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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以及住房体制改革的深入,区分所有建筑物的管理已经由单位行政化管理转变为业主自治管理。然而,现阶段我国区分所有建筑物自治管理中出现了大量的问题,引发了业主、物业公司、开发商等多方主体之间的矛盾与冲突。对此,本文将对现实中存在的问题进行阐述,并对其中的原因进行分析,在此基础上提出破解我国区分所有建筑物自治管理的改革路径。 相似文献
2.
目前我国业主委员会制度存在诸多缺陷,严重影响其职能的充分发挥,因此,极有必要重构业主委员会制度,这是构建和谐社区的现实需求.本文首先指出业主委员会制度的缺陷所在,然后论述了应该树立的物业管理新观念,最后从四个方面提出重构业主委员会制度的设想,即增强业主自治意识、健全监督机制、平衡职权责、明确法律地位. 相似文献
3.
我国业主物权与物业管理的立法有缺漏,管理观念取代了私权保护意识,《物权法》不能彻底解决业主物权与物业管理的冲突与调适问题。《物权法》的实施,需要有其他法的整体配套,新修改的《物业管理条例》仍须进一步完善。各地亟须对有关业主物权与物业管理的冲突与调适规范进行清理和修订。在有关业主物权与物业管理的冲突与调适的法律法规中,要体现尊重业主物权、加强服务意识、增强法治观念等。应按照下位法服从上位法、旧法服从新法的原则,梳理和处理国家和地方有关业主物权与物业管理的冲突与调适方面的法律法规与规范性文件,借鉴海内外立法经验,完善有关规范。 相似文献
4.
刘淑波 《长春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20(4):92-94
依据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理论,业主作为物业的所有人对小区的物业管理享有自治权,而我国现行法律关于业主自治组织法律地位的规定还存在一定的不足,需要加以完善. 相似文献
5.
区分所有建筑物的灾后重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区分所有建筑物的重建是灾后复兴的重要环节之一。区分所有建筑物全部灭失时,应依据《物权法》第97条决定是否予以重建;部分灭失时,可依据《物权法》第76条决定是否予以重建或修缮。抵押权原则上不及于重建后的房屋所有权,并应就部分灭失重建情形中的抵押权行使方式作出限制。数栋建筑物构成的住宅小区的灾后重建,原则上应由灭失或遭严重破坏的该栋建筑物的业主或原业主决定是否重建。在采用多数决决定是否重建时,应对反对重建的少数人的利益进行特别保护。因修改规划而导致当事人合法权益受损时,应依法对相关当事人予以合理补偿。 相似文献
6.
孙宇 《青岛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22(2):62-68
德国法系各国民法中相邻关系的规定多以土地相邻关系为主,对建筑物区分所有下的相邻关系的规定多见于单行的区分所有权法律之中。我国《物权法》关于建筑物区分所有下的相邻关系的规定并不全面,应该在分析相邻关系的主体范围和规范性质的基础上,总结建筑物区分所有下相邻关系的新类型,借鉴德、日和我国台湾地区的经验,完善我国的立法。 相似文献
7.
论业主权及物业管理制度之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近年来,随着房地产业的发展和物业管理纠纷的增多,"维护业主权"的呼声越来越高。但在现行的《物权法》及《物业管理条例》中,对业主权都未作出明确的规定。立法上的这一缺陷,导致实践中业主权与物业管理权之间产生了一系列难以解决的冲突。对此,我国应尽快完善物业管理法律制度,将业主权法律化,构建业主权和物业管理权之间的和谐体制。 相似文献
8.
据现行法律的规定,对于房产公司开发完毕未售出的部分房屋,开发商视为业主。作为业主的开发商应该享受到作为业主的权利,但同时也必须履行作为小区业主应履行的相应义务,然而此业主与真正生活在小区中其他业主的权利义务并不完全相同。特别是开发商拥有大量未售出的房屋,在选举业主委员会时,常常发生权利冲突,不能体现广大业主的真实意愿。这一矛盾在房屋高品化、住宅小区化的今天日益突出,需要从理论上予以规范。 相似文献
9.
美国业主自治制度及对中国业主自治的启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美国是业主自治的发源地,美国业主自治的产生有其特殊的社会和法律背景,在发展及运作过程中也遇到了自己的问题,但总的来说,美国的业主自治在几十年的发展过程中,有很多值得中国借鉴的经验.在推动中国业主自治的发展中根据自身实际情况,有选择地借鉴域外经验,取人之长补已之短,或以他人的前车之鉴来避免自己走弯路,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10.
论业主组织的法律地位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物权法>并不承认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诉讼主体资格,相反隐含着业主组织是真正的民事诉讼主体的精神.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既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也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物权法>与<物业管理条例>都是从作为权力机关与执行机关的角度来规定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 相似文献
11.
论物业纠纷中业主权利的立法保护——从畅通业主权利救济的路径谈起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中国业主自治之路发展坎坷,业主权利常被侵犯而维权之路艰辛。现阶段,强制设立业委会、设立物业纠纷仲裁机构和强化政府对物业的监管和对社区的引导将会极大地提高对业主的保护力度。从各层面赋予业主充分的权利,并畅通权利救济途径.业主自治方能健康发展。 相似文献
12.
中国业主自治之路发展坎坷,业主权利常被侵犯而维权之路艰辛.现阶段,强制设立业委会、设立物业纠纷仲裁机构和强化政府对物业的监管和对社区的引导将会极大地提高对业主的保护力度.从各层面赋予业主充分的权利,并畅通权利救济途径,业主自治方能健康发展. 相似文献
13.
齐恩平 《南开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9,(6)
处分权受一定限制的按份共有是区分所有共有所有权的性质.区分所有共有权人得依其共有持份对共有部分行使使用收益、管理处分的权利.区分所有权人可直接行使该所有权,也可通过一定方式设定专用使用权由特定的区分所有权人或特定第三人行使该项所有权的部分权能.共有权之专用使用权的性质应当视情况而定,专用使用权人一般不享有成员权,但应赋予其成员权以外的特别权利,以保障其利益.屋顶、外墙等的专用使用权不得对抗同一标的物上存在的具有相同内容的他物权. 相似文献
14.
卓家武 《长春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24(7):11-13,20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具有复合所有权的性质。为了实现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权利合作与和谐,法律对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主体资格、所有权客体以及所有权的界分作出限制,并以自治组织即业主委员会的形式促进权利主体的成员权合作,共同协理因共有建筑物而生的权利性公共事务。 相似文献
15.
论业主团体的法律人格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赋予业主团体以当事人资格,是解决物业管理纠纷,维护业主利益的必然要求。非法人团体的权利能力不以是否具有独立财产和承担有限责任为要件,而以团体意志和组织机构为基础。业主团体的法律人格具有形式意义,其必须与业主人格相结合才能发生实际的法律后力。 相似文献
16.
谭玲 《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30(2):25-28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第六章规定了"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其中,涉及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这类业主自治机构的条款共计三条,即第75条、第78条和第83条。这些条文的显形上看,并没有明确规定诸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这类业主自治机构的法律地位问题。可否认为,国务院2003年9月1日起施行的《物业管理条例》对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这类业主自治机构法律地位的争议将延续下去?本文通过对《物权法》第75条、第78条和第83条的解读,认为以业主委员会为代表的业主自治机构法律地位问题,在《物权法》中已得以解决,即它是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社团组织。 相似文献
17.
我国<物权法>确立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但该法仅规定了区分所有权中的几个原则性问题,不足以调整区分所有权领域内所有的法律关系.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设计的核心是明确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的专有权与共有权,在保障区分所有权人专有权的同时,达到维持与管理建筑物的目的.因此,作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客体的专有部分与共有部分,只有在立法上明确规定其范围与界定标准,才能真正廓清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专有权与共有权的权利界限,解决实践中因所有权区分不明确而产生的诸多纠纷. 相似文献
18.
房权与地权的适当分离是宅基地上成就建筑物区分所有的基础.从宅基地上建筑物区分所有的维度考察,制度设计者们关于宅基地上房屋转让的种种患得患失心理实有杞人忧天之虞.以宅基地上的建筑物区分所有为基础构建新型农村房地流转制度,既不失土地的保障功能,又能实现房屋价值,还能实现土地的集约化利用.建立以宅基地上的建筑物区分所有为基础的新型农村房地流转制度,必须解决多重问题. 相似文献
19.
商品房作为一种复合商品,其范围和边界不清是造成现实中围绕商品房交易出现种种矛盾和纠纷的主要原因.商品房的边界问题不是个法学问题而是个经济学问题.从经济学角度来看,确定商品房范围时应该立足于物品功能的发挥和购房者需求的满足,以此为原则,则属于商品房范围的应该同时具备三个条件:第一,与商品房核心部分在功能上应该互补;第二,独立销售会时对购房者来说属于垄断性物品且不属于自然垄断;第三,属于俱乐部物品或私人物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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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多层建筑物发展的产物 ,其内容经历了一个从一元论到二元论再到三元论的演变过程。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的专有权是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核心和基础 ,与普通所有权以及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的持分权、成员权相比 ,有自己的特点。建筑物专有权由主体、内容和客体三个要素构成 ,其客体在我国宜采“壁心说”。建筑物专有权的权能虽然与普通所有权无异 ,但其行使则应受到限制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