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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我与一家房地产公司于2004年12月10日签订一份《商品房包销合同》,约定由我以每套15万元的价格包销房地产公司30套商品房;我有权向市场出售,价格可自定;每套超出售价的金额,由房地产公司返还给我;如在两个月内未销售完,由我按每套15万元认购;我必须向房地产公司预交定金100万元。事后,我如约预了交定金,并将商品房全部卖出。而房地产公司见我轻易从中获利45万元,遂以我是个人、不具备房地产经销主体资格为由,认为所签订的《商品房包销合同》无效合同,拒绝将取得的差价交给我。请问:包销商品房是否必须具备销售资格?——方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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