个体行为正当性推理的理论,在逻辑上是一种循环论证,并且容易给他国以干预内政的机会;芬恩的法律宪法/公民宪法范畴与公民教育理论对于尚未建立司法审查制度的国家是本末倒置;立法意义上的宪法/司法意义上的宪法这一范畴的提出,可以有效地解决上述诸范畴与理论中的理论问题与现实问题,并有利于作为制度的宪法的实施与维系.  相似文献   

13.
冯健鹏 《浙江学刊》2012,(2):134-140
我国关于公民基本权利“依法享有权利”的边界规定有造成基本权利“空心化”的危险.在现有的规范框架内,可以将正当程序作为基本权利保障机制的内容,以此弥补这一缺陷,即确立“一切国家公权力对基本权利的限制,都必须经过正当程序”的原则.在我国现行宪法的框架内,这一原则的提出具有妥当性、必要性和可行性.在此基础上,借鉴美国的正当程序理论与德国的基本权利程序保障功能,在现行宪法的规范框架内进行建构,厘清作为基本权利保障机制的正当程序原则的功能及其机制,并确定其在基本权利保障体系中的定位,将正当程序原则作为宪法第51条第2款.  相似文献   

14.
宪法解释学与规范宪法学两种方法论,在实践面向、适用的场域、目的架构与本质上均存在着根本的差异,其根本原因在于它们属于不同的方法论,宪法解释学属于宪法方法论,规范宪法学属于宪法学方法论.宪法解释学方法论具有独断性,而规范宪法学方法论则必然具有开放性.或许一切问题的焦点皆在于两种方法论的对峙以及对问题实质的理解上.  相似文献   

15.
宪法学方法论的开放性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方法多元化的景象已次第呈现于中国宪法学研究中.于此背景中应运而生的规范宪法学,一方面主张适度地接近规范主义,但又不至于完全退到法律实证主义的立场,另一方面有意识地保持着理论体系的开放性:作为实践面向的方法论,它重视学理解释与有权解释之间的良性互动;在围绕规范形成思想的基础上,强调着方法的多元性;作为价值导向的思维,即使对于规范外的价值与事实亦保持谨慎的开放性.宪法解释学是中国宪法学者强调的另一股强音,通过两者的比较可进一步突显宪法学方法论的开放性取向:两者在核心立场上更多的是具有交叠共识,微小的区别仅体现在价值立场上的开放性形态.  相似文献   

16.
私法宪法化问题是近、现代西方宪法对私法的效力影响问题,是人权或基本权利对私法权利和关系的效力影响问题。从宪法的角度看,就是宪法的第三人效力问题、水平效力问题。德国是较早提出私法宪法化问题的国家。且德国非但具有完善的成文宪法和民法典,且拥有联邦宪法法院,因此其私法宪法化问题更加规范化和具有典型性。荷兰也具有成文宪法和民法典,且其私法宪法化问题无论在审判实践还是学界探讨方面都深受德国的明显影响,并进而互相影响。因此在私法的宪法化方面,两个国家的大部分问题和解决方案与理念都是共同的。因而,研究德国和荷兰的私法宪法化问题非但在欧洲,而且对于整个西方国家来说都具有普适意义。德国和荷兰两国的私法宪法化问题的源头是公、私法两域分治;其实体依据是客观价值体系;其实现途径是间接效力。  相似文献   

17.
钱福臣 《求是学刊》2013,40(1):111-118
宪法只约束公民与国家之间的公法关系,不干涉公民与公民之间的私法关系,是西方法律的一个深远的历史传统。但二十世纪后期,随着社会和法律的发展,在西方社会的司法实践中又产生了一个有悖上述传统的相同趋势,即宪法权利规范对公民与公民之间的私人关系或私法关系的渗透和影响。德国与美国是产生这一趋势的两个典型国家,分别生成了使这种趋势正当化的两个典型理论,即"价值辐射"理论和"国家行为"理论。由这两个不同理论所指导的司法实践能够产生不同的法律后果。  相似文献   

18.
法学既是文本学,也是规范学,故尔如何对待宪法文本也是一个如何对待规范的问题.在此问题上形成了形式主义宪法学和实质主义宪法学两种理论流派.它们分别关注文本与现实,其方法分别属于法学和社会学.两种方法各有利弊.为此,各国发展了具有本国特色的解决二者冲突的理论.在我国,需加强形式主义的、法学的宪法学理论研究,克服不以实定宪法概念而以现实需要为出发点的社会学思维定势,成就宪法学的法学性格,增进宪法规范的权威.  相似文献   

19.
宪法概念的认知方法及其反思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认知宪法概念是宪法文本研究的一个重要内容。宪法概念多数是不确定的法概念,充满着不确定性、多义性,需要宪法解释、制定法律等行为来予以具体化,据此我们也可以认知宪法概念的内涵。宪法概念究竟如何合乎宪法地具体化,具体化了的宪法概念与宪法文本中的宪法概念能否等同,如何在整个宪法价值秩序中认知宪法概念,都值得宪法文本的研究者认真地反思。  相似文献   

20.
宪法是规定国家为履行其职责而进行活动时所应遵守的"法律程序"的法律,宪法的规制对象主要是国家.因此,宪法所规定的人权是针对国家提出其尊重义务的权利.保障私人间的"自然权"被尊重的职责即保障私人间关系以"个人尊严"为基础而被规范的职责是国家的职责.为了实现该职责,国家依据宪法所规定的"法律程序"制定、执行必要的法律,并对纷争予以裁定.民法是私法中的核心法.民法所规范的.是原理上处于平等立场的私人间的关系,其与以公权力的行使为核心、表现为不平等关系的宪法关系相比较,在个人尊严的表现方式上是不同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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