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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在我国有关宪法的司法解释和由普通法院引用宪法审理的所谓宪法案件,关乎宪法的贯彻实施。在我国社会主义阶段不可能由普通法院(包括最高法院)享有审查违宪的权力。因此,普通法院引用宪法审理的案件不属于真正意义的宪法案件。最高法院作出的司法解释依照宪法和立法法本身缺乏法律的支持,加之以司法主体解释宪法就更显得牵强附会了。所以,所谓宪法司法化不等于就是在实施宪法;有了所谓宪法案件,也并不意味着中国宪法就司法化了。  相似文献   

2.
宪法司法化的命题,虽然从表面上看,指的是宪法可以同普通法律一样,作为法院判案的依据,但从实质上看,它不仅是一个援引宪法的司法判断问题,更是一个违宪审查问题。在对宪法司法化的争鸣中,一种倾向性的观点是希望在中国建立美国式的由最高法院行使违宪审查权的制度。若用美国式的违宪审查制度来取代中国现有的制度,只会导致我国民主集中制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朝着西方"三权分立"的方向发展,这是不能接受的。完善社会转型时期的我国宪法监督制度,必须从我国的国情出发,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必须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  相似文献   

3.
中国成文法上客观存在着宪法至上的宪政原则与维护该宪政原则的辅助性宪政原则,即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权有限的宪政原则与有限政府的宪政原则.为维护宪法至上的宪政原则,中国以备案审查为主要形式建立起违宪审查制度,但该制度存在的缺陷致使备案违宪审查处于低效状态,现实生活客观存在着违宪的法规规章以及以之为法律依据的具体行政行为,通过行政诉讼这一管口,违宪的法规与规章进入了司法审查的范围.为准确适用法律,法院不得不对法规与规章作司法审查以克服备案违宪审查制度存在的制度缺陷,但缺乏制度支持的司法审查实践,蕴涵着宪法至上的宪政原则与统一法制被破坏的危险,以及公众对宪法与法律的信任危机,司法审查制度的建立迫在眉睫.文章建议以全国人大为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律的违宪审查机关,建立备案违宪审查与司法审查并存,全国人大常委会优先的统一的违宪审查法律制度.  相似文献   

4.
宪法司法化是宪政的基石,中国宪法的司法化无成例可考,通过个案分析的方式,对我国宪法司法化的实践进行了理论剖析;通过比较分析的方法,概括了外国违宪制度的相关类型和发展趋势,据此提出从宪法引用、违宪审查两个方面均应司法化的观点。分析了中国宪法司法化在法理上、制度上的障碍,提出了“法规审查备案室”到“违宪审查委员会”再到“宪法法院”的适合中国国情的中国宪法司法化的必经之路。  相似文献   

5.
宪法应当是裁判法律纠纷的具有可操作性的最高准则,其司法化是宪政的核心和灵魂。中国的宪法司法化至今无一判例。文章通过对现行宪法运行现状的分析,从宪法诉讼和违宪审查的角度,探讨中国宪法司法化发展的方向,寻求有中国特色的宪政之路。  相似文献   

6.
自"齐玉苓案"以来,学界掀起一股探讨中国宪法司法化的热潮。有学者否认中国宪法司法化,但是宪法司法化存在三种形式——违宪审查制度、宪法的直接援用以及宪法的间接性援引,我国现行宪法的权力架构和规范逻辑并不排斥宪法的间接性援引作为我国宪法司法化的实现形式。此外,司法实践中存在着法官运用合宪性解释的可能性与必要性,而进行合宪性解释的过程一般都伴随着宪法的间接性援引。  相似文献   

7.
完善我国违宪审查制度的观念障碍是议行合一、阶级思维、专政理论、绝对化的民主集中、党治论和人治论.我国现行违宪审查的制度缺陷表现为主体模糊不清、没有专职机构、宪法争议不能进行诉讼.合理的现实抉择是在全国人大下设立独立的宪法委员会把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与宪法委员会的违宪审查结合起来而以后者为主.  相似文献   

8.
依宪治国要求法院在宪法框架下运作,不能将宪法排斥在司法审判之外。法院不能取代人大行使违宪审查权,也不能通过其他方式适用宪法,但必须遵守宪法,按照法定方式援引宪法审判案件。依据宪法第126条,法院在审判中要适用"合宪的法律",因此法院在司法审判中负有职权以保证所适用的法律合宪,必要时法院要对法律进行合宪性解释;法院对涉嫌违宪的规范性文件应依据法定程序提起违宪审查;法院还可以援引宪法进行说理;但法院无权在法律缺位时直接援引宪法审判案件。  相似文献   

9.
宪法司法化是通过司法途径来保障宪法的实施。宪法司法化有两方面的内容 :一是违宪的司法审查 ;二是通过宪法诉讼救济受侵犯的公民基本权利。本文从宪法司法化的两方面内容以及宪法价值实现和宪法权威树立的角度出发论述了宪法司法化的必要性  相似文献   

10.
宪法司法化对于树立宪法的权威,保障宪法的实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具有重要的意义.宪法司法化是当今世界宪法发展的必须趋势,但我国在宪法司法化问题上一直处于徘徊状态.我国应该加快宪法司法化的进程,尽早建立起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切实保护宪法赋予每一个公民的基本权利.  相似文献   

11.
学界提出合宪性解释是实现宪法司法适用的一条新路,但因合宪性解释与宪法司法适用的概念不清而产生了巨大的争论。合宪性解释存在违宪审查与普通诉讼两个层次的概念,前者与违宪审查没有本质差异,后者是指对法律解释的方案做出合宪性选择。宪法司法适用存在解决机构争议、联邦争议和宪法诉愿等宪法问题、处理法律的效力问题和解决法律适用过程中的模糊、冲突以及解释选择问题等三重空间。违宪审查意义上的合宪性解释难以打开司法适用的局面,但普通诉讼层面上的合宪性解释则具备司法适用性,其宪法解释的性质也揭示了我国宪法司法适用的前途所在。  相似文献   

12.
联邦宪法是美国的根本法。根据宪法的规定,总统可利用否决权否决他认为违宪的国会立法;国会也可利用控告和审判权、批准权审查总统的违宪行为;总统和国会又可联合起来利用任命法官的权力审查法院。而宪法没有明确规定法院可利用哪些权力来审查总统和国  相似文献   

13.
西方国家的司法审查是指通过司法程序审查立法和行政是否违宪的一种制度,普遍认为这一制度首先起源于美国。司法审查机构一般可分为普通法院和宪法法院两种,通过具体审查、抽象审查、宪法诉讼等方式进行。在不同的审查模式下,用判例、惯例或制定专门法律来保障这一制度的有效实施。  相似文献   

14.
仅仅给予基本权利以立法救济是远远不够的,印度宪法第32条的基本权利救济制度及相关违宪审查制度值得我国学习.我国的宪法监督制度建设应先易后难,可以分为6个步骤.第一步和第二步是当未被具体化为法律权利的基本权利受到侵犯时,普通法院给予直接救济;第三步至第六步是使普通司法机关和独立的宪法法院分享一定的违宪审查权.我国的宪法监督模式应该是美国普通法院司法审查模式与德国宪法法院模式的结合.  相似文献   

15.
我国《宪法》规定了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实施宪法监督,《立法法》制定了违宪审查条款,目的是运用政治程序或是准法律程序进行宪法监督。但就目前来看,这种制度缺乏程序性保障,不能有效地制裁违宪行为,使得宪法监督往往流于形式。“无诉讼即无宪政”,要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宪法的司法化是必然选择。  相似文献   

16.
对宪法司法化问题的若干思考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宪法司法化包含有宪法的司法适用与违宪审查两个层面的内容 ,其司法适用具有不同于普通法律适用的特点 ,司法违宪审查则是关系到现有宪政体制的构架的根本性问题。宪法司法化只有走出合法性与正当性的悖论才有可能得以最终实现。  相似文献   

17.
宪法司法化三议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反对宪法司法化的学者主要有两点理由:一是可以通过宪政立法的方式将公民的宪法权利具体化,用这些具体法律去保障公民宪法权利的实现,因而从根本上看不需要宪法规范的直接司法适用;二是宪法规范只是行为规则,不是裁判规则,不具备可司法性。对这两点,我不表赞成。首先,公民的某些宪法权利不可能也不需要用宪政立法的方式具体化,因此宪政立法虽然重要,但不可能替代宪法司法化的价值;其次,宪法中虽然有一些纲领性权利规范不具有可司法性,但多数宪法规范既是行为规则,又是裁判规则,具有可司法性。当然,就宪法司法化的具体操作而言,在受案机关上,出于对法治成本的考虑,可以利用现行普通法院系统,而不必另行设立宪法法院专司违宪诉讼案件;在受案范围上,只宜受理具体行为违宪案件,而不应行使对立法的合宪性的审查权和对国家机关权力争议的审查权;在受案程序上,可以适用民事诉讼程序、行政诉讼程序、行政处罚前置等程序,而不必单独设立一套宪法案件的司法诉讼程序;在宪法解释上,应依据经验法则限制在常识范围内,不应作扩大或者限制解释。  相似文献   

18.
中国违宪审查的相关制度在宪法及立法法中有着相当规模的规定,但整体上缺乏实效性.为了增强违宪审查制度的实效性,运用比较分析、逻辑分析、制度分析的研究方法,对违宪审查模式的立法目的重新定位,认为应当将中国违宪审查模式的目的定位成"救济法",由权利受侵害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宪法诉讼,由最高法院下设的宪法法庭管辖,以一种更加公开透明的方式进行审理,以裁判的形式对是否违宪、违宪责任的承担以及基本权利的救济作出安排.  相似文献   

19.
违宪审查是特定国家机关依据宪法对抽象规范和具体行为进行的合宪性审查,由审查主体、依据和对象三要素构成.违宪审查主体的确立应遵从民主和权力制约原则,确保法官的独立性并建立修宪权与违宪审查权相互制约的机制.违宪审查的依据是宪法典而非部门宪法.违宪审查对象的确定应依据权力渊源和规范内容渊源二重标准.  相似文献   

20.
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从无到有,经历了一个不断完善的曲折发展过程,现行制度仍存在着一些缺陷,使其难以适应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的需要。笔者提出适合我国国情的复合型审查模式的设想,即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下设立的宪法委员会协助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非诉讼违宪审查权,同时由最高人民法院处理违宪诉讼案件及进行附带性违宪审查,以期对现有制度进行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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