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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周莉 《武汉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3,(1):95-99
用户画像技术在学术期刊智能化应用中为用户提供精准知识服务,但用户画像中个人信息的大规模应用加剧了用户信息收集、用户标签侵权以及算法歧视、算法偏见等风险,本文基于法律视角剖析学术期刊用户画像个人信息和敏感个人信息界定、个人信息主体权利认定、算法自动化决策透明度与可解释性的实现、个人信息处理者特殊保护义务的规定、个人信息跨境交流管理等,提出了学术期刊用户画像个人信息保护法律规制策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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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责任的若干问题 总被引:10,自引:0,他引:10
马克昌 《郑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9,(5)
由于认识的不同,理论界对刑事责任在刑法理论中应占有的地位看法不一,各种观点中,罪、责、刑平行说比较符合我国现行刑法的实际。在刑事责任的阶段划分上,一般认为刑事责任产生于犯罪行为实施之时,经过侦查、起诉、审判得到确认和实现。关于刑事责任的实现方式,以指国家强制犯罪人实际承担的刑事制裁措施的见解为妥。 相似文献
4.
秦倩 《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3,29(4):203-215
个人信息保护本质在于践行公平信息实践原则,秉承利益衡量理论,贯彻保护利用并举。比较国际社会的立法模式,欧美趋同于"积极确权+行为规范"的保护模式。中国单一的"行为规范"模式暴露出权利基础缺位的制度性弊端。继《民法总则》后,《民法典》"隐私权与个人信息保护"专章未完成个人信息权的续造。《个人信息保护法》出台后,"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的表述使个人信息保护的宪法位阶明确。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为基本权利范畴的个人信息保护提供了宪法规范基础。在确立个人信息保护基本权利的概念表达时,应与权利内涵保持一致。数字时代的个人信息保护除应延续传统立法所强调的侵害防御机制外,更应关注个人信息的积极利用,以及基于人格自由发展所要求的对个人信息财产性利益的保护。那么,采用"个人信息权"的概念表述,确认个人信息之于个人利益的实质价值,赋予个人对其个人信息享有完整权利形态,内含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的基本要求,也为权利内容的细化留有空间。如此,可在宪法"个人信息权"的统合下,以人格尊严及其自由发展为核心,通过发挥基本权利的主观防御权功能与客观价值秩序功能,在公、私法领域实践国家保护义务,分别形成私法上以客体支配导向,保障个人信息自决的具体人格权,与公法上以行为规制导向,保障个人实质参与的程序性权利集合。而作为基本权利的个人信息权唯有落实到个人可具体主张法律保护与救济的民事权利时才有赋权之意义。基于此,检视《民法典》中个人信息所属的"民事权益"已具备升级为"民事权利"的充分条件。区别于一般人格权、隐私权等属性,个人信息权在我国民事权利体系中可确定为具体人格权。以民法典的原则性规范,人格权法的独立权属定性,个人信息保护法的权利体系构建,可渐次实现个人信息权从顶层设计到全面布局的逻辑推演。 相似文献
5.
醉酒犯罪具有与传统犯罪在刑事责任认定上的特殊性,单纯醉酒并不受刑法规制,但醉酒犯罪超越了社会通念的容忍度,出于刑事政策的考虑须以原因自由行为理论加以抗制。在总则中规定醉酒人犯罪应负担完全的刑事责任即为妥当。我国刑法对醉酒人犯罪规定粗陋,应加以完善。 相似文献
6.
周吟吟 《武汉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26(5)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开放平台的兴起与个人信息保护之间的矛盾日益激化,基于网络应用而产生的能够直接或间接识别特定个人的一切信息都应当纳入个人信息保护的范围.对个人信息的侵权行为,在内容上包括非法收集用户的个人信息和不当披露、利用用户的个人信息,在方式上可分为单方侵权行为和共同侵权行为.对于这种侵权行为,开放平台提供者宜适用过错推定原则,第三方开发者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并承担损害赔偿、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的侵权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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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余小平 《吉林工程技术师范学院学报》2014,(1):55-58
在《刑法修正案八》颁布以前,学界对老年人的刑事责任作出了诸多猜想,意图能在理论上重塑老年人作为犯罪主体所应承担有区别于其他犯罪主体的刑事责任。老年人作为特殊的犯罪主体,在责任上应该作出特殊规定。自修正案颁布以来,虽然刑法对老年人刑事责任作出了不少的规定,但仍存在一定问题。 相似文献
9.
激情犯罪的刑事责任解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蔡军 《华北水利水电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22(3):93-96
激情是一种强烈的情感表现形式,是强烈的、暴风雨般的、激动而短促的情绪状态。激情犯罪就是在强烈而短暂的激情推动下实施的暴发性、冲动性的犯罪行为。激情犯罪行为与犯罪人的人格缺陷相符,是其行为人人格缺陷的外化,这是激情犯罪人承担刑事责任的基础。在激情状态下,行为人是存在相对意志自由的,这是激情犯罪人承担刑事责任的根据。从刑事责任的结构方面分析,激情犯罪人具有相应的刑事责任能力,应当承担过失的责任。 相似文献
10.
齐爱民 《重庆工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26(4):90-93
个人信息是指一切可以识别本人的信息的总和,这些信息包括了一个人的生理的、心理的、智力的、个体的、社会的、经济的、文化的、家庭的等等方面。个人信息保护的统一立法模式,分为德国模式和日本模式两种范例。无论是哪种范例,都会存在一定的弊端。统一立法模式是中国制定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必然选择。 相似文献
11.
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问题研究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随着科技的不断创新和发展,人类已经步入信息社会,不管是政府部门还是非政府部门在进行各种活动时都会收集、储存大量的个人信息,但是中国目前个人信息保护方面的法制建设相对落后,个人信息泄露现象日益严重。在分析我国个人信息保护相关立法现状的基础上,借鉴欧盟、美国、日本等国家和地区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制度,明确了信息主体对个人信息享有的权利属性,规范了信息处理者的个人信息处理行为,肯定了在保护个人信息的同时应兼顾信息流通。 相似文献
12.
《河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3):72-78
在《网络安全法》加大侵犯个人信息违法行为处罚力度、两高最新司法解释进一步扩充刑法第253条之一构成要件的背景下,行政法与刑法的界限问题、刑法自身的边界问题变得非常突出,直接影响到罪与非罪的认定。个人信息的刑法保护不仅遭遇行政处罚和刑罚的界限分歧,还遭遇第253条之一构成要件要素自身的界限分歧,主要包括:"公民个人信息"范围的扩大使其边界范围模糊不清;"国家有关规定"的虚置化与冲突性导致其难以发挥罪状的限定作用;"人肉搜索"型侵害行为的范围具有不确定性;"非法收集"型侵害行为的入罪标准不具有实际可操作性。个人信息刑法保护问题本身跨越了宪法、行政法与刑法等法律部门的界限,其界限分歧问题实际上是刑法与宪法、刑法与行政法的界限问题,建立个人信息保护的宪法和行政法秩序、全面搭建个人信息保护的伦理秩序和规则体系可解决该问题。 相似文献
13.
违法网络广告的法律责任问题研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本文从网络广告的特点入手 ,总结出常见的违法网络广告的七种表现形式 ,从民事责任、行政责任、经济责任、刑事责任四个层次研究探讨完善其法律责任追究制度 ,并提出具体的措施 ,使之对网络广告的规范更加有效 ,充分发挥网络的积极功能。 相似文献
14.
网络服务商之刑事责任探讨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彭文华 《佛山科学技术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22(3):55-59
网络服务商包括网络连线服务商和网络内容提供服务商。网络服务商可以以作为方式实施网络犯罪,网络连线服务商不能承担不作为犯罪的刑事责任,网络内容提供服务商可以承担不作为犯罪的刑事责任。网络服务商在共同犯罪中多数情况下承担主犯责任,少数情况下承担从犯责任。网络服务商的罪过责任形式通常是故意责任,不应该是过失责任。将网络服务商纳入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等网络犯罪的主体之中、适当加重网络服务商的刑事责任、对网络服务商增设财产刑处罚是刑法亟待完善之处。 相似文献
15.
行为与罪责:基于网络技术的几点适应性考量 总被引:8,自引:0,他引:8
基于网络技术给人类经验已经或将要带来的深刻变化,本文对于犯罪论体系中的行为理论、过失责任理论以及责任的期待可能性理论进行若干适应性考量。强调网络虚拟行为的“社会重要性”;认为应当通过增加结果避免义务对网络技术下过失责任适当扩张;并以著名的雅虎案为例,论述了网络技术下期待可能性之为技术可能性的主张。 相似文献
16.
由于侵犯个人信息行为所涉及法律关系的复杂性,侵犯个人信息行为的责任类型具有多样性,民法保护是个人信息法律保护的基础。个人信息法律属性的认定,是侵犯个人信息行为民事责任承担的前提条件。在此基础上,侵犯个人信息行为的民事责任可能表现为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的竞合,对于侵犯个人信息行为的归责原则,应当以过错责任原则为原则性规定,责任承担方式主要包括赔偿损失、停止侵害、赔礼道歉以及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相似文献
17.
栾明璐 《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9(6):90-93
实行过限是从共同犯罪中衍生出来的一种很特殊的犯罪形态,它是指在共同犯罪过程中,某一个或几个共同犯罪人故意或过失地实施了超出共同故意范围的一种犯罪行为形态。对于实行过限行为刑事责任的分配问题一直是古今中外研究的重要问题,亦是困扰司法实践的难题,因为其不仅涉及到对实施过限行为人的如何处理,还包括对其他共犯如何定罪量刑的问题。尽管国内外学者对该理论研究不尽一致,但我国司法实践中对实行过限行为的一般处理规则为过限犯独立承担刑事责任,对于其未超出共同故意范围的行为,其他共犯应共同承担刑事责任。当然在实行过限的具体认定中还应分重合性过限与非重合性过限分别进行具体讨论,从而分清责任的具体归属,避免牵连无辜,彰显刑法公平正义的精神。 相似文献
18.
《山西大同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2,(5)
网络恶意传播不雅电子信息行为是在互联网中通过上传、下载、链接等方式恶意传播公民私密信息的行为,该行为以内容不雅的视频、照片、文字、声音、图像等为对象,在动机、方式、过程、内容等方面都具有特殊性。结合现行刑法的规定,可以侮辱罪、传播淫秽物品罪等追究行为人的相应责任。 相似文献
19.
风险刑法视野下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刑法修正案(九)》关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法律规定,集中体现了风险刑法视野下刑罚前置化、预防积极化等主张。由于我国刑法“重罪重刑”的特点较为明显,随着犯罪圈的进一步扩大,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这一轻罪进行处罚时要格外慎重,避免刑罚权滥用,侵犯公民合法权益。所以,在加大打击力度的同时,我们要按照罪行法定原则等要求,将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等相关概念予以规范,而且要明确关联犯罪的处罚原则,最大限度避免司法实践中的混乱。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