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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侵权民事纠纷行政救济机制与司法救济机制的耦合——法社会学分析视角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文章在分析环境侵权民事纠纷救济分流控制系统的基础上,探讨了对这些纠纷进行救济的行政救济机制与司法救济机制之间的耦合问题.认为两大机制之间存在纠纷分流障碍、行政救济机制的输出缺乏司法监控和两大救济机制的纠纷处理模式衔接存在非对称性等问题,并就如何强化两大机制之间的耦合路径进行了初步分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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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经济在迅速发展的同时 ,由于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造成的环境污染侵权现象及其救济已成为我国的一大社会问题。我国目前尚缺乏对环境侵权救济法律制度的全面深入研究 ,有关立法也不完善 ,而西方发达国家有关环境侵权救济法的理论和实践已经较为成熟。借鉴西方国家的环境侵权救济法律制度 ,并立足我国国情 ,提出了完善我国环境侵权救济法律制度的若干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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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环境侵权及其救济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环境侵权是现代社会特有的权益侵害现象。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 ,环境侵权现象不断增多 ,环境侵权与救济也越来越受到人们关注。本文介绍了环境侵权法律制度的内容和有关理论 ,评析了我国环境侵权救济法律制度的现状 ,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完善环境侵权救济法律制度的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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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侵权救济机制是环境侵权救济的一系列方式、程序和规则的总称。我国当下没有专门的环境侵权救济机制,环境侵权救济是通过对传统民事侵权救济机制的拓展适用来实现的,其中诉讼机制是现行环境侵权救济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从公民认知视角考察现行环境侵权救济诉讼机制的绩效,是机制有效运行的内在诉求。从实证角度分析,当公民自身环境权益遭受侵害时,普遍认为现行环境侵权救济诉讼机制在实体制度、程序制度以及责任制度上均存在不少法律难题,因而不会首选诉讼机制。这为更新环境侵权救济机制提出了迫切需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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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现行监督管理机制的欠缺和救济方式的单一、滞后,环境侵权纠纷中弱势群体的权益难以得到有效维护,影响了社会的可持续发展.针对河北省环境侵权的现状,有必要研究切实可行的环境侵权预防和救济机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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耿志旭 《浙江树人大学学报》2005,5(1):53-56
随着环境危机的日益加剧,环境侵权救济中的利益平衡原则受到各国的广泛关注和重视.本文分析了利益平衡原则在环境侵权救济中运用的原因及国外在环境侵害排除中的运用,并对我国在实践中运用利益平衡原则提出了一些看法和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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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环境侵权中,无过错责任原则的运用加强了环境民事损害的受害者的民事救济,但是也带来了一系列问题,诸如掩盖政府责任,以及可能使一些在无过错情况下致害的企业陷入困境甚至破产,而即使企业破产其有限的资产也不足以偿还众多受害者的正当赔偿要求。因此,在民法框架下,环境侵权中民事责任的承担,最多应当止于过错推定原则。再往前走一步,就会走到无过错责任原则,走到这一步,就应当超出民法的范围,走向社会法领域,而不应再停留在民法之中。当环境侵权中无过错责任超出了民法领域后,环境侵权救济法律制度也将发生新的趋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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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规模侵权是在商品经济发达和科技进步后出现的一种新型侵权现象,具有私害公害化倾向和公共危机属性。司法救济的途径对于大规模侵权难以达到维持社会稳定的功效,必须发挥政府的救济作用。但政府的救济并不能取代侵权的司法救济途径,相对于后者,前者更多的是起到一种先行和补充作用。有效发挥政府在大规模侵权中的救济作用,必须对其进行正确定位和考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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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经济学理论对传统侵权法理论和制度的冲击和影响主要表现在对侵权行为的认定、侵权责任的追究、归责原则的标准和侵权损害赔偿的量化分析等方面。从法经济学理论角度研究对侵权法所造成的冲击和影响的领域和具体内容进一步深化,为重新认识和改进环境侵权救济的理论和制度设计提供了借鉴:完善立法实现环境权的法定化体系是认定环境侵权的前置性要求。环境侵权救济是要实现负外部性行为的内部化,而这一过程不能忽视公权力环境管制的作用.环境侵权损害赔偿中要注重量化标准以增强其社会绩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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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象行政不作为是一种违法行为,由于其作用的对象广泛,比具体行政不作为更具有危害性,应将抽象行政不作为纳入行政侵权行为的范畴,并对其进行救济。政府部门要定期进行法规清理,要赋予公民起诉权,使得法院能够对抽象行政不作为进行审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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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环境资源也不断遭到严重破坏,其根源往往就是由于政府和环境监管部门的行政不作为造成的.环境执法中行政不作为的有效控制需要采取多层面的法律对策:强化责任行政,提高现代政府对环境行政不作为的自我约束;推动公众参与,实现公民环境权对环境行政不作为的民主制约;健全司法救济,完善司法权对环境行政不作为的最后监督.由此,建立起责任行政、公众参与、司法救济三维一体的制度体系作为控制机制来监督和约束环境行政不作为,规范环境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以达到依法行政的良好状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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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是环境损害的两种类型.民法中的环境侵权仅指环境污染致人身财产损害.对环境侵权无过错责任的适用范围、免责事项、最高赔偿限额应作出必要限定.环境侵权的赔偿范围不能任意扩张.环境损害的救济需要综合运用私法、公法手段和社会安全机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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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旭青 《山西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2007,19(10):74-76
在我国,对商业秘密侵权的法律救济是一个较新的课题,在与商业秘密有关的实践活动中遇到不少难以解决的问题。借鉴国外相关规定,需要制定禁令救济制度,增设惩罚性赔偿责任,对善意第三人保护问题和对举证责任问题作出具体规定,以进一步完善我国商业秘密侵权的法律救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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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俍君 《四川理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6):66-71
现阶段,多数大规模侵权事件发生后政府成为了损害赔偿的主导者和裁决者,而司法救济程序在大规模侵权中的适用陷入了困境。鉴于此,应当逐步建立大规模侵权的多元化救济体系,将大规模侵权所造成的风险与损害分散给社会。即将侵权责任制度与责任保险制度和损害赔偿基金制度三者有效结合起来,构建一个综合的大规模侵权损害赔偿体系,以此减轻国家的负担,更好地为受害人提供保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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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侵仅责任法》颁布之前,由于我国民事法律对此没有相关规定,再加之理论研究滞后,致使配偶另一方身份法益受到侵害时无法得以充分保护。《侵权责任法》将属于民事利益范畴的身份利益纳入调整范围,为更好地保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供了依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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