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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苏运来 《集美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6,9(1):22-26
随着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的发展,人们的权利意识越来越强。“有损害就有赔偿”,“有权利就有救济”的观念逐渐深入人心。对于侵犯自然人的人身权的民事侵权行为,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肯定了受害人有权获得精神损害赔偿。而对于严重侵犯自然人人身权的刑事侵害行为,侵害人应否负精神损害赔偿的责任存在很大争议。文章就刑事侵害中侵害人应负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必要性、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赔偿的程序等问题作了论述。 相似文献
2.
刘红娜 《河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43(6):72-74
从精神损害赔偿的理论依据出发,对我国《国家赔偿法》中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进行立法分析,对进一步完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使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在受到公权力侵害时能得到较为全面的救济具有重大的作用和意义。 相似文献
3.
葛声波 《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9,30(9)
在我国著作权损害赔偿制度中,应当严格区分侵害行为与侵权行为,并构建著作权请求权制度来予以相应救济.在适用法定赔偿制度上,应尽量达到公正与效率的最优.另外,我国应当确立侵犯著作人格权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 相似文献
4.
《江汉大学学报(人文科学版)》2016,(2):62-68
财产权与人身权都是被追诉人的基本权利。然而,在权利易受权力侵害的强制处分中,我国刑事诉讼法却存在重人身权但轻财产权保护的制度设计,这不仅对被追诉人财产权不利,而且有碍刑事诉讼公平正义的实现和执法公信力的提高。我国刑事诉讼法轻财产权保护,这和我国宪法对私有财产权与人身权未给予同等重视密切关联。针对我国刑事诉讼法对被追诉人财产权保护存在的不足,有必要建立对物强制处分司法审查程序;将扣押、查封、冻结等对物强制处分行为纳入强制措施体系,进一步细化对物强制处分的要件;初步设定对物强制处分的期限;构建对物强制处分可以通过担保予以解除的新型财产权救济方式。 相似文献
5.
房少坤 《烟台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1,(1)
自然环境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物质基础。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享有使用、享受环境的权利,都负有保护环境的义务。这种权利与义务的统一即为环境权。环境权是人们的一项基本权利,它是人们享有人身权、财产权等权利的必要条件。侵害环境权,必然会损害人身权、财产权等民事权利,破坏正常的民事法律关系,因而也就必然产生民事责任。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责任便是其中最为重要的一种形式。本文试就此做一探讨,以期对完善我国的环境保护法律制度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6.
王国红 《湖北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6,26(6):131-133
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是著作权法中的两种人身权,同归作者享有.但因出版者也享有一定的"修改权",或因修改权的不当行使,而侵害保护作品完整权.我国《著作权法》暂无对侵害人身权赔偿的明确规定,当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受到侵害时,在著作权司法实践中又是一个不可回避的问题,这就需要我们进一步探讨修改权与保护作品完整权之间,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与另外两种人身权--发表权和署名权之间,以及人身权与财产权之间的种种关系,以寻求对人身权赔偿的立法依据. 相似文献
7.
刘红薇 《沈阳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95,(4)
期刊编辑与著作权法刘红薇著作权即版权,指著作者对其创作的文学艺术、科学作品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它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作者的精神权利(人身权);另一个是作者的经济权利(财产权)。自从1886年在伯尔尼举行的一次国际会议上通过的国际著作权协议,即《伯尔尼公... 相似文献
8.
《兰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5):164-172
作者对作品享有的权利,即著作权是作者或其他权利人对作品所享有的排他性权利。世界各国均设立了各自的保护制度,以德国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国家偏向于将著作权作为作者的人身权(author’s right)进行保护,而以美国为首的普通法系国家则更倾向于将其视为权利人的财产权——"版权"(copyright)进行保护。我国著作权保护制度将"著作权"与"版权"视为同一概念,表示既应注重保护作者的著作人身权,同时亦要保障著作财产权,以此构建了比较全面的权利保护体系,在实践中也取得了丰硕的成果。然而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在作者的权利被保护的同时,社会公众获取信息的自由却面临挑战。以此问题为切入点,通过梳理和分析与著作权相关的知识产权正当性理论、我国著作权保护制度的立法状况与其在保护作者权利上取得的成果,以及社会公众权利所面临的挑战等内容,尝试研究与探讨我国当前著作权保护制度的合理性。 相似文献
9.
论著作权侵权损害法定赔偿额的确定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如何确定著作权的法定赔偿额,一直是困扰法学界和司法实务界的难题。依据民法的侵权行为本质以及著作权的价值,著作权法定赔偿额的确定应采取基准式,应以作品的稿费、版税或许可使用费作为确定法定赔偿额的基准来确定法定赔偿额。同时,调查取证费和律师费等必要合理开支不应计入法定赔偿额,并要区别对待著作人身权、著作财产权侵权损害产生的精神损害赔偿。 相似文献
10.
杨彪 《中山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54(6):138-145
名誉权作为最典型的非物质性人格权,其归属于权利主体的方式与财产权并无二致。在现代社会,随着人格权的商品化和责任形式的文明化,赔礼道歉、收回言辞等传统的人身强制和行为强制责任方式日渐式微,以财产强制为特征的金钱赔偿成为人格权最重要的救济手段。至少在责任法的层面,人格权与财产权实现了基本的统一,以金钱给付作为权利救济的最终依归。名誉权救济的财产性逻辑还表现在:名誉受损引致的财产性损害与尊严性损害本质上并无不同,实无区分财产损害赔偿与精神损害赔偿之必要,二者的同质性与关联性决定了它们必须被视为一个整体来对待。 相似文献
11.
伍梅 《广西青年干部学院学报》2006,16(3):70-72
最近几年高校学生状告高校侵犯其权利的案件比重加大,研究高校的侵犯学生权利行为及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成为了必要.高校主要侵犯学生的教育权、人身权、财产权、知识产权和法律救济权.侵犯学生权利的高校视情况应承担民事法律责任、行政法律责任和刑事法律责任.教育法律法规对高校的法律责任规定存在缺陷,应予以补充、完善. 相似文献
12.
现行的夫妻损害赔偿制度适用范围仅限于婚姻法列举的4种行为,不足以全面地保护夫妻的人身权和财产权,适用条件仅限于夫妻离婚时或离婚后1年以内,不能保护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的人身权和财产权.因此,它不能适应现代社会保护人权的需要. 相似文献
13.
环境侵害概念走出了人类中心主义藩篱,容纳了人类环境行为造成的所有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内涵。基于现行环境侵权的责任归责原则主要救济的是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中被侵犯的人身权和财产权,而更多针对环境和生态自身的侵权不能获得救济。所以它不能担负起环境侵害的全面救济责任。针对环境侵害的原因行为和被侵害权益的不同性质,借鉴和运用国际环境法中的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理念进行责任归责,并设置具体责任机制,可以摒弃现行环境侵权归责原则的片面性,实现环境侵害责任的全面、合理、公平分担,实现生态正义。 相似文献
14.
对国家赔偿法中精神损害赔偿的几点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精神损害赔偿是人格权法律保护的重要制度 ,当今世界大多数国家都在国家赔偿立法上对精神损害的赔偿做了明确规定 ,但在我国的国家赔偿立法上未予明确。因此 ,笔者对其作了立法分析 ,认为在立法上应做出明示 ,并应进一步完善其制度 ,使公民人身权受到公权力侵害时能得到较为全面的救济 ,真正体现法律对公平、正义、理想的追求 ,做到切实保护人权 相似文献
15.
建筑作品著作权问题研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建筑作品的保护在我国知识产权保护中还处于尚待完善的阶段.2001年修订的《著作权法》仅规定建筑作品是著作权保护的客体,缺乏具体操作条款.基于建筑作品的特殊性,《著作权法》应将其作为一类独立的客体予以保护.建筑作品著作权的保护范围应包括具有独创性的建筑设计图、建筑模型及建筑物.建筑作品著作权的权利主体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为建筑师所属的设计单位,但委托人可以合同约定的方式改变权利的归属.应当针对建筑作品人身权和财产权的特点增设相应法律条款,构建相应的著作权制度框架. 相似文献
16.
吴小评 《重庆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4):92-99
在关于著作人身权妨碍著作财产权交易问题的讨论中,主张摒弃著作人身权制度的取消说和主张著作人身权进入商业流通的转让说虽不无可取之论,但因其主体论说无法自圆其说而不能解决问题.著作人身权虽与主体之间具有一定的可分离性,但这与著作财产权的可完全分离性有着本质上的不同;著作人身权进入商业流转有悖设权初衷,等于变相取消了著作人身权.应从现实国情出发,借鉴英、法等发达国家创设与改革著作人身权制度的有益经验,从而探寻重构著作人身权制度的路径.建议我国著作权立法在规定著作人身权不可以转让但允许适当放弃的同时,对著作人身权作出必要的限制,以利于著作财产权交易,促进文化产业发展. 相似文献
17.
略论数字图书馆建设中的著作权保护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王伟 《上海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1,8(3):101-105
数字图书馆在对原文献信息进行数字化处理中面临着如何保护著作权人权益的课题,我国近年来对包括著作权在内的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体系日趋完备.增强图书馆员的著作权保护意识;充分尊重和保护作者的著作人身权;依据具体情况,采取不同措施保护作品的著作财产权是当务之急. 相似文献
18.
宋秀贞 《河南工程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19(1)
精神损害赔偿,是指民事主体因人身权利受到不法侵害,使其人格利益和身份利益受到损害或遭受精神痛苦,要求侵权人通过财产赔偿等方法进行救济和保护的民事法律制度.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问题,关系到当事人的哪些权利受到侵犯可以请求精神赔偿.从立法上确立国家赔偿案件的精神损害陪偿制度,有利于阻却侵权行为,保护人格权的完整性. 相似文献
19.
张艳 《湖南人文科技学院学报》2011,(6)
农村留守妇女是一个特殊的弱势群体,其人权的被践踏和其人身权及财产权等方面受到侵害的现象极为明显.保护农村留守妇女的权利,在客观上表现为需要国家处理好立法、司法、执法方面的有关问题,主观上则表现为要加强农村留守妇女自身的维权意识. 相似文献
20.
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确立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这是我国婚姻立法的一项重大突破。离婚损害赔偿是一种权利救济制度,它通过对夫妻中无过错一方被侵害的婚姻权利的救济,维护婚姻家庭的平等、健康和稳定,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但是,新婚姻法把离婚损害赔偿的请求权只赋予了“无过错方”,不能有效体现法律对受害人进行保护和对加害人进行制裁的作用。另外,新婚姻法对此只作了原则性规定,缺乏可操作性,建议尽快制定有关离婚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制定司法解释时要明确相关的理论问题,比如:获赔的不适用于所有离婚纠纷;损害事实的认定不能仅仅局限于精神痛苦的事实;不必确定赔偿的统一标准;损害赔偿原则与照顾无过错方原则不是对立的,而是相互补充的。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