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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内蒙古阿拉善盟行署印发了。《阿拉善盟独生予女伤残或死亡家庭扶助补贴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独生子女伤残或死亡家庭扶助补贴对象是指夫妻双方或一方是阿盟户籍人口中的城镇和农村牧区独生子女死亡或伤残后未再生育或未收养子女的夫妻,从被纳入国家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制度的人群中产生,女方年满49周岁以家庭为单位给予一次性精神慰藉金2万元,并自女方或男方年满60周岁给予每人每月1500元扶助补贴,所需经费由盟、旗(区)财政专项列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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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回顾以往对独生子女死亡和失独家庭研究的基础上,文章从基本概念、分析方法和关键研究问题等方面指出以往研究中存在的问题,提出终身失独概率估计方法和失独育龄妇女再生育可能性等,指出用独生子女死亡概念近似失独妇女,其结果有可能大大高估时期失独妇女的总量。由于受计划生育政策影响,中国育龄妇女二孩生育水平和生育模式发生巨大变化,将失独育龄妇女再生育看做是1->2递进生育也有可能高估失独妇女的总量。通过人口普查、抽样调查数据和计算机微观人口系统仿真分析技术,估计目前35岁及以上失独妇女数量在140万左右,2050年前中国时期失独妇女总量超过600万的可能性不大,失独家庭达到或超过1000万的可能性也不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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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重庆市开始了以独生子女死亡伤残家庭的扶助救助及精神慰籍为重点的计生利益导向政策体系探索;2007年,该市被确定为全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试点市;2008年4月,重庆市再次提高奖励扶助对象中独生子女死亡伤残家庭扶助标准,将独生子女死亡家庭扶助金提高到每人每年3120元。计生利益导向政策体系的建立和完善,尤其是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的探索与实施,解决了计生家庭的现实利益问题,发挥了良好的利益导向作用,为稳定低生育水平、统筹解决人口问题奠定了基础。就此,本刊记者对重庆市人口计生委主任潘晓阳进行了专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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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生子女伤残状况及对计生扶助政策的需求分析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利用苏州市吴中区独生子女伤残家庭的问卷调查和小组访谈资料,对独生子女伤残状况及这些家庭对计生扶助政策的需求进行实证分析。结果表明:近七成独生子女伤残时的年龄在15岁以下,其中先天残疾占51.3%;重度残疾比例超过五分之二;智力残疾和精神残疾独生子女合计占比近六成;残疾后生活难以自理者比重接近三成。进一步分析发现,独生子女伤残家庭最需得到的帮扶依次为:为独生子女伤残家庭提供生活补助、为伤残独生子女父母提供养老保险补贴、提高独生子女家庭的医疗救助水平。基于以上结论.提出相关对策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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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先明 《人口传媒(关爱女孩行动)》2007,(4):18-18
近年来,永修县推动计生“三结合”帮扶致富工程向关爱女孩行动倾斜,实施“三帮扶”把该县制定的计生家庭“十优先”落到实处,全方位服务计生家庭。一、机制保障到户。设立“关爱基金”20万元,重点帮扶100个女孩和100个困难母亲为她们助困、助学,及时把《计生家庭优惠证》送到她们手中,为2090名农村独生子女办理0~6岁爱心保险,女孩家庭办理二女户保险,把独生子女费发放到位,为农村60岁独生子女和二女户家庭办理了《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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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生命表和概率理论,分析了独生子女家庭与非独生子女家庭的丧子风险,二者的巨大差异证明原有的计划生育政策使独生子女家庭承担了额外的、非自愿的丧子风险.从这一角度来讲,我国政府此前实施的生育政策对失独家庭造成了利益损害,应当给予一定的补偿.本文认为,在失独问题上政府责任可以分为三个层次,分别是救助责任、补偿责任和优待责任.针对当前失独群体财政扶助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应当明确财政扶助的补偿属性,在扶助标准上实现城乡统一,以及由中央政府承担财政扶助的主要责任等政策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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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利用人口普查数据分析了家庭结构对妇女生育水平的影响。分析结果显示,妇女的生育水平和家庭结构类型有关。家庭规模大小和妇女的生育和存活子女数量存在着明显的正向关系,大家庭中育龄妇女总和生育率高于小家庭,不同结构类型家庭的育龄妇女生育模式存在明显差别。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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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试图研究我国人口的婚姻、生育、死亡等要素的巨大变动如何影响妇女的家庭状态。这里所说的家庭状态是指妇女的婚姻、胎次、存活子女数,父母是否在世,一生中预期有多少时间处于“上有老”(父母大于65岁),“下有小”(子女小于18岁)的状态等等。我们先阐述家庭状态生命表的原理(计算方法在附录中给出),然后分别就我国妇女的婚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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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采用家庭状态生命表分析技术,通过城乡妇女家庭状态的比较分析,从而揭示人口的婚姻、生育、死亡等要素的变动如何影响妇女的家庭状态:包括妇女的婚姻状态、生育孩次分布、存活子女数、妇女15岁以后一生中的家庭负荷等,以及这些要素变动所产生的“时期效应”对人口控制、社会经济发展等可能产生的反馈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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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人贯彻落实中央《决定》,加大对农村计生家庭的奖励扶助力度,福建省石狮市出台了《关于提高部分计生优惠政策奖励标准和调整奖励扶助对象年龄的通知》,主要内容;独生子女家庭的一次性法定奖励由500元提高到i000元;农村“二女”绝育家庭的一次性法定奖励由800元提高到1500元;符合再生育条件自愿不生育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家庭的二次性法定奖励由1000元提高N1soo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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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口与计划生育》2007,(11):6-7
(背景链接:2007年8月31日,人口计生委、财政部联合印发了《全国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试点方案》,决定从2007年开始,首先在西部地区的重庆市、贵州省、甘肃省,中部地区的山西省、吉林省、湖南省,东部地区的上海市、江苏省、山东省以及青岛市开展试点,取得经验后逐步在全国推开。试点的主要内容是对独生子女伤、病残或死亡后未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的夫妻,满49周岁后,按规定条件由政府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80元或100元的扶助金,直至亡故或子女康复为止。对于未达到49周岁的家庭,由各级政府、非政府组织为其提供精神抚慰、经济救助和医学咨询指导等服务,帮助有再生育意愿的家庭实现再生育。试点资金由各级财政负担,其中,中央财政对西部地区和中部地区分别负担80%和50%。——编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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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开中国生育水平之“谜”的关键在于获得一套高质量的数据。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通过增设公民身份号码登记项目、全面运用信息化技术手段,获得了高质量年龄结构数据,为准确估计中国过去一段时间的生育水平提供了可靠数据基础。基于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数据分析发现,中国总和生育率在2006~2017年始终维持在1.6以上的水平,许多年份超过了1.7,在2017~2020年则持续下降;生育率存在较大波动,2020年达到最低值1.3,2012年和2017年出现明显高峰,分别约为1.89和1.88,15年间平均约为1.7。生育属相偏好、生育政策调整、新冠肺炎疫情造成了总和生育率的波动。妇女平均活产子女数显示中国目前生育水平仍有提升空间和发展潜力。充分消解新近出现的生育水平抑制性因素、构建家庭友好和生育友好型社会,是挖掘和发挥这种潜力的关键举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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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郊区独生子女死亡情况调查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自我国政府推行计划生育政策,提倡“一对夫妻只生一个孩子”以来,上海市的广大育龄夫妇积极响应政府号召,只生育一个孩子。随着时间的推移,上海市的独生子女家庭户数量不断增加,与此同时,伴随“只生一个”的生育决策而存在的最大风险——独生子女不幸死亡的情况也愈来愈不容忽视,因为对于独生子女家庭来说,仅有的一个孩子面临着成长过程中的无数风险,其中,独生子女死亡给其家庭、亲人带来的影响最大。采取积极的对策措施,减少独生子女的死亡,帮助这些曾积极响应政府号召、实行计划生育而今遭遇不幸的家庭走出心理和生活上困境是我们责任政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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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基于2006-2007年江苏省“生育意愿与生育行为研究调查”调查数据,对江苏省独生子女育龄妇女的理想子女数、理想子女性别蛄构和生育第一孩的理想年龄进行了定量描述扣二分类多元逻辑斯蒂回归分析。结果表明:随着年龄组的减小,独生子女理想生育子女数逐渐减少,其中理想子女数为一孩的比例逐渐增加而理想子女数为二弦的比例逐渐减少,理想子女数为三孩及以上的情况几乎不存在;对理想子女性别无所谓的比例逐渐增加。理想子女性别为一男一女的比例逐渐减少,理想子女性别为一个女孩的比例高于理想性别为一个男孩的比例;生育第一弦的理想年龄在逐渐增加。受教育水平和生育经历等因素对独生子女理想子女数为二胎以及对生育的子女有明确性别期待具有显著影响。独生子女的生育意愿没有因为她们是独生子女而具有单一的模式。而是多样化的、因人而异。并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当考虑她们的意愿和行为时应当充分认识到这一点,不应当把她们作为一个简单的整体来对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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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生子女家庭育龄妇女生育意愿及其影响因素——基于湖北省鄂州、黄石、仙桃市的调查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文章基于2 421位独生子女家庭育龄妇女的调查数据,对18~45岁育龄妇女的二孩生育意愿进行了分析。结论表明,生活压力大及抚养成本高是制约育龄妇女生育二孩的重要因素;采用logit模型对独生子女家庭育龄妇女生育意愿影响因素进行的实证研究表明,个人、家庭、观念和政策是影响独生子女家庭育龄妇女生育意愿的主要因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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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独生子女与独生子女户 总被引:27,自引:1,他引:27
近几十年来 ,中国的“独生子女”与“独生子女户”成为与计划生育政策有关的一代特殊人口与一类特别家庭。对二者界定的不同标准造成了对其规模估计的分歧和深入研究的困难。根据 2 0 0 0年第五次人口普查数据 ,估算出我国现有独生子女数量约为 90 0 0万 ,其中城市独生子女的数量远远高于农村。独生子女之间彼此婚配 ,有可能会形成广受关注的“四二一”家庭。研究显示 ,大城市中独生子女间的婚配概率似乎更高一些 ,但对于全国并不具有普遍意义。由于严格意义的“四二一”家庭的出现取决于多种因素 ,其大规模出现的可能性并不大。对“独生子女”以及“独生子女户”的关注 ,主要来源于对“独生子女”养老能力的质疑和对“独生子女户”养老需求获取满足的前景的担忧。国家目前正在通过“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等措施帮助“独生子女户”逐步消除后顾之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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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国家开始进行“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试点工作,将60岁以上农村计划生育家庭的养老问题纳入扶助视野,得到了很好的效果。但对于60岁以下特别是45~60岁的一些存在特殊困难(独生子女死亡和伤残)的家庭,在国家层面上还尚未出台相关政策以进行抚慰和帮助(简称“抚助”)。在这样的背景下,采取怎样的抚助模式成为值得思考的问题。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