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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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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海峡两岸双向投资争议既是一个主权国家内两个不同法域间的投资争议,也是WTO与ECFA框架下两个单独关税区之间的投资争议。针对两岸私人投资者之间的投资争议,应侧重构建多元化争端解决机制并完善两岸民商事司法协助机制;针对台资与陆资分别与投资地主管机构之间的投资争端,则应参照ICSID模式统筹考虑由两岸四地共同建立专门仲裁机构加以妥善解决;而两岸主管机构之间发生的因履行世界贸易组织TRIMs与GATS或ECFA及其后续投资保障协议而产生的争端应当在ECFA框架下,与其他经贸争端(如货物贸易、服务贸易、知识产权保护等)综合考虑,通过政治与法律混合模式加以妥善处理。  相似文献   

2.
在大陆与台湾地区新近签署的《海峡两岸投资保护和促进协议》中,就争端解决机制进行了比较详细的规定,一改过往"重实体、轻程序"的做法,有利于消除两岸投资者对争端解决的疑虑,切实推动两岸间的经贸发展。但是,细读这些规定,不难发现,其中有些问题亟须完善,否则将影响该协议的顺利履行,减损合作的实际效果。  相似文献   

3.
2017年上合组织接收印巴加入实现了首次扩员。扩员后的上合组织内部成员间争端显著增多,且上合组织尚无解决争端的机制,上合组织构建争端解决机制已是当务之急。结合解决国际争端常用方式的特征和上合组织具体情况,上合组织可以灵活采用政治方式、国际仲裁方式和混合方式解决其内部争端。从机制建设上看,上合组织可以建立贯穿争端解决始端、中端和末端的“三位一体”争端解决机制,即争端预防机制、争端管控机制和争端解决机制。预防机制旨在预防成员间的分歧争端化,而管控机制则能有效避免争端冲突化,解决机制则致力于争端的最终解决。“三位一体”争端解决机制的构建对上合组织意义重大,有该机制的“护航”,上合组织必将迎来更美好的明天。  相似文献   

4.
六十年代以来,随着国际私人投资的增长,投资争议也日益增多。国标投资争议的处理不但是涉及不同国家的自然人和法人,以及其他经济实体之间的关系;在某些特许协议的争议中还涉及到私人投资者与外国政府之间的关系,在资本输出国与资本输入国政府间订有双边投资鼓励和保护协定的情况下,还涉及到政府间的关系。因此,解决投资争议所采取的途径和方法多种多样而还没有形成制度化,特别是当涉及到国家政府为争议的一方,国家财产为争议的标的时,由于各国的经济地位、实力不同,利害冲突,立场对立,争议的解决就更困难,而在国际投资争议中如何确定国家责任,则更是一个普遍性的,而且也是一个解决投资争议的首要问题。  相似文献   

5.
“一带一路”倡议积极推进并取得良好成效,在全球贸易向更深更广层次迈进的进程中,由此产生的投资争端日益增多,其样态和类型也更具复杂性。就目前而言,建立统一机制的条件尚不成熟,但基于国际社会治理模式的形成,以及投资规则趋同化的态势,尝试制定统一的投资争端解决承认与执行规则,能够为构建诉讼、仲裁和调解“三位一体”的争端解决机制提供制度保障。判决的承认与执行规则应当涵盖五个要素,即:推定互惠规则、管辖权审查的规则、程序正义规则、效力审查的规则以及公共利益例外规则。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规则可参照《纽约公约》制定。  相似文献   

6.
随着中非合作的不断推进,投资争端解决的困境凸显。一方面,复杂的投资法律环境使得中非投资争端频发,另一方面,低效的投资争端救济制度却无法妥善处理争端。过于依赖事后救济的中非投资争端应对策略无法平衡争端双方利益,因此建立以保护投资者、东道国双方利益为中心的中非投资争端预防机制显得尤为重要。从提高我国政府投资服务透明度、设立中非投资争端预防专门机构以及建立母国、投资者、东道国间的多方互动平台三个维度构建中非投资争端预防机制,将成为防止中非投资争端发生的有效途径。  相似文献   

7.
在世界银行倡导下制定的《解决各国和其他国家的国民之间投资争端的公约》(又名《华盛顿公约》,简称《公约》)于1966年生效。其后据之成立了“解决投资争端的国际中心”(简称“中心”),专门负责解决国际投资争端。“中心”较好地解决投资争端,对东道国、投资者均有益处,因此公约受到世界多数国家的欢迎。截至1987年12月,公约的签字国已达97个,其中89个已成为批准国。我国目前正考虑加入公约,因此对公约有必要认真予以研究。本文仅就其中的国际法适用问题进行初步探讨。公约的常设机构是“中心”,而“中心”的主要任务是运用公约所规定适用的法律解决国际投资争端。中心本身不直接处理投资争端;它通过其调解人小组和仲裁员小组  相似文献   

8.
专家小组程序是WTO争端解决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WTO争端解决机制中的专家小组程序源于以习惯法形式存在的GATT争端解决机制中的专家小组程序,但又对后者有所发展.WTO争端解决机制中的专家小组程序主要规定在《关于争端解决规则和程序的谅解》及其附件中,其内容主要涉及专家小组的职能、专家小组的设立和组成、专家小组的工作程序、专家小组报告的通过、专家小组对争端的审理期限等.与GATT争端解决机制中专家小组程序相比,WTO争端解决机制中的专家小组程序优点是:在规定上更明确、在内容上更完备、在程序上更合理、在结果上更公正.  相似文献   

9.
随着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争端解决机制协议》的签署,CAFTA争端解决机制的条约化之路迈出了可喜的一步。CAFTA争端解决机制现有构架不能简单复制NAFTA,其完善也必须考虑各成员方的贸易依附程度、经济实力、自有的区域争端解决机制及各成员方的政治、文化与历史诸因素。CAFTA争端解决机制应从引进NAFTA投资争端解决机制、促使磋商、调解或调停程序机制化、具体化、完善现有仲裁程序三方面进行改进。  相似文献   

10.
泛珠三角区域区际往来密切的现实呼唤建立新型的区际争议解决机制。现有的司法制度和泛珠三角区域现有的仲裁机构已经不能适应区际合作交流的新形势。有必要建立以处理泛珠区域合作争端为吼标的专门区域仲裁制度。可根据《“9+2”框架协议》制定《“9+2”争端仲裁框架协议》、设立专门的“9+2”争端仲裁中心,解决泛珠三角区域争端仲裁制度与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冲突及其协调、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等问题,这此都是建立该区域仲裁制度的基本因素。  相似文献   

11.
国际能源合作开发争端涉及的主体众多,选择的方式广泛,适用的法律多样。《能源宪章条约》规定的有关争端解决机制同样适用于能源的合作开发领域,另外,美国晚近发展的替代性争端解决机制(ADR)也为能源合作开发的争端解决开辟了新的道路。  相似文献   

12.
海峡两岸刑嫌移管的制度性规范肇始于《金门协议》,《海峡两岸共同打击犯罪和司法互助协议》对此进行了有限的补充.两个协议所规范的刑嫌移管限于“受控之对方刑嫌或受刑人”,均以受到实际控制的对方刑嫌作为移管对象,适用范围特定且狭窄.当前犯罪的跨境化态势,使得涉及第三国的刑嫌移管问题不断出现,上述协议对此情形并未有明确地指引,实践中也缺乏常态化的手段.以“肯尼亚案”和“马来西亚案”为代表的第三方移管,给两岸的刑事司法互助提出了新的课题,若不能妥善解决,势必造成两岸刑事司法互助中的“洼地”现象,引发司法不公并衍生其他问题.海峡两岸的刑嫌移管应当在“去政治化”以及“功能性合作”的共识之下,构建更为完善的制度规范,探索更为务实的路径.  相似文献   

13.
WTO争端解决机制作为一种程序性的制度,效率必然成为其所追求的价值之一。价值既体现在《争端解决程序与规则谅解》的条文中,且实践确立的“司法经济原则”更将效率价值发挥得淋漓尽致。此外,公平价值作为效率价值的衡平,为WTO争端解决机制追求法治奠定了基础,这对我国的法制建设提出新的挑战。  相似文献   

14.
人类社会开发海洋与利用海洋活动的增多,海洋环境的压力日益严重,由此引起的争端逐年递增。《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所创设的争端解决机制,即强制性争端解决方式的国际海洋法法庭、仲裁、特别仲裁以及非强制性解决方式的谈判、调解等在海洋环境保护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相似文献   

15.
《南都学坛》2017,(6):71-77
法律机制与海峡两岸海洋事务合作具有相互促进和相互依赖的作用。海峡两岸海洋事务合作法律机制主要包括法律规制、法律程序和争端法律解决机制。海峡两岸法律规制共同体逐渐扁平化,规制工具不断组合和规制过程趋向平等协商,逐渐从"制度—精英"转向"制度—社会"模式。海峡两岸应完善公权力机关的"利益表达——协商谈判——达成共识——实施推动"以及公众参与的法律程序,进而建构类型化多元的争端法律解决机制。  相似文献   

16.
试论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争端解决机制   总被引:8,自引:0,他引:8  
自由贸易区的建立促使其成员方的国际贸易和投资自由化,同时,也使国际争端增多。国际争端的恰当解决,很大程度依靠于争端解决的方式,法律方式在当今社会中因为其有效而可以预期,因此逐渐成为人们喜欢采用的方法。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CAFTA)顺其潮流,制订和签署了《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的争端解决机制协定》。如何解读并评价这一解决机制成了当务之急,中国和东盟各国应在实践中不断地加以改进和完善。  相似文献   

17.
伴随"一带一路"倡议的全面实施,地缘高风险及宗教、法律冲突将催生大量"投资者-东道国"类型的投资争端。我国与沿线国家间的双边投资条约,大多以"岔路口"条款确立了"投资者-东道国"争端解决路径。此种解纷路径的缺陷凸显,难以适应保护我国沿线投资者利益的现实需求。应及时修改条约,限制东道国救济的适用,形成以国际仲裁、调解为主,临时仲裁为辅的争端解决框架。鉴于ICSID与沿线投资争端解决的契合性不高,我国亦可牵头设立"一带一路国际投资争端解决法庭",构建契合该区域的多元化争端解决机制,继续引领该区域投资法规则的建构。  相似文献   

18.
南海争端解决机制法律框架初探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目前,尚不存在专门适用于南海争端的国际法解决机制,《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与《东南亚友好合作条约》中的争端解决程序并非解决南海争端的最佳选择,而《南海各方行为宣言》也未规定处理和解决南海争端的具体实施机制。面对南海争端的新近特点,当事方有必要在未来南海行为准则的制定中,从基本文件、组织机构、管辖范围、工作和决策程序、适用的法律、效力与执行等方面,作出法律框架上的安排,建立一种南海争端解决机制,从而更好地发挥该机制在和平解决南海争端中的作用。  相似文献   

19.
区域经济合作是目前世界经济中一个极为重要的发展模式,其中,中国与东盟之间的合作更是发展迅速.为了进一步推动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发展,应建立完善的争端解决机制.在分析《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争端解决机制协议》特点的基础上,借鉴了欧盟、NAFTA中争端解决机制的相关规定,为完善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争端解决机制提出一些建议.  相似文献   

20.
随着国际社会对环境问题的日益关注以及仲裁实践中环境争议的日渐增多,美国双边投资协定的环境规则不断调整。美国《2012年双边投资协定范本》在《2004年双边投资协定范本》立法模式的基础上对环境条款进行了较大的调整,细化了环境权利和义务,增加了公众参与环境条款,肯定了环境条约的作用,完善了环境争端程序条款等,但对环境保护的重视程度还是远远低于对投资者利益的保护。要真正协调国际投资自由化与环境保护之间的关系,需要确立可持续发展宗旨,全面引入环境评价机制,突出环境问题专家在争端解决中的作用,明确投资者的环境保护义务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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