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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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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董进  韦冰一 《学术论坛》2015,(1):120-124
当前我国律师职业界存在公共形象低以及公众不信任的问题,从职业社会学理论来看,公众对律师职业的信任是现代律师职业生存与发展的前提性要素,公众对律师职业的不信任的存在将会给我国法律职业化目标的实现带来严重的负面影响。该问题的产生有着文化传统、职业化发展道路、律师业结构等多方面的背景,要解决该问题,必须立足于职业信任所产生的理论基础,通过加强律师职业的职业责任来进行。  相似文献   

2.
在中国法律职业化的进程中,律师与法官的职业规范已经成为影响司法运作的重要因素,对司法公正形成了巨大的冲击。建构律师与法官的职业规范,首先要确立律师和法官的法律信念;其次,要将职业规范转变为法律,使其能进入诉讼,成为权威机关决断或者处罚的根据;最后,还必须将律师和法官的职业行为和生活行为区别开来,严格规范法律人的职业行为,引导法律人的生活行为。如此,律师和法官的关系才会正常化、规范化,真正的法律职业化才能实现。  相似文献   

3.
法治与律师职业的使命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李瑜青 《学术界》2005,(4):143-152
当代中国律师制度的发展,反映的是法治在中国的进步。其中一个重要方面在于对律师职业理解上的变化。律师是社会法律工作者的观点是法治社会不同于其他时代对律师职业的定位。这种定位是法治文明的文化本性所要求的。由此,律师职业也就有了自身独特作用,可以说促进司法公正这一诉讼灵魂的生成与充分发育是律师职业的本质所在。但律师的职业使命与律师职业的现实状况又存在着矛盾。社会对律师职业的认同,现行法律对律师职业的支持状况及律师自身素质等直接影响着律师职业使命完成的质量。为此,本文认为律师职业作为社会或民间的法律力量,以维护私权并促进司法的公正为其职业的规定性,这就要求我们必须为律师职业的发展创造各方面的条件,其中尤为突出的是加强律师工作的法治环境建设和律师自身职业建设。  相似文献   

4.
社会对执业律师社会作用的期望值往往高于普通职业者,律师职业的特点使其执业道德伦理标准和其他普通职业者有相似的基础又有特殊职业的差异.律师坚持执业道德伦理标准是其维护中国法制和社会公平正义的前提,也是真正实现律师职业化的基础.同时,社会正义观念和理论、社会民主法制水平的不断提高也促进了律师伦理道德水平的不断提高.具有现代律师伦理道德水平、敢于和善于维护法律程序公平、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是新一代中国律师的光荣使命.  相似文献   

5.
现代律师职业存在的前提是法治社会环境,而非人治或法制社会环境。律师职业有特定的法学教育气质和职业伦理规范,以提供法律服务为收入来源是律师职业赖以存在的物质基础,律师职业以保障人权和其他合法权益为执业动机和归宿,律师职业运行的基本机制是以权利制约权力,律师职业的基本作用是促进法律的正确实施,律师职业以促进和实现社会正义为价值取向,律师系地位独立、行业自治的特殊人群。  相似文献   

6.
我国律师职业的"社会人"身份是从"国家人"逐步变化而来的.这种情形导致无论律师业内业外,对律师职业的社会性都缺乏足够的认知.这是律师常常遭受攻击的原因之一,需要学界从主体身份、服务领域、服务对象、与委托人关系、服务方式等各方面对律师职业社会性做出全面的学理界定,并由此看到律师职业社会性在律师制度建构、促进社会经济发展、促进民主法治进步等方面的价值,以促使社会公众尤其是法律职业共同体成员对律师职业社会性达成正确认知,以促进法治文明的进步.  相似文献   

7.
民众对于律师的信任是实现律师价值所必须具备的要素,而法律信任本身是一种普遍信任、弱信任,对这种信任的强化有赖于对民众需求的准确认知。美国的反律师主义思潮表明:影响民众对于律师信任度的相关因素主要集中在经济和道德领域,且民众对于律师的信任存在分化现象。这些都值得我国在实践中把握与借鉴。从杭州地区民众调查的结果显示,民众总体对律师较为信任,但仍有很大提升空间,而影响民众信任的因素亦呈现多元化特征。在包括法官、检察官以及律师在内的职业法律家群体当中,律师最接近公民个人,也最接近市场和社会。应当注意的是律师行业在我国起步较晚,面临的矛盾也较为集中。建议充分利用好传播媒介的沟通交流功能,改善律师的服务方式,普及法律服务,并在改革律师职业的同时着眼于其所处环境的改善,以在一定程度上缓解民众的不信任态度。  相似文献   

8.
法治国家,法官是律师职业的自然继续与正向选择。从律师中遴选法官,符合司法职业化和法律共同体建设的规律。转型中国,出现优秀法官辞职做律师的现象,这是司法职业的逆向流动或选择,也是优秀法官的流失。该现象与法官职业发展空间狭窄,工作压力大,经济待遇差,外部认同不足等息息相关,直接反映转型期司法生态和职业化土壤。为了防止司法职业逆向选择,必须让法官在体制内后顾无忧且有良好预期。应通过去行政化,赋予他们广阔的发展空间;科学问责,让他们有抵御外部干预的独立审判能力;加强职业保障,使责任与待遇相当;提升尊荣感,让社会从尊重规则开始渐进到尊重法官。  相似文献   

9.
于霄 《兰州学刊》2010,(7):117-123
德国律师亚文化,在轻视个人经济成功、排斥公开;中突、推崇法律规则和严守群体归属价值观的德国社会,具有其自身的特性。因为德国律师主要出身于公务员和大学毕业人群,并受到了统一和倾向保留的教育,所以德国律师职业内具有强烈的同质性、凝聚力和归属感,但是因为职业性质与一般社会观念存在冲突,其社会贡献没有超出一般职业的范围。文章通过对德国社会价值取向、律师的社会背景、律师的教育和律师的亚文化四个问题的分析,力图贴切地描绘德国律师亚文化的总体图景,并对其成因及在参照群体中的体现作以诠释。  相似文献   

10.
律师作为一种社会现象,虽已有上千年的历史,但成为一种正当的社会职业,受到社会的尊重和国家的认可,不仅得以长期生存,而且获得稳步发展,则是近代资产阶级革命推翻封建专制统治,创立民主、法治国家以来的产物。律师在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过程中,还义不容辞地承担着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的社会责任。律师作为当今社会管理活动中的一种正当职业,其正当性基础就在于,不仅社会有需求而且国家有需要,并集中表现为它是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的一支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从追求目标来看,律师与法官、检察官虽属不同的法律职业,但在追求社会公平和正义的实现上,目标是完全一致的。  相似文献   

11.
沈展昌 《南方论刊》2013,(8):48-49,38
律师职业道德作为衡量律师职业的最高标准,其存在的重要意义不言而喻。我国在律师职业道德的相关法律规定,从整体上来说是欠缺的,相对于国外有着数百年的相关立法历史来说实践中存在着诸多问题。本文通过对相关国家律师职业道德的立法比较与借鉴,重点探讨我国律师职业道德规范的法律思考并给出相应法律建议。  相似文献   

12.
李越  陈喻伟 《兰州学刊》2013,(1):208-210
律师的社会责任即律师利用其独特知识构成、法律技能,以推动法治、提高公众对律师的信任以及对于法治的信仰为指向的各种实践.随着当代中国社会再次进入不稳定时期,律师群体亟须建立起一套有中国特色的律师社会责任评价体系.而传统文化中荀子的人才思想和法律思想不仅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有着重要的历史意义,而且也为当代律师社会责任建设提供了很多有益的借鉴.  相似文献   

13.
中国律师制度是近代法律移植的结果。回顾该历程,总结其经验教训,有助于推动律师制度在国家政治、经济、文化以及社会生活等各方面充分发挥功用,促进中国律师制度的优化及现代化,实现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这一当代社会主题。  相似文献   

14.
基于职业的特殊性而享有特权,是特权产生及特权设置具有了合理性,这样的制度建立在一种深厚的传统文化、经济分工的背景之下.律师职业是现代社会中重要的职业类型,赋予律师职业特权对于律师行业的成长以及促进律师有效执业均有重要意义.从律师职业专业性、服务性、商业性、独立性、自律性的五大属性出发,律师职业特权也具有法律专业性、服务继受性、价值平衡性、权利独立性、规则限定性等特征.广义的律师职业特权泛指律师基于职业而获得的优先权或是特定的执业权利,狭义的律师职业特权则特指司法制度中的律师拒证特免权制度,从法学学科分析的角度,与证据法学可以找到最佳契合.  相似文献   

15.
现代律师的法律服务已经成为具有经济性质的商品,律师本身是衡量自身利益得失的"经济人",但是律师需要承担超出市场主体道德要求的、从属于公共利益范畴的社会责任。美国社会学家塔尔科特·帕森斯创立了解释"社会行动系统何以存在"的AGIL理论模型,可以为建构律师社会责任的社会行动系统提供一个基本框架,并可由此演绎合理律师社会责任秩序运作的基本条件。  相似文献   

16.
律师职业功能的现实表现常常与人们的正义性期待、与法律职业的终极目的相悖反。通过对律师职业属性的界定和分析发现,律师职业属性决定了服务和制衡同为律师职业的基本功能。但是,维护正义、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不是律师职业的直接功能,律师也不直接服务于政治目的。律师职业功能正义性价值冲突,是在法律职业的终极目标、法律本身的价值和功能以及律师职业在法律运行中、在法律制度整体结构中、在对理性秩序建构的贡献中获得统一的。  相似文献   

17.
律师作为一种特殊的社会职业,其功能的有效发挥有赖于律师行业自治的实现。律师行业自治能够推进国家的法治过程,可以促进社会民主的进程和实现行政权的转化,也符合律师职业使命的内在要求。  相似文献   

18.
律师是法律界的平民,要担负起维护国家法律正确实施的责任,仅有当事人的授权,显然难以胜任,所以国外许多法制发达国家都建立了律师执业豁免权制度。由于我国律师业发展时间较短,尚未建立此制度。为了确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法律的正确实施,应通过修订律师法和建立法律职业互通制度等途径,实现我国律师执业豁免权。  相似文献   

19.
《律师法》及《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中关于律师执业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不得提供虚假证据 ,隐瞒事实”、“不得违反规定会见法官”、“应坚持原则 ,维护法律与社会正义”等观点值得质疑。笔者认为 :律师执业必须以证据为根据 ;不提供虚假证据不能作为律师特有的职业规范 ,律师应当隐瞒不利于当事人的事实 ;律师违反规定会见法官 ,是因为在实践中缺乏配套制度 ;关于律师在执业中坚持原则 ,维护国家法律与社会正义的规定缺乏科学性  相似文献   

20.
王师 《理论界》2007,(11):81-82
律师权利,是律师基本制度的核心内容之一。享有正当并且充分的权利,是律师从业人员执行律师职责的根本保证,而且是律师完成法律赋予其的任务,维护法律的尊严及正确实施,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既定条件。律师权利应该是一种职务性权利,它是律师作为社会法律工作人员的职务身份,是向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职业所必须享有的一种比较特殊的权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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