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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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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服务台     
国务院侨办、人事部、外交部、劳动部、财政部就归侨、侨眷离休、退休、退职人员因私事出境后的生活费、滞留时间、旅费、医药费等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一、归侨侨眷离休、退休、退职人员因私事出境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的离休、退休费和退职生活费及各种补贴照发。 二、归侨侨眷离休、退休、退职人员因私事出  相似文献   

2.
《老友》2007,(6)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侨务办公室、人事厅(局)、劳动厅(局)、财政厅(局):现对归侨、侨眷离休、退休、退职人员因私事出境的有关待遇,作如下通知:一、归侨、侨眷离休、退休、退职人员因私事出境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的离休、退休费和退职生活费  相似文献   

3.
《老友》2007,(6)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国务院侨务办公室、人事部等五部门《关于归侨、侨眷离休、退休、退职人员因私事出境有关待遇的通知》  相似文献   

4.
政策问答     
《老友》2014,(12):25-25
正一、近日,有省委办公厅、省电大等单位询问离休干部出国定居的差旅费如何发给?现答复如下:1983年1月《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归侨、侨眷职工因私事出境的假期、工资等问题的规定》(〔1983〕侨政会字第007号)规定:凡获准出境定居的人员,均按照财政部关于差旅费开支的规定标准,发给本人及随同出境的  相似文献   

5.
《老友》2014,(3):39-39
正1981年9月《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共产党员因私事出国或去港澳地区的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组发〔1981〕19号)、2004年12月《中共中央纪委、中共中央组织部、外交部、公安部、国家安全部、监察部、人事部、商务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党员干部出国(境)管理的通知》(中纪发〔2004〕16号)等文件规定:共产党员因私事要求出境,除按照1978年6月29日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外交部、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关于放宽和改进归侨、侨眷出境审批的意见》和1980年2月25日公安部、外交部、国务院侨务办公室联合  相似文献   

6.
问:归侨、侨眷职工出境探亲的假期有什么规定? 答:归侨、侨眷职工出境探望配偶,4年以上(含4年)一次的,给假半年;不足4年的,给假70天。 已婚归侨、侨眷职工出境探望父母,每4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0天,不予累计。  相似文献   

7.
服务台     
一.归侨、侨眷依法申请出境定居,所在单位和有关部门不得阻挠。在职职工出境定居,所在单位应当在该职工取得定居国(地区)的入境签证后,为其办理离职手续,发给离职金。 二,凡不符合国家规定的退休、退职条件的在职职工,获准出境定居的,可以发给一次性离职费,其标准如下: 1.连续工龄满一至十年的,每满一年发给一个月的本人标准工资;连续工龄在十年以上的,从第十一年起,每满一年发给一个半月的本人标准工资。满一年的尾数,不足  相似文献   

8.
服务台     
出国定居和自费留学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简称《保护法》),对归侨、侨眷申请出境定居和申请自费出国学习,都有明确规定。现将有关条款摘录如下:  相似文献   

9.
政策问答     
《老友》2012,(1):34-34
1.对少数有特殊专长的离休、退休人员出国执行公务有哪些规定? 1992年10月《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关于有专长的离休、退休人员出国执行公务有关问题的通知》(组通字〔1992〕25号)规定: 已经离休、退休的人员,一般不再派遣出国执行公务。对于少数有特殊专长的人员,离休、退休后又受聘或被借用的,确属工作需要,如出国参加国际专业技术会议,进行经济、技术考察或谈判,  相似文献   

10.
《保护法》属于统一战线的保护归侨侨眷权益的重要法律;它的两条基本原则和两条特殊原则,是贯串该法始终的神经网络;它的调整对象是,调整归侨侨眷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它调整的法律关系的主体是归侨和侨眷;它调整的权利义务关系所指向的对象,包括归侨侨眷的生活资料、生产资料和其他合法权益;它调整的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义务,包括归侨侨眷必须履行的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十多项义务;它以大量条款规定了归侨侨眷应当事受的权利,包括政治权;劳动就业机、受教育优先权、照顾权;兴办企业、公益事业,接受扶助、支持权;继承权、受遗赠权、赠与权、特殊保护权、减税免税优惠权;住宅建筑材殊保护权、租赁住房优先权、买房优先权;出境、定居优先权以及通讯秘密、境外权益受特别保护权,等等。  相似文献   

11.
侨讯乡情     
宜兴市侨办切实解决归侨侨眷的实际困难,努力维护归侨侨眷的合法权益。全年共处理来信来访11件次,涉及房屋拆迁、生活困难、下岗就业等,结案率100%。走访25户困难归侨侨眷,为48名子归侨侨眷发放13000元救济金,为7名农村困难归侨和企业退休归侨办理定补。为美籍华人叶美英在宜创办合资企业协调沟通有关  相似文献   

12.
政策问答     
《老友》2011,(9):34-34
1﹒离休干部增加的离休费,是否可以计入一至两个月生活补贴的基数?1992年2月《人事部关于离退休人员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人退发〔1992〕3号)规定:凡是按国家规定增加的离休费,均可作为计发"生活补贴"的基数。  相似文献   

13.
《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第三条规定:归侨、侨眷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公民的权利,并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公民的义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歧视。国家根据实际情况和归侨、侨眷的特点,给子适当照顾,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规定。  相似文献   

14.
确认归侨侨眷身份是侨务法律制度中的一个重要问题,也是保护其权益的基础和起点。确认归侨侨眷身份和向其颁发相应身份证明是侨务管理部门的义务。我国单纯以国籍为基础确认归侨侨眷身份,并规定其权利和义务,不考虑与国家真实联系的因素,产生了归侨侨眷证全国不一致、申请人所在工作单位对归侨侨眷证申请先行审核等法律问题。这些问题造成了管理归侨侨眷身份的混乱和低效率,构成了保护归侨侨眷权益的阻碍。有必要积极探索建立公民居留期制度,实现公民动态管理,完善确认归侨侨眷身份的法律制度。  相似文献   

15.
服务台     
根据《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第二十九条的精神,考虑到女职工比男职工早五年退休的实际情况,经研究,现就工龄满二十五年的女归侨职工退休后工资待遇问题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   

16.
服务台     
根据《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第二十九条的精神,江苏省侨务办公室、江苏省人事局、江苏省劳动局、江苏省教委、江苏省财政厅等有关部门对建国后在国家机关、国有和集体企业事业单位工作,工龄满30年以上的归侨职工,退休后补足原工资等若干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1、享受退休后补足原工资待遇的范围;应严格按照《实施办法》的规定,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在国家机关、国有和  相似文献   

17.
关于离退休人员的几个生活待遇问题 省直企业离休人员补贴怎样执行? 问:晋劳险字(1997)250号文件《关于解决企业离休人员与机关同类人员离休金平衡问题的通知》第四条规定:今后企业离休人员调整离休金,均按照国家机关的有关政策执行,不再执行企业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及补贴办法。但今年2月28日省人事厅、省财政厅晋人工字[2000]18号文件《关于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整和统一补贴标准的通知》中没有提到省直企业离休人员的补贴问题。请问,我们省直属企业的离休人员的补贴应怎样执行呢?  相似文献   

18.
正近年来,连云港市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简称《侨法》)等侨务法律法规,不断完善侨务法规及配套政策,尽力维护华侨归侨侨眷合法权益,扎实做好爱侨、护侨、助侨等各项工作。近三年来,归侨侨眷等主动送感谢锦旗9件,海内外华侨华人、归侨侨眷通过各种方式表达感谢635次。  相似文献   

19.
目前,江苏省侨务办公室和江苏省建设委员会,就城镇归侨侨眷私房拆迁中的补偿、安置问题作出了具体规定。近几年涉及侨房拆迁的侵权行为时有发生,或补偿不合理,或安置不当,侨界反映强烈。“规定”的出台,为处理城镇侨房拆迁问题提供了依据。 “规定”重申:归侨、侨眷对其私有房屋依法享有占有、使  相似文献   

20.
今年初,江苏省各级侨务部门多方筹集帮困资金,分别派专人送到生活较困难的归侨侨眷和港澳同胞眷属家中。 全省现有归侨侨眷和港澳同胞眷属近60万人,其中因离退休工资较低和无劳动能力实际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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