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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知识产权是一种私权,是知识产权人对知识产品特别是智力成果享有的专有权利。知识产权的本质决定了该权利的行使具有一定的垄断性或限制性,我国《反垄断法》第五十五条亦认可这种垄断性或限制性;但与此同时,我国《合同法》第三百二十九条规定,非法垄断技术、妨碍技术进步或者侵害他人技术成果的技术合同无效。如何解决此类条款的冲突,如何评判技术转让合同中限制条款的效力,需要本着禁止权利滥用原则,促进创新原则,利益平衡原则,保护国家利益原则等原则,依据合理的标尺予以公平合理的评判。  相似文献   

2.
我国《合同法》把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规定为效力待定合同,与法理上同属大陆法系的法国、德国、日本民法不同,导致《合同法》相关法条间的矛盾和冲突。在未作立法修改前,权宜之计是通过司法解释规定无权处分合同中买卖人是善意时合同有效。  相似文献   

3.
反垄断法反对垄断行为,而非垄断地位,国有企业的垄断地位不属于反垄断法调整范畴。价格垄断行为并非专门的法律术语,它来源于我国现有反垄断法执法体制中对于国家发改委的职能分工。对于经济性价格垄断行为,国有企业应与外资企业和私营企业一道平等适用反垄断法予以规制。对于行政性价格垄断行为,应区分其与政府价格管制之间的界限。政府依据《价格法》与《反垄断法》第七条进行的价格干预属于合法的价格管制,不属于行政垄断。对于缺乏法律依据和程序违法的政府价格干预,应当适用《反垄断法》第五章的规定予以规制。  相似文献   

4.
程宏 《学术探索》2010,(2):67-72
由于刑法和民法的严格分野以及“重刑轻民”的传统司法实践,刑民交叉案件中合同效力的认定在刑事司法审判中往往是一个被忽视的问题。尽管司法解释对刑民交叉案件的处理机制已有部分规定,但这些规定较少从民法的角度考虑本属于民法范畴的问题,因而存在严重缺陷。合同行为属于典型的私法行为,在合同纠纷中涉及刑事犯罪的,应当按照《刑法》的规定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但合同效力的认定则应当依据《民法》以及《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相似文献   

5.
合同法定解除的目的在于使当事人的利益状态恢复到合同订立以前的法律状态。合同法定解除中的"恢复原状"包括返还原物和原物返还不能时的价值补偿。合同法定解除中恢复原状有独立的请求权基础。我国《合同法》仅对合同解除后的恢复原状请求权进行了原则性的规定,并未就合同解除后受领物返还不能时的恢复原状之义务予以明确规制。原《德国民法典》在遇到受领物返还不能时,直接规定排除解除权的适用。德国新债法认识到原法规定的局限性,采取了价额补偿方案替代了原法规定。今后我国合同法定解除制度完善时,应该认真地借鉴其规定。  相似文献   

6.
《江西社会科学》2017,(6):170-178
建设工程"黑白合同"无效事由认定混乱的根源在于《合同法》第52条可操作性不强及最高法院司法解释的回避。《民法总则》第146、153条对"黑白合同"无效事由起到正本清源的作用,但《合同法》第52条、《民法总则》第154条仍然以合同履行行为结果之利益损害作为合同无效的基础事由,值得反思。应在民法分则合同编对合同无效事由进行完善,具体建议为:基础事由合同履行行为之损害结果修改为合同主体虚伪意思表示,将法律事由由行政管理性强制性规定修改为司法认定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将内容事由限定于违背公序良俗。  相似文献   

7.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司法解释对于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签订的保证合同,视情况分别适用职务代理、狭义的无权代理或表见代理的规定;对于因欺诈、胁迫等手段而成立的保证合同,改无效旧制为可撤销模式;对于越权保证效力的认定,采取结合第504条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6条第1款、第2款的规定的路径及方法;对于共同保证人相互之间的关系,规定连带负责和享有追偿权;不但承认国际贸易中的独立保证,而且有条件地认可国内贸易中的独立保函;有条件地承认当事人约定的保证期间,放弃了2年的保证期间,在保证期间与诉讼时效的衔接方面放弃了诉讼时效中断和中止的规则,只设置了起算规则;在主债合同变化与保证责任之间的关系方面,大幅度地吸纳了司法解释的规定。关于适用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司法解释一概否认保证合同约定的违约金,失之偏颇,应予修正;在无法识别是债务加入还是保证的前提下适用关于保证的规定,有一定道理。  相似文献   

8.
当事人为担保债务履行而签订的买卖合同或者以物抵债协议在性质上应属旨在设立让与担保物权的让与担保合同,是民法典第388条规定的“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111号就让与担保合同的效力认定提供了相应的裁判规则,《九民纪要》亦就此问题作了明确规定。在此背景下,2020年第二次修正的《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23条不能作为否定担保型买卖合同或者以物抵债协议效力的依据。《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第28条旨在澄清实践中的诸多误解,以履行期届满前达成以物抵债协议的效力认定为切入点,为解决后民法典时代的让与担保纠纷案件提供裁判规则。  相似文献   

9.
我国2007年8月通过的《反垄断法》第50条规定:"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这意味着我国对垄断行为的处罚除了行政罚款、限制营业、行为禁止、追究刑事责任之外,还引入了民事责任机制。然而,相比较与行政罚款、撤销登记、垄断行为禁止等法律责任来说,《反垄断法》仅仅在第50条对民事责任承担做出简单规定,似乎稍显不足。有必要对《反垄断法》中规定的民事责任的性质、具体形态和具体的实现途径等进行学理上的探讨。  相似文献   

10.
邬小丽 《江淮论坛》2005,22(3):65-71
既保护合法垄断,又限制或打击非法垄断,是我国反垄断立法的重点和难点。鉴于我国三类垄断的不同特点和性质,在反垄断立法时,一方面应规制国家垄断和自然垄断,另一方面应反对行政垄断。我国现行法律条款以及2002年的反垄断法草案对这三类垄断的规定很不完善。目前,酝酿了十年之久《反垄断法》即将出台。以本次反垄断法的制定为契机,优化我国反垄断法的立法体例,构建起完整的反垄断的法律体系,是当前一项紧迫任务。  相似文献   

11.
担保法律制度是推行市场经济必需的法律制度。从其内容上讲,它是物权制度与债权制度的综合,在发达国家,担保制度通常由民法典来调整。例如,法国、德国和日本民法典在物权和债权编中,对担保制度分别作了详细规定。在《担保法》制定颁布之前,我国对担保关系的调整和规范,分散在《民法通则》、《经济合同法》、《借款合同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所作的几项司法解释中。这一状况有很大局限性,表现在;1.规定的内容不够详尽,许多基本问题没有明确。例如,担保主体,担保财产范围,担保适应程序等等都没有规定。这使得司法…  相似文献   

12.
我国《合同法》第39、40条分别对格式条款之订入合同及格式条款订入合同后的效力进行了规定。与德国、台湾地区的立法相比较,我国合同立法对格式条款订入合同的要件规定得不全面,同时对格式条款的效力未能确定一个效力原则,相关立法的条文之间存在诸多矛盾和冲突。在中国未来制定民法典时,建议对格式条款以专章或者专节的形式作出统一、严谨的规定。  相似文献   

13.
公司是依法定程序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社团法人,在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我国立法及司法解释对于公司超越经营范围合同效力的认定在经历演变后倾向于承认此类合同的效力.<合同法>司法解释第十条的规定虽然有其很大的合理性,但该解释也存在着缺陷应当把公司超越经营范围所订立的合同归为可撤销合同一类,即给善意相对人一个撤销权;对于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合同,司法解释不妨作具体、区别而论.  相似文献   

14.
预约合同制度是对意思自治和诚实信用的民法基本原则的贯彻,对社会生活中普遍出现的预约合同进行法律规制具有重要意义,在我国确立预约合同制度确有必要.《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2条创设了关于买卖合同预约的解释规则,填补了我国预约合同立法真空,初步建立了我国预约合同制度.本文围绕《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2条的规定,探究通过该条确立的预约合同制度的主要内容,结合民法原理和相关域外实践,考察该条规定存在的缺陷,为进一步完善我国的预约合同制度提出建议.  相似文献   

15.
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能否适用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从文义解释上看,《合同法》第2条第2款对此做出除外规定。不能以财产法中心主义的思维过度介入婚姻家庭生活领域。应该对《民法总则》第11条、《合同法》第2条第2款进行目的性限缩解释,我国民法典应该设置有关身份法律行为法律适用的如下一般规则:"婚姻、收养、监护、赡养、遗赠扶养等有关身份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适用《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等法律的规定,其他法律没有规定时,在不与身份关系性质相冲突的情况下,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的规定。"  相似文献   

16.
李剑 《社会科学战线》2012,(12):193-196
垄断合同理论与合同法理论的根本区别在于,垄断合同理论实现了对传统合同相对性原则的超越。笔者在梳理垄断合同理论的历史发展之后,从具体制度入手,着重从三方面论述了垄断合同理论对合同相对性原则的超越:垄断合同成立的形式要件标准降低;垄断合同实质违法要件标准的复杂化;垄断合同责任制度的多元化。然后论述了垄断合同理论超越合同相对性原则的价值基础,包括法学价值基础(竞争自由)和经济学价值基础(经济效率)。最后阐述了该理论对我国反垄断法实践的指导意义。  相似文献   

17.
对行政性垄断的规制是我国反垄断法的特色和亮点,但《反垄断法》实施五年多来,在遏制行政性垄断方面成效并不明显。这是由于:反垄断法仅授予反垄断执法机构处理行政性垄断的"建议权",将行政性垄断行为排除于司法诉讼之外,规定了反垄断法的适用除外情况。为此,亟待健全行政性垄断的法律责任制度,重构科学合理的反垄断执法和司法体系,还有必要进一步整合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  相似文献   

18.
行政规章不属于《合同法》中直接否定合同效力的依据,这与金融业强调监管审查,但立法层级不高的现实产生了冲突。在此情形下,行政规章借"公共利益"的外衣否定合同效力成为司法裁判中可选择的路径。本文在商事案件的分析基础上,结合法律解释学的方法,选取了伟杰公司和天策公司的股权信托纠纷案,对其裁判思路进行分析。《民法典》"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实际上是"不违背公序良俗"具体化的表现,故违反规章进而损害公共利益的合同也应无效。社会公共利益作为价值性的不确定性概念,应作为兜底条款进行适用,并且在裁判说理中充分论证,避免得出违反规章等于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结论。  相似文献   

19.
陈林 《学术界》2015,(2):14-23
自2008年《反垄断法》正式施行以来,我国反行政垄断的工作开展一直停滞不前。为此,本文通过剖析行政垄断与市场经济之间的理论关系,发现了二者既有兼容统一,也有矛盾对立的"二元性"特征;然后通过厘清《反垄断法》、《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与行政垄断权力之间的法律关系及监督机制,揭示了行政法与《反垄断法》之间的矛盾冲突,归纳出行政垄断在法律制度方面的另一个"二元性"特征。本文认为,行政垄断的两个"二元性"特征是造成我国反行政垄断工作举步维艰的根本原因,并据此提出了关于反垄断法制建设与今后理论研究方向的建议。  相似文献   

20.
高宏贵  殷茵 《江汉论坛》2001,(11):61-63
本文揭示了情势变更的含义,剖析了合同法未引入情势变更制度的原因;论述了将情势变更制度引入合同法的必要性,并就将情势变更制度引入合同法之中需注意的几个具体问题提出了自己的见解.笔者认为,在合同法中应当引入情势变更制度,应将其规定在合同履行一章之中,在当前,可通过司法解释对此作出特别规定,待条件成熟了,再将其补充到合同法之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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