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论胎儿民事权益的法律保护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胎儿民事权益的保护是我国法律所面临的一个十分现实的问题。我国现行民法不承认胎儿的民事主体地位 ,从而导致了胎儿的很多利益得不到法律的有效保护 ,不利于胎儿出生后的健康成长。建议未来民法典在某些方面赋予胎儿特殊民事权利能力 ,并明确胎儿民事权益的保护范围。  相似文献   

2.
胎儿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民法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李祖全  熊伟 《兰州学刊》2005,(5):191-194
我国民法规定胎儿没有权利能力既不合法律逻辑,也不利于对胎儿的全面保护,对胎儿合法权益的维护有赖于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行使,因而就应当明确胎儿具有特殊的民事权利能力,即赋予胎儿以民事主体地位的独立性,以构建胎儿损害赔偿请求权基础.  相似文献   

3.
姜海洋 《天府新论》2017,(5):113-122
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使得新型民事权益不断涌现。对新出现的民事权益主要有两种保护模式:利用已有权利的多元保护模式与创设新型民事权利的专门保护模式。角色商品化是一种新型的商业行为,对角色权利人的保护同样存在上述两种保护模式的选择。新型民事权利的创设不应仅考虑某一具体问题的解决,而应从更广的视角进行分析,如利益分析、必要性分析、体系分析以及比较分析等。应尽可能利用已有权利保护新出现利益,只有已有权利不敷使用时,才可考虑创设新的民事权利。就角色权利人的保护而言,当前我国已有权利可以提供较为充分的保护,无需创设专门的商品化权。  相似文献   

4.
论监护的性质及若干相关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我国民法学界,对监护性质的认识存在很大的分岐.在传统的民法理论中,监护被公认为一项民事权利.属于身份权.而有的学者认为,监护是不是权利,应当以监护人在监护活动中能否获得利益来判断;监护制度是为了保护被监护人的利益,而不是为了使监护人从中取得什么利益,监护不可能是权利.另有学者认为,以利益区分权利义务是不科学的,权利和义务是一个统一体,监护人在监护活动中的监护行为既是权利亦是义务.有人进一步说明,监护也是一种权利,这种权利有其特殊性,即法律赋予监护人享有监督保护被监护人的特定权利.本文认为,把监护单纯看作一项民事法律制度是不全面的,是难以解释以义务为本位的监护关系中监护人何以具有所谓的“监护权”,难以解释监护人疏于监护的责任以及监护人为何要受到一定的监督和限制等问题.  相似文献   

5.
侵权行为法保护的对象主要是民事权利,但并非所有民事权利都受侵权行为法保护,侵权行为法也并非仅保护民事权利.决定民事权利受侵权行为法保护的标准是民事权利有无绝对性和有无不可侵犯性,且二者不是同一问题.配偶权本质上是对人权,因其作为法定权利,而具有某些绝对权的性质.配偶权存在被配偶一方或第三入侵犯的可能,因而符合侵权行为法的保护标准.  相似文献   

6.
在普遍伦理的建设中,我们必须遵守全球整体利益优先于区域利益的原则、人类可持续发展优先于当代人的发展的原则,解决人类面临的人口控制问题、环境保护问题、资源合理开发与利用问题,只有这样,才能解决区域利益与整体利益的协调发展,才能解决代际公平问题,从而实现人类的可持续发展.  相似文献   

7.
本文在概述各国民法保护胎儿现状的基础上论述保护胎儿利益及如何保护胎儿利益相关问题。  相似文献   

8.
人与自然是矛盾统一体,没有人与人的关系和谐就没有人与自然关系的和谐,但人与人的关系和谐必须在尊重自然规律的基础上进行。只有实现了人与自然、人与人之间的和谐,才能真正实现社会、资源和环境整体和谐发展。解决好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就是要解决人与自然物质能量交换过程中的矛盾问题,解决好人类对环境利益的公平分享问题,这需要在尊重、顺应、保护自然条件下正确处理资本、体制、文化、民生等制度的创新和改革。  相似文献   

9.
从人格到民事权利能力的平等性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人格与民事权利能力是内容一致而实质不同的法律上的两个概念,不能混为一谈.那种试图将统一的民事权利能力划分为一般民事权利能力与限制民事权利能力以期解释实践的理论在宏观上欠考虑、在理论上不能自圆其说,是没有找到问题症结所在的错误论断.坚持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不仅具有政治意义也是符合法律理论的.  相似文献   

10.
民事权利本质思考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民事权利是民法的核心与基石.民事权利是一种法律权利,它是权利中的私权,由利益、主张、资格、权能和自由等要素构成.关于法律权利本质的理论中的法力说、利益说不能揭示民事权利的本质,而选择说(意思说)符合民事权利本质的特征.民法最为推崇意思自治,民事权利本质是以权利主体意志为中心的选择.  相似文献   

11.
论我国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性质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作为一项民事权利 ,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是农村集体土地上设立的其他权利的源泉 ,是农民基本社会保障的基础。明确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法律性质是解决农村土地利用中存在的权益冲突等问题的关键。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首先是一项民事权利 ,是受私法规范调整和保护的民事权利。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关系在本质上是一种共有关系 ,是体现农民集体共同利益的民事权利。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是完整的所有权 ,它是受到国家利益限制较多的民事权利。  相似文献   

12.
论社会公正与社会弱势群体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汤清 《兰州学刊》2004,(1):147-148
随着我国经济和政治体制的进一步调整 ,社会公正问题和社会弱势群体问题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 ,实现社会公正内在地包含着对社会弱势群体的关注 ,保护社会弱势群体的利益是实现社会公正的重要途径。只有将二者结合起来加以对待 ,才能更好地解决社会公正问题和弱势群体问题。  相似文献   

13.
本文通过分析党的利益与人民利益一致性内涵的特点,指出中国共产党作为政党组织也有其利益规定,这些规定与人民利益并不矛盾.中国共产党只有在维护好、实现好、发展好人民利益的基础上才能实现自身的利益.  相似文献   

14.
我国《民法典》第16条在接受赠与、财产继承上赋予了胎儿以准人格权,使胎儿的部分权益得到了法律的保护。但近年以来,胎儿被侵害人身利益的情况时常发生,胎儿人身损害赔偿问题已经在法学界逐渐变得热门。法律却没有赋予胎儿以损害赔偿请求权,致使“同案不同判”的现象时有发生,不利于我国法律制度的完善。因此,我们要研究胎儿是否应该具有胎儿损害赔偿请求权,在这方面,理论界与实务界仍存在不小的争议。但支持胎儿获得损害赔偿请求权是更加有力、适当的。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探索胎儿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实现路径,规范权利行使的时间、主体、范围等具体规则,希望立法能早日给予胎儿完整的保护,在人身权益受到损害时提供有力的损害赔偿。  相似文献   

15.
政府的行政运行机制和管理技术需要创新,包括创新社会流动机制,化解阶层冲突;创新利益协调机制,防止两极分化;创新社会保障机制,保护弱势群体;创新社会控制机制,解决社会不和谐的问题;创新社会预警机制,提高保障公共安全和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创新矛盾疏导机制,有效化解人民内部矛盾;创新和谐发展机制,全面协调人与自然的关系。只有这样才能提高政府运行效率,提高执政能力。  相似文献   

16.
人们的政治利益源于经济利益,又是实现人们经济利益的重要保障.而全局利益是与政治利益相一致的.只有从政治的高度来审视问题,才会把全局利益和长远利益纳入自己的动机;而只有从全局利益和长远利益出发,才能使人们在眼前和局部受惠.像中国这样的后发展国家,只有政治的稳定和社会的有序,才能有利于经济的发展;只有国家整体水平的提高,综合国力的增强,才能为个人全面发展创设良好的条件.由此可以说,个人和局部从长远利益和全局利益出发,为国家(整体利益)贡献力量,是每个公民的义务.  相似文献   

17.
社会主义时期,客观存在着各种各样的人民内部矛盾.如何正确认识和解决这些矛盾,直接关系到我国的社会稳定、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我国现存的人民内部矛盾,实际是我国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低的表现.只有把经济建设搞上去,协调好各方面的利益,辅之以思想政治等保证,才能从根本上解决人民内部矛盾.  相似文献   

18.
无论是企业的资本经营活动,还是社会资本运动,都表现为若干利益关联方之间通过一定的媒介,按照一定的规则相互联系、相互作用。从这个意义上说、资本经营的条件就是那些与资本经营有关的利益关联方、媒介、规则和相互关系等要素。资本经营的条件主要包括资本经营的主体、资本经营的客体、资本经营赖以正常进行的作为制度的市场体系以及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社会保障体系。一、资本经营的主体资本经营主体,是指与资本经营活动有密切关系,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的利益关联方,这些利益关联方,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组织。…  相似文献   

19.
纪麟 《理论界》2009,(5):201-202
高等学校是科学宣传科学发展观的前沿,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主阵地.在当今,高等学校只有落实好科学发展观才能培养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的全面发展的人才;只有突出以人为本把教职员工和学生的利益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归宿点才能营造良好教学环境,提高教学质量;只有统筹规划兼顾全面才能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相似文献   

20.
中国国有企业改革10多年的进程表明,只有企业制度的创新才能解决国有企业深层次的问题,即国家与企业的产权关系问题.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国有企业作为市场主体,应与其它市场主体一样,是拥有民事权利的主体,拥有独立的财产和产权.产权明晰,责权明确,是市场经济对每一个市场主体的基本要求,否则市场经济的活动就无法正常有序地进行.在国有企业改革中,无论是国家与企业的关系,企业与企业的关系,以及企业内部的关系无不涉及到产权关系,而其核心,是国家与企业的关系.只有理顺国家与企业的产权关系,才能解决政企不分的问题,做到既保障国有财产归属国家所有,又由企业独立经营,独立承担财产责任;既防止国家干预又要保证国家依法监督.如今随着现代企业制度的全面展开,股份制的实施,资本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我国国有企业中正式引入委托一代理理论.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