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78 毫秒
1.
“醉驾一律入罪”是个假命题,其司法适用应当受到限制.限缩醉驾类型危险驾驶罪打击范围的根本路径在于肯定其是抽象危险犯的基础上全面把握本罪的主客观构成要件要素.一是依据“但书”对本罪保护的客体进行实质解释,并允许反证,对有优势证据表明没有法益侵害危险的醉酒驾驶行为予以出罪化;二是实务中应重视本罪主观罪过的认定,本罪的主观罪过是故意,将过失醉酒驾驶的行为排除在本罪打击之外.前述两种路径相辅相成共同决定危险驾驶罪犯罪圈的大小,基于本罪抽象危险犯的立法例,只要醉酒驾驶形式上符合犯罪构成,一般应认定构成危险驾驶罪,不允许例外,“但书”对保护客体的实质评价作用不应成为常态,除非有优势证据表明行为人醉酒驾驶不存在风险.  相似文献   

2.
“醉驾型”危险驾驶罪之主观罪过为故意,即明知自己饮酒后不能安全驾驶机动车而依然驾驶,对公共安全法益受侵害的危险性持希望或放任的态度。除非确证行为人出于报复社会的动机,否则一般意义上的醉驾不属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其他危险方法”的范畴,行为人故意“醉驾”的不成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这是认定本罪主观罪过为故意而非过失的逻辑前提。作为抽象危险犯,“醉驾型”危险驾驶罪间接故意认定复杂,尤其是其意欲因素的质与量往往与自信过失交织在一起,难以区分。为此,提出拟制的间接故意概念,即根据“醉驾”造成法益侵害危险的盖然性,只要行为人对醉驾有认识,就推定行为人对法益侵害的危险性持放任态度,从而认定间接故意。  相似文献   

3.
《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将"违规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行为纳入危险驾驶罪的处罚范围,并试图采用抽象危险犯的立法模式来保障道路公共安全。"违规运输危险化学品"行为的入刑立足于风险社会下道路公共安全易于受到严重危害的考量。其具备作为抽象危险犯予以入罪的现实基础。然而,并非所有的"危险"都可以称之为"抽象危险",而只有超过了现行非刑事法律规制范围并且依据社会一般观念判断能够导致法益侵害的客观危险才可被称为抽象危险。《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将"违规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行为纳入到危险驾驶罪的处罚范围并按照抽象危险犯进行处罚,是因为其具备与《刑法》第133条之一规定的两种危险驾驶行为相当的抽象危险性。  相似文献   

4.
交通事故中有相当一部分是由于醉酒驾驶、飙车等危险驾驶行为引起的,尤其以醉酒驾驶最为多发。《刑法修正案(八)》增加了危险驾驶罪这一新的罪名,危险驾驶罪的设立实现了刑法对危险驾驶行为的提前介入,对还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危险驾驶行为进行刑法上的规制。然而由于法条对醉驾型危险驾驶罪的入罪标准规定过于模糊,在司法实践中引起了诸多的争论,应从醉驾型危险驾驶罪的相关概念、着手以及罪过形式、共同犯罪等几方面入手,对于危险驾驶罪的入罪标准问题作一研究,以期能适应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对于危险驾驶罪的要求。  相似文献   

5.
犯罪构成要件有四,本文着重探讨了危险驾驶罪的客观方面和主观方面。对于追逐竞驶和醉酒驾驶两类危害行为以及犯罪地点、犯罪工具等都要做实质解释。本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表现为明知自己的危险驾驶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危险结果,而希望或放任这种危险结果发生。本罪的既遂形态是抽象危险犯,不是行为犯、实害犯、具体危险犯。在认定抽象危险状态时应坚持一般人标准。  相似文献   

6.
醉驾入刑是风险社会背景下积极刑法立法观的体现。从醉驾入刑实施的背景以及效果来看,醉驾入刑有其正当性,刑法干预前置化也确实可以延伸对法益的保护,但是醉驾入刑的弊端也日渐显现,其“溢出效应”甚至大于刑罚本身。回顾醉驾入刑十余年来的法律实践,有合理的理由为醉驾保留一定的出罪空间并建立起相应的配套机制。在犯罪圈不断扩张的背景下,完善醉驾等微罪行为的出罪路径,体现了我国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  相似文献   

7.
我国公路交通基础建设公路里程直追美国,超过日本,居世界第二位。汽车制造业处于高速发展期,汽车拥有量居世界第二位。同时带来了各种危险驾驶行为,毒驾行为引发的危害后果对公共安全秩序及法益的保护,造成了严重的危害。从毒驾的社会危害性;毒驾引发严重危害后果之间因果关系分析,将毒驾入刑有利于遏止毒驾的即遂状态由抽象危险犯向实际结果犯转变。可以有效地遏制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对于打击毒品犯罪也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将毒驾纳入刑法规制范围,以危险驾驶罪处罚,是必要的也是紧迫的。  相似文献   

8.
厘清危险驾驶罪的法律特征,是本罪司法适用的理论前提和基础。对犯罪可以根据其法律特征,依据不同的标准进行分类。行为犯和结果犯、危险犯和侵害犯,是两种具有重要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的犯罪分类方法,危险驾驶罪兼具行为犯和抽象危险犯的特征。对危险驾驶罪不应作形式犯的理解,而应当以行为的危险性为标准对危险驾驶罪的适用进行实质性限定。危险驾驶罪可以适用缓刑或者免予刑罚处罚,但应当严格把握其适用标准。危险驾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应当将“危险驾驶行为”作为从重处罚量刑情节予以考虑,并处罚金。危险驾驶行为造成交通事故但不构成交通肇事罪、或者造成具体危险状态,以危险驾驶罪定罪的,在量刑上应当和一般的危险驾驶罪有所区别。  相似文献   

9.
危险驾驶行为对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了极大威胁,所以《刑法修正案(八)》正式将危险驾驶行为纳入我国刑法.意图通过刑罚严惩危险驾驶行为,以维护社会稳定,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但是,危险驾驶行为一律入刑与刑法的谦抑性以及刑法的自由保障机能相悖.司法实践中对危险驾驶行为入罪的认定应当从主客观两方面进行相应的限制解释,综合考虑行为人危险驾驶的具体情况,避免将一切危险驾驶行为入罪.  相似文献   

10.
司法实践中,如何区分妨害安全驾驶罪中的“危及公共安全”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危害公共安全”,以及前罪中的“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与后罪中的“其他危险方法”,存在较大难度。在刑法理论上,将妨害安全驾驶罪归为具体危险犯还是抽象危险犯存在争议。“危及公共安全”意指和缓、可控且危险现实化的内容轻微的“一般公共危险”,轻于“危害公共安全”所意指的具体公共危险。“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是对行为手段的限定,是指行为足以使公共交通工具(短暂)脱离原本的正常行驶状态,轻于“其他危险方法”所要求达到的足以使公共交通工具失控的程度。形式上明文规定构成要件危险结果,实质上要求现实性地存在结果危险的犯罪是具体危险犯,因此,妨害安全驾驶罪是具体危险犯而非抽象危险犯。“准抽象危险犯”概念本身存疑,且妨害安全驾驶罪也不符合“准抽象危险犯”的构造特点。同时,毋需将妨害安全驾驶罪称为“准具体危险犯”,因为具体危险犯中的“具体危险”本就包括危险程度较低的“一般危险”在内。  相似文献   

11.
释爨及西爨白蛮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本文依据古籍文献及碑碣资料,对历史上南中大姓的主要代表爨氏家族的历史源流作了全新的考证,并对云南地方史和民族史中颇有争议的学术问题提出新的看法,有较高的学术参考价值.  相似文献   

12.
《逻辑哲学伦》是维特根斯坦最重要的著作,内容包罗万象,是基于现代逻辑方法进行论述的,包括他对"死亡"概念的阐述与分析。利用分析哲学的"分析"方法尝试对"死亡"概念的诠释,并得出以下结论:(1)"死亡"的对立面就是"生活,生存的状态"。"死亡"意味着个体生活世界在他所生活的那个世界里面终止,而整个"逻辑可能世界"并不因此而改变,只是消长;(2)"死亡"和"生活世界"属于不同的世界,人不能体验"死亡";(3)"生活世界"在个体那里是无限的;(4)对于"死亡的灵魂"与"在世的生活世界"的理解只能站在这个世界的外面来理解,但是不可能。  相似文献   

13.
本文着重对“隘、狭、窄”三个词,从西周到元明清的历史文献中出现的频率和原因进行考察,并结合它们在现代汉语方言区中的分布,讨论了这三个词的历时替换及其原因。  相似文献   

14.
"文化研究"日益成为一门"显学",而备受青睐的"意识形态"研究好像退出了文学研究的历史舞台。本文试图在阐明"文化研究"、"意识形态"概念内涵,辨析二者差异、互补关系的基础上揭橥"意识形态"在现时语境下的"改头换面"。  相似文献   

15.
"势"是一个重要的中国古代哲学与美学范畴,人们对它的解释多种多样.势的主要含义可以理解为"力",即艺术感染力."势"具体表现为体势、气势、理势等.体势指结构之力,气势指生命之力,理势指逻辑之力,三者之间是相互联系的.  相似文献   

16.
研究运用文献资料、逻辑思辨等方法,对体育概念、体育功能以及体育"供给"与"需求"之间的关系进行系统的论述与判别.通过转变视角,得出体育价值由"显"入"微"的价值演变与体育"供给"对"需求"的本质超越.虽说体育"供给"在逻辑思辨与历史实践中完成了对体育"需求"的超越,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仍存在许多不可预测的因素,有效避免或减少不可控因素的发生,不仅需要掌握较为科学的体育锻炼方法,也需要以正确的心态对待体育、参与体育运动.  相似文献   

17.
18.
"日"是《周易》哲学中的重要概念。《周易》卦象中乾、离、震、艮为日。"日"、"实"同义,乾、坤、艮为实。"实"、"是"同义,"是"象征"帝"与"王命"。  相似文献   

19.
"前""后"对称说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曾有学者认为现代汉语中的时间词“后”不能指过去,因此时间词“前”“后”在语义上是不对称的。其实,“后”可以指过去,时间词“前”“后”在语义上是对称的。我们有必要进一步探讨“前”“后”对称的语义基础,以指导我们的语言运用。  相似文献   

20.
古书中"堕"和"坠"当"落、落下"讲是同义词,二者都有使动用法,但"堕"的使动用法比"坠"普遍,这对"堕胎"与"坠胎"的出现以及二者使用上的普遍与否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堕胎"开始出现于魏晋文献,"坠胎"较为可靠的起源当在明朝,且使用的频率远不及"堕胎"普遍.<现代汉语词典>不收"坠胎",当是出于规范化的要求.今天,尤其是网络上普遍使用"坠胎",从历史渊源上看并没有错,然而从规范化的角度看,这是不合规范的.我们应该自觉地为祖国语言文字的纯洁与健康而奋斗.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