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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25 毫秒
1.
《刑事诉讼法》第120条: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写出鉴定结论,并且签名。对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有争议需要重新鉴定,或者对精神病的医学鉴定,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写出鉴定结论,并且由鉴定人签名,医院加盖公章。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第121条: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申请的,可以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  相似文献   

2.
犯罪行为是犯罪心理的外化,黑恶势力犯罪的行为特征主要表现为:犯罪行为的多样性; 犯罪行为的疯狂性和暴力性;犯罪行为的隐蔽性;犯罪行为的狡诈性;犯罪行为发展的渐进性;农村黑恶势力犯罪行为具有地缘性、亲缘性和纠合性的特点。  相似文献   

3.
犯罪的冲动     
尽管强奸罪要遭到严厉惩处,但这种被法律定为违反他人意愿的恶性犯罪行为的作案率却不仅没有降低,反而有上升趋势。如果说1987年的统计数字只有16765起,那么1988年就有17658起。同时必须考虑到,这种犯罪的数字有着很大的隐瞒性。受害者(甚至还有被强奸未遂的女性)往往不去告发。这种现象极为常见,尤其在传统上严格规定妇女对自己的贞操遭受破坏后必须保持秘密的地区,更是如此。  相似文献   

4.
通过考察英美法系专家证人制度中有关专家证人的资格和选任、专家证人的功能和性质、对专家证言的可采性规定、专家证人的出庭和法律责任,以及考察并比较大陆法系鉴定人制度中有关鉴定人的资格和选任、鉴定人的功能和性质、对鉴定结论的可采性规定、以及鉴定人出庭接受法庭询问、鉴定人的法律责任等问题,提出了在鉴定人出庭、鉴定结论的可采性规定及加强鉴定人责任等方面对我国的启示。  相似文献   

5.
当代海盗犯罪呈现出与以往海盗犯罪不同的特点,因而仅适用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对海盗罪的相关规定来对海盗罪进行打击会显得力不从心,结合当代海盗犯罪的特点,比较借鉴相关国家关于海盗罪的规定,具体应做到以下两点:一是海盗罪行为对象的拓宽。由于现代海盗罪作案方式的特殊性,为了有效地惩治海盗犯罪,可适当参照英国1700年补充法令的规定,"同船谋反以及对船长采取拘禁行为或限制自由以阻止船长对海盗行为的抵抗都可视为海盗行为",将海盗罪行为对象予以拓宽,不再局限于另一船舶或飞机,或另一船舶或飞机上的人或物,而拓宽至任何船舶或飞机。二是海盗罪行为领域的延伸。由于目前海盗犯罪不仅仅发生在公海领域,海盗犯罪亦正呈向领海发展的趋势,因此如果一味地遵循《公约》所规定的只惩罚发生在公海或不属于任何国家管辖范围的行为,就会使相应的海盗犯罪无法受到惩罚,故为有效地打击相应犯罪,应取消对海盗犯罪行为领域的过度限定。随着当前海盗犯罪的日益猖獗,海盗作案手段的更加凶残,只有将海盗犯罪进行作案特点的归纳、立法上的重新审视以及立法完善措施的思考,才能顺应当前制止海盗犯罪的国际化趋势。  相似文献   

6.
女性犯罪并非仅仅主体为女性的“男性犯罪”,从一开始便呈现出与男性犯罪相异的“轨迹”。以往的研究者对犯罪行为的研究多进行单维研究,或注重分析犯罪主体的个体因素,或注重分析社会变迁、流动诱发女性犯罪行为的作用,很少有研究者将犯罪行为放在一个动态、综合的因素体系中进行考察。本文试图将女性犯罪置于一个社会关系的综合体系中予以分析,以期把握女性犯罪所异于男性犯罪的特征。  相似文献   

7.
教唆犯的未完成形态即教唆犯的预备、未遂和中止。在比较德国、日本、俄罗斯等大陆法系国家刑事立法和刑法理论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刑法》规定及刑法学界的通行观点,独立教唆犯有成立预备犯的可能。教唆犯的二重性决定了教唆犯的未遂有时表现为未实行终了的未遂,但更多的表现为实行终了的未遂。教唆犯成立犯罪中止并不一定要以自动有效地制止被教唆者的犯罪行为或有效防止被教唆者犯罪行为可能发生的犯罪结果为必要条件.教唆犯甚至无需采取任何措施也可成立中止犯。  相似文献   

8.
网络犯罪主要表现在政治、经济、金融、窃密、色情、电脑恐怖、信息骚扰、电脑病毒等方面,其特点主要表现为犯罪人员年轻化、专业化,作案手段的隐蔽性、多样性,作案过程的便易性,作案区域的国际性,惩治的困难性等.防范的措施主要有完善技术、堵塞漏洞;加强德育教育及网络伦理教育;加强法律、法规建设;加强国际间的通力合作;努力提高公众的网络知识水平.  相似文献   

9.
原因自由行为是行为人故意或过失使自己陷于无责任能力或限制责任能力状态而在此状态下充足犯罪构成要件的犯罪行为。理论界为解决原因自由行为的可罚性,提出了很多观点,但每种观点均有缺陷。本文试图从行为概念出发,解释原因自由行为,阐明原因自由行为可罚性的理论依据。  相似文献   

10.
犯罪所得是赃物犯罪的对象,与犯罪所生之物、违禁品、犯罪所得收益等概念之间的关系亟待厘清。犯罪所得与犯罪所生之物都是犯罪行为作用的对象,都与犯罪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都以出手为目的,但二者在产生时间、所有权归属、物品性质以及法律处置等方面存在显著差别。犯罪所得与违禁品虽然都具有可责难性,在范围上也多有重合,但二者互不隶属。它们在定义角度、物的性质、禁止占有的原因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别。二者也非排斥关系,违禁品可以成为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是犯罪所得的孳息,包括犯罪所得所产生的自然孳息、法定孳息及射幸孳息。犯罪所得与犯罪所得收益在物理外观、来源、与犯罪行为的联系等方面存在区别。  相似文献   

11.
当前,我国正处于经济加速发展的社会转型期、战略机遇期,同时也处于社会矛盾多发期,由于高校在近几年的跨越式发展过程中存在一定问题,不时出现的大学生集群行为成为高校和社会稳定的重大隐患。目前的大学生集群行为主要分为管理失当类、社会事件类、涉外事件类、情绪冲动类四种类型,具有自发性、偶然性、匿名性、无组织性、情绪性、狂热性、失范性、短暂性等基本特征,可以通过事前预防和控制、过程控制以及事后控制等社会控制环节,加以预防和控制。  相似文献   

12.
危险驾驶行为入罪的合理性及其立法改进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对危险驾驶行为是否应当入罪的探讨,针对的并不是应否弥补我国法律制裁体系的疏漏,其焦点在于是否应当将原本属于行政处罚范围的若干行政违法行为纳入刑事制裁的范围。受当前各种主客观条件的限制,对危险驾驶行为的行政制裁明显乏力,因此将若干情形的危险驾驶行为入罪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是必须要注意对入罪的范围和程度加以限制;同时,更要认识到,就对危险驾驶等交通违法犯罪行为的防治而言,关键在于形成多种社会治理手段的整体合力。对危险驾驶罪的立法设计应从罪状与法定刑两个方面同时加以改进:一方面,应在罪状中适当增加危险驾驶罪的行为方式,并对各种行为方式均设置"情节恶劣"或"情节严重"等限制性规定;另一方面,应在法定刑中增加"二年以下有期徒刑"、"管制"和"单处罚金"的刑罚配置。  相似文献   

13.
危险驾驶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但对“可能发生的实害”的主观方面应认定为过失.主观方面对“可能发生的实害”出于过失,客观方面仅有醉驾行为而无实害结果,或虽有实害结果但未达到严重程度的,构成危险驾驶罪,如果有实害结果且达到交通肇事罪条件的,构成交通肇事罪;主观方面对“可能发生的实害”出于故意,客观方面对公共安全不论是造成实害还是仅有危险,都成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实践中对危险驾驶罪的认定应当采用相对严格责任原则.危险驾驶罪是抽象危险犯,包含较大的立法风险,应当对其进行限制性适用.  相似文献   

14.
为了解大学生网络危险行为的各种形式,为网络安全教育提供依据,采用文献资料法、问卷调查法等方法对大学生网络行为基本状况进行分析并提出网络安全教育举措:注重网络安全教育宣传与普及;加强网络道德教育、法制教育;开展多种活动干预网络成瘾行为;培养大学生网络安全防范技能;加大网络监督等干预措施。  相似文献   

15.
精神病医生一般掌握了患者的许多隐私,这些信息必须得到尊重,因为医患间的信任是病人成功治愈的重要前提。但是对于某些具有危险性的病人,如果其企图侵害第三者,医生有没有向有关机关报案的义务,在刑事案件中精神病医生是否应免于作证,这种作证豁免有无例外,如何在病人隐私和公众安全两者之间进行取舍,这就是美国法中"危险病人"例外规则所涉及的内容。这一规则对我国拒证制度的建立和发展具有积极的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16.
"三贴近"做好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近年来,大学生心理疾病、精神障碍患者增多,给学校、家庭和社会都带来了一定的影响.因此,高校应根据大学生在各个成长阶段的心理状况,做好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即贴近大学新生,做好关爱工作;贴近"心理问题"学生,做好心理调适工作;贴近大学毕业生,妥善解决求职中的心理问题.  相似文献   

17.
犯罪构成要件有四,本文着重探讨了危险驾驶罪的客观方面和主观方面。对于追逐竞驶和醉酒驾驶两类危害行为以及犯罪地点、犯罪工具等都要做实质解释。本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表现为明知自己的危险驾驶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危险结果,而希望或放任这种危险结果发生。本罪的既遂形态是抽象危险犯,不是行为犯、实害犯、具体危险犯。在认定抽象危险状态时应坚持一般人标准。  相似文献   

18.
行为犯在司法实践中的把握主要在于行为犯自身的理论清晰度,行为犯的完整形态是以"行为"做"骨架"搭建的。因此在实际操作中,行为与物质性损害结果、行为与危险状态、行为的着手与行为的过程是判断的关键。当然,对行为犯深层次的辨别还要考虑法律利益,尤其是一些类似行为。  相似文献   

19.
《刑法修正案(八)》增设危险驾驶罪,将醉酒驾驶行为纳入刑法规制范畴,有效实现了刑法的法益保护机能和预防犯罪机能的功效。但是,对于该罪的量刑,立法及司法均缺乏足够重视,各地法院在量刑中的问题逐渐浮现。以江苏省法院网公布的三百份裁判文书为蓝本研究发现,该罪在量刑中存在诸如对缓刑、免刑乃至出罪的过度谨慎、对量刑情节考量的过于片面、各地法院量刑标准差异过大等现象,反映该罪量刑的不规范、不均衡。此种量刑现状引发的社会效应也是双重性的,一方面建立了醉酒驾驶行为刑法制约和诱导机制,同时又带来诸多弊端,呈现出优势与困境并存的局面。从罪状设计缺少限制性、法定刑配置不具有阶梯型、统一量刑标准缺失等多个角度解构其成因,并力图围绕着各种量刑困惑和社会成因,从血液酒精浓度标准的法律完善、醉驾行为社会风险的分级处理、从轻处罚情节标准的严格设定三个方面,思考解决该罪量刑问题的方案,可期待促使该罪的量刑步入法制的正轨,真正震慑酒驾行为。  相似文献   

20.
目的探讨情感性障碍患者脑诱发电位(BEP)变异与自杀行为的关系。方法应用国产脑诱发电位仪,记录了41例抑郁症、24例躁狂发作患者和33名正常对照者的3种脑诱发电位。结果与正常对照组相比,抑郁症和躁狂发作组均出现脑诱发电位主成分波幅降低,抑郁症VEP/P2潜伏期延迟[正常对照组(194±19)m s,抑郁症自杀史阳性组(212±22)m s,抑郁症自杀史阴性组(209±17)m s,P<0.01]。两组患者的BEP改变主要与患者有无自杀行为史有关。结论脑诱发电位临床价值得到了初步证实,与自杀行为相关的生物学指标研究中需进一步追踪随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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