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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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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受贿罪的法律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我国1979年刑法是这样规定的。全国人大常委会1982年的《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犯罪的决定》对受贿罪的法律主体也规定为国家工作人员。此后在1988年的《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扩大了受贿罪的法律主体范围,到1995年的《惩治违反公司法的决定》又限制了受贿罪的主体范围。到1997年修改过后的新刑法对受贿罪的法律主体同样规定得相当清楚明白,即国家工作人员。看来在认定受贿  相似文献   

2.
渎职犯罪的立法评述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渎职犯罪定义及我国关于惩治渎职犯罪法律规定之沿革。修订《刑法》中关于23个条文34种罪名的确定,完善了有中国特色的惩治渎职犯罪的刑法体系,有助于对渎职犯罪行为的认定与查处。但渎职犯罪主体“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概念界定不明,导致“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外的其他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无法查处,建议将渎职犯罪主体由“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修改为“国家工作人员”,以严密国家工作人员渎职犯罪法网。  相似文献   

3.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 (以下简称《补充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若干问题的解答》 (以下简称两高的《解答》颁布以后,受贿罪在立法方面有了较大的改善。关于受贿罪的构成要件也有了一些明确,具体的规定,但在某些方面仍存在不足之处。近几年来,受贿罪中出现了一系列的新问题、新情况。本文拟对在刑法学界产生的争论与问题加以重新剖析,以便使人们对受贿罪有一个全新的认识。  相似文献   

4.
贪污罪是经济犯罪中危害性较大的犯罪,历来是我国刑法打击的重点。由于贪污案件情况复杂,涉及了一系列政策界限和适用法律问题,为了运用法律武器有效地打击贪污犯罪活动,刑法实施以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犯罪的决定》和《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 (以下简称《补充规定》)以及“两高”的一系列司法解释,都对贪污罪进行了修改和补充,使贪污罪的法律规定逐步完善,但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仍存在不足之处,需要从整体上进一步加以完善。  相似文献   

5.
1988年1月21日颁布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说明来源。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没收其财产的差额部分。”这一条文是为了适应严厉打击经济犯罪的形势和需要而出现的,它无疑是打击经济犯罪,特别是制裁那些“死活不开口、神仙难下手”的顽固的经济犯罪分子的有力武器。更重要的是,这一条文不仅对我国刑事法律是一个重要的补充和创新,在我国罪名体系中创制和增添了非法所得罪的新罪名,而且对我国的刑法、刑诉法理论也将有若干重要的突破。应当说,这在我国刑事法律的立法史上也是具有重要意义的。  相似文献   

6.
完善走私犯罪立法的思考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走私犯罪活动破坏我国对外贸易管理体制,影响到国家政治、经济、社会以及文化等方方面面的进步和发展。因此,走私犯罪立法内容和体例较之其他客体的立法更显得繁杂。我国刑法颁布后,为了加强惩治走私犯罪的需要,又先后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通过了一些关于该罪的特别刑事法律决定、规定和条款。这些法律规定有:《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1982·3)、《关于惩治走私罪的补充规定)(1988·1)、《关于惩治捕杀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犯罪的补充规定》(1988·11)、《关于禁毒的决定》(1990·12)、《关于惩…  相似文献   

7.
非法所得罪若干问题探析王学成1988年1月2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第11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说明来源。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差额部...  相似文献   

8.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1988年1月2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中增补的一个罪名。它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支出明显超过其收入且差额巨大(30万元以上),而又不能说明其合法来源的以非法所得论。根据《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条规定: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财产的差额部分予以追缴,  相似文献   

9.
杨嘉  曹聃 《天府新论》2006,2(Z1):181-182
重视定量因素是我国刑法的一个重要特征。〔1〕在我国1979年的刑法中,便已有“数额”的规定,从而使我国刑法学界开始了对“数额”的讨论。但不论是79刑法还是97刑法,不论是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一系列《补充规定》或《决定》还是相关的司法解释,迄今有关于“数额”的确切含义尚  相似文献   

10.
《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第11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发生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说明来源。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合法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三年以下有期徙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没收其财产的差额部分。”对这种罪行,究竟冠以何种罪名才准确呢?由于没有权威的司法解释,审判实践中各持圭臬,引起争议。相当一部分意见认为可以使用“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作罪名较妥,甚至有某司法权威刊物载文认定应该统一使用该罪名。笔者认为,这种正名颇值得商榷,质疑如下:  相似文献   

11.
试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试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杨秋林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全国人大常委会于一九八八年一月二十一日通过的《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中规定的一种新罪,它为惩治手段诡秘的职务类经济犯罪提供了法律依据,对强化廉政建设具有深远的意义。但...  相似文献   

12.
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中指出:“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说明来源。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没收其财产的差额部分”。我国通过特别立法,创立了非法所得罪的罪名及相应的刑罚,这是我国刑事立法史上新的创建。  相似文献   

13.
谈谈挪用公款罪适用中的三个疑难问题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劳娃 《青海社会科学》2003,(1):104-107,111
198 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中首次正式创制了挪用公款罪这一新罪名 ,1997年修订后的新刑法将挪用公款罪纳入第八章贪污贿赂犯罪当中 ,从而确立了其在贪污贿赂犯罪乃至整个刑法中的地位。此后 ,随着打击职务犯罪斗争的不断深入 ,为了进一步明晰刑法第 3 84条挪用公款罪的法条含义 ,以利于司法实务部门正确适用法律 ,准确地惩治日益严重的挪用公款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又于 1998年 4月 6日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该《解释》对挪用公款罪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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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的第11条第1款所规定的“拒不说明巨额财产来源罪”,不是经济犯罪,而是不作为犯罪,即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出合法收入,差额巨大,不能说明或拒不说明其来源,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此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侵害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与威信。从证据方面看,因我国刑事诉讼法实行无罪推定原则,被告人不负有举证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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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1988年1月21日通过的《关于惩治贪污贿赂罪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在我国刑事立法上首次正式创设了挪用公款罪这一新罪名,为打击挪用公款这种严重经济犯罪活动提供了法律依据,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由于《补充规定》比较原则,且有疏漏之处,加之司法解释和经济犯罪理论研究跟不上等原因,近两年来,司法实践中又提出了不少重要而又急需解决的问题。因此,从刑法学理和司法实践的结合上对这些问题进行研究和探讨,对于正确统一地实施法律,更加有效地打击挪用公款犯罪和刑事立法的完善,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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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从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以来,有些同志认为《决定》把徇私枉法罪的犯罪主体由司法工作人员扩大为一般国家工作人员,与我国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相矛盾。因此,有的教科书中只讲刑法中关于徇私枉法罪的规定,不提《决定》对本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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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的《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中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说明来源。本人不能说明来源是合法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没收财产差额的部分。”对于这一规定所设立的新罪名的名称,立法尚无定论。目前,法学界存在着多种观点,但多数人倾向于按照条文表述将之称为“非法所得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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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1994年7月5日,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通过了《关于惩治侵犯著作权的犯罪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填补了我国刑事立法的空白,拓宽刑法所保护的领域,同时,由于我国加入了《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和《世界版权公约》,所以《决定》的颁布实施,也有利于对其他缔约国国民作品的保护,符合国际惯例。本文拟就其第1条的罪名确定和构成特征作些探究。 一、罪名的确定 目前,刑法理论和实践中,对《决定》第1条罪名的确定主要有三种意见:一是认为应定“侵犯著作权罪”,此主张得到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司法解释的认可;二是认为应定“盗版罪”;三是认为应定“非法复制发行他人作品或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罪”。笔者认为,以上三种意见所主张的罪名均不能体现罪名的本质特征,也不能充分发挥罪名的识别、威慑等功能。  相似文献   

19.
一、如何处理经济交往中的回扣问题 在当前深化改革的社会背景下,由于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经济关系剧烈变动。企业随之被推向市场,竞争也就日趋激烈起来。可以说,现在市场的竞争,既是企业产品质量的竞争,产品价格的竞争,同样也是销售手段的竞争。在市场竞争中,回扣也就不可进免了,而且渗透到经济领域的各个环节,成为普遍存在的社会现象。这样,非但企业界回避不了回扣这一社会现象,就是检察机关也同样不能回避。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第四条第三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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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犯罪,是指违反国家税收法规,侵害国家税收管理制度,妨害国家税收管理活动,情节严重,应受到刑事处罚的行为.根据我国刑法第121条及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关于惩治偷税、抗税的补充规定》、《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我国当前税收犯罪包括:偷税罪,抗税罪,逃避追缴欠税款罪,骗取出口退税款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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