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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78 毫秒
1.
清代钦差大臣司法权主要体现在审理地方官员违法犯罪案件和京控案件两个方面,由于钦差大臣具有的特殊身份和地位,其司法权的行使对清代地方官员行政失职和腐败案件的发现与彻查起到了关键性作用,同时也对地方司法审判起到了重要的监督作用。但由于钦差大臣本身也是官僚群体中不可分割的一员,其司法权的行使不可避免的受到各方因素的掣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其司法功能的正常发挥。  相似文献   

2.
"资源"是一个为学界所关注且解释力极强的概念,其与法律复杂交融的关系不仅为法史研究提供了新的切入视角,而且为传统法制史中的诸多问题提供了新的解释路径。刚性制度与弹性资源之间的碰撞映射于法律,不仅引起了清代司法的变迁,而且为透析此变迁提供了广阔的空间。嘉庆年间京控的开禁,使司法体制内资源紧缩这一早已出现的问题更加凸显。为了应付日渐增多的积案,司法体系遂利用体制内的"配制性资源"因地制宜的处理积案,并取得了卓有成效的结果。正是制度与资源的一张一弛间,展现了制度设计、资源配制以及法律变迁间的纠葛与关联。  相似文献   

3.
最后的“青天” ? ———清代京控制度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许多研究者把当代中国的上访认为是古代直诉制度在当今的复活和延续.由秦至清,古代中国创造出一套高度发达和精巧的权利救济制度,其中清代的京控(至京城控告)是其发展的最高峰.文章采用历史考证和比较研究方法,依次对京控的概念、京控案件审判方式之变迁以及京控在清末法律改革中的命运等方面予以探讨,并通过京控与民初大理院审判的比较,力图从现代法的角度勾勒这一传统社会独具特色的司法制度.  相似文献   

4.
自1982年以来,以三个"五年改革纲要"的制定为标志,我国进行了三次司法改革。三次改革取得了丰富的成果,但也存在改革的"依据不足"的困境,改革的推进缺乏必要的法律依据予以支持。为此,我国司法改革的推进,应当以选择"法律"而非"制度"为突破口,从法律规范的层面推进司法改革,统合现有的司法法资源,制定统一的《司法基本法》;在此基础上,以统一的《司法基本法》为依据,推动司法改革的整体深化。制定后的统一《司法基本法》,在内容上以宪法为依据,将宪法中的司法制度与司法的基本规则予以具体化,在位阶上属于基本法律的地位,具有高于普通法律的地位,因而能够全面回应司法改革对法治资源的需求,确保司法改革在法律的框架内有序行进。  相似文献   

5.
地方立法权主体的扩容适应了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但也带来了地方立法人才储备和立法能力不足、法制的统一性和权威性消解、立法公共理性背离等挑战,为此需要通过构建多元化的立法人才选拔和培养机制,强化立法审查、适度扩大司法审查范围,以及完善地方立法公共理性的保障机制等方面做出法治化的回应。  相似文献   

6.
从司法改革的国际经验和我国发展历程来看,司法改革的方法问题亟需解决。国外司法改革方法既包括技术性路径影响下的科学方法倾向,又涉及整体性路径影响下的系统方法倾向。中国在司法改革的本土化创新道路上形成了"地方探索法""顶层设计法"以及"二元协调法"三种司法改革方法。当前推行的"二元协调法"存在资源调动不足、全面监督缺失、客观评估失衡以及经验提炼欠缺等问题。而这些问题的应对进路在于多元整合论的构建和完善。这种新的司法改革方法需要通过政策过程原理和双重解释原理来达成,以实现司法改革资源的优化整合。  相似文献   

7.
学界通常认为唐代以降的法律发展是礼法融合的过程,强调礼法的一致性而忽视二者之间存在的矛盾和冲突。集中体现在帝国的晚期:清代礼制高度发展,州县官仪卫制度化、使用日常化。造成的结果是强化了官民差别,促成了官民壁垒,司法面临诸多困境。最终司法模式改变,司法走向腐败、黑暗。其深层次原因既包括清代礼制背离礼的基本精神,和法发生冲突,也包括礼和法本质的矛盾。  相似文献   

8.
北宋熙宁、元丰时期,以王安石为代表的变法派进行了以"富国"、"强兵"为主要目标的著名的改革运动.提点刑狱司这一宋代重要的路级司法、监察机构与此次变法关系密切.在王安石变法时期,改革者对提刑司相关制度进行了一系列改革,如降低提刑官的选任标准、严格考核制度、配备属官、增加武臣提刑等,使之更符合新法的需要.与此同时,改革中最重要的"富国"、"强兵"等职能在提刑司等地方政府身上得到明显增加.从这场著名的变法运动可以看出,提点刑狱司作为宋朝地方统治体系中最重要的"司法、监察官",在北宋中期王安石变法中角色发生明显的转型,司法之外的财政、军事职能得到显著增强.这种"多面手"的角色转型适应了改革的需求,为国家机器的正常运转,改革措施的推行和地方社会的稳定做出了重要贡献.  相似文献   

9.
司法改革不仅是司法机关的事,更是关乎公众切身利益的重大改革,司法改革的力量如同其他改革一样,也有从下而上的需求。本文是对公众参与司法改革基础性探讨,公众参与司法改革是司法民主应有之意,也是节省司法改革资源的有效方法。  相似文献   

10.
司法蕴涵着民主的因素,司法在其发展的过程中和民主保持着密切的关联,但同时,司法也有背离民主的倾向性,如法官职业化就有背离民众的倾向,司法独立就容易使司法过分独立于社会和民众,并造成司法主体法官自身的过分隔离,司法审查也存在着与民主制度不相容的内容等.  相似文献   

11.
司法机关将罚没收入上缴地方政府财政账户,地方财政再根据情况将所收取罚没收入返回司法机关,罚没收入从而被用于补支司法经费,并成为司法机关的重要经费来源。在此基础上,形成了我国的司法经费自筹体制。差额预算体制下,利用罚没收入等司法收入补支司法经费,是地方司法经费筹集的惯常做法。这种补支自筹方式,既有着国家的明文制度安排,同时也具有种种运行潜规。司法财物改革后,随着司法罚没收入统一上缴省级财政,地方政府无法分享罚没收入等司法收入作为财源,就很难再像原来一样承担起司法经费的给付责任。司法改革中,地方司法机关可能会失去地方财政的有力支持,从而会面临一定的财经压力。  相似文献   

12.
检察机关客观追诉原则有深厚的理论基础,大多数国家在刑事立法上都予以了明确体现,但在司法实践中却有着诸多与其相背离之处。导致这种差距的原因有检察官自我行为合理化的需求、检察机关与侦查机关协作关系的保持以及外部压力等。由于不同的宪政体制下的检察机关定位不同,保障这种客观追诉原则的措施是不一样的。在其他大多数国家,由于检察机关的行政机关的定位,主要通过提高检察权的独立性与司法制约来实现。在中国,关键在于赋予检察机关和检察官应有的独立性、在检察权行使过程中适当引入外部制约机制、设立庭审前证据开示制度等。  相似文献   

13.
当前我国有的地方出现了人大对法院司法监督的一种新形式——个案监督。本文通过对该制度的成因的探析 ,指出个案监督与实现司法公正的初衷可能产生背离 ,掌握得不好 ,甚至会干涉法院的独立审判 ,削弱司法权威。人大的司法监督权是有宪法保障的 ,但当下中国实现司法公正的关键不是更多的监督 ,而是“法院何以成为法院”[1] ,法官要成为法官——司法独立  相似文献   

14.
根据起诉主导权的归属,刑事公诉制度可以分为司法控权与检察控权两种模式.我国刑事公诉制度具有司法控权模式的外观,但在实质意义上,却表现出更多的检察控权模式的特点.以此制度定位出发,我国刑事庭前审查程序的改革,应以促成庭审实质化为目标,走向彻底的起诉书一本主义.  相似文献   

15.
清末地方司法改革是在民族危机深重的特殊社会背景下进行的,一方面日益严峻的社会问题推动了地方司法改革等新政的实行;另一方面有利的社会条件又推进了改革的进度。该文主要以地方司法改革中的审判监督制度改革为研究对象,对这一改革的背景、原因、内容和影响进行分析。  相似文献   

16.
司法实践中,法官职业化、司法独立和司法审查表现出背离民主的倾向.法官职业化进程使得法官趋于同一化和同质化,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法官的能动性和创新性,危及法官的客观和中立.这种职业化模式不可避免地与民主之间产生一种"紧张"关系,带来背离民主的倾向.司法独立有其自身的局限性,只是一种相对独立,过分的独立势必带来背离民主的倾向.那些不向人民负责的个人和机构(法院)如何充当应向人民负责的个人和机构的制约者,司法审查不能解释这个问题.司法审查不是民主的制度,也不是反民主的制度,而是有背离民主倾向的制度.  相似文献   

17.
清代冕宁县作为多民族杂居的地区,雍正年间改土归流后,国家治理开始深入基层社会,为了适应当地民族社会管理的特别需要,当地形成了一种特殊的制度——夷兵换班制。“夷兵换班制”是通过招募当地“夷民”到流官衙署中充当“夷兵”,作为地方流官处理涉及少数民族内部事务的辅助人员,保证国家在处理当地少数民族民政、治安、司法等事务时有熟悉当地“夷俗”的衙吏。由于“夷兵”实行定期轮换,所以称为“夷兵换班制”。“夷兵换班制”的核心是“夷兵”,“夷兵”从职能上看,最初是作为地方治安保安人员,但在现实中往往成为流官和夷民之间在民政、治安、司法事务管理中的中介,具有沟通官方与民间信息、促进国家法与民族习惯融合与互动、弥补外来官吏地方民族事务管理能力不足等功能。总之,“夷兵换班制”是清代地方流官衙署在西南地区治理时针对特定地区设置的一种变通制度,这种制度对于国家在少数民族地区基层社会的治理发挥着十分重要的积极作用。  相似文献   

18.
我国司法改革试点路径的主导性力量总体上经历了地方—两高—国家的阶段性位移,以国家为主导的试错式改革是现阶段司法改革的总体治理格局。司法权国家化改革在治理效度的比较优势及我国渐进政治的制度安排,共同形塑了国家试错论改革观,具体表现为:法治秩序强调国家建构主义;制度体系强调正式制度对非正式制度的吸收;改革共识强调国家意识形态的统一性;改革目的强调实施并服务于国家政策;改革组织强调中心之下的多元协调。"国家试错论"在司法试点改革中的具体行动是以治理系统自身的结构优化为旨归,以顶层设计为核心的外在战略和党的领导为核心的内在制度为依托的"元治理"改革,借助小组机制、传导机制、示范机制等活化"元治理"的体系功能。虽然国家主导的试错式改革已经成为现阶段中国改革的优势话语和中国制度的比较优势,但极易衍生"国家建构的单边情结",进而压缩地方建构与社会成长的可能性空间。为此,应从关系建构与制度建构两方面重塑司法试点改革中的国家、地方与社会的场域建构。  相似文献   

19.
从制约渐进式改革平稳过渡的因素入手,分析了城镇就业对地方社会稳定的重要性;从辖区内企业的就业负担与软预算约束角度,分析了地方政府如何通过干预信贷资源给承担就业责任的地方企业以信贷资源支持,从而达到实现地方社会稳定的目的.结果是,这种以维持经济与社会稳定为主导的发展模式虽然在短期内保持了地区的经济增长和社会稳定,但同时也造成了信贷资源配置的低效率,从长期看,这种发展模式将会积累潜在的金融风险.  相似文献   

20.
在清代地方司法体系中,官与民是主要组成部分,他们的诉讼观念深受传统的"私人本位性格"的影响,同时也印有权威依赖和民本思想的痕迹.他们对待诉讼的态度是相互关联、相互作用、互为因果的,任何一方作出的选择,都是对对方行为的反馈.官与民的互动在利益权衡的过程中,不断调整选择,从而实现清代地方司法追求衡平的宗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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