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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62 毫秒
1.
互联网金融是互联网时代的新金融活动,对我国经济社会的现代化发挥重要的推动作用,同时,也面临互联网金融违法犯罪、法律和监管方面的风险。我国应为互联网金融的健康发展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尽快确立甄别互联网金融创新与相关违法犯罪的刑法标准。从社会危害性和刑事违法性两个方面、出罪标准和定罪标准两个层次上来设定互联网金融的刑法保障标准,出罪标准是有利于实体经济和经济社会发展,定罪标准是行为同时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和刑事违法性,保护互联网金融合法经营活动,宽宥对待其中的轻微违法行为,严厉打击互联网金融犯罪。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规范应首先考虑运用民商、行政等法律,只有在其难以有效发挥保障作用时,才需要刑法介入。  相似文献   

2.
《南都学坛》2017,(5):63-70
近年,随着互联网金融蓬勃发展,互联网金融失范现象层出不穷,部分行为已上升至刑法规制层面。通过对互联网金融的典型范式"校园贷"中各方特定行为的刑法定性,发现互联网金融活动中各方极易涉嫌金融刑事犯罪。当前,中国的金融改革发展已进入顶层设计时期,金融犯罪的法益重心转移为保护金融秩序与交易者权益双重法益是未来我国金融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故而要求在新法益观下形成有张有弛的刑法制裁思路,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发挥司法能动性;通过实质解释立场扩张解释刑法规范以满足惩处互联网金融犯罪之需;改变现有民法规制乏力、行政法规制欠缺的现状,形成民、行、刑三者合力的规制体系;通过低惩罚概率与高付出惩罚的组合,最终达到制裁思路与最优威慑的目的。  相似文献   

3.
互联网和数字技术的发展给版权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机遇,也给版权的刑法保护带来了极大的挑战。现有法律在面对互联网背景下版权侵权目的多样化、行为方式新型化、保护对象复杂化,以及危害结果难以估量等问题时明显力不从心。为了在现有法律框架下,对相关版权犯罪的规定契合网络时代背景的重构和完善,应当在坚持谦抑性原则、利益平衡原则和国际保护原则的前提下,适用"非营利目的"模式,适当扩大刑法规制的侵权行为范围,赋予更多侵权对象被刑法保护的可能性,以实际损失代替违法所得作为犯罪数额的计算标准。同时,实现对版权犯罪处罚范围的概括式规定,通过提高现有入罪数额标准、设置多样化的入罪情节来严格把握社会危害程度,明确版权刑法保护的边界,完善版权的刑法保护。  相似文献   

4.
互联网金融借助信息技术实现普惠金融,实现了对传统金融市场的有效补充.然而,融资型互联网金融平台模式多样,监管部门和理论界对其分类界定不清晰,一方面导致监管空白、P2P平台风险事件频发,另一方面造成目前针对互联网金融"一刀切"的监管现象.提出分类监管是解决目前互联网金融市场监管困境、保护消费者利益、维护金融市场稳定、鼓励互联网金融市场创新的有效措施.首先,提出应对融资型互联网金融平台实施新分类标准,并基于平台的业务实质、平台承担的违约责任和受托义务以及平台的风险特征,将融资型互联网金融划分为中介型、平台型两类机构;其次,基于金融监管理论,结合功能性监管和行为监管方法,提出对平台型、中介型的融资型互联网金融机构实施分类监管,并提出对中介型互联网金融需加强资本监管、对平台型互联网金融需加强信息披露监管等具体建议.  相似文献   

5.
金融互联网到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是时代和观念变化的产物,互联网因素并没有改变互联网金融的金融功能和金融本质,这决定了金融领域仍是监管和规制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互联网金融的核心争议不仅在于网络融资的合法性问题和风险性评估,更在于其中前置性法规和刑事性法律的脱节和滞后。网络融资的基本方式决定了多元化的法律关系和法律风险。与网络融资行为密切相关的刑法罪名包括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和非法经营罪,是否构成各罪取决于网络融资平台本身的运营模式和事实行为。刑法应该坚守“二次违法性”理论的底线,在行政犯问题上保持行政违法性和刑事违法性的统一。因此必须尽快完善监管法律法规,而非轻言刑事法律的介入。    相似文献   

6.
区块链技术自产生之日就与金融有着密切联系,其作为一种全新技术组合,正渗透到不同金融场景中。区块链技术发展改变了传统金融运营模式,冲击了金融风险管控和现有法律体系。区块链金融衍生品的高度匿名性与去中心化交易,使监管机构搜集信息受阻,难以确保信息准确性和全面性,导致出现部分业态下监管真空,为犯罪发生提供了土壤。对区块链金融衍生品进行刑法规制能维持国家货币稳定,防范金融风险,预防诱发犯罪,有其必要性。区块链金融衍生品在刑法上定性有货币说、金融工具说和财产说。通过比较德、美、日、俄国家对区块链金融衍生品的法律政策,结合国内区块链金融衍生品交易实践,其主要是作为金融工具在使用,因此把区块链金融衍生品认定为金融工具较为科学。区块链金融衍生品交易涉及金融交易安全、金融管理秩序安全和金融投资人财产安全等刑法法益,只有以刑事政策为引领立足现实展望未来,以刑事法律为基础坚持防控风险和推动技术发展相结合,以刑事合规为辅助建立刑罚与非刑罚相贯通的体制机制,打造立体规制体系,才能防范区块链金融衍生品交易犯罪,促使其在法治轨道上健康发展。  相似文献   

7.
《刑法修正案(八)》一方面对食品安全犯罪的犯罪对象、罚金刑、自由刑进行了修改,另一方面增加犯罪情节要件和增设食品监管渎职罪,从而加大了对食品安全犯罪的惩处力度,使得刑法对食品安全之保护更为严密和全面。我国当前的食品安全形势、原有食品安全犯罪之规定存在的不足以及监管对食品安全的重要性,决定了本次食品安全犯罪立法修正的合理性。在司法中,需要对食品安全标准、罚金刑数额及其计算标准和食品安全犯罪情节进行重新解释。同时,考虑到食品安全犯罪危害的特点和国外相关立法例,应从增设行为犯、过失犯和资格刑等方面进一步完善我国的食品安全犯罪立法。  相似文献   

8.
我国刑法理论界和实务界对涉众型金融犯罪的关注更多地集中在其治理问题上,如对已发案件受害人的保护。但实际上,其预防机制的构建和完善对稳定社会秩序、构建和谐社会同样具有相当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现阶段,除了要继续完备司法机关的一般预防措施,还应在深入分析和研究上海市建设发展“金融检察”历程的基础上,逐步建立健全对全国检察机关具有普遍适用意义的涉众型金融犯罪的预防机制。  相似文献   

9.
在金融普惠与金融抑制矛盾加剧、金融犯罪愈演愈烈的现实背景下,重塑金融刑法实现金融刑事法治成为当务之急。分层社会结构、社会法思想和倾斜保护理念是重塑金融刑法的内在驱动力。重塑金融刑法是为了有效保护以金融消费者利益为核心的金融法益,追求金融消费者与金融机构实质平等的金融刑事法治,建立适应金融结构、改善金融结构的理性金融刑法制度。为此,需在合理的刑法分层保护结构中贯彻比例原则的平衡思维,建立区别对待金融强势主体和弱势主体的轻重并举的罪刑结构,制定刚柔并济的相对强制性金融刑法规范。  相似文献   

10.
无论在货币支付还是货币融通领域,互联网与金融两者都在迈向深度融合,这预兆着互联网金融时代的到来。互联网金融主要表现为金融对互联网信息技术的工具性应用,本质上互联网金融仍属金融范畴。非正规金融应用互联网信息技术最突出的成果表现为第三方支付、P2P借贷和众筹融资等金融创新模式的新兴。基于国内法律现状,互联网金融不是在交易角度无法可依,而是在监管角度缺乏规制。互联网金融在发展的同时也出现了风险问题,造成金融安全隐患。对互联网金融应实施监管已逐渐成为国内外金融监管机构的共识。在国内实施互联网金融监管,应确定监管主体地方化的方向,采取原则导向监管方式,构建以会员邀请、资金第三方托管、简易信息披露及信息安全保护为核心的互联网金融“安全港”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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