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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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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在世界银行倡导下制定的《解决各国和其他国家的国民之间投资争端的公约》(又名《华盛顿公约》,简称《公约》)于1966年生效。其后据之成立了“解决投资争端的国际中心”(简称“中心”),专门负责解决国际投资争端。“中心”较好地解决投资争端,对东道国、投资者均有益处,因此公约受到世界多数国家的欢迎。截至1987年12月,公约的签字国已达97个,其中89个已成为批准国。我国目前正考虑加入公约,因此对公约有必要认真予以研究。本文仅就其中的国际法适用问题进行初步探讨。公约的常设机构是“中心”,而“中心”的主要任务是运用公约所规定适用的法律解决国际投资争端。中心本身不直接处理投资争端;它通过其调解人小组和仲裁员小组  相似文献   

2.
国际司法机构的咨询管辖权不同于其诉讼管辖权,它意在对有关法律问题做出权威性的解答,澄清和消除疑义,而非直接解决争端。但咨询意见的权威性,特定情况下争端当事方试图以咨询程序来代替诉讼程序等,使得咨询管辖成为国际司法机构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常设国际法院的咨询案件不但多,且大部分涉及解决成员国之间的争端,国家也很少质疑其咨询意见的效力,使得其咨询管辖实际上更接近于诉讼管辖。国际法院由于其《规约》限定咨询事项为“法律问题”而不包括“争端”,其咨询案件相对数量较少,其咨询意见的效力也受到质疑,对常设国际法院确立的“东卡累利安原则”基本上是否定的。国际海洋法法庭依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设立,最初《公约》将咨询管辖权赋予了海底争端分庭而非法庭本身,但《法庭规则》补充了法庭这一职能。目前海底争端分庭已有实践,法庭本身未来也会出现此类案件。我们应认识到,国际司法机构的咨询管辖在阐释国际法、解决国际争端方面有独特优势,且这种职能有发展、强化之势。  相似文献   

3.
目前,我国的宪法和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关于国际海事公约与国内法的冲突规范,对于国际海事公约和国内法的适用也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我国在缔结或者参加国际海事公约时,应当考虑我国的立法状况,在缔结或者参加公约后,采取必要的措施,坚持预防为主的原则,合理解决国际法和国内法适用的矛盾,尽量避免国际海事公约与我国国内法的冲突。  相似文献   

4.
南海岛礁主权争端涉及多方利益,事关中国领土主权和国家安全,也涉及周边国家政治与经济利益,甚至牵涉到各大国之间的主导权之争,已成为中国面临的最复杂的海疆争端之一。解决南海岛礁主权争端问题需遵循国际关系法治化原则、衡平原则及时际法原则。在坚持“主权在我”的前提下,以合作共赢为基础,可通过谈判与协商、斡旋与调停、调查与调解等外交途径,联合经营模式等共同开发途径,以及国际法院、国际仲裁程序、《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特殊规定等司法途径,来解决南海岛礁主权争端,维护中国的合法利益与南海的和平稳定。  相似文献   

5.
海洋主权争端是当今世界的热点问题,主要分为岛礁的主权归属、大陆架的划分和海域划分三个层级,不同层级的争端适用的法律条款不尽相同。东海争端和南海争端情况各异,在法律条款适用问题上需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东海争端主要适用大陆架自然延伸原则和公平原则,南海问题则主要适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5所条规定的历史性所有权优先原则,而非单纯援引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制度的规定。中国只有正确认识国际法在领土争端中的作用,援引恰当适用的法律条款,才能更好地维护国家的海洋权益。  相似文献   

6.
国际能源合作开发争端涉及的主体众多,选择的方式广泛,适用的法律多样。《能源宪章条约》规定的有关争端解决机制同样适用于能源的合作开发领域,另外,美国晚近发展的替代性争端解决机制(ADR)也为能源合作开发的争端解决开辟了新的道路。  相似文献   

7.
南海争端解决机制法律框架初探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目前,尚不存在专门适用于南海争端的国际法解决机制,《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与《东南亚友好合作条约》中的争端解决程序并非解决南海争端的最佳选择,而《南海各方行为宣言》也未规定处理和解决南海争端的具体实施机制。面对南海争端的新近特点,当事方有必要在未来南海行为准则的制定中,从基本文件、组织机构、管辖范围、工作和决策程序、适用的法律、效力与执行等方面,作出法律框架上的安排,建立一种南海争端解决机制,从而更好地发挥该机制在和平解决南海争端中的作用。  相似文献   

8.
南海渔业资源合作开发的国际法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生效之前,南海争端主要集中于岛礁主权争议。然而,公约生效以后,随着专属经济区制度的确立,专属经济区的海洋划界也随之产生。岛礁主权与海洋划界纠纷纠结在一起客观上阻碍了对该地区渔业资源的有效管理。因此,南海诸国有必要遵照《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就专属经济区海洋生物资源的开发和养护开展国际合作。以南海生态系统为基础在公约框架下实现南海争议海域渔业合作,促进南海渔业资源可持续发展。  相似文献   

9.
环境技术大多是以专利等知识产权的形式存在,为了实现专利权人的商业利益,跨国公司总是利用知识产权控制环境技术向发展中国家转移,因此,国际环境技术转移对知识产权具有高度的依赖性。《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京都议定书》等环境公约对国际环境技术转移的规定具有模糊性,并且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的规定存在矛盾。为了实现国际环境技术转移的目的,我国既需要坚持环境公约谈判中的“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也需要对国内法进行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  相似文献   

10.
国际合同是国际交易的主要形式,由于国际贸易的自由化,为与国际接轨,应扩大国际合同的主体范围.当事人共同选择的法律、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和国际统一实体法是解决国际合同争端的主要法律依据.由于先决问题的存在,还会涉及到多个法律的适用.  相似文献   

11.
《钓鱼岛是中国的固有领土》白皮书揭示的法律事实蕴含着丰富的国际法理,包括中国先占取得钓鱼岛领土主权、“条约必须信守”捍卫着中国的领土主权、割让和时效理由不能支撑日本的主权主张、“非法行为不产生权利”拒绝日本的领土声索等.白皮书揭示的法律事实也清晰地表明:日本的“无主地先占”主张在国际法上不能成立,其“实际控制”没有达到“有效控制”的国际法要求.中国应积极运用《白皮书》揭示的法律事实及其蕴含的国际法理,驳斥日本对钓鱼岛的主权主张与领土声索,让国际社会认清中日钓鱼岛问题争端的真谛,促进争端的外交解决;同时,中国应继续强化对钓鱼岛及其附属海域的实际控制,为日后时机成熟时争端的法律解决进一步充实国际法理依据.  相似文献   

12.
中国的国有企业在走出去过程中与东道国之间的投资争端日益频发。投资仲裁是国企解决国际投资争端最主要的方法。然而,国企运用投资仲裁上存在长时间、高金钱的投入和高败诉率的困境。《联合国关于调解所产生的国际商事和解协议公约》的生效给投资调解带来重大发展机遇。投资调解将成为投资仲裁的重要补充,为国企解决国际投资争端提供有效的替代性解决方法。国企因其产权的特殊性在使用投资调解上将面临一系列的法律挑战,如当投资调解的结果使国企的实收账款远少于应收账款时,国企可能被指控造成国有资产的恶意流失或存在腐败行为。为有效应对上述法律困境,应提高国企对投资调解的认知和接受,建立国企参与投资调解的科学评估制度,设立国企投资调解报告制度以及推动公正有效投资调解机制的构建。  相似文献   

13.
南海仲裁裁决错误解释《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与历史性权利的关系,在岩礁认定方面也存在诸多法律谬误。第一,历史性权利源于国际习惯法,不应根据《公约》的规定来解读和切割。南海仲裁裁决依据《公约》否定中国在南海主张的历史性权利,适用法律错误。第二,南海仲裁裁决认为中国在南海主张的历史性权利否定了菲律宾享有专属经济区的权利。这客观上涉及中菲海洋划界问题。依据《公约》第298条,仲裁法庭对海洋划界争端不具有管辖权。第三,仲裁法庭曲解《公约》第121条第3款,提高了完全权利岛屿的认定标准,将中国南沙各岛均认定为岩礁,不能拥有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此外,在论证过程中,仲裁裁决逻辑上存在诸多矛盾。中方应运用缜密的法律分析手段为自身“不接受、不参与、不承认、不执行”南海仲裁的立场寻求国际法上的落脚点,并积极推动对《公约》强制仲裁制度的体制性改革。  相似文献   

14.
由于各国对境内外课税对象普遍行使税收管辖权,导致跨国经济活动面临被多次征税的可能,这就产生了国际双重征税的法律问题。为消除或减轻国际双重征税的问题,我国国内现行税法采取了直接抵免和间接抵免两种方法。除国内税法的渊源外,我国政府还与许多国家签订有税收协定,其中有的协定也包含了消除或减轻国际双重征税的方法。但是,我国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对间接抵免的规定比较原则,仅规定了一个基本的计算方法和居民企业对外国公司参股的因素。我国税法的国际法渊源与国内法渊源在某些具体的规定上也存在差异,即便是国内新、旧法之间也存在衔接的问题,这就导致了国内法与国际法、新法与旧法的法律冲突,需要运用立法法、国际私法等法律原则和规定来解决。  相似文献   

15.
水资源被视为一种战略性资源,与国家的发展息息相关。国际河流共享国之间因国际河流水资源产生的争端与日俱增。其中,流域各国国内需水供不应求、国际河流不合理开发和分配、国际河流水污染严重以及国家领土主权意识增强等现象是水争端现象产生于河流共享国家间的原因。水资源争端具有涉及范围广、影响因素多样等特点。在一定程度上,水资源争端对河流共享国之间的政治、流域各国的经济以及国际社会的和谐、稳定等造成了或大或小的冲击。  相似文献   

16.
论国际劳动标准与我国《劳动法》的修改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国际劳动标准也称国际劳工标准。加入 WTO后 ,中国已全面进入了国际主流社会 ,市场的全面开放必然导致资本、信息、劳动力的全球流动 ,它要求我们的法律制度要与国际条约、国际惯例接轨。这就突显出《劳动法》在一些方面的规范 ,已经不能适应当前社会发展的要求 ,与国际劳工权益保护的接轨和衔接的问题 ,是修改《劳动法》不可回避的问题。中国政府已加入 1 7个国际人权公约 ,1 997年 1 0月和 1 998年 1 0月签署了联合国《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而七项国际基本劳工公约所涉及“核心劳动标准”,也是《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基本内容。因此 ,《劳动法》的修改必须要和国际劳动标准接轨 ,这是中国加入 WTO及全球一体化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中国作为联合国和国际劳工组织成员国以及加入国际人权公约要认真履行成员国和公约的义务。笔者认为 :劳动权的保护应是修改《劳动法》的核心内容。由于劳动权的相对义务人即用人单位拥有公民劳动权实现必须依赖的生产资料的所有权或经营权 ,公民相对于用人单位而言始终处于弱者地位 ,而“公正”、“平等”是现代法律的本质要求 ,这就决定了公民享有的劳动权中必须包括争取与相  相似文献   

17.
《海洋法公约》缔约国对国际海底区域开发承包者的担保义务在性质上属于行为义务和合理注意义务,担保国应在其国内法律体系内采取合理而适当的措施履行义务,包括制定法律规章并采取行政措施。担保国在履行义务方面是平等的,发展中国家不应获得差别待遇。我国是国际海底区域开发的先驱国家,具有重大利益,面对担保义务规则的发展应从立法、行政执法、开发实践等层面采取措施,积极应对。  相似文献   

18.
根据条约法解释理论,《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并没有对历史性权利的地位做出明确规定,但也没有否定历史性权利的存在。历史性权利是一般国际法规则在特殊情况下的适用,属于习惯国际法。时际法是国家取得领土主权的重要国际法原则,也是解决国家领土纠纷的重要依据,是我国在维护南海主权的有效法理支撑。解决南海争端,维护我国南海权益,需要从更高的国际海洋法层次乃至国际法的视野来看待和审视历史性权利的性质和地位,需要从发现原则、先占原则、禁止反言原则等岛屿争端的其他法律解决机制寻求到支持。  相似文献   

19.
南沙群岛是中国政府在民国时期继承的合法历史遗产。早在公元前2世纪中国就"发现"了南沙群岛,当时世界各国领土扩张方式主要适用的是"发现即领有"原则。一直以来,中国从未放弃过对南沙群岛的主权管辖。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等现代国际海洋公约在海域划分及岛屿主权归属方面只能解决其颁布之后的国际公海争端问题;而中国早在公元前2世纪就已发现了南沙群岛,因此其主权归属应当适用其取得时的国际惯例和法律。  相似文献   

20.
UNESCO<保护和促进文化表现形式多样性公约>和WTO规则是目前与国际文化产品贸易密切程度最高,同时又是涉及成员方最多的国际公约,这两大公约都对国际文化产品贸易具有重大的影响,但同时,这两大公约之间的关系远没有厘清,且有些条款之间存在法律冲突,这给既是多样性公约成员方,又是WTO成员方之间的涉及国际文化产品贸易的争端带来了困难.囿于文章篇幅的关系,本文对两大公约间存在潜在冲突的地方做一初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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