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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我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和《物权法》已经确立了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规则,但该规则过于原则,操作性不强,导致理论与实践上均存在诸多问题。为了保障公民最基本的生存权,同时为了均衡分配土地资源,缩小贫富差距,续期应当以无偿为原则,有偿为例外;续期的期限应当以建筑物的安全使用年限作为续期的上限,且不应限制续期的次数。  相似文献   

2.
在我国,由于国家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期限性和地上建筑物存续期间不一致,再加上我国没有采用土地吸附房屋的一元立法模式,因此会产生建设用地使用权届满后续期的问题和地上建筑物归属等诸多难以解决的问题.我国《物权法》的出台和实施,并没有解决建设用地使用权届满后的续期问题和地上建筑物的归属问题,因此对我国物权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对建设用地使用权届满后续期的问题和地上建筑物归属的立法进行分析,提出明确的续期期限、次数和出让金数额等立法建议,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3.
《物权法》是我国第一部专门规定物的归属和利用关系的民事法律,其实施对我国将产生深远影响。《物权法》条文中的亮点体现在物权的定义、物权法定原则、不动产登记制度、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善意取得制度、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续期问题、担保财产范围等。  相似文献   

4.
2007年,我国《物权法》虽然对于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创造性地作出了"自动续期"的规定,但并没有解决自动续期是否有偿、自动续期的次数和时间、自动续期期限届满后地上建筑物的所有权归属以及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与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区别等诸多问题。现行法关涉"自动续期"的规定,用词模糊、含义较广,难以实际操作。遵循解释论范式,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自动续期应当无偿、以建筑物剩余使用寿命确定续期期限。  相似文献   

5.
在城市土地公有制背景下,土地出让实现了土地归属与利用的分离。《物权法》确立了建设用地的分层出让,明确了土地出让合同的性质,承认了住宅用地期满后的自动续期。这有利于法律规则的统一,凸现私法理念,深入推进了土地市场化。  相似文献   

6.
《民法总则》规定对修订分则物权编三个重大问题的影响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物权法定原则是《民法总则》和《物权法》确定的原则,由于没有规定物权法定缓和规则而使其过于刚性,而《民法总则》第十条规定了习惯作为民法法源,因而使其与刚性的物权法定原则发生一定程度的冲突,需要进行协调,承认物权法定缓和原则。中央关于"建立公民财产长久受法律保护的良好和稳定预期"的指导思想,已经体现在《民法总则》第113条之中,对于解决《物权法》第49条规定的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到期自动续期规定的不确定性,确立了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一次取得、永久使用的核心价值,应当在物权编中得到具体落实。《民法总则》确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法人地位,对于农村土地权属制度改革,实现农村经济体制深化改革,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7.
从《物权法》作为"强行法"不断弱化的趋势来看,物权法具有谦抑性。基于家庭财产关系的特殊性,《物权法》既要发挥财产基本法应有的规范和指导作用,同时又应当保持一定的谦抑和理性,对《婚姻法》在调整家庭财产关系过程中应有的地位和作用给予尊重和谦让,这不仅体现在物权立法中,也体现在《物权法》的适用过程中。当然《婚姻法》需要在《物权法》的指导下进行完善。  相似文献   

8.
作为权利启蒙的物权是现代社会人权的物化表达。《物权法》基本精神是对基本人权中财产权的一种平等保护。如何防止公权力对公民基本财产权的侵犯是《物权法》实施中需要着重解决的问题。《物权法》的颁布对于保障和完善我国基本人权体系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  相似文献   

9.
中国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作为一种财产权长期缺少民事法律上的依据,《物权法》在新中国第一次填补了这一空白。《物权法》作为规范民事财产权利的基本法,只有在实施中通过对制度进行合理解释才能具体实现这部法律预期的真正价值。  相似文献   

10.
《物权法》确立了不动产登记错误的赔偿责任,但因过于简化,没有明确赔偿责任的性质。笔者在解析《物权法》第21条的具体内容后认为,《物权法》规制的赔偿责任性质是:不全是国家赔偿责任,也不全是民事赔偿责任。由于一直以来,对这两种赔偿责任的态度均是立法上二者只居其一,适用上是相互排斥的,为此,笔者进一步对《物权法》的如此规制进行了正当性论证。  相似文献   

11.
论我国浮动抵押制度的引入与完善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新近通过的《物权法》首次确定了浮动抵押制度,对于这一立法举措,学界褒贬不一。文章首先从浮动抵押制度的起源、国外制度和特点入手,揭示其本质,然后从四个方面论证了我国引入浮动抵押制度的合理性,随后对《物权法》相关规定进行探讨,最后对完善我国浮动抵押制度的难点——信用问题和接管人制度提出建议。  相似文献   

12.
《物权法》第二十四条没有明确规定特殊动产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学术界和实务界对第二十四条的解释几乎皆立足于交付生效的立场,这样的论证虽然坚持了债权形式主义的原则,却忽略了债权意思主义这一例外。基于《物权法》第二十四条的可解释性、《物权法》对债权意思主义确立的统一性以及比较法中债权意思主义的实质性,可以作出这样的解释:《物权法》第二十四条是债权形式主义的例外,其确立了特殊动产债权意思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  相似文献   

13.
在我国《物权法》立法过程中首先确定的是《物权法》的基本价值,《物权法》的基本价值体现了立法者在制定《物权法》过程中所奉行的基本理念与精神,它明确了我国《物权法》应实现的目标。《物权法》作为一种专门用于解决因自然资源的有限性与人类需求的无限性之间的矛盾而引发的人与人之间紧张关系的法律制度,应具有除秩序、正义、效益之外自身独特的价值。本文对物权法这些独有价值加以探讨,如:明确财产权的归属,发挥定纷止争的作用;提高物的利用效率,达到物尽其用的效果;激发人们创造财富的热情,推动社会进步;鼓励人们合法获取财富,维护人格尊严等,进而说明《物权法》对于法治的基石作用。  相似文献   

14.
“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是中国《立法法》规定的一条宪法性原则,《物权法》适用中理应坚持无疑。然而,《立法法》第84条但书用语又否定了对“法不溯及既往”的绝对适用。基于《物权法》自身特点、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尊重以及促进交易的目的,在对《物权法》种种具体规则进行区别分析后,指出《物权法》对“法不溯及既往”原则的例外之处。  相似文献   

15.
业主委员会制度完善之构想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业主委员会的性质和地位问题,是《物权法》颁布前后一直不明确的问题.应当尽快通过制定配套法律法规、实施细则和司法解释等途径来解决这一物业管理过程中的核心问题.立法上应当借鉴外国立法经验,确认符合条件的业主团体的法人资格,细化业主委员会相关制度,加强政府有关部门对业主委员会工作的指导和协助,进一步理顺业主与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关系,以此解决我国《物权法》实施过程中在业主委员会制度方面可能出现的新问题.  相似文献   

16.
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高票通过《物权法》。作为此次两会的焦点之一, 1993年开始起草的《物权法》,从2002年开始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以来,其讨论、修改历时四年,先后审议过七次,屡创中国立法史的新纪录。在支持和反对的各种声音中,广大老百姓关心的是,这部法律的通过,给他们的生活和切身利益带来的究竟是什么?也许很多人会认为,《物权法》是一个技术性很强、仅限于在法律精英当中探讨和争论的话题,它距离普通百姓的现实生活太远,其实不然。作为规范财产关系的民事基本法律,《物权法》“既涉及国家的基本经济制度,也关系千家万户的具体利益”。作为被称为“社会生活的圣经”的《民法》中最重要的编目,《物权法》试图为公民的合法财产撑起一把法律的保护伞。物权,简单来讲就是对物的权利。《物权法》主要回答三个问题:第一,“物”是谁的;第二,对这个“物”享有什么样的权利,其他的人有什么样的义务;第三,怎样保护物权,侵害物权的人要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物权法》的作用主要是:第一,定纷止争。通过加强对物的保护,维护社会的正常秩序。第二,促进物尽其用。通过规范物权人的权利和义务,为权利人充分利用财产提供良好的法制环境,它鼓励权利人创造财富、积累财富。作为普通老百姓,对《物权法》的关注主要集中在其涉及百姓切身利益的五个问题上。  相似文献   

17.
《物权法》这样一部秉承宪法精神,进一步完善中国的物权制度,坚持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嗣度的具有重大而深远意义的法律,如何处理与“其他相关法律”尤其是与《担保法》的规范冲突关系,如何处理《物权法》担保物权编与《担保法》中有关担保物权的规定,如何处理《物权法》条文本身看似矛盾的条文,透彻地理解立法本意和法条背后所蕴含的法理,是司法实践者在法律适用的过程中亟待解决的突出问题。  相似文献   

18.
本文通过对《物权法》中涉农物权法条的简略分析,结合笔者在金融实践中发现的新农村问题,旨在对金融支农产品创新提供一个可操作物产品开发路径。  相似文献   

19.
《物权法》规定的债权意思主义模式自身有问题。《物权法》规定的债权意思主义对抗登记与《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强制登记并存是不妥的,且与交易习惯冲突;采债权意思主义不具有说服力,机动车所有权变动采债权形式主义较妥,《物权法》第24条应予废除。  相似文献   

20.
我国《物权法》规定了四种不动产登记效力,即,作为不动产物权变动要件的效力、登记对抗力、登记推定力和不动产物权善意取得效力,这在立法上是一种大的进步。但是,《物权法》关于这四种效力的规定也存在一些不足。未来应当通过实行统一的不动产登记制度,取消登记对抗主义等措施,保障和提高不动产登记簿的正确性,进而在物权法中明文规定登记推定力和扩大登记公信力的适用范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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