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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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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刑法价值与人格刑法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法治的本质在于良法之治。法的价值是评价良法的主要标准。刑法的基本价值包括正义、自由和秩序。刑法的基本价值之间应当建立起价值“生态平衡”的观念,使刑法价值的三大要素在价值“生态系统”中和谐相处。人格刑法学以人格责任论和人的违法观为理论基础,将正义、自由和秩序同时纳入刑法价值体系中,是一种能够实现刑法价值观上的“生态平衡”的学说。  相似文献   

2.
刑法的基本价值在于维护秩序,最高价值在于保障自由,维护秩序与保障自由之间的均衡、协调的比例就是和谐。刑罚是实现刑法的价值的基本载体,为达到和谐的终极价值,刑罚就必须以正义和人道作为基本的价值准则。正义是刑罚的基本价值,人道是刑罚的修正价值。人道价值暂时尚不能超越正义价值,而必须在正义价值的幅度内运行。  相似文献   

3.
危险是指遭受损害和痛苦的可能性,其核心含义即可能性。刑法中的危险在类型上基本可划分为行为人的危险和行为的危险。行为人的危险是近代学派理论的核心概念,在现代刑法中已退出犯罪论的舞台,但在刑罚论和保安处分制度中,行为人的危险仍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旧派理论以行为为中心,因此危险主要是指行为的危险。目前我国关于危险概念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危险究竟是指行为本身的危险,还是结果危险。行为的危险既包含了行为危险,也包括结果危险。行为危险和结果危险的表述并不准确,应当以抽象危险和具体危险代替。  相似文献   

4.
对非法获取网络虚拟财产的行为应当如何定罪量刑,刑法并未明确规定,刑法理论界和实务界的争议焦点在于是定盗窃罪还是定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实际上,这类犯罪中的受害人既有虚拟财产的拥有者又有运营商,受害人不同则影响该行为的定罪量刑。当受害人为虚拟财产的拥有者时,虚拟财产为该拥有者对运营商享有的的债权从而排除其财物属性,对行为人应定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当受害人为运营商时,虚拟财产则具有财物属性,行为人的行为同时触犯数个罪名,即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和盗窃罪,在刑法理论上属于想象竞合犯,应从一重罪处断,即以盗窃罪论处。  相似文献   

5.
夺取型财产犯罪的根本立法目的在于维护国家的财产制度和现实的财产秩序。这种财产制度和财产秩序属于抽象的层面,其既可能表现为法律上的各种财产权利,也可能只是一种客观的事实状态。为了稳定现存的财产秩序,刑法应当禁止一切通过非法手段转移财物占有的行为,除非行为人具有合理的抗辩理由。对于盗回、骗回、抢夺回、抢劫回他人占有之本人财物的行为,应当区分占有的合法与非法,并综合考量行为人(本人)的行为方式及刑法中的定量因素,予以不同定性处理。  相似文献   

6.
人格责任论将责任的基础归咎于行为者的人格,又认为行为人实施了体现主体人格的个别行为时就存在责任。这种人格定罪模式对于解释违法性意识可能性、忘却犯及期待可能性等刑法问题具有理论价值。人格责任论既将人格引入定罪,又格守罪刑法定原则,避免侵害个人自由;但存在对人格与行为的关系认识不全面,没有真正将人格引入定罪之中,立足点仍然是报应而不是预防。  相似文献   

7.
自由、秩序和正义是媒介传播的基本价值.其中,媒介自由和媒介秩序的辩证关系是对立统一,我们应当依据媒介传播的现实在媒介自由和媒介秩序之间保持一种合理的张力关系,而媒介正义正是这种张力关系,通过它,可以实现媒介自由与媒介秩序的动态平衡,从而达到传播的和谐状态.  相似文献   

8.
大陆法系刑法理论略述(上)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大陆法系刑法理论主要分为古典学派(旧派)和近代学派(新派)。古典学派最早系统阐述了罪刑法定原则和罪刑相适应原则;该学派认为刑事责任的根据在于意志自由,刑事责任本质上是一种道义责任;在刑罚论方面,早期古典学派有学者主张目的刑论,但大多数古典学派学者主张报应刑论。近代学派对犯罪原因进行了开创性的研究,该派认为刑事责任的根据在于行为人的反社会人格;基于社会责任论,近代学派反对报应刑论,主张目的刑论,认为刑罚目的在于防止再犯、防卫社会;近代学派在保安处分和刑事政策研究方面也作出了重大贡献。古典学派与近代学派就意志是否自由、个人本位还是社会本位、刑事责任本质为何、在犯罪认定上应当坚持客观主义还是主观主义、刑罚根据是什么等领域展开了长期论战。论战结果是两派在责任论、刑罚论等多方面走向融合。两派论战还促进了后期古典学派的形成和发展。二战以后,西方刑法学者通过对法西斯刑法思想的清算和以往刑法思想的反思,又提出了一些新的刑法理论。  相似文献   

9.
大陆法系刑法理论主要分为古典学派(旧派)和近代学派(新派)。古典学派最早系统阐述了罪刑法定原则和罪刑相适应原则,认为刑事责任的根据在于意志自由,刑事责任本质上是一种道义责任;在刑罚论方面,早期古典学派有学者主张目的刑论,但大多数古典学派学者主张报应刑论。近代学派对犯罪原因进行了开创性的研究,认为刑事责任的根据在于行为人的反社会人格;基于社会责任论,近代学派反对报应刑论,主张目的刑论,认为刑罚目的在于防止再犯、防卫社会;近代学派在保安处分和刑事政策研究方面也作出了重大贡献。古典学派与近代学派就意志是否自由、个人本位还是社会本位、刑事责任本质为何、在犯罪认定上应当坚持客观主义还是主观主义、刑罚根据是什么等问题展开了长期论战。论战结果是两派在责任论、刑罚论等多方面走向融合。两派论战还促进了后期古典学派的形成和发展。二战以后,西方刑法学者通过对法西斯刑法思想的清算和以往刑法思想的反思,又提出了一些新的刑法理论。  相似文献   

10.
论对向犯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我国刑法理论对对向犯鲜有研究,但刑法规定的犯罪却有这样的形态。在以人为对象的犯罪中,行为人与相对人的行为各自指向自己的相对方,并以对方的行为存在为要件的犯罪形态即是对向犯。我国刑法对对向犯的对向关系双方行为人规定有三种处罚方式:同罪同刑、异罪异刑和只罚一方。对于前两种应当按照刑法规定予以定罪量刑。对于第三种情况,笔者认为,一般情况下应当只处罚刑法规定的构成犯罪的一方,另一方不予处罚。但是,如果“不罚一方”的行为属于超出了对向行为的正常模式的教唆行为或者帮助行为,就可以根据刑法关于共同犯罪的规定追究其共犯的刑事责任。  相似文献   

11.
道德宽容是现代社会人们应该具有的基本理念之一。道德宽容要求道德主体应有道德自由,道德自由是衡量道德态度和行为是否属于道德宽容的重要标准;要求道德主体应当遵循不干涉他人正当自由的原则和尊重犯错误的权利、价值差异性、人格尊严、自由的权利,以实现公正、合理、正义的道德秩序这一目标。  相似文献   

12.
刑法情节论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情节问题是我国刑法理论界和刑事司法实践中的一个重要问题。刑法中的情节是指由刑法规定或认可的、与行为人或其侵害行为密切相关的、体现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行为人人身危险性程度、并影响定罪量刑和行刑的各种主客观事实情况  相似文献   

13.
法历来以社会正义、秩序、自由以及效益为其基本价值追求.我国当前正在实行以依法治国作为治国的基本方略,依法治国理想的实现,其实质就是法的价值被不断实现的过程.我国依法治国方略的基本价值目标具体体现为追求正义的实现,良好的秩序,自由与人权的真正保障以及在正义的前提下追求效益(效率).  相似文献   

14.
法历来以社会正义,秩序,自由以及效益为其基本价值追求。我国当前正在实行以依治国作为治国的基本方略,依法治国理想的实现,其实质就是法的价值被不断实现的过程,我国依法治国方略的基本价值目标是具体体现为:追求正义的实现,良好的秩序,自由与人权的真正保障以及正义的前提下追求效益(效率)。  相似文献   

15.
期待可能性是根据行为人行为当时的客观具体情况,期待行为人不做出犯罪行为而实施合法行为的可能性。意志相对自由是期待可能性的哲学基础,人性的宽容是期待可能性的人性基础,刑法的谦抑是期待可能性的法理基础。期待可能性的认定应以行为人的认识为标准。我国刑法应当确立期待可能性理论,不仅有利于我国刑法理念的更新,也有助于我国犯罪构成体系的完善。  相似文献   

16.
法治国刑法文化应当以个人为本位,注重与强调个人的权利和自由,保护弱者应有之权利。因此,最大限度地保障包括犯罪人基本人权在内的全体公民的基本人权是刑法的价值所在。刑法解释是适用刑法进而实现刑法价值的一个能动的过程。在释法过程中,"刑法的谦抑性"、"有利于被告"以及"常理"是司法者应当遵循的规则和坚守的底线。只有如此,才能保证释法的结果符合普通公民的意志,也才能够最终实现刑法的价值。  相似文献   

17.
共同犯罪的本质是行为人利用他人的实行行为实现自己的单独犯罪,其根本特点是以"共同犯罪行为的性质"定罪,以"共犯中各个自然人的单独实行行为"进行处罚。这种将定罪、处罚的客观标准区别开来的模式,体现了刑法中的个人责任原则。  相似文献   

18.
王文华 《南都学坛》2014,34(6):66-72
定罪量刑日益重视人身危险性,是刑法发展既重视"行为",也重视"行为人"的必然结果。然而究竟什么是人身危险性,人身危险性与主观恶性之间的关系,人身危险性对定罪量刑的实然、应然影响及其法律根据,目前在理论上并不清晰,在实践中标准也不尽一致。人身危险性可从不同方面体现出来,例如初犯可能性与再犯可能性、主观的再犯可能性与客观的再犯可能性、违法的人身危险性与犯罪的人身危险性。在"后劳教"时代,是否需要将原属于劳动教养法规所规定的一些危害行为规定进入刑法,人身危险性是一个绕不过去的重要因素。刑事责任的追究应当避免过分关注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从而忽略其社会危害性。  相似文献   

19.
截贿行为的定性以截贿行为的类型化为前提。“截贿”是行贿受贿犯罪的实施过程中,行为人截取贿赂据为己有的行为。刑法评价应当关注行为人行为的可非难性,而非受害人权利的合法与否,因而不能以不法原因给付等理由否定截贿行为成立犯罪的可能性。对于共同行为人犯罪过程中的内部关系,刑法评价应当遵循“单独评价例外”原则。在贿赂犯罪的框架内无法妥善处理截贿性质问题时,才存在单独评价截贿行为的必要性。截贿行为影响关联行为的刑法评价。  相似文献   

20.
法律行为制度集中体现了自由和秩序两大法律价值之间的协调与冲突。把法律行为界定为一种法律事实仅是对法律行为的一种阶段性的、静态的认识,只强调了秩序,而忽略了作为它的核心价值的自由。法律行为从着手实施到彻底完结是一个动态过程,意思自治这一代表自由的核心价值要素要求法律行为制度必须能够在各个发展阶段充分尊重主体的意思表示自由,为主体提供动态性的保护。无视这种动态性便无法准确地把握法律行为这一民法学中高度抽象之法概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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