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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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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交际的过程是假设与推理的过程,而语用学的意义研究在于如何理解发话人的话语的含意。格赖斯的合作原则、斯波伯和威尔逊的关联理论这两种当今语用学的主要推理模式都是受话人利用语用预设的共知性特征来推导出话语的真实含意。  相似文献   

2.
《江西社会科学》2017,(4):174-181
规律性与社会性皆是司法的基本属性,作为法律适用的司法过程需要遵循司法的一般性规律,作为社会治理的司法则应在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建设中扮演重要角色。司法之规律性与社会性的矛盾需要放置于司法功能的角度进行调和。实际上,司法首先是一种判断权,并通过判断实现对社会正义的矫正,在正义矫正的过程中,人权保障上升为司法的首要价值。人权保障价值的植入,为司法权范围之拓展及其程序的设计提供正当性基础和界限,也即司法可基于人权保障的需要而参与社会治理,而参与社会治理也应止于人权保障的限度。  相似文献   

3.
司法过程在不同的场域中遵循的是不同的逻辑:在学术场域中,司法过程是一个发现真理的过程,法律解释和法律推理是追求法律真理的手段;在权力场域中,司法过程事实上是各行动者之间的权力话语斗争,法律解释和法律推理是法官根据特定权力场域的权力关系所利用的一种策略。两种相互冲突的逻辑必须在司法过程中达到完好的整合,只有这样才能为司法过程中的权力关系提供合法性。  相似文献   

4.
语用预设也叫语用前提,是指言语交际双方都已经知道的常识,或者听到话语之后根据语境可以推理出来的信息;它并不在话语的表面显示出来,而仅仅包含在话语之中。语用预设具有情景性、共知性、隐蔽性、动态性等特点。预设作为一种潜在的话语信息,在话语理解和会话交流中都有重要的研究价值,尽管人们有时对它并没有明显的意识。了解语用预设的特征,掌握语用预设策略,对提高教师言语行为质量,增强话语表达效果大有裨益。  相似文献   

5.
在目前反思和重构司法调解制度的过程中,必须先厘清司法调解的性质,并对其予以重新定位,才能探索建立一种在构建和谐社会中能充分发挥调解功能的新型司法调解制度。司法调解不是法院的审判行为,也不是当事人处分其权利的纯合意行为,更不是法院审判行为与当事人处分行为的结合,而是在法官主持下,当事人处分其权利的合意行为,是"判断型调解",法官为当事人提供了一个沟通的平台,在调解中对当事人的主张进行判断与评价,促进当事人达成解决纠纷的合意。  相似文献   

6.
钱颖萍 《兰州学刊》2009,(7):137-139
民事纠纷的可司法性解决的是纠纷可否进入法律视野的问题,即某项民事纠纷具有可以通过诉讼方式加以解决的可能性。影响民事纠纷可司法性的主要因素包括政治性因素、社会发展的需要以及司法供给能力等。法院裁判民事纠纷是否具有可司法性是法院对实体权利义务纠纷进行审理和判决的前提,对这一问题的处理程序主要有两种模式:一种是以开庭审理的方式来调查民事纠纷是否具有可司法性,另一种模式则是我国的立案审查制,笔者认为只有经过开庭审理,通过规范的程序保障当事人的参与性,法院对于民事纠纷的可司法性问题的判断才有利于诉权的实现。  相似文献   

7.
本文认为语用推理是根据语用规则,结合一定的语境,从语句的字面意义推导出其话语意义的一种推理,它包括索引推理、预设推理、话涵推理、辞格推理等形式,语用推理有其特有的模式。  相似文献   

8.
合意原则是司法调解制度的核心原则.现代司法调解制度中的合意是一种契约型合意,合意原则的适用与当事人之间的力量对比、纠纷解决的效率以及公共规则的确立之间存在着紧密的联系.通过程序来保障当事人的对等性,赋予当事人程序选择权,同时,树立有限调解的观念、坚持法律阴影下的谈判是保障司法调解合意原则充分发挥的有效途径.  相似文献   

9.
一种逆向比较:法官的法律推理和当事人的习惯推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大陆法系中,法官的主要法律推理形式是司法三段论,在形式上属于演绎逻辑,反映“观念的关系”,具有确定性;但在实质上,司法三段论反映的是“事实的关系”,不具有确定性。因此,法官将法律条文作为大前提推导出当事人的法律后果,但是当事人不是根据法律条文而是习惯来推导出自己的法律行为。法官的司法行为和法律直接相连,但当事人的法律行为并不和法律直接相连,而是和司法裁判的结果直接相连,引导当事人行为的不是法律而是司法裁判。法官的司法行为产生规则之治,而当事人则服从习惯之治,即规则之治展现给当事人恒常的结果,完整的法治是由规则之治和习惯之治所构成。  相似文献   

10.
法律价值推理的方法及其公理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张继成 《东岳论丛》2005,26(1):93-100
在法律推理过程中,人们可以通过行为使结果“出现”(由无到有)、“保持”、“消失”(由有到无)的变化来发现当事人之间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变化,并通过对之进行行为功利、准则功利或系统功利的价值评价,从而就会发现生活事实的法律意义,使生活事实转换为法律事实。事实到价值的判定公理、价值到善恶以及善恶到规范的转换公理填平了事实判断与规范判断之间的逻辑鸿沟,实现了由事实判断向规范判断的过渡,打通了事实判断向规范判断转换的逻辑通道;价值强度公理和选择公理有效地解决了法律推理中的价值冲突问题。这些方法和公理就是法律推理具有科学性、合理性、正当性的逻辑根据,就是从案件事实之“是”推出当事人之“应当”的逻辑机制。  相似文献   

11.
作为一种体现对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平等保护司法理念的新型刑事案件处理方式,一直颇受争议的公诉案件和解程序在立法上得到最终确认,这一立法的变化是刑事司法改革推进过程中当事人诉权和程序性主体理念对人权保障和正当程序的必然要求。在把握公诉和解当事人主体地位时,必须正确认识刑事公诉和解程序的不独立性,准确理解刑事公诉和解对证据制度的冲击。在厘清以上问题的基础之上,通过加大对当事人程序性主体权利的进一步保障以及强化刑事和解中公权力行使的规范化两个方面来实现当事人在公诉案件和解程序中主体地位的确立。  相似文献   

12.
传统法律推理模式的有效性标准往往进行了形式标准和实质标准的区分,而法律会话推理因为具有商谈性质,从而使形式有效性和实质有效性融合成为法律会话推理的标准.实现法律会话推理的有效性要达到三个向度的要求:形式,实质和程序向度.形式向度是使推理满足一定的形式要求,即话语的含义要保持在可预测的范围之内;实质向度是使推理的过程具有切适性,共识性和社会可接受性;程序向度就是要在程序上创造理想的商谈语境让会话人有平等的发言机会.  相似文献   

13.
语用预设的两个基本特点是共知性与合适性,它还有另一个重要特点,即单向性.单向性语用预设的形成原因是说话者提高语言交际效率的需要,说话者对听者背景知识的判断具有不确定性;说话者的句子可以有不同理解,说话者带有某种隐含意图等.预设的单向性通常不会带来会话的困难,这是因为合作原则在预设行为及话语理解过程中起着约束作用.尽管如此,交际者出于某种意图,在语言交际中表现出“不合作”现象也是常见的.  相似文献   

14.
论司法认知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司法认知规则是证据法上一项重要的证据规则,具有免除当事人举证责任的效力。与他国相比较,我国关于司法认知的规定不仅零散、尚未形成体系,而且存在许多认识性的错误。我们认为,司法认知规则的运用紧密联系着双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对司法认知规则的涵义、司法认知与相关免证事实的区别进行理论上的梳理极有必要;人民法院在认知过程中必须遵守合理的认知程序,以充分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相似文献   

15.
逻辑与对话     
武飞 《东岳论丛》2006,27(1):182-188
法律论证是法官对法律推理中大前提的合理性和推理过程的有效性进行的说明。其中,对于法律推理过程的论证主要是通过以三段论为代表的形式逻辑来完成的,即推理过程的验证必须符合形式逻辑的演绎规范。由于法官在对法律推理大前提的选择过程中会融入价值评价的因素,因此这需要法官通过对话等方法使论证结果获得更高的可接受性。  相似文献   

16.
试论法律论证的概念、意义与方法   总被引:15,自引:0,他引:15  
法律根本上是说理,说理离不开论证.法律论证是通过合乎逻辑、事实或理性的方式来证明立法意见、司法决定、法律陈述等有关法律主张的正确性和正当性.正确的主张是建立在正确的判断标准和推理过程之上的,推理问题主要涉及形式逻辑,而判断标准作为法律推理的前提则是形式逻辑本身无法解决的,所以,提出法律论证的概念,其目的就是克服法律推理中形式逻辑的局限性,考察作为推理前提的规则本身的正当性.相应地,法律论证首先必须确立论证的优先规则,进而根据优先规则,通过正当的法律语言使用规则和程序,证明相关主张的正确性和正当性.  相似文献   

17.
白皓  杜宴林 《学术探索》2023,(12):99-105
面对个案当事人、公众对司法裁判的质疑,一味将之归结于司法极强的专业性,并坚持要求质疑者通过提高自身法律素养来解决被质疑者的麻烦,是不切实际、被动且缺乏勇气的做法。我们有必要找到一种更为主动的方式来解决各种对裁判的质疑问题。因此,法官应当在审判过程中采取更容易让人接受的方式来裁断案件。从个人情感到公众道德再到法律规范存在一个逻辑通道,所以裁判对个人情感的呼应是具有正当性的。在日渐重视人文关怀的司法实践中,一种更为高超的裁判技艺不是纯实践理性的法律推理,而是在一种能为公众情感所普遍接受的价值观下的辩证推理,其最终是要在法官、个案当事人及公众之间构筑一种法律意义与道德意义上的公序良俗。  相似文献   

18.
《江西社会科学》2017,(2):207-214
司法公开应当是"权、利、责"的有机结合。当下我国的司法公开,司法机关的"权"体现得相对充分,而公众与当事人的"利"的保障与司法机关的"责"的追究方面做得还相当不够。司法公开要落到实处,必须补强司法公开中"利"和"责"部分,构筑公众和当事人获悉司法信息的权利保障机制。司法知情权是公众和当事人要求司法公开的正当性源泉,其性质属于基本人权,作为一种道德性的权利,必须法定化才能使公众和当事人的司法知情权实在化。法律化的司法公开主要表现为司法全面公开和司法有责公开。  相似文献   

19.
公开审判与隐私权保护之平衡——以刑事审判为切入点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现代法治对司法透明度提出了较高的要求,公开审判制度及其运行是司法透明的一个重要体现。但是,公开审判与人们日益关注的隐私权保护之间又极易产生冲突。虽然隐私权在目前阶段还只是各国宪法中的隐形权利,但在审判公开过程中,同样应形成有关原则和制度,防止当事人隐私权受到侵害,从而防止给当事人带来后期的及不必要的损失。随着公民民主意识的提高,法院在进行公开审判探索和尝试的同时,也应平衡司法民主和权利保障之间的关系,从而降低司法改革中产生的权利保障之负面效果。  相似文献   

20.
邵勋  刘晓源 《兰州学刊》2005,(2):160-162
我国的司法缺乏权威,一方面是指司法机关没有足够的权力,另一方面是指司法的运作过程及其结果不能得到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的信任和认可.确立司法权威必须要保障审判的正当性,而公正的诉讼程序有利于保障审判正当性.当然,在借鉴西方先进的程序理念时,也应注意其诉讼制度存在的弊端,防止盲目引进外国的诉讼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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