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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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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我国1986年《破产法》仅规定国有企业法人可以破产,与现代国际破产制度存在很大差异。破产能力的规定直接涉及到破产法的适用范围,通过对各国和地区破产能力的立法考察,建议在新的破产立法中应当实行一般破产主义,扩大具有破产能力的主体范围,充分发挥破产法的社会功能。  相似文献   

2.
破产目的与免责制度的建立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以下简称《破产法》)已经不能适应现今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新的破产法的制定会涉及到很多新问题。随着新破产法草案适用主体范围的扩大,自然人的免责制度是不可缺少的规范内容。为什么建立破产免责制度?借鉴国外破产立法经验,我国在建立免责制度时应注意的问题将是本文的重点。  相似文献   

3.
破产免责是一般破产主义下破产程序终结的效力之一。建立破产免责制度不仅是现代破产法发展的趋势,也是现代社会文明发展的要求。2004年《企业破产法(草案)》对破产免责进行了规定,但2006年正式颁布的《企业破产法》又删去了相关规定。考虑到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深化,实行一般破产主义是我国破产立法的必然选择。有鉴于此,笔者从比较法的角度出发,在分析比较各国或地区破产免责立法例的基础上,就如何构建我国的破产免责制度提出一管之见。  相似文献   

4.
破产债权的申报与调查制度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破产债权的申报和调查制度作为连结破产程序开始和分配的中间环节 ,在破产程序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是我国现行的《企业破产法》在此制度上存在着很多问题 ,这些问题给实务操作带来了不少困难。本文试图从比较的视角对此问题进行探讨 ,并结合我国实际提出相应的构建设想。  相似文献   

5.
当今社会许多国家的破产立法,其重心日益向破产预防制度转移,破产清算已不再是破产法立法和司法的惟一主题而越来越成为特定情况下才加以适用的特别措施,相应地,各国关于破产预防制度的设计日趋完备和精细。我国现行《企业破产法》关于和解和整顿制度的规定仅有6个条文的内容和篇幅,无论在作为一项制度的科学性方面,还是在制度的完整性和连贯性等方面均存在一定的缺陷。本文在对我国现行破产预防制度进行评价的基础上,粗略地勾画了破产和解和破产重整制度的改革思路。  相似文献   

6.
《企业破产法》第43条4款规定,破产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该条规定使得破产程序的进行陷入了窘境。通过对破产法立法目标的分析得出结论:"无产可破"的案件继续破产程序是必要的,可以通过利害关系人垫付破产费用、建立破产基金的方法维持破产程序,以实现破产法维护多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目标。  相似文献   

7.
跨境破产管理人制度是国际破产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对于保证跨境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具有重要作用。但目前跨境破产管理人制度还不够完善,涉及该内容的破产法也不多。文章介绍了国外跨境破产管理人制度的有关内容,在此基础上阐述了我国设立跨境破产管理人制度的基本途径。  相似文献   

8.
破产法中自愿破产原则不仅标志司法机关无权主动判定债务人破产,而且债务人由于其具有的信息优势处于申请破产的最佳位置,因此破产制度构建中应当贯彻自愿破产原则.自愿破产制度设计往往决定着破产程序的目的能否实现和公司重整能否成功.我国破产法应当贯彻统一自愿破产原则,并通过现行破产法中的自愿破产制度进行反思和重构,使破产法制度成为统一的刚柔并济的有机整体.  相似文献   

9.
我国1988年11月1日正式生效的《企业破产法(试行)》(以下简称破产法)和1991年4月9日修订后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增设的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是我国现行的破产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它们的颁布实施对于建立优胜劣汰的市场竞争机制,规范市场秩序,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起了促进作用。但是,随着形势的发展,现行的破产法律规定的缺陷日益明显地暴露出来,实施过程中也是障碍重重。无论从我国现行破产法律制度本身的缺陷还是从我国经济发展的长远利益考虑,都要求我们完善健全我国的破产法律制度,清除实施中的障碍。一、  相似文献   

10.
与美国、英国、德国、法国、日本、俄罗斯及我国港澳台地区的破产原因相比,我国新《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既体现了破产原因立法的一般规律,又有其特殊性。在破产原因共性问题上借鉴这些国家(地区)的立法经验,同时牢牢把握住我国破产原因的特殊性,可以准确地解读新《企业破产法》的破产原因。  相似文献   

11.
2006年我国企业破产法正式出台,但自然人破产制度问题最终未被该法调整。我国经济正处于发展和调整的阶段,自然人大量举债的情况已不罕见,而民事司法程序并不能真正解决债务人的困境,建立自然人破产制度具有其现实基础。同时,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先进立法经验和我国在民事强制执行程序中制定的规则也为自然人破产制度的建立奠定了可行性基础。  相似文献   

12.
破产法上的抵销权源于民法中债的抵销权,故具有民法抵销权的一些特征。但破产法上的抵销权又与民法上的抵销权有所不同,破产法上的抵销权涉及到众多债权人的利益,因此其存在的依据与行使的条件都值得特别的探讨。  相似文献   

13.
破产和解制度作为破产企业再建型程序之一,与破产重整制度、破产清算制度并列为企业破产法律制度中的三大支柱性制度。然而,自中国现行企业破产法实施以来,破产和解制度尚未发挥出其应有的功能,直接导致了破产和解制度在法律价值、制度规范与司法实践之间的分离。有鉴于此,在肯定破产和解制度法律价值的前提下,有必对破产和解制度的制度规范进行深度反思,进一步改进破产和解制度的监督机制,并创设破产和解制度与破产重整制度、破产清算制度之间的转换机制,以增强破产和解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可接受度与可操作性,从而真正确保破产和解制度在法律价值、制度规范与司法实践上的统一。  相似文献   

14.
议遗产破产     
遗产破产是自然人破产中一个比较重要的问题,各国破产法多有规定。中国现行《破产法》的适用范围虽然不包括自然人破产,但《破产法(草案)》规定的破产范围可能涉及自然人破产。承认自然人有破产能力,就不可避免地会产生遗产破产问题,但这一问题在中国《破产法(草案)》中还未被提及,遗产破产的理论也尚未受到应有的重视。阐述遗产破产,旨在引起有关人士对此问题的关注。  相似文献   

15.
一国破产整顿程序的结构直接影响其运作效果 ,程序的结构与功能有着一定的联系 ,其背后蕴含着立法者深刻的意图。我国破产整顿程序虽很不完备 ,但也有自己的特色。在完善我国破产整顿程序立法中 ,理应把现代破产整顿程序的时代精神贯穿其中。  相似文献   

16.
矿产资源的稀缺性与地域性造就了矿山企业的破产法律适用的特殊性,以比较法学的分析视角可揭示跨境破产域外效力的发展趋势。矿业权的破产适用与排除反映了政府在自然资源立法上的取向。矿山企业的破产承载着公有权益与私权利益的法律博弈,只有公有权益得到了应有维护,私权利益方有实现的物质基础。合理、科学的破产法律机制成为平衡公权与私权的制度保障。破产法是推动一国产业体制转型与改革的助力器,在国家社会经济制度的完善中往往起到主导的法律指引作用。我国破产法应当更进一步确立生态本位优先权,同时,也要进一步确立破产管理人的公益监督义务。  相似文献   

17.
破产界限是破产法中最基本、最关键的核心问题之一。各国破产法关于破产界限的规定有列举主义、概括主义、折衷主义三种立法体例。我国破产法采用概括主义立法体例,符合现代破产法关于破产界限立法体例的主流趋势。我国新破产法规定的破产界限为支付不能并且债务超过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十分严格。这一规定摒弃了我国旧破产法关于破产界限规定的弊端,实现了不同所有制各类企业法人破产界限的统一;既借鉴了西方国家破产界限的立法经验和立法概念,又创造性地突破了传统破产界限的立法规定,体现了鲜明的中国特色,体现了正确的立法价值取向,有利于协调社会公共利益、维护社会稳定,有利于我国和谐社会的构建。  相似文献   

18.
因为历史和体制的原因,与台湾地区繁荣及发达的市场经济相适应,台湾地区破产法也比大陆破产法完善。台湾地区破产法不仅设计了一套严密完整的体现保护债权人利益的制度,如债权人自治制度、破产管理人制度、不诚实破产犯罪制度等,而且设计了一套体现现代破产立法趋势的保护债务人利益的制度,如破产免责制度、自由财产制度等。上述破产制度正是大陆破产法不完善甚至尚付阙如的地方。因此,研究、借鉴台湾地区破产法律制度,对于大陆破产法有着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相似文献   

19.
个人破产能力与构建和谐社会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不利于构建和谐社会的民闻债务纠纷时有发生,这与个人破产能力的阙如有关。现代破产法是一种理性的市场退出机制,它对各相关方提供平等的机会,甚而有时偏好对债务人利益的保护。赋予个人破产能力的理论基础是实现公平,现实需求为经济增长与负产阶层的涌出,国际背景在于吸收国外相关立法的成功经验。赋予个人破产能力,符合构建和谐社会的总要求。  相似文献   

20.
执行转破产程序(以下简称执转破)作为司法解释下的经验性活动,对于纾解执行难和破产启动难确有裨益。但现行执转破主要以地方性实践为主导,存在整体规范低阶化、法律规则难统一、具体实施细则模糊、配套的硬制度供给和软文化建设尚付阙如、案件受理量低迷,实效乏力等问题。执转破制度关涉到多重主体关系的形塑与多种利益的调和,活化执转破制度需要从制度、文化和细则三维度建构:制度供给,打造破产审判的专业化与信息化、加强府院合力和查控分析;文化建设,转变思想观念,构建尊重市场失败者的企业破产文化以及市场主体自负风险的意识;规则精细,确定依职权启动的准入条件、增设财产地法院与跨行政区法院的破产管辖权、完善管理人报酬的司法解释、限定执转破适用、建立执转破监督机制、区分不同主体激励机制。司法程序只能提供事后救济,治本的关键在于事前预防,从更宏大的视阈考量,构筑社会信用机制是解决人案矛盾论域里执行难和破产难命题的题中之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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