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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立法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上海市劳动保障局课题组 《中国劳动》2005,(12):18-21
我国<劳动法>颁布已经10余年了,这部法律的出台对我国市场经济发展发挥了很大的作用,但在这10余年的执行过程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劳动合同的立法为完善劳动法律制度提供了契机,劳动合同法应当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调整劳动关系,促进劳动关系和谐.因此,劳动合同立法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我们着重研究了当前一些值得关注的问题,形成研究报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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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在工作过程中遇有这样一案例:马某入职某酒店并签订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劳动合同期限从2007年8月19日至2008年8月18日;马某任酒店客房部领班;月工资1300元.2008年4月30日,马某因管理的布草、床单交接盘点问题,与客房部经理陈某发生争执.5月14日,陈某签<人事变动单>将马某从领班调职成本部门楼层服务员.同日,陈某签<员工违纪通知单>以"马某不服从部门调配并违反<员工手册>规定不服从上司指挥,任意拒绝或无法完成分配的工作任务"为由解除与马某的劳动合同,并将该<员工违纪通知单>送达马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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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本刊2015年第11期上月刊刊发的《用人单位多次通知解除的有效认定》一文(以下简称《用》文)中,作者通过违法解除的有效性判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生效时间判定及解除形式和理由的确定等三个方面阐述本案Z公司解除黄某的劳动关系是违法的,并确定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间。对此,笔者有不同的观点,与大家探讨。不可否认,劳动合同与其他合同不同,双方当事人之间有着太多的人身依附关系,在履行合同中双方当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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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解除是指合同有效成立以后,当具备合同解除条件时,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而使合同关系即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归于消灭的法律行为。谈到合同解除,必然涉及解除权问题。何谓合同解除权?简言之,合同解除权就是合同当事人依照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享有的解除合同的权利,它的行使直接导致合同权利义务消灭的法律后果。劳动合同的解除有协议解除和单方解除两种方式,依民法原理,民事合同一般只有在一方当事人有过错的情况下才可单方解除,否则违约。然而,劳动法上的劳动合同的单方解除与之有较大的不同。即使一方当事人没有过错,一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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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对符合规定的劳动者进行经济补偿,这是<宪法>和<劳动法>赋予劳动者的权利.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企业推行现代企业制度,改制、转制的速度加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者劳动合同带来的经济补偿纠纷也大量涌现.仅某市的统计2000年上半年受理的劳动仲裁案件中70%都是涉及经济补偿问题.这类案件涉及人多,金额又大,常常给社会安定带来不稳定因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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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理论与实践》1997,(5)
为规范企业职工流动行为,保护用人单位与职工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力市场的健康发展,现就企业职工流动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在固定工制度向劳动合同制度转变过程中,用人单位与已经形成了劳动关系的职工,应当依法订立劳动合同,明确已有的权利义务关系。用人单位招(接)收的大中专毕业生,按有关规定签订了服务合同或其他协议的,未到期的仍应继续履行,并应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拒绝签订劳动合同又不履行协议的,在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后,用人单位可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劳动关系解除后,如原服务合同(协议)约定或用人单位依法规定了赔偿办法的,职工应按服务合同(协议)的约定或用人单位的依法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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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期标准及医疗期满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规则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作为企业用工过程中经常遇到的法定期间制度之一,医疗期在员工保护与企业管理层面均发挥着重要作用.但同时,由于法律对医疗期的规定散见于<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以及各地方政府、原劳动部颁布的种种规章、条例,不少企业对医疗期标准及医疗期期满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规则或不甚了解,或存在误区,由此产生的劳动争议和纠纷也日渐增多.针对上述情况,本文对散见于法律文件中的医疗期相关规定作一梳理和归纳,澄清企业对医疗期管理可能产生的种种误区,从而为企业构建自身的医疗期管理规则提供参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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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的辞职权是指劳动者依法享有的单方解除劳动关系的权利,是劳动者劳动权的重要内容之一.辞职权可以分为法定辞职权和约定辞职权,法定辞职权又可以分为无条件辞职权和有条件辞职权.我国<劳动法>第31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有人认为此法条规定的是劳动者的有条件辞职权,理由是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是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也是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有人认为此法条规定的是劳动者的无条件辞职权(或称绝对辞职权),理由是劳动者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30天后,即可无条件解除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关系而无须任何理由.笔者认为,无论是30天的预告为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还是视预告的结果为无条件解除劳动合同,皆有一定的道理,但两者都不否认劳动者依据<劳动法>第31条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必须以预告为前置,因此将此法条赋予劳动者辞职的权利称为"预告辞职权"更为合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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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不签合同用人单位也要承担责任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案情简介 张某于2008年3月进入宁波某电子制造公司上班,从事弱电系统调试维修工作.入职半个月后,公司人事部门通知张某签订劳动合同.想到自己从原公司离职时被公司以其提前解除劳动合同为由支付了500元违约金,张某坚决不同意签订劳动合同,并且写下了"本人不愿意签订劳动合同并愿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保证书.公司考虑到张某是熟练技术工人,又有其书面承诺,遂同意了张某的要求.10月,公司因生产线停产同张某解除了劳动关系.张某到劳动行政部门投诉,要求公司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支付未订立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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