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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清时期,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民事纠纷与诉讼案件的增多,传统民间“厌讼”和“贱讼”的诉讼观念发生了变化。为此,明清统治者从民事诉讼立法的角度,对有关民事纠纷与诉讼处理程序进行了调整,确立了里老人理讼和民间调解为主、官府判决为辅的立法原则,从而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日益变化的农村社会的稳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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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宗羲在<明儒学案>开头便说:"有明文章事功,皆不及前代,独于理学,前代之所不及也,牛毛茧丝,无不辨晰,真能发先儒之所未发."①黄宗羲此言并不为过,明代中后期心学大盛,将宋明理学推向了一个高峰.但心学作为程朱理学的对立学说,在明代中期以前并未得到充分的发展,这也就是说,在前期还存在着一个由程朱理学向心学的转向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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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调解制度是我国诉讼过程中的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本文从讼调解制度本身出发,并提出以国外的诉讼和解制度来取代调解制度的新构想,尽而推动我国民事审判模式由"调解型"向"审判型"的转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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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史学家们普遍认为东方人具有"厌讼"的传统心理,并以为现今东方国家(中国、日本等)表现出的低诉讼率应主要归结于此.本文指出,对诉讼这一复杂社会现象的研究应兼顾文化和制度结构两个方面,造成东方国家低诉讼率的主要原因不在于东方人的"厌讼",而在于制度、社会机制的障碍,如诉讼在整个社会解决纠纷的机制中所处的地位不高,法官、律师人数不足造成的诉讼迟延、公众难以形成诉讼动机等;诉论率是一个中立的指标,不应作为公众法意识、权利意识现代化的标尺;等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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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谐诉讼是指在民事诉讼制度本身和谐的基础上诉讼过程及诉讼结果的和谐,它应该成为现代民事诉讼立法、司法的基本理念与目标.为应对司法实践中的"申诉难"、"执行难",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于2007年对再审程序与执行程序进行了小修改,此种"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修订方式,难免顾此失彼,造成了民事诉讼法制度体系内部之间的相互矛盾与不协调,因而在司法实践操作中产生了诸多问题.未来对民事诉讼法进行全面修改,应该以和谐诉讼理念为指导思想,通盘考虑,使民事诉讼法制度体系协调统一,为诉讼过程以及诉讼结果的和谐乃至最终实现定分止争,彻底解决纠纷打下良好的基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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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清人的诉讼思想,学界素有"畏讼、忌讼"之说,而清代的官方话语却不乏"健讼、好讼"之指责。对此,我们不应一概而论,无论是"畏讼"还是"健讼"都不足以准确地概括出清代民众的诉讼思想,都只是其中的一个方面。事实是:在社会诉讼环境相对恒定的情况下,清代民众的诉讼思想与个人因素有很大关系;且随着社会的进步与发展,其诉讼意识也在日益提高。或许,这是我们对清代民众诉讼思想最好的概括与评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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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敦颐对宋明理学最主要的贡献一是恢复了儒家中断近千年的所谓"道统",即"性命之学";二是积极提倡和践行"孔颜之乐";三是敢于打破"三教"壁垒,大胆援引佛道,开创了重要的理学方法论。周敦颐不仅为"理学"贡献了诸多原理与方法,也为"理学家"提供了一个内在的超越境界。周敦颐开创的"濂溪一脉",赋予了儒学第二次生命,具有"革命性"的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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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天理"、"人欲"之辩入手,以宋代理学家"心统性情"论为契机,可见宋明理学由张载、程朱到陆王以及王氏后学这一历史演变过程,亦即由"气"、"理"到"心"、由"心"到"欲"这一范畴演进历程,揭示出宋明理学由自然到伦理、再由伦理到心理这一大致思想走向,从而表明宋明理学由"存天理、灭人欲"走向"天理即人欲",由天理人性论走向自然人性论是历史的趋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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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今世界各国兴起了非讼化的浪潮.诉讼事件非讼化是指法院在诉讼程序中处理争讼事件时采用职权探知主义、书面主义、不公开主义、简易主义等非讼法理,以达到裁判简速、合目的和展望性之宗旨所为之活动.我国也有进行非讼化操作的必要性,但面临着法院的权威和法官的素质还不能完全适应非讼化操作的需要、法院的司法观念保守等问题.非讼化应在尊重当事人程序基本权的限度内,从对当事人程序选择权的尊重方面展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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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学崛起,将流传千年的汉唐经学"整体推翻",而清代汉学复兴,学者又要将宋明理学"整体推翻",在此背景下,顾炎武提出了分判"理学"、"经学"的标准。顾说"古之所谓理学,经学也","理学"是"义理之学"的缩语,他的话是对宋明理学尊严的粉碎,是清初思想之一大解放,反映了一代宗师转移和引领学术方向的智慧,而其目的,则在"明学术,正人心,拨乱世,以兴太平之事",其治经宗旨,就是通经以致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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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七子派文学复古运动与儒学复兴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中国文学复古运动与儒学复兴之间有着内在的联系,同唐代古文运动一样,明代七子派文学复古运动也具有复兴文学和儒学的双重目的,具体表现在他们对明中叶士风与学风的反对、对宋明理学的弊端及理学家文艺观念的不满上.如果说其中某些人具有了"反理学"的倾向,那也只是在儒学范围内,在尊重周、程、张、朱等理学大师的前提下,作了一些批评和修正,呈现出向孔孟原始儒学回归的迹象,从而在一定程度上松动了程朱理学的统治地位,给明中叶沉闷的思想界带来了一丝活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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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颜元的思想转折入手是认识颜元思想的关键所在。颜元由注重宋明理学超悟的"孔颜乐处"之境界追求转为认同曾子的"三省吾身"的日常修身实践,既是其自身思想发展的逻辑演进,又是对"经世致用""崇实黜虚"之时代思潮的积极回应。颜元的思想转折从三个层面上体现了其不同于宋明理学的基本特点:一是在学术路线上由内在转向外在,具体表现为"理"与"事"、"理"与"气"以及"体"与"用"的关系;二是在修身方法上由超悟体验转向修证实践,表现在不同于理学家的人性论以及由悟到修和由静到动的修身方法;三是在理论形态上由倡虚转向务实,注重事功外王的实学理论的建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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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颜元的思想转折入手是认识颜元思想的关键所在。颜元由注重宋明理学超悟的"孔颜乐处"之境界追求转为认同曾子的"三省吾身"的日常修身实践,既是其自身思想发展的逻辑演进,又是对"经世致用""崇实黜虚"之时代思潮的积极回应。颜元的思想转折从三个层面上体现了其不同于宋明理学的基本特点:一是在学术路线上由内在转向外在,具体表现为"理"与"事"、"理"与"气"以及"体"与"用"的关系;二是在修身方法上由超悟体验转向修证实践,表现在不同于理学家的人性论以及由悟到修和由静到动的修身方法;三是在理论形态上由倡虚转向务实,注重事功外王的实学理论的建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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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解决被告人刑事责任时一并解决被害人或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造成物质损害赔偿的诉讼活动。在刑事诉讼过程中附带解决民事赔偿问题,是为了方便当事人进行诉讼,避免讼累和防止人民法院出现自相矛盾的裁判。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处于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民事诉讼法的交叉点上。长期以来,法学理论界存在着分歧意见,司法实践中的作法也不一致。本文仅就以下几个问题进行初步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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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对小额诉讼制度的改革探索始于20世纪90年代中期,总体上循着"试点——修法——再试点——再修法"的改革逻辑不断推进。改革突出了应对法院"案多人少"审判压力的问题意识,较少基于当事人立场考虑程序设计问题;突出了小额诉讼程序作为"繁简分流"司法改革一环的定位,较少对小额诉讼程序独特的功能定位和当事人必要的程序保障进行深度思考,导致制度设计的理想与现实效果发生较大偏离。我国在民事诉讼制度改革中,应当赋予小额诉讼制度新的功能定位,不宜将其作为应对"案多人少"问题的举措,也不宜继续将其纳入"繁简分流"的改革逻辑,而应回归保障基层民众接受司法裁判权的功能定位。小额诉讼也不应是一种司法制度供给的"残次品",应从程序选择权、公正审判权和程序救济权等方面加强对当事人的程序保障,通过保障小额案件审判公正的底线,促进小额诉讼制度的持续健康发展。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