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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执行异议之诉是保障债务人或第三人的实体权利在执行程序中不受侵害的重要制度,可分为债务人异议之诉和第三人异议之诉,其目的在于全部或部分排除执行依据的执行力或排除对特定标的物的执行。我国现有的异议之诉的立法缺陷在提出异议之诉的主体、异议之诉的审查程序、审理结果、对异议之诉的救济和监督等方面均有体现。在对执行救济制度的程序价值全面认识之后,应科学合理地构建我国的民事执行异议之诉制度,对债务人或第三人的实体权利给予全面的保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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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判力相对性原则与第三人撤销之诉在案外第三人救济上部分功能重叠,在既判力相对性原则下,第三人撤销之诉适用于既判力相对性原则扩张情形下的第三人救济。结合立法背景、体例安排和制度规定,我国第三人撤销之诉兼具救济第三人和防治虚假诉讼的功能,应当定位为有别于再审程序的特殊救济程序。在适用层面,主体范围上应放宽至一般案外第三人;竞合问题的处理上,第三人撤销之诉与执行异议竞合时应当适用执行异议,与再审程序竞合时应当适用第三人撤销之诉。随着既判力相对性原则的逐步建立,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价值功能将回归至没有受到程序保障案外第三人的权益救济,进而实现既判力扩张情形下既判力相对性原则的重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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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州学刊》2019,(4)
我国民事诉讼法上虽有多种救济被执行人实体权益的制度,却无法应对"解除原执行依据执行力"的问题,也不能解决被执行人的相关实体争议。以执行异议制度处理实体争议,会偏离该制度救济程序性权利的功能,违反"审执分离"原理;再审之诉作为纠正错误裁判的补救程序,无法解决非因裁判引发的实体问题;另行起诉的根本缺陷在于无法排除执行依据的执行力。我国有必要引入大陆法系国家专门为救济被执行人实体权益而设立的债务人异议之诉制度,以更加有效、周全地保障被执行人的实体权益。作为一种因执行阶段出现实体争议而设置的审判程序,债务人异议之诉要适度、合理地发挥作用,需要特别而精致的程序构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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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救济制度对于保护执行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强制执行的严格依法实施具有重要意义.执行救济包括程序上的执行救济和实体上的执行救济,具体方法包括执行过程的异议、债务人异议和第三人异议,这在大陆法系国家已经形成共识并有较成熟的法律规范.而我国民诉法仅笼统地规定了执行异议制度,无论理论、实践还是立法上都有需要完善的地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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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外人再审之诉制度的建立,旨在摆脱民事执行异议和异议之诉,常常难以有效处理侵犯案外人合法权益的生效法律文书上错误的尴尬并破除我国民事审判监督程序原启动主体和监督范围太窄的局限。但其作为一种崭新的民事执行制度和审判监督制度,在申请主体范围、诉讼地位、提起条件、审理程序和审理法院、再审申请期限、结案方式均无先例可循,亟待科学探索,其司法适用对解决类似问题也有启示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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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异议之诉的性质关系诉讼标的的识别以及既判力问题,意义重大.学术界先后有形成之诉说、确认之诉说、给付之诉说、命令诉讼说、救济诉讼说以及新形成之诉说等众多学说,但均有一定的局限性.纠纷的双重性与诉讼目的的双重性,决定了第三人异议之诉非传统单一诉讼类型所能解释,其兼有确认之诉与形成之诉之双重性质,应为兼有之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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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异议制度是执行救济程序中的核心内容,对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执行的公正、效率意义重大.然而,我国的执行异议不仅性质混乱,程序规定也不具体,不能发挥其程序性救济的重要作用.本文通过对现行执行异议制度的分析检讨,确定了执行异议的性质,并通过对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比较分析,初步设想了我国执行异议制度的重塑方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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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权异议是我国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制度。现行民事诉讼法律法规对管辖权异议制度规定得较为抽象、原则,不利于司法实践。我国法律对管辖权异议制度的完善应当主要从管辖权异议主体的确定和管辖权异议程序的规定着手。管辖权异议主体应当包括所有的当事人,但受诉法院在审查第三人管辖权的异议是否成立时,其有无管辖权的依据,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应以本诉为准,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则应以其参加之诉为准。管辖权异议的程序规定应当完善原告方的救济程序、明确规定管辖权异议期间、与法院实体审理无关的当事人的诉讼行为不得因管辖权异议的提出而中止,此外应当对当事人滥用管辖异议权和管辖权异议的裁定的再审进行规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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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执行异议对于维护当事人及其他主体的合法权益、保证执行活动合法顺利地进行均具有重要的意义。本文在对我国修改前后的民事诉讼法中关于执行异议制度的规定进行比较的基础上,指出其中存在的不足之处,并进一步提出完善建议,希望有助于该制度功能的更为全面的实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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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撤销之诉是法律为第三人享有对抗他诉生效裁判扩张侵害其权益提供的事后救济途径,提起事由关乎撤销之诉适用的范围,防止第三人滥诉和制约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应根据撤销之诉的立法目的设立不同于再审事由的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事由,即提起事由必须基于某种实体权利;必须基于受他诉裁判权力扩张带来不利益;事由是以排除他诉裁判效力带来的不利益;基于他诉裁判生效之前已存在的实体权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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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事诉讼法》并未针对缺席判决设置特殊的救济途径,若当事人不服判决,只能通过上诉或再审的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司法实践中存在救济不周全、程序繁琐、效率低下的问题。现有理论研究缺乏对异议救济必要性与可行性的分析论证。《美国联邦民事规则》第55条和第60条为缺席判决撤销制度提供了原则性指导,并通过判例创设了“影响因素平衡测试法”,就法院自由裁量权行使作出了有益的指导及必要的约束,保障了救济手段的合理性、及时性以及必要性。在解析美国缺席判决撤销规则的基础之上,我国缺席判决异议救济制度应当对异议救济理由进行要素分析,并进一步明确异议救济的申请理由和审理程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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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执行行为检察监督制度论——兼评新民事诉讼法执行救济程序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一、民事执行行为及其法律救济--民诉法修正案解读 众所周知,关于民事执行行为救济,修订前的我国民事诉讼法最大的缺陷在于没有区分单纯执行行为与执行中的司法裁判行为①,也未针对性设置程序性救济和实体性救济两种不同的救济方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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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与完善我国民事执行制度的建议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民事执行是指人民法院运用国家强制力将生效的法律文书付诸实施以实现债权人权利的诉讼活动。我国现行民事执行存在较多的问题:实体法保障的缺陷,包括诚实信用原则适用范围偏窄,违反该原则时责任追究乏力,债务履行保证手段和措施不完善;程序法保障的缺陷,包括民事执行制度功能把握欠准,没有制定单一的民事执行法;执行制度的结构缺陷,债权确保机制及功能不全。因此,应从制定单独的民事强制执行法和健全民事执行机构两方面着手改革和完善我国民事执行制度:包括制定单独的民事强制执行法;完善执行体制,健全执行机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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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比较法上看,我国执行依据明确性的立法已经异化为执行立案的规范;从司法实践上看,执行依据不明俨然已经成为执行机构和执行当事人妨碍执行的策略。这与执行依据不明当以迅速实现债权人权利的功能相悖,而现有研究却没有关注到执行依据不明功能异化的现象,且不能为化解执行依据不明提供制度化的可操作的解决机制。通过分析,执行依据不明与将来给付之诉下附条件的执行依据及当事人不具体的诉讼请求不无关系,而条件是否成就及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属于实体法上的问题,不宜通过执行异议、复议等程序性救济加以解决。当执行机构认为执行依据不明时,寻求原审判组织的解释进而明晰执行依据开启执行是为现有立法的原意之一,如果执行机构以执行依据不明为由不予受理或驳回申请的,结合我国民事检察监督的立法,通过将执行机构以执行依据不明裁定不予立案等的裁定纳入申请检察监督的正当理由,由此,实现对执行机构的事后监督,进而倒逼执行机构寻求原审判组织的解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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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是2012年《民事诉讼法》修改的重点内容,不仅增设了公司诉讼管辖,拓展了协议管辖,而且还增加了应诉管辖,限制了管辖权的“下放性”转移。这些管辖的新制度对构建公正、高效、权威的民事司法制度具有重要意义。从解释论的视角,管辖制度还有许多有待明确、完善之处:明确公司诉讼管辖的适用范围和专属管辖属性;通过典型案例总结协议管辖 “实际联系地”的规则,考虑不平等约定的救济及对第三人利益的保护;协调应诉管辖中当事人异议义务与法院职权查明职责矛盾,识别与规制滥用管辖权异议,解决应诉管辖正当性不足的问题;明确管辖权“下放”转移的条件、程序和救济机制。在新法通过后,需要借助解释论予以完善,通过理论解释演绎规则,通过典型案例归纳规则,待时机成熟时推动法律修改,这是未来包括管辖制度在内的民事诉讼法完善的新路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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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制度:比较、借鉴与重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比较分析德国、日本、法国、美国、我国台湾法律中类似我国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制度关于第三人的参诉地位、参诉方式、参诉根据、参诉效力等的有关规定,检讨我国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制度通过修改《民事诉讼法》中的相关规定来重构这一制度,关键是要把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分解为第三方被告和辅助参加人.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