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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46 毫秒
1.
我国远洋运输界和海商法界曾于《汉堡规则》制订前后,对该规则作了比较广泛深入的研究,发表了不少文章和译作,但内容多侧重于阐释其具体条款。本文力图另辟溪径,从规则的核心内容——提单责任基础入手,对《海牙规则》的“不完全过失责任制”和《汉堡规则》的“完全过失责任制”进行综合分析比较,剖析两者在本质和作用、表现形式、具体内容、法律根据等方面的异同点,阐述提单责任基础重大变革的丰富内涵,为我国的海商立法、司法和从法律上接受《汉堡规则》提供理论参考。  相似文献   

2.
对于过失引起纯粹经济损失的赔付是理论界及实务界中面临的共同难题。通过上百年的发展,英美法、德国法在这个问题上已建立了各具特色的的责任排除规则,但英美法和德国法又分别采取过失侵权行为类型化和纯粹经济损失“权力化”对责任排除规则进行突破。我国侵权行为法应采取一般条款及类型化的方式解决这一问题。  相似文献   

3.
港口经营人能否限制赔偿责任取决于其法律地位的正确界定。文章从承运人责任限制的立法依据入手,比较分析中、韩法下港口经营人的法律地位以及法院对提单背面的港口经营人责任限制条款的效力的态度,认为港口经营人应为独立合同人,其不能直接根据《海商法》享有责任限制的权利,但司法实践中应认定提单背面的港口经营人责任限制条款有效。  相似文献   

4.
作为激励机制的法律——评《侵权损害赔偿的经济分析》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1999年 8月 3 0日 ,沈阳市颁布了《沈阳市行人与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该办法的主要精神可以概括为 :在行人违反交通规则导致交通事故发生时 ,如果机动车方无违章行为 ,行人负全部责任。从侵权法的角度看 ,沈阳市的新办法意味着责任赔偿规则的一个重要变化。长期以来 ,大部分地区交通管理部门在处理交通事故时实行的是“严格责任规则”(或者说是“无过失责任”) ,也就是说 ,如果机动车辆对行人造成伤害 ,无论机动车方是否有违章行为 ,都得承担赔偿责任 (当然 ,赔偿的具体额度依情况不同而有所不同 )。新办法用“过失责任”代替了严…  相似文献   

5.
侵权责任中,特别是无过错侵权责任中能否适用及如何适用过失相抵的问题,理论界一直颇有争议。通过对过失相抵的概念和适用规则进行探究,以及对各国交通事故责任中的过失相抵进行比较考察后发现,交通事故责任中完全可以适用过失相抵。在我国现有立法背景下,对机动车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应主要进行过错比较,适当考虑原因力;对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如不能证明机动车方有过错的,则应以原因力的比较为主,同时考虑受害人的过错程度。  相似文献   

6.
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归责原则与责任的承担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归责原则经历了从无过错责任到过错责任,再到无过错责任与过错责任混合的立法发展过程。《侵权责任法》第六章用数条条文具体规定了交通事故的责任主体;交通事故责任赔偿范围的确定应遵循完全赔偿原则和过失相抵规则,既要赔偿直接与间接财产利益损失,也要赔偿精神利益损失。  相似文献   

7.
中欧班列是连接“一带一路”沿线区域的血脉和经络。班列提单改革不但可以引领欧亚陆路贸易规则的发展,亦有望推动“一带一路”由“政治驱动”向“规则驱动”之重大转变。经过多年改革探索,从单证条款、三方融资协议,到单证流程、全程控货,一套成熟的班列提单模式已形成。然,亚欧两大“铁路运输公约”和国内立法的提单规则急需从国际、国内两个维度寻求突破,为中欧班列高效运行提供法律支撑,助力亚欧铁路运输规则的创新发展。  相似文献   

8.
“一带一路”倡议带动了中欧班列的高质量发展,催生了具有新功能的铁路提单。虽然铁路提单的使用未达商业习惯的构成标准,可直接适用于铁路提单的法律规则尚不明确,但“铁路提单第一案”的司法判决一定程度上认可了铁路提单物权凭证功能的拓展。目前商业及司法实践暴露了铁路提单面临的法律困境,须重新审视铁路提单的新功能,明确铁路提单各方主体的权利义务关系,并在法律层面予以固定。在铁路提单规则构建方式上,考虑出台司法解释正面澄清和回应与铁路提单的相关争议,以“铁路提单第一案”为参照,在类似纠纷的审判中强化铁路提单的功能。为使铁路提单能够在“一带一路”沿线各国推广,还须强化国际共识,实现铁路提单国际化规范化使用的目标。  相似文献   

9.
先合同说明义务之违反有缔约上过失责任及恶意欺诈规则的适用,两者在适用的法律后果上具有相似性。在故意情形,两者得自由竞合,由当事人择一主张;在过失情形,缔约上过失责任的适用将导致恶意欺诈的主观故意要件被规避。在现行法上,我国《合同法》第42条第2项明确限定缔约上过失责任仅适用于故意违反先合同说明义务场合,而排除缔约上过失责任在行为人仅具过失违反先合同说明义务情形的适用可能性。在缔约上过失责任之外,重大误解具备适用于因过失违反先合同说明义务场合的可能性与合理性,因此能够在过失情形提供功能上的补位。  相似文献   

10.
在分析有关国际公约和英国判例法的基础上 ,结合我国《海商法》和国内其他法律 ,对有关救助人的损害赔偿责任进行了探讨 ,并认为根据有关国际公约和我国法律 ,救助人应对救助作业中因过失导致的损害享有责任限制  相似文献   

11.
《食品安全法》的产品责任规定是社会转型期食品安全事故高发背景下的产物,对于缘起于《民法通则》、历经《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的我国以往产品责任立法有诸多突破,在其之后《侵权责任法》又有了新的发展。这使得在产品责任个案中可能会产生法律适用上的冲突,如惩罚性赔偿规定的冲突、损害赔偿范围规定的冲突。解决这些冲突,首先要依据不同的请求权基础确定适用的法律规则;其次,可依据《立法法》第83条规定的特别法优于一般法、新法优于旧法的冲突规则确定具体适用的法律规则。  相似文献   

12.
《食品安全法》的产品责任规定是社会转型期食品安全事故高发背景下的产物,对于缘起于《民法通则》、历经《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的我国以往产品责任立法有诸多突破,在其之后《侵权责任法》又有了新的发展。这使得在产品责任个案中可能会产生法律适用上的冲突,如惩罚性赔偿规定的冲突、损害赔偿范围规定的冲突。解决这些冲突,首先要依据不同的请求权基础确定适用的法律规则;其次,可依据《立法法》第83条规定的特别法优于一般法、新法优于旧法的冲突规则确定具体适用的法律规则。  相似文献   

13.
在承运人签发指示提单的情况下,除须凭单放货外,承运人对请求提货的人所持有的提单是否负有审查背书合法性的义务,在当前中国法律中并不明确.最高人民法院再审案例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关于提单定义以及流转规则的规定,阐明承运人具有审单义务,对完善法律与指导实践具有重要意义.指示提单下的背书制度从商业惯例到国内国际立法,有着深厚的历史背景,在实务中也达成了普遍的共识.基于背书制度的基本属性与重要作用,其应当在提单所涉及的各类法律关系中作为权利义务的重要内容,包括承运人在提单法律关系下对提单背书的审查义务.  相似文献   

14.
夫妻侵权责任要求以夫妻侵权行为存在为前提,主观要求是过错中的故意,而非过失,侵害后果由婚姻一方向另一方承担民事责任。在借鉴域外国家成熟的夫妻侵权责任制度的法律规定后,结合我国国情,从法理基础、物质基础、社会基础三个方面论述构造我国夫妻侵权责任制度的现实性和必要性以完善法律体系。  相似文献   

15.
一、两个公约产生的背景 1、《海牙规则》的订立 《海牙规则》全称为《统一提单的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这个公约于1924年在海牙签订,所以又称《海牙规则》。概括起来说,《海牙规则》是国际海运事业不断发展的产物,是本世纪20年代国际政治经济斗争的结果,也是国际法律统一运动的初步实践。  相似文献   

16.
我国《海商法》是否应该取消航海过失免责的研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有关我国《海商法》是否应该取消航海过失免责问题 ,我国各界的观点并不统一 ,本文对取消航海过失免责对船方和货方的利益平衡、法律制度的可操作性、国际的统一性和前瞻性以及我国整体利益的影响等方面进行了论述 ,认为在目前条件下 ,我国的《海商法》应该保留航海过失免责 ,但从长远看 ,我国《海商法》应当取消航海过失免责  相似文献   

17.
倒签提单的法律性质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关于倒签提单的法律性质,目前存在违约责任论、侵权责任论、责任竞合论、缔约过失责任论以及多重责任论五种学说。倒签提单的法律性质非常复杂,任何一种学说均无法单独给予全面正确的解释,因此,对倒签提单的法律性质进行探讨非常必要。  相似文献   

18.
提单与票据法律性质之比较研究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提单和票据是人们将无形的财产性权利记载于证券纸面之上,使之成为一个特殊的“物”,通过证券这个“物”的占有变动来实现“物”所表彰的权利转移。这种“权利证券化”的设计,简化了流通程序,促进了交易的发展。提单、票据经济性功能得以发挥的本源在于其证券性的法律性质。故提单、票据与证券在法律性质上存在若干相通、相似之处。本文拟从证券角度对提单、票据法律性质进行辨析、研究。  相似文献   

19.
本文通过比较国内外的产品责任规则原则,分析了我国产品责任归责原则存在的不足,并从立法角度论述了严格责任制原则在产品追责中的作用。  相似文献   

20.
“喜马拉雅条款”常常与涉及提单持有人的诉权、涉及第三方效力的合同、合同相对性原则的例外以及为第三人利益合同相关联.英国法下托运人与承运人之间约定化的“喜马拉雅条款”和《鹿特丹规则》法定化的“海运履约方”制度均有效地突破了传统的合同相对性原则,对我国合同相对性原则理论及《海商法》的实际承运人制度有重要的借鉴和参考价值,建议我国通过立法的方式确认条款的效力或者引入“海运履约方”制度予以应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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