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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我国传统刑事法律价值取向的影响,现行死刑复核程序在刑事诉讼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均存在着不足,需要进行改革以达到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价值的最终实现。在这个问题探讨上,基础理论的研究尤为重要,通过对我国死刑复核程序核准权的变迁与回归历程的考察,可以分析死刑核准权变革的深层次法律意义,探求死刑复核程序建构的理论基础,重新定位死刑复核程序的性质,为目前进一步完善死刑复核程序提供理论上的支持与制度设计上的参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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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复核程序是人民法院内部实行的一种对死刑案件的特别监督程序,其核心内容是死刑核准权的行使。本文通过对死刑复核程序存在的价值基础、立法发展以及对死刑复核程序中存在的问题进行阐述和分析,提出了改革完善该程序的一些思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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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案件核准权收归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体现了国家限制死刑适用的一贯政策。但从中国古代肉刑的废除理由、方式以及肉刑废除时产生的立法技术角度,可以看出死刑立即废除的必然性以及在废除时应首先完善立法技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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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月1日起,我国法院的死刑核准权收归最高人民法院,这是历史的进步。但是,现行的死刑司法制度还存在一些问题需要改革:一是改革后的死刑复核制度仍然没有采用开庭审理,应当采用开庭审理与有例外的公开审理方式进行复核;二是简单多数票决的方式应当改革,死刑复核的裁判应当引入一致裁决制度;三是我国死刑裁决与执行的统计数据还是国家秘密的做法应当改变,应当建立死刑统计数据的信息公开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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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存废之争由来已久,死刑存置论者与死刑废除论者仍然是各执一词。本文从中国具体语境出发,分析了当前我国死刑制度的现状,提出了三个影响中国废止死刑的社会因素,笔者认为我国仍然保留了死刑制度,这是由当前中国的现实条件决定的。为了使我国的死刑制度与国际人权法的要求和世界刑罚轻缓化发展趋势相一致,同时提出了限制死刑适用范围、限制死刑适用对象范围、扩大死缓制度适用范围、收回死刑复核权等一系列的在现行刑法基础上的消减死刑的具体措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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韦群林 《四川理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22(4):30-32
死刑复核权的回收,对于保障人权、提高刑事司法质量具有积极意义,是我国法治史上的一大进步.但是,死刑复核权的回收仅仅是必要条件而不是充分条件.应通过加大复核人员的工作责任、提高复核程序的透明度、举行复核听证、实行复核程序律师强制参与制、充分听取辩护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判处死刑案件及重大分歧案件再复核制等措施,完善死刑复核权回收后的我国死刑复核程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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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刑法中的死刑限制措施探析——兼及其对我国的借鉴意义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美国是迄今仍保留并适用死刑的国家。美国刑法限制死刑适用的主要措施包括:死刑仅适用于极少数犯罪,主要是有加重情节的谋杀罪;逐步废止了绝对死刑条款;极为严格地限制或禁止对未成年人、孕妇、精神障碍人适用死刑;合理设置了不得假释的终身监禁等替代措施。美国限制死刑的措施值得我国合理借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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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是我国现阶段司法机关的目标和任务。现阶段对死刑进行司法控制,其实际效果特别是司法效率与司法公正更优于死刑的立法控制。实现死刑司法控制的路径在于:一是倡导死刑裁量者树立刑法谦抑的人权保障刑法观念;二是建立死刑适用的量刑规范化标准;三是明确死刑司法控制的目标或对象范围应是严重暴力类犯罪;四是明确死刑司法控制的主要替代措施是死缓制度的适用。立足于对J省死刑裁量法官的调研,从地方司法实践中归纳出广泛认同的死刑裁量规则,并在此基础上形成的《J省死刑裁量标准指导意见》,是对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政策一个新的诠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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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切有关死刑本质及其存废的问题的前提和核心在于国家是否拥有正当的死刑权,但是死刑权容易被被害人或者被民愤的迷雾笼罩,因此要撩开死刑的面纱、要拨开死刑权的迷雾,才能准确地把握死刑的本质、理性地选择死刑问题的立场。死刑存废的关键取决于国家,历史和现实中国家“专有”死刑权而进行的“立法杀人”、“司法杀人”不过是战争准则在和平时期的泛化和泛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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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死刑的适用是我国最终走向全面废止死刑道路的实然性选择。引入刑事一体化的视角对思考死刑限制问题大有裨益。对于死刑适用的限制可以通过实体法上严格限制死刑适用的范围、限制死刑适用的对象、完善死缓制度、发挥赦免制度限制死刑适用的功能,程序法上完善死刑核准程序、实现二审死刑案件公开审判的普遍化、改革死刑案件的指定辩护制度来实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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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勇 《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12,(5):129-136
我国死刑研究存在着三个误区,具体表现为:以世界潮流代替中国思考;对民意的过分媚俗;死刑不能承受之重。要走出上述误区,需要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路径调整:一是转向中国死刑问题的实证研究。向实证研究转变,就是要把重心转移到对个案死刑判决的关注上来,并明确中国死刑适用的具体标准。二是平衡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要实现二者的统一,至少必须做到一个坚持、两个避免、一个引导:坚持严格执行法律,避免操之过急,避免矫枉过正,通过制度化的途径合理引导民意。三是完善相关制度以缓解死刑的压力。既要通过刑事立法手段改变重刑主义的刑罚结构,也要对与死刑相关的诉讼制度进行调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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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莉蓉 《长春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25(7):35-37
死刑作为最残酷的刑罚方法,在性质上与宽严相济所体现的党和国家新的社会治理理念有内在的冲突,控制、废止死刑已经成为一种必然的趋势。选择司法路径控制死刑在我国当前具有现实的必然性,摒弃重刑主义思想,理性对待民意;严守法定程序,确保死刑案件事实认定准确;深入体会政策,统一死刑适用的刑事实体法标准是我国当前实现死刑司法控制的具体路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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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的"死囚等待"是一种不立即执行死刑的制度,起到了防止错杀和减少死刑的作用。"死囚等待"时间过长,是美国司法体制下必要又无奈的代价。我国《刑法》规定的"死缓"亦属于不立即执行死刑制度,也起到了减少死刑的作用,但该制度不是针对所有死囚,死刑核准后的"立即执行"仍是错杀的温床。面对美国的"死囚等待",我们应取长补短;立足于我国的"死缓",扬长避短;建议扩大我国的不立即执行死刑制度,使其成为死刑判决的救济途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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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纪二三十年代,随着国内刑罚制度改革实践的深入发展,兼受欧美各国废止死刑运动之影响,中国法学界曾掀起了一场关于废止死刑的论争。当时持死刑废止论者以死刑的历史传统和民族信念、社会契约论、人道主义、死刑报应主义和刑罚功能主义等为立论基础,力辩死刑之应行废止。此外,他们还就死刑存废与社会安全、死刑与国家表率、死刑与犯人自新和司法补救等问题与死刑保存论者进行过论争。该时期关于废止死刑之论争,某种程度上冲击了人们传统的刑罚观和死刑观,对于其时之刑事立法,也或隐或显地施加了一定的影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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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谐语境下的死刑限制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死刑废除成为世界刑罚发展的潮流,迈向法治现代化的中国也应该顺应这种潮流.但立即废除死刑又缺乏现实性,在两难之间死刑限制是可以选择的理想路径.和谐社会要求以人为本、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这为限制死刑提供了正当性的根据.而死刑限制路径可从缩减死刑罪名、寻找死刑替代措施、构建死刑赦免制度、明确死刑标准等方面着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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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马克思《死刑》文本解读,有论者从马克思刑罚观、犯罪对策观等方面推断马克思持守彻底的废除死刑立场。然而,通过《死刑》研读表明:马克思始终将死刑公正、适宜与否的问题与死刑废除问题适度分离,而且《死刑》亦蕴含死刑公正、适宜与否有赖刑罚理论能否提供正当根据之法理;从马克思犯罪对策观推断马克思死刑观或是对《死刑》的误读,或是不合逻辑。易言之,马克思持守彻底的废除死刑立场之判断没有根据。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