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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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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拐卖妇女、儿童罪和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的法益是人格尊严 ,且系超个人法益。前罪是状态犯 ,后罪是继续犯 ,两罪既遂的标志是买卖行为完成。只有违背成年妇女意志强行与其性交的和与幼女发生性关系的 ,才是“奸淫被拐卖的妇女”。教唆他人拐卖妇女、儿童给自己收买的只需以拐卖妇女、儿童罪 (教唆犯 )一罪定罪处罚。我国刑法应取消拐卖妇女、儿童罪 ,代之以拐卖人口罪  相似文献   

2.
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是刑法修改时增加的一个新罪,本罪的客体是妇女的人格尊严权及正常的社会生活秩序,客观上表现为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侮辱妇女的行为,它与强奸罪、侮辱罪虽有相似之处,但有性质上的区别。  相似文献   

3.
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罪若干问题探讨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本罪第5款主要考虑到实践中证明的困难和避免对被告人的不利推定,采用了转化犯的立法类型。本罪第6款的规定主要是出于刑事政策的特别考虑,从刑法理论上可以理解为客观的处罚条件。行为人为了收买妇女、儿童,教唆或帮助他人拐卖妇女、儿童,然后收买该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成立牵连犯。行为人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后,有非法拘禁行为,又出卖被害妇女、儿童的,应当以拐卖妇女、儿童罪一罪论处;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后,有强奸、伤害、侮辱等行为的,应当以强奸、故意伤害、侮辱等罪与拐卖妇女、儿童罪数罪并罚。  相似文献   

4.
关于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的两个问题   总被引:2,自引:1,他引:1  
应当承认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作为倾向犯的理论与实践价值。该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具体应该表述为“妇女的性自由权利与健康的性习俗”。  相似文献   

5.
强制猥亵、侮辱罪历经从流氓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到强制猥亵、侮辱罪的演变过程,罪名的演变引发犯罪构成要件的变化,正确理解使用暴力、胁迫手段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这一客观要件的内容,对于本罪的认定具有重要意义。“修正案九”调整本罪的行为对象不仅顺应客观形势的变化,而且是发挥刑法保障功能的需要。厘清本罪与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的侮辱罪的界限,其一看双方的关系,其二看是否带有公然性,其三看侮辱行为是否带有淫秽内容。  相似文献   

6.
刑法第240条第2款不是关于实行行为的规定,而是关于共犯行为的注意性规定,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实行行为只有"拐卖";该罪的法益是被拐卖妇女、儿童的人身自由、生命、身体的安全及人格尊严;该罪以卖出即对被拐卖人支配的转移为既遂;该罪是即成犯;拐卖妇女、儿童罪与非法拘禁罪、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拐骗儿童罪之间存在竞合关系。  相似文献   

7.
性是夫妻生活中的重要内容,也是妇女人权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婚内性暴力行为,既是对女方权益的严重侵害,也是对家庭和睦稳定的蚕食。考虑到其特殊性,我国刑法应将婚内性暴力单独设罪,并纳入亲告制度,以此来保护妇女的正当权利。  相似文献   

8.
对奸淫不满14周岁幼女的行为如何确定罪名的争议由来已久,有的认为应定强奸罪,有的认为应定奸淫幼女罪.后一段时间,在学界和实务界对奸淫幼女的行为应定奸淫幼女罪似乎已成定论,但问题远没有解决.例如,强奸罪与奸淫幼女罪是什么关系?既有强奸妇女的行为又有奸淫幼女的行为如何定罪?如果两个罪名都定,那么是一罪还是数罪?使用暴力、胁迫等强行手段强奸幼女如何准确表述罪名,是否定强奸幼女罪等.  相似文献   

9.
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不是倾向犯。其犯罪客体为简单客体,不应包括对社会管理秩序的侵犯。  相似文献   

10.
新刑法新增了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相对旧刑法对该罪的规定(包含在流氓罪中),现行刑法在保护妇女和儿童等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方面提供了更有力的法律保障。然而,虽然新刑法对猥亵罪进行了诸多完善,但在强制猥亵和侮辱行为不合理的并存下导致理论和司法实践诸多争议,犯罪对象的范围过窄以及猥亵犯罪中结果加重犯的处罚方面仍有许多值得商榷的地方。  相似文献   

11.
证人拒证行为带有普遍性和严重性的社会危害性。为此,增设拒绝作证罪十分必要。拒证行为的犯罪化有赖于证人权利保障及强制证人作证制度等。  相似文献   

12.
追缴不涉及实体处分,只是一种程序性强制措施。追缴犯罪收益是预防犯罪的需要;是挽回国家、集体或公民财产损失的需要。从目前的国际司法环境来看,追缴犯罪收益势在必行。追缴的犯罪收益是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违法行为所得,包括直接收益和间接收益,须是财物或财产性利益,应当是现实存在且依法能够予以追缴的原财物本身,不应当扣除犯罪成本。  相似文献   

13.
对物强制处分的功能定位与结构重塑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对物强制处分,是指国家机关在追诉犯罪时,干预被处分人财产权益的强制性措施。在中国的刑事诉讼实践中,以查封、扣押和冻结为代表的对物强制处分的恣意行使,不仅严重侵害了公民及其他主体的财产权益,还消减了司法的公信力。司法控制的缺位,以及结构与功能的错位是造成上述问题的深层原因。为破除上述现象,德国"以扣押为主体的分化"模式以及美国"干预强度递进的阶梯"模式可为中国的对物强制处分制度提供有益借鉴。通过重新定位对物强制处分的功能,设立干预强度递进的措施体系,逐步实现对物强制处分的司法化,可以达致追诉犯罪与权益保障相互平衡的状态。近年来,中国对物强制处分制度的变革趋势也印证了上述论断。  相似文献   

14.
自新《刑事诉讼法》施行以来,人权保障思维导向日渐明显,保障人权与打击犯罪之间的逻辑顺序逐渐成为理论研究与司法实务探讨的重点。加强对于刑事诉讼活动中强制措施的监督十分关键,强制措施通常包括三类:对人身自由权的强制措施,对物的强制措施以及对公民隐私权的强制措施。我国目前法律仅明确规定了关于人身自由权的强制措施,其他强制措施仅仅只有侦查机关内部监督,而且监督方式较为单一,与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相比较,我国强制措施监督方式有待进一步完善。  相似文献   

15.
在刑事犯罪领域中通过构建科学的法治理论,贯彻法治精神、推进法治实践是当代犯罪学和刑法学研究者责无旁贷的使命。而对于犯罪研究及其方法论而言,法治立场的建构却面临着许多任务。为此,必须以社会物质生活条件作为犯罪研究方法论的逻辑起点、以对犯罪现象的实证分析作为刑事立法科学化的客观基础、以对犯罪研究的规范分析作为刑事司法客观化的技术支持,从而进一步推动我国犯罪研究的发展,以期实现我国刑事犯罪领域内的法治化。  相似文献   

16.
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的规范目的为保护个体自主决定的权利和保护作为社群集合的少数民族的自由权利。在具体犯罪构成的认定上,侵犯行为应当确定为具有强制性的行为,犯罪主体应当为行使职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相似文献   

17.
正确界定徇私枉法罪的客观行为对于司法实务中正确理解和把握该罪尤为重要。首先,关于“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是指在没有或缺少事实和证据的基础上对无罪的人进行立案侦查、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提起公诉以及进行审判等,以达到追究其刑事责任的目的。其次,关于“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是指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包括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通过对犯罪的证据和事实施加直接影响以达到不使其受追诉这种枉法的目的。再次,除作为外,不作为可以构成徇私枉法罪。  相似文献   

18.
无罪推定原则之辨正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无罪推定原则被普遍赋予的含义是将判决之前的被指控人设定为无罪之人,此为保护性的暂时的实体设定,不存在反驳问题。贝卡利亚首倡的并非无罪推定原则,只是对有罪推定的否定。作为证明责任规范的无罪推定不是无罪推定原则的普遍含义。不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部分地源于无罪推定原则的要求。中国刑事诉讼法第12条之义既非无罪推定,亦非禁止有罪推定,只是禁止在判决之前对被指控人的犯罪作肯定判断。在法治原则下无罪推定不是必须的法律技术设计。  相似文献   

19.
在英美法国家的刑事诉讼中,保释是被逮捕人或者被羁押人的一项重要诉讼权利,其理论基础是无罪推定原则,它蕴含着人权保护价值、诉讼经济价值以及诉讼效益价值;我国取保候审制度是一项强制措施而非被羁押或被逮捕对象的权利,其理论基础究其实质仍然是有罪推定,它体现了重权力轻权利、重人治轻法治、重集权轻分权、重集体轻个体、重实体轻程序的国家主义诉讼观.在我国即将再次修改的刑事诉讼法中,应当肃清国家主义的诉讼观,真正确立无罪推定原则,明确取保候审的权利性质.  相似文献   

20.
我国《刑事诉讼法》在制度的设计上,不仅应注重打击犯罪,还应注重保障人权。而在修改前的《刑事诉讼法》中逮捕必要性存在规范设定上的缺陷,导致在司法实践中,逮捕被滥用,其余刑事强制措施遭到虚置,一些本不应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逮捕。我国立法者也注意到了这一点,修改旧法时凸显了对逮捕必要性的规制,以明晰、限缩对逮捕的适用,来凸显、昭示人权保障原则在我国《刑事诉讼法》的回归。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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