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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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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江西社会科学》2018,(3):172-180
司法场域中,法院/法官行为在三重竞争格局下呈现求稳心理样态。竞争包括同质法院之间的竞争、法院内部业务庭及法官个人之间的竞争、法院与行政机关之间的竞争。法官通过庭审预判及宣判控制、案例参照技术、引入专家人民陪审员实现审判组织主体的横向扩张,借案件请示汇报制度实现审判组织主体的纵向扩张。司法机构和中立机构的职能定位决定了法院/法官的求稳心理,追求自我利益的职能定位决定了法院/法官的竞争格局,作为司法改革重要内容的职业保障制度的逐步完善将从动机层面引导法官回归理性的中立裁判心理。在当前司法改革的背景下,应当对法院和法官有足够的宽容和耐心,避免因为急功近利而导致法官裁判心理的异化。  相似文献   

2.
我国法官等级制度是法院“去行政化”必需的步骤,是解决当下法院人力资源相对匮乏,提高人才利用效率的重要手段,是遏制司法腐败的核心机制。然而,法官等级制度所隐现的法官等级化倾向又与我国司法改革的长远目标背道而驰。法官等级化会带来如下问题:造成审判一线人才缺乏,法官人力资源不能有效利用;导致基层法院人才流失;造成法官过分追逐级别升迁,影响审判的独立性和公正性。法官等级结构改革一直存在“扁平化”和“现代化”之争,根据国情,构建一个层级简约、规则明确的等级结构是可行之路,即在对现行层级结构适度扁平化的同时构建明确的规则体系。  相似文献   

3.
法官员额制改革的预期功能是构建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的法院人员分类管理制度,将优秀法官"选出"并"留在"一线审判队伍中.法官员额制实施以来,法官流失问题虽得到一定的缓解,但情况仍不容乐观,表明法官员额制的预期功能并未完全得到实现.造成这一不尽理想后果的原因主要有两点:第一,拟订履行预期功能的审判团队在人员构成和运作模式上还不够完善;第二,法院体系内与法官员额制紧密相关的其他要素对员额制功能的实现造成了一定的限制.强化改革的系统集成性,以各项配套措施的系统跟进来促成法官员额制的落实是实现法官员额制预期功能的有效路径.  相似文献   

4.
司法独立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前提。审判机关是司法独立的唯一主体。宪法规定的独立审判过于笼统 ,应该强调法院对行政机关的独立、上下级法院之间的独立和法官的独立。在目前条件下 ,实现司法独立应注意 :解放思想 ,更新观念 ;改革法院设立体制 ;理顺上下级法院之间的关系 ;建立法官任期终身制度和司法经费的统筹制度  相似文献   

5.
罗兆婧 《天府新论》2016,(6):132-138
人民法院的改革要求落实审判责任制,同时这也是对法官自由裁量权的保障与合理行使的要求。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不但不应当受法院外部的干涉和影响,在法院内部也应当相对独立。对自由裁量权在法律和制度上的约束及对其滥用标准的确认,既有利于维护法官在裁判中自由且合理地运用自由裁量权,也明确了法官承担滥用责任的判定边界。  相似文献   

6.
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要"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确保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审判权的运作必须保证审判权的独立行使,没有审判权的独立就没有公正的审判,而其中主要包括两个价值要素,一是法院的独立,二是法官中立,其中法院独立是审判权独立的初级形式,而法官中立是审判权独立的高级形式。为保障审判权的独立运作特别是法官的独立审判,有必要建立和完善法院实行垂直管理制度,法官保障制度,回避的信息对称制度,法官言论限制制度。  相似文献   

7.
韩国民事调停制度设计及其司法实践对我国法院调解制度改革具有重要的启示,保留庭审法官调解、扩大调解主体、调解程序前移、调解主体多元化与专业化、完善诉前申请调解制度等是我国法院调解制度改革的必要路径,构建独立的调解法律体系则是改革的最终目标.韩国民事调停改革"降低调停的强制性"的改革方案为我国法院调解制度改革提供了可供借鉴的素材和新的思考路径.  相似文献   

8.
人性化考量下的台湾地区司法改革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司法改革不仅是中国大陆近几年来的聚焦所在,也是中国台湾地区推进法治进程的重要举措,特别是其人性化的、多维度的司法改革加强了其社会的和谐程度。这体现为:法院是民主的最后城堡,公正是其的生命,法院之于大众系维权之场所;法官之于大众是超然的独立性的确定;刑事诉讼制度的改革之重体现为改良式当事人进行主义;民事诉讼之人性化改革体现在落实合意选定法官制度;行政诉讼制度之人性化改革体现在原告就被告原则的例外。司法改革的各种举措旨在倡导以尊重人、尊重人的权利、尊重人的自由、尊重人的安全为首任。  相似文献   

9.
法官的裁判思维普遍存在着一定的差异,导致裁判结果往往因管辖法院和审判法官的不同而各异,这就需要对之进行弥合。以M省三级法院为实证对象,在总结不同级别法院之间民事裁判思维差异形态的基础上,结合遴选制度存在的现实问题对民事裁判思维差异之形成进行剖析,研究发现,逐级遴选制度改革应以法官逐级遴选制度改革促进民事裁判思维差异的弥合:以法官初任构筑思维同质化的基础,以资格重设发挥精英化要求的门槛效应,以专业标准将裁判思维纳入评审指标,以程序约束阻抗思维差异的形成因素,同时强化最高人民法院引导机制、裁判思维训练机制、内驱动性动力机制等配套性机制建设。  相似文献   

10.
《江西社会科学》2013,(9):137-142
在司法领域引入隐性知识论,更重要的目的是揭示隐性知识在司法实践中的价值。法官在司法裁判的过程中需要大量运用隐性知识,而基于法律文化的特征及现行的司法体制,在我国的司法裁判过程中,更需要隐性知识。司法隐性知识论将在法院管理制度、法官遴选制度、法官培训制度及法官考核机制等方面,对我国法官制度改革带来启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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